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投资理财我们老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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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第九堂课养老理财,还得学点法律知识(2)

其次,遗赠人不能侵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无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继承必要遗产份额的权利优先于受遗赠权。如果遗赠人侵犯这些继承人的必要遗产份额,则所涉及的部分无效。

此外,受遗赠人对遗赠人存在违法行为和严重的不道德行为的,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看一个典型案例。叶女士是位裱画师,2000年去世后留下巨额遗产,包括一批珍贵字画、一套住房等,价值达百万元。叶女士生前先后立有两份遗嘱:一份自书遗嘱,将其全部财产包括一切动产与不动产全部给家中原小保姆吴丽丽;后一份公证遗嘱,将住房一套赠给吴丽丽。

对此,叶某的女儿颇有异议,在母亲过世后,她把母亲留下的字画全部拿走,因此与吴丽丽发生纠纷。吴丽丽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叶女士的两份遗嘱有效,判决叶女士的全部遗产遗赠给自己,并要求叶女士的女儿归还拿走的字画。

根据《继承法》规定,叶女士有权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将全部或部分财产转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虽然叶女士先后订立了两份遗嘱,但两份遗嘱均内容真实,遗赠对象同一,遗赠的内容(即标的)是包含与被包含、相容与被相容的关系,两者的执行不存在冲突,两份遗嘱的内容无抵触,均合法有效。且司法部、建设部于1991年9月12日下发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中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叶女士将住房遗赠公证,也符合该联合通知的要求。所以,叶女士的两份遗嘱都具有法律效力,吴丽丽的主张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遗赠扶养协议该如何制定?

随着越来越多“空巢”老人的出现,有些起居需要他人照料者希望在有生之年得到护理、照顾,身后事也能得到妥善料理,而他们也愿意在过世后向提供扶养行为的个人或集体赠送全部或部分遗产。法律针对这一需求设计了遗赠扶养协议。

所谓的遗赠扶养协议,就是生前与扶养人(包括集体组织)达成约定,以被扶养人的生养死葬为前提,身后将其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首先,与遗赠不同,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在遗赠方和扶养方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成立。如果其中一方需要变更或解除,必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

其次,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相互有条件的,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此外,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时内容应该尽量明确。目前我国法律对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并不是很详尽,大多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而现实中如何“扶养”才符合条件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就可能产生争议。因此,对如何“扶养”、中途发生变化如何处理等各种问题,应该尽量在协议中事先明确,以免双方发生

争议。

再看一个典型案例。2007年年初,陈老伯的妻子因交通事故受伤瘫痪,卧床不起。陈老伯又年事已高,没有子女,便联系上了王先生,希望王先生能够照顾陪伴妻子一段时间。2007年5月9日陈老伯与王先生签订了一份协议,其主要内容为:陈老伯及其妻子现年事已高,身残体弱,无人照顾,同意由王先生照顾夫妻两人的生活及死后事宜,并且,夫妻两人去世后将夫妻两人的一切财产(主要是陈老伯的房产)赠与王先生。

2007年6月18日,陈老伯将60万元银行存款交给王先生,目的是请王先生为其买房用于养老。可天不从人愿,陈老伯的妻子不久便去世了。陈老伯要求王先生将60万元返还,但王先生认为协议中已经写明将一切财产赠与他,那这60万元理所应当也是属于赠与,拒不归还。无奈之下,陈老伯只好到法院起诉,要求王先生返还60万元。

法院经审查认为:王先生提交的书面协议不能证明该笔钱款属于赠与。陈老伯作为60万元存款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王先生及时返还占有的财产。法院最终支持了陈老伯的诉讼请求。

案件中陈老伯与王先生所签订的协议是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王先生认为在协议签订后该协议就已发生效力,自己对这60万元银行存款已经享有处分权利的这一观点是错误的。只有在陈老伯去世以后,该遗赠扶养协议中所述财产才归王先生所有。

另外,由于是王先生主张该笔银行存款是属于赠与,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王先生有义务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可现在王先生无法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故无法认定该赠与存在。

陈老伯将60万元银行存款交给王先生的本意是想让其为自己购买用于养老的房屋。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但实际上是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陈老伯作为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若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应当负责赔偿,而作为受托人的王先生应当将该银行存款还给所有人陈老伯。因此,综上所述,法院判定陈老伯的请求是合法合理的。

中老年人再婚,婚前婚后财产巧安排

单萍6年前和丈夫离婚,儿子由她带。聪明勤劳的她在上海五个家具城都租了柜面经营家具生意。

3年前,49岁的她经人介绍,有了人生中的第二次婚姻。头两年,她和第二任丈夫的关系还算可以,但是最近一年中两人却争吵不断甚至处于分居状态。两人关系恶化的导火索就是一年前她背着现任丈夫偷偷为儿子买了一套房子,后来被她丈夫知道了。

据统计,我国目前的离婚率呈现不断上升之势。而经过分析发现,再婚家庭的离婚率又比普通家庭的离婚率高,年纪大些的再婚家庭离婚率又比其他的家庭高。其中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家庭财务纠纷和子女问题,子女问题中又有很大一部分包含了财产问题。

再婚者面临着心理、人际关系、家庭经济等各方面的问题和压力,特别是中老年再婚家庭中的财务问题,就是此复杂关系的综合体现,需要好好处理。

婚前财产公证预防纠纷

中老年再婚家庭的理财,在踏入第二次婚姻前就应该进行,即对婚前财产的处理,以预防今后可能发生“说不清”的纠纷。由于家庭财产本身有不同的特征和属性,律师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是预防纠纷的最佳方式。

我国法律规定,婚前一方的财产只属于一方所有。一旦婚后发生财产纠纷,房产证、私家车辆都可以找到时间证据,因为我国对此实行的是登记制度。有价证券等也可以依靠交易记录作出归属判断。但是很多家庭财产无法界定所有权,很容易发生纠纷,比如夫妻两人共同经营的实业,如饭店、公司等。由于这些资产的流动性很强,事后根本无法判断婚前及婚后分别的价值。还有银行存单的问题,也很难处理。若一张存单一直没有变动,可以通过存款时间来判定,但若是婚后发生了转存等情况,那就说不清楚了。

要让一对处于热恋、正准备结婚的年轻情侣去做婚前财产公证,大家心理上很难接受,但中老年再婚夫妻应该有这样的理性。这个年龄段的再婚男女往往处于人生和事业的上升期,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物质基础。结婚同时也会把自己的财产带入婚姻生活,考虑婚前财产公证也是能够得到对方理解的。

婚前财产公证有几种不同的模式,可以双方各自列好财产清单,一起到公证处公证;也可以请律师拟一个婚前财产协议,做一份“律师见证”。现在不少富翁再婚时都采取了请律师写见证书的模式,一来比较隐蔽,不会“露富”;二来律师见证费用比公证处公证费用低得多。

老年人再婚先作好财产处分

若是年纪较大的老人“夕阳红”式再婚,最好能事先对身后的财产作好处分和安排,可以采用书面约定的方式进行,也可以用遗嘱的形式。这样比较容易获得对方以及双方子女的理解,也避免突然去世后再婚家庭各方为老人的遗产分割发生纠纷。

当然要注意的是,再婚老人身后的财产安排,只能是对自己有支配权的部分进行处分。

上海奉贤区有一业主,临终前立下遗嘱,说自己的一套房子留给现任妻子,另一套房子留给前妻所生的儿子,但暂时由现任妻子保管,等儿子结婚时再过户给他。没想到,儿子等不及父亲的安排,就向继母提出马上过户房产的要求。两人争执后吵到法院,结果查证下来,老人准备留给儿子的房产是再婚后所买的,老人只有一半的处分权,因此他的遗嘱部分无效,儿子只能继承该套房产的一半。

房产证上加名要细思量

房产问题也是再婚家庭中最容易产生纠纷的源头之一。

王小妹和程国栋两人曾有一段堪称经典的爱情故事。两人年轻时早已相识,程国栋曾多次帮助过王小妹。王小妹中年丧夫之后,程国栋毅然结束自己的第一段婚姻,与王小妹结婚,并悉心照料她的饮食起居。两人感情相当好,婚后两人还共同买了一套新房。王小妹在上海老西门还有一套老公房,知道可能要拆迁,他们便把程国栋的户口也转到了这套房子上。

两年前,儿子大学毕业后,王小妹让孩子搬回家住。没想到儿子和继父生活方式差异太大,经常发生不愉快,无奈只好让孩子到外面租房住。可惜的是,最后两人还是因为儿子的问题走上了分手的道路。

在离婚过程中,因为程国栋的户口也在老公房里,据此他对这套房子也有居住权和使用权。为了顺利解决这个问题,女方只好在婚后新房权益上作出让步。协商结果是男方将女方购置新房的款项退给她,新房归他一人所有。王小妹因此丧失了新房增值部分的权益,看着新房价值翻番,王小妹心里很不是滋味。但后悔也没有用,因为当初她不让出新房所有权,离婚问题就很难解决。

再婚家庭中往往一方或双方都有婚前房产,专家建议,无论婚前财产是否曾经公证,都不要轻易往婚前房产的房产证上加对方的名字,也不要轻易将对方户口迁往婚前房产处。因为房产证上加了对方的名字,对方就可以对该房产提出权利诉求,也可以对房子提出居住权和使用权。对于婚前房产,若不需要出售以便购买新房,也没有其他特殊情况,还是完完全全留在自己手里较“保险”。

婚内“财合”获信任

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力保留婚前财产是理所应当的,但相互信任也很重要,否则,缺乏信任的再婚生活也只能是一潭死水,索然无味。因此再婚后,两人的财务最好能“合二为一”。这种“合”并不一定要完全放到一个共同账户中,而是说心理上要“合计”,至少要公开透明,共同规划。

再婚的中老年人通常要赡养多位老人,又要抚养跟随自己或不跟随自己的未成年子女,中老年再婚双方在单方支出上也可能有多有少。但这些不是问题,并不影响两人一起对家庭经济作预算和规划。只要两人同心,就可以把婚内的共同财产安排好。

此外,中老年再婚双方的理财观念极可能很不一样,总有一方对钱的问题更敏感或更节俭一些。因此,建议两人就家庭财政开支问题多多沟通,可以定期召开“家庭财务会议”,互相取长补短。这样才能使现在的家庭关系更加稳固,使现在的家庭资产筹划更和谐。

同时,为方便个人开支,不妨在婚后设一个用于现在家庭使用的共同账户,同时每人又有一个属于自己的个人账户,用于原有婚姻关系遗留下的财务问题。这样相对集中又相对独立,并不是为了方便存“私房钱”,而是表明互相的信任和体贴。有分有合适度把握,才是再婚生活中理财的高境界。

搭伴养老,努力让“1加1大于2”

丧偶或离异老人结束单身生活,选择异性伴侣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现在,不少老人选择“搭伴养老”的方式,这样的养老方式有何利弊呢?

在度过了相敬如宾、相濡以沫的三年甜蜜的共同生活后,娄大爷突然离杨大妈而去。在杨大妈还不能接受这个事实的同时,娄大爷的儿女却马上“翻脸”,天天吵闹着要将杨大妈赶出家门。两位老人当初因顾及儿女感受没有登记结婚,与娄大爷的一段浪漫的黄昏恋从此成为杨大妈心中永远的痛。

事实上,这几年很多老年人都像娄大爷和杨大妈一样,选择了“搭伴养老”的方式。他们不是正式夫妻,因为没有办过婚姻登记,但他们又天天生活在一起,是彼此固定的“老伴”。

搭伴养老,老年生活新选择

据统计,我国老年人口正在不断增加,现实生活中丧偶、离异的老人比例也越来越高。有关报告显示,60岁以上老年人口中,单身比例是30.6%。

可是,这群老人想要老有所“伴”并非易事,再婚的道路阻力重重,因此许多害怕孤独、渴盼幸福的老人选择了不婚而伴、不婚同居的所谓“走婚”方式。这样一来,即便子女不在身边陪伴,他们的生活中也有了稳定的“另一半”。

如今,这种老年人不办理结婚证而同居的现象越来越多,也引起了社会的一定关注。据相关部门调查,在我国一些地区,“搭伴养老”与再婚这两种方式在单身老年人中所占比例相当。

有老人说,可以和搭伴养老的老伴住上一段时间,再回到自己家里住上一段时间,给两个家都留有充足的时间,也给自己留有独立的空间,蛮好。

选择“搭伴养老”的四大理由

为什么越来越多的单身老人选择搭伴养老,而没有选择再婚?通过对一些个案的剖析,专家认为老年人逃避再婚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为了规避再婚后赡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老人再婚后赡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多、影响大。一些老人害怕再婚会使原来的家庭产生纠纷,对双方造成伤害,只好选择搭伴养老。

二是为了避免子女反对等问题。不少子女对父亲或母亲的再婚行为特别敏感,不结婚还好,一旦结婚,就不能接受了。不少老人因顾及子女的态度,只好不再考虑登记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