(1)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是中国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连同其所属的各级工会领导机关(除派出机构)都由民主选举产生。的职责是负责指导各地方总工会和全国各产业工会开展工作,代表中国工会参加国际工会活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是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提议,经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修改中国工会章程;选举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国工会工作。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执行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召集,每季度举行一次。主席团下设书记处,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第一书记一人、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在主席团领导下,主持全国总工会的日常工作。
(2)产业工会组织。产业工会是按照国民经济体系的行业划分建立起来的工会组织。产业工会一般在全国、省、市(县)三级建立。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设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确定,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设置则由同级地方总工会确定。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也可以由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产业工会每届任期五年。特殊情况下,经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地方产业工会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全国产业工会代表大会和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职权是:审议和批准产业工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会,并向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或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除实行垂直管理的,如铁路、民航、金融工会外,其他地方产业工会均实行以地方工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上级产业工会领导的组织体制。
产业工会的职责和任务就是要依据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指导方针,紧紧围绕党在每个时期的中心任务,从本产业的实际出发,突出抓住带有产业特点的问题,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全面履行好工会的各项社会职能,努力做好产业工会工作,充分发挥产业工会在促进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3)地方工会组织。地方工会委员会是工会的地方组织,地方总工会委员会按照我国的行政区划分建立,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州)和县(市、镇、区)三级。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由同级工会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各级地方工会代表大会和地方总工会委员会是各级地方工会的领导机关。各级地方工会代表大会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提议,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各级地方工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①审议和批准同级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②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③选举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执行上级工会的决定和同级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领导本地区工会工作,指导和促进本地区基层工会或产业工会开展工作,定期向上级总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各级地方总工会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乡镇、城市街道基层工会联合会是适应我国乡镇和城市街道企业迅猛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推进新建企业工会组建中形成的具有特殊作用的一级工会组织。对此,我国《工会法》给予了肯定,规定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乡镇和城市街道基层工会的联合会,是所辖区域内基层工会委员会联合组成的一级工会组织;人员由所辖区域内民主选举的工会基层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代表联合组成,实行工作任期制。乡镇、城市街道基层工会的联合会具有一级地方工会的领导职能,同时具有代行部分基层工会任务的职能。其主要职责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负责所属企业建立工会分会、工会小组和直接发展会员工作。
②负责所辖区域内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
③协调并直接参与处理所辖区域内劳动争议和劳资矛盾。
④指导企业基层工会开展工作,代表所辖区域内企业职工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
⑤承担工会经费收缴、上解、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乡镇、城市街道基层工会联合会的出现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形势影响下,工会组织结构、组织体系发生的新变化、新发展,作为新事物,它在今后还将在深入探索总结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和完善。
(4)基层工会组织。基层工会委员会是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组织体系的基础环节,也是落实工会各项任务的基本单位。根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等基层单位,均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还可以选举组织员或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基层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或者5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或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但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1/3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与工会基层委员会相同。
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基层工会委员会是工会基层组织的领导机构。
(1)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①讨论并决定本基层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②选举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3至5年。
③审议和批准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基层工会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主要是:
①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②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
③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④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⑤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日常工作。
⑥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
⑦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和工会的企事业。
⑧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工会的组织保障
中国工会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它在组织上的独立性、整体性和系统领导是由《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其严格的组织管理保障的,这主要体现在:
(1)建立工会组织必须履行报告审批程序,即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只有经上一级工会审查批准同意,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或者地方产业工会方可正式成立。
(2)撤销工会组织也必须履行报告备案程序,即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备案。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3)规范工会会员会籍管理,特别是做好被撤销工会组织的会员会籍保留接续工作。
(4)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5)严格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入选条件,即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6)保证基层工会专职干部的设置,保证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防止对其不法侵害。
上述这些规定、措施的严格实施,有力地保障了工会组织的健全完善和工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4.基层工会组织的设置
基层工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在各种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中的一种工会组织,它是工会组织体系中最基本的组织单位,也是整个工会的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同时还是会员群众最集中的地方。搞好基层工会组织的设置与组建,对于从组织上保障基层工会工作的开展至关重要。
我国的基层工会组织,如基层工会委员会,一般是建立在具有独立经济核算、独立的行政管理机构和具有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并取得相应法人地位的单位。基层工会的组织结构从纵向的机构设置和隶属关系看,一般应根据基层单位行政管理层次和组织结构时的情况来确定;从横向的机构设置和相互关系看,一般应根据工会的社会职能和工会的业务工作要求来确定。本着这样的原则,基层工会的组织领导机构、工作机构、人员编制、设置以及社团法人地位大致如下:
设置基层工会的组织领导机构
基层工会组织领导机构包括: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等。
(1)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基层工会的最高权力机关,通常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与基层工会委员会相同,每届任期3至5年。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届满,应当按期换届,在特殊情况下,经工会委员会提议,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①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②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③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基层工会委员会是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基层工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基层工会组织的领导机构。工会委员会包括基层工会委员会和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我国《工会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工会法》的这一规定适应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量产生的非公有制经济和新建企业职工人数较少的单位建立工会组织的需要,较好地解决了不足25人的基层单位建立工会委员会的问题。
基层单位除独立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之外,还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联合委员会或联合基层工会委员会,前者所属工会组织是独立的基层工会,后者所属工会组织是独立的基层工会。
对于一些大型企事业单位和企业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在基层工会委员会闭会期间,领导基层工会工作,研究决定工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常务委员会由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和常务委员会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采取不记名投票和差额选举方式进行选举,差额率为10%。常务委员会的任期与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每届任期3至5年。
(3)基层工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采取不记名投票等选举方式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3至7人,设主任1人,必要时也可以设副主任1人,主任、副主任由经费审查委员会推选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代表会员群众对基层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进行审查监督,向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基层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根据《工会法》第十条的规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女主席或副主席担任,没有女主席或副主席的,由符合相应条件的女职工委员会委员担任。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与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的任期相同。女职工委员会既是基层工会委员会领导下的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又是县以上妇联组织的团体会员,接受妇联的工作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