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的精神·世界顶尖学者中国演讲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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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艾滋病与法律和公共政策(8)

我们所指需要追究一个医务人员责任的时候,是看这一个操作的系列过程中有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如果有不按照规定程序执行的,当然在你的职务上就出现失职。当然无论是由于你是故意的,还是因为你的疏忽,你的过错都是应该追究的。我觉得,医生这个职业的职业伦理,要求医生不能轻易地把病人推出去。所以在现在这种情况下,医生有很多难做的事情。我觉得这需要整个社会对医生的一种理解。我们知道,做一个医生也是很不容易的。另外作为病人应该知道,不是每个病都能治好,在现有技术下是这样的。那么绝大多数已经成熟的医疗方法也不是可以治好每一个病人,因此不能说:“出了问题,就得医生负责任。”哪些是医疗事故,这是有明确的鉴定标准的。这就是我的看法。

我并不主张防治艾滋病要靠道德

提 问:

关于艾滋病,应该怎样对大学生进行教育?中国有没有艾滋病防治基金会?如果采用发行彩票的形式,来募集资金,行吗?

李楯:

按照我国国务院的规定,大学生入学教育的时候,要发一个书面的“艾滋病防治处方”,这在入学体检的时候要发。但是我也问了很多大学生,到底发了没发?我也是在大学里,但是我现在还是搞不清楚。采用这种宣传方式,一般大学生不会仔细看。

那有没有更好的方式让学生了解。

另外,虽然我并不主张防治艾滋病要靠道德,但是我却觉得做人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我们所给的不是一般的知识,包括性教育所给的。性教育不只是知道男女是怎么长的,这里面也有一个做人的问题。当然,我是尊重一个多元的社会。在性行为的方式上,我认为性的权利是每一个人自主选择的、在不伤害别人的前提下,选择性行为方式和性伙伴的这样一种权利。我是尊重人的选择的,但是我认为我们至少应该使年轻人在知道的情况下选择。如果他知道的很少,那实际上他就没有什么选择的可能了。我们是要让他在知道的情况下做选择,但不是强制让他知道什么、让他知道怎样做。这是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就是艾滋病防治基金会在中国已经有了,但起的作用很少。我个人都不知道它到底在起怎么样的作用,我只知道中央一级的基金会,已经有这样的基金会了。关于彩票呢,我个人看法认为这不是一个好的方式。我们的体育缺钱,我们就发行体育彩票;残疾人需要帮助,福利上、民政上就发行福利彩票。那么我们教育自身也缺钱,我们教育是不是也发行彩票?彩票这种东西是什么性质?我个人的看法认为,彩票就是赌博。赌博这东西是不是都要消灭?既然我们允许彩票的存在,那么就说明赌博并不是全部要消灭,尽管我们好多主流社会的人认为这不是一种好的现象。

我认为解决这一类的问题,更多的不是靠彩票,而是依靠要有一个民间社会,要有很多志愿者,要有一个制度安排使在这个社会中获利较多的企业能够有一些捐助,要有很多慈善机构。我们由于在计划经济年代形成只有党政一个体系,直接形成党政面对民众。通过改革开放,我们知道,除了政府,还应该有一个市场空间。除了有归国家管的公共领域,还有私人的领域。我们现在还没有注意到,除了政府领域、市场领域和私人领域,我们还应该有公共的领域。就是涉及社会的公益事业,我们应该有许多慈善组织。应该在这个社会逐步富裕起来之后,使一些比较富的人和比较富的机构拿出一些钱来,给这些社会做一些慈善的事,做一些好事。我的看法是这样的,不主要靠彩票。当然我并不排斥彩票。

能否设立“故意传播艾滋病罪”

提 问:

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人,是不是可以定罪?

李楯:

你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个问题在我们国家的一些立法机构上,有些人大代表已经提出了,就是要设立“故意传播艾滋病罪”。但是,这个问题我觉得是需要非常慎重的考虑。

为什么?关于传播性病是有条件的,它只针对卖淫嫖娼这个范围。并不是说我本人有性病,我和另外一位女士发生关系,就是故意传播性病。在这个情况下,不会给我定这个罪。甚至说我是恶意地传播这个病,也不会给我定这个罪。它只是我们在制裁卖淫嫖娼这个问题上一个加重的情节。就是说,如果你有病,还在今天交易的这个性交易中干这个事情,是要判刑的。

因此有人就会提出,说:“故意传播性病如果不是在卖淫嫖娼中出现,怎么处理?”

这两者在立法上是有些问题。有人认为,这之中处理得不是很好。具体地说,卖淫嫖娼的有性病,不准传播给别人,否则算犯罪。那么,不在卖淫嫖娼中呢?在夫妻间性行为当中,算不算犯罪?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故意伤害别人,甚至危及别人性命的行为在法律中是有办法处理的。当面对这样一种罪名,就强调对艾滋病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的一种态度。在中国没有过多关注这个事情。在国际社会已经引起一种争论。

整个国际社会和各个国家动员起来,来迎战艾滋病,是否有利?这个问题一出来,其他一些相关问题也一起出来了。

这还涉及一个问题,就是刑法中的故意。刑法中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就是有明确的目的性;间接故意是指明知道有可能性,但不拿它当回事。比如,我知道我有病,我和别人发生性行为会传播给别人,但我不拿它当回事。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刑法上都在故意犯罪这个范畴之内。所以这个问题在涉及艾滋病时,两种意见争论得非常厉害。我也很愿意听到大家对这个问题究竟是怎样的态度。就是说,需不需要专门设立这样一个罪名?设立这样一个罪名对公共卫生有没有好处?因为这是个很复杂的问题,到现在已经争论很长时间了。所以我觉得这个问题提得很好。

检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哪些目的

提 问:

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人,是不是定罪很有意思。那么,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检测,有哪些目的呢?为了防治艾滋病,也许我们更需要加强宣传。

李楯:

潘绥铭教授写过一篇文章,是针对这个的。文章的题目是“建议制定‘明知自己感冒,故意当人打喷嚏’罪”。检测有这么几种目的。一个是发现这个艾滋病携带者,要跟踪。其他感染病也有这种情况。我们现在还不可能发现一个治一个,因为治病是需要钱的。

这就存在一个问题。你如果发现一个人,在社会中歧视他的时候,要想跟踪他是很难的。我国不像别的国家。别的国家艾滋病身份是公开的,有好多年轻的志愿者去帮助他。他一旦发现你是在歧视他的话,他就会跑掉。所以很难跟踪。卫生部门发现,很多人是由于那些跑掉的人的性行为而被感染的。这是一种情况。我们发现的目的是为了跟踪,是为了知道这里有一个病毒携带者。

第二个发现的目的是为了了解全国的情况。卫生系统把这个叫做哨点检测。为什么有些研究者对这些数字提出疑问?数学模型通过部分推断整体。就现在来说,数学模型是相对可信的。但是我们的哨点分布是否合理?有人提出了疑问。因为这种检测是为了推断全局。这两种检测的目的都不是为了给人治病。就因为治病要自己出钱。

现在我们还不能做到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像低保制度那样,说:“如果你得了这种病,没有钱治,国家给你钱治。”目前还做不到这点。所以,检测就是这样。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人提出不同意强制检测,说:“所有人都查。查出谁,国家就给治。”那是另外一种情况。那就成为一种医疗保障制度,说:“我们要形成一个医疗保障制度。每个人最基本的医疗由政府出钱。那你当然要接受检查。你不接受检查,我给你治什么呀?”就是这种情况。

至于你说的宣传,我觉得你提得很好。我们现在全部学国外的一些做法,就是发小册子。管不管用?有的小册子写的东西是按外语翻译过来的。有些虽然有插图,但是不是真正能够起到宣传的作用?我觉得我们应该想一些更好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