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讲两个例子。陕西省×市有一个姓张的孩子,21岁,初中文化。这个人在1999年3月27日,中央电视台采访他时,他说:“如果没有周律师,我就没有今天,感谢周律师给我打赢了24万块钱。”当时,这个钱还没执行,在开庭过程中,对方律师是个广东人,在庭上对我进行了极大的人身攻击。当赔偿款执行完后,他拿了钱一拍屁股跑了。我说,作为一名律师,打工者受害,我为维护他的权益打官司,现在我受害了,我也要讨个公道,我也该依法维护我自己的权利呀!我就到陕西×市法院起诉,法院通知我交2450元诉讼费,我先支付了2450元诉讼费。法院后来告诉我,他们找不到张,所以,我的起诉他们判决后根本没法执行。他们也是地方保护主义。这是第一个例子。
再一个例子。有个女孩子到我那儿请我帮她打官司,她自己说是重庆南坪人,她断一只手,当时龙岗区法院判赔偿金是68000元,她不服就委托我来打官司。一审法院判决的数额,我不收她的律师费,也不预收钱。我在市中级法院把五级残废纠正成四级残废,最终判了18万元。我在市中级法院给她打赢了官司,她拿了钱就跑了。由于她进厂是借江西人的身份证,以江西人的名义打完了官司,现在我连她是哪里人都不知道。我成了最终的受害者!
另外,我还讲一个更不好听的例子。有些断手断腿的人,他们宁愿拿钱去包二奶,也不给我律师费。我认为,我们民族的总体素质有待提高。一个人不讲良心,还谈什么道德法律呀!法律只对讲法的人起作用。不讲法、不重视法的,法律起不了什么作用。作为律师,我帮你把官司打完了,我收合理的费用,这是正当的,符合法律规定的。1997年我打官司打到哭,有时连饭都没得吃。我在当时困难到什么程度,有一天我们要出门打官司,掏空了口袋,我们三个人只拼凑了三块钱,无奈之余,只好出去向他人借了100元出门打官司。这些情况他们有些人(当事人)都看到了。我给你们讲一件很真实的事,1997年8月份,因告政府的行政案件,政府给我施加压力,要没收我的律师执业证,我就再次状告政府违法行政,我真正感觉到身心疲惫!
由于我是重庆律师,咱们国家规定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当地政府拿我没办法,否则也早把我的律师执业证没收了。人家说,在广东有三个人专门为打工仔打官司,其中一个姓杨,是四川人,在执业过程中已经客死他乡!人家说四川人最侠客,但他没我聪明,他来到广东就加入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因为总是替打工者打官司,被当地政府把律师执业证收了。杨代理的案件,打工仔也是打完官司不给钱就跑了,他感觉很苦闷,就老喝酒,1999年11月喝醉了被车撞死了。另外还有一个姓廖,他也是四川人。他是为打工仔讨工资,他办案流动性大,用别人的话说他拿了打工仔的钱跑了。
有人曾经扬言:杨死了,廖跑了,我看你周立太还能撑多久?
但是,我又撑过了一个世纪!
不是无法可依,是有法不依
我到深圳打官司,其初衷既不是为了发财,也不是为了出名。我认为我周立太的出名,是因为千千万万打工者断手断腿是政府漠视打工者合法权益的结果。我向各位介绍一下我的当事人的情况:他们均是15岁到30岁不等的青(少)年,均是小学、初中文化水平,主要来自四川、重庆、湖南、陕西、安徽、河南、江西、广西、云南、贵外I等省市。
他们发生工伤事故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
第一,政府改革开放,引进外资,但是引进的有些机器设备在台湾等地都是已经报废的机器,设备非常陈旧。我代理的一件工伤赔偿案件,法院在执行中查封的机器设备居然是20世纪20年代的。
第二,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从事机械操作行业,应该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然而在现实中,这些打工者几乎都没有经过任何专业培训。
第三,企业总是强求打工者长期加班加点,他们一般正常上班都是十四个小时以上,加之打工者的生活水平差,吃的菜里几乎没有油水,工人的身体素质降低,身心受到严重摧残!
第四,是政府监管不力。当地政府认为我们劳动力的市场是供大于求,引进一个老板不容易,保住了一个老板就保住了地方财政。我们有的法官在法庭上就公开对我说:“周立太,都像你这样打官司打下去,我们的电费谁来交。你一个断手案子老板就赔二十万,老板都跑了,整个东莞的外商都跑了,我们法院的财政收入不保!”他说,“你赔得起吗?”这反映出我们政府在执法上一种严重错误的思想倾向!
我到劳动局求见局长,他不知道我就是周立太,对我说:“我们对付打工的有一整套办法,打工仔来了,我们就让他们到劳动站,让他去政府的信访办,一过六十天的时效,我看他怎么打。”
另外,我个人认为我们国家现在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我们国家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建立了一系列的法律体系,是有法可依的,只是在执法中政府往往不依法办事。我们老百姓最守法,老百姓(在公共场合)吐口水,罚五块,再不行就拘留你。但是,政府执法不依法又怎么样呢?
我讲一个例子。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发生工伤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而后才能向法院起诉。然而,事实上我们的基层劳动仲裁委员会大多不受理打工仔的案子。为此,我在深圳多次状告这个部门。在全国其他地区情况也是这样,我在四JII宜宾有个当事人姓周,1983年因工出差,不幸发生工伤,当地政府不受理他的工伤申请,拖了很多年,家境非常凄苦,老婆几乎要与他离婚,生活无保障,委托我打官司状告当地劳动局后,他才获得工伤赔偿。
另外特别值得一说的,上海市是所谓的国际大都市,因为一件案子我去了上海,觉得很遗憾,遗憾在哪里?我国《劳动法》出台以后,国家劳动部制定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上海市没有对此制定地方性法规就应当按照劳动部的规定执行,然而上海市却另外针对外地人做出专门的歧视性规定,外地劳工工伤就只赔5万块钱。这让我感到十分的莫名其妙!
上海是个很进步很文明的地方,为什么上海对外地劳工要做成这样?福建省出台了工伤保险地方法性规定,厦门市社保机构又有自己的规定,如果是二级残废,外地人只给8万,而当地人给40万,这些规定合法吗?社保局是工伤赔偿的管理机构,它既充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就充分说明劳动者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根本原因在于当地政府部门不依法行政。
上个星期,我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个处长算了一笔账,一件工伤赔偿官司要打4年。首先,如果劳动局行政部门不确认工伤,我该怎么办?我就告你行政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