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投资理财我们老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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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第九堂课养老理财,还得学点法律知识(3)

三是社会大环境越来越宽容。上海市老龄委领导告诉记者,以前人们对老人同居不能接受,但现在老人自己、子女以及周围的人们,都觉得“走婚”同居、“搭伴养老”这种方式在一定条件下不失为一个合理的选择。社会越来越宽容,给老人迈出“搭伴”这一步创造了比以前相对宽松的舆论环境。

还有一点,就是“搭伴养老”能给双方留下心理缓冲期,老人的选择空间更大。老人多年的性格习惯养成后一时难以改变,需要先一起生活适应一段时间。搭伴养老既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单身老人的心理压力,又给了老人相对自由的空间。

如果两位老人一开始就登记结婚,等婚后共同生活了,才发现彼此的生活习惯、消费观念等不同,或者遇上子女和财产问题,很容易产生矛盾,甚至导致离婚。这也是老人再婚后离婚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而如果选择搭伴生活,而不是去做法律上的登记确认,很多关于子女和财产的矛盾就可以避免。而且如果遇到因生活习惯不相同、性格不合而难以容忍的情况就可以分手;如果发现彼此很合得来,那么就可以继续生活下去,甚至等到“磨合期”过后再选择结婚也不迟。搭伴生活的老人,今后无论结果如何,发展空间都更为自由和广阔。

许多老人坦言:“不领结婚证好,眼一闭,各走各的,没麻烦。合得来,一起过;合不来,就分手。”

上海一位姓傅的老伯说,晚年找个伴就是少给儿女找麻烦,两个人在一起精神上有个依托,生活上也有个照顾。像年轻人那样举办一场轰轰烈烈的仪式,既不现实也不适合。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选择不婚同居是老人们在现实矛盾与自身需求中作出的一个平衡性选择。

“搭伴养老”,老人利益保护还不到位

虽然“搭伴养老”的模式有不少好处,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和隐忧,特别是在对双方老人的利益保护方面。因为这种“合伙”生活方式不受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一旦两位老人发生纠纷,或者有一方老人过世,另一方老人以及他们背后的家庭之间,将很难和平解决纠纷。

几位尝试过同居的老人都表示,“搭伴养老”的方式短期内能够满足老人对自由和幸福的双重需求,但不仅在法律上缺乏保障,久了还会遭到周围人的“冷眼”,种种压力都让一段感情难以维系。

家住上海静安区的章老伯前几年交往过一个老伴,也一直没结婚,结果同进同出总有点躲躲闪闪。两年里他从未让女方见过家人,后来老伴因觉得缺乏安全感而跟他分手,他至今都有歉意。

法律界人士认为,“搭伴养老”是一种不稳定的生活状态,不受法律保护也无法避免纠纷,老人最好还是走正常的婚姻道路,或者说“协议再婚”的道路。

例如,老人们普遍担心的财产问题就可以通过“婚前财产约定”和“财产公证”等法律手段加以解决。再婚老人可约定婚前的财产为个人所有,婚后的退休金等财产为夫妻共有,或者婚后双方财产、收入所得仍然归各自所有等。

再具体点说,从养老需求、感情的角度出发,为避免再婚带来的纠纷,老人可在婚前签一个协议,将财产、与子女的关系、双方的养老、生病后的护理、婚后财产如何分配等问题写明白。其他具体内容大家可以协商处理。

老人之间还可以先“试婚”,比如搭伴生活一年左右,等到两人脾气习性摸清了,觉得有信心长期生活在一起,再来个“协议结婚”。既符合现实,又可以保护双方的利益。

另外,从子女的角度来看,让单身老人的晚年不再冷清,让老年人走出孤独的阴影,是社会的责任,更是做儿女的责任。

老人再婚或者“搭伴养老”,是老人权利的一种表现,也是老人晚年情感的一种归依,做儿女的无论如何都应支持,并且身体力行地帮老人创造和谐的生活环境,让情投意合的老人相互扶持,共度晚年。

当然,再婚或“搭伴养老”的老人也要保持心态平和,要看重对方的人品,而不是贪图对方的家产,别让美好的黄昏恋变了味,才能找到“与子偕老”的“老来伴”。

退休族再就业,劳动保障不可少

如今,“返聘”或退休后再就业成了不少退休族的选择,如此特殊的劳动关系如何保障?怎样避免劳动纠纷?在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又如何立于不败之地?这些都值得退休族好好研究一番。

返聘为老年生活增色

对老年人来说,退休后重返工作岗位有不少好处,不仅可以在退休金基础上额外增加一份收入,还可以发挥余热,让生活充实起来。特别对于有专长的退休族,返聘给了他们一个传承技术的机会,能够更好地为社会作贡献。

如今的退休人员大多出生在20世纪四五十年代,法律保障方面的知识比较欠缺,虽然具有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但碰到专业的就业协议、劳务关系问题可就“头大”了,往往会被用人单位的口头承诺、文字游戏所欺骗。

对此,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明确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既然退休后再就业合法,那么返聘者如何才能切实保障自身权益呢?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又该如何处理呢?以下三个案例或许会给你一些启发。

如何获得基本保障?

案例一:齐女士已经57岁了,从1988年开始,就一直在上海一家电器厂做钳工,一晃就过了13年。2001年,当时齐女士已经年满法定退休年龄,但为了维持家庭生活质量,她选择继续留在单位工作,在领取退休金的同时领取工资。也由于她有着不错的专业技能,电器厂同意其继续留职工作,并答应提供给其与先前一样的工资待遇。

不过,电器厂告诉齐女士,想要签订劳务协议就只能签长期的,并且会对她有很多约束条件,不如不签合同,这样方便她在需要的时候“来去自由”。齐女士觉得这样对自己也有利,就答应了。没想到,不久后电器厂的效益开始下降,她的收入也随之不断递减。到了2006年,电器厂甚至把齐女士辞退了。这一下,没有任何合同保护的齐女士不知如何是好了。

分析: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女性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女干部为5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退休。齐女士已经57岁,且在2001年时已经连续工作超过10年,完全符合退休年龄标准。从另一方面来看,齐女士也已经开始领取退休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这也代表其已经退休。因此,齐女士不具备《劳动法》调整的主体资格,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只能由双方协商或约定签署的劳务协议、退休返聘协议约定权利义务。

结论:一般退休后返聘的人员,应该与单位签订“退休返聘协议”,并尽量细化各自的权利义务,这样才能保障切身利益。

返聘期间工伤怎么办?

案例二:王先生退休后没有闲在家中,因为有十几年的修车经验,他被一家汽车修理公司聘用。当时,双方没有签订任何聘用协议,只是口头约定公司每月给王先生1 500元工资。

2010年9月,王先生受修理公司指派,和徒弟一起搭乘公司工具车前往某客户处检修车辆。途中,因为对面一辆货车违章发生车祸,王先生不幸左脚被压断。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负主要责任。王先生出院后,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申请,并要求享受工伤事故待遇,却遭到汽车修理公司的拒绝。理由是王先生虽被公司短期聘用,但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能享受正式员工才能享受的有关保险待遇。

这下,王先生可是傻了眼,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协议,他自己都弄不清是不是可以得到赔偿。在朋友的建议下,王先生一纸诉状将汽车修理公司告上法庭。

分析:法律规定,退休后返聘到工作岗位,员工与单位形成的是特殊劳动关系(通常理解为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换言之,劳务关系中的人身伤害事故适用人身伤害赔偿标准,属于《民法通则》范畴。

因为王先生已经属于“退休人士”,因此其与汽车修理公司之间并非一般劳动关系,只能算做特殊劳动关系。法院依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判决王先生在雇佣活动期间遭受人身伤害,汽车修理公司承担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的责任。

结论:返聘人员与就职单位构成的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虽然无法以工伤保险为后盾,但仍适用人身伤害赔偿标准。不过,为了更好地规避用人单位与返聘者因工伤事故引起纠纷,建议在签订返聘协议时,规定用人单位投保商业保险,比如雇主责任险等,以防范未来不确定的风险。

离职补偿如何计算?

案例三:老苏于2005年6月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同年9月,老苏被一家私人学校聘为老师,并签订了5年期的返聘协议。协议约定老苏在聘用期间的工资为每月2 000元,其他未再作约定。

这样,有着双份收入的老苏手头比较宽裕,生活也挺滋润。可是好景不长,2007年4月,学校缩减人员,就以老苏年纪大、不能胜任岗位职责为由,将老苏解聘,这下可气坏了老苏。

老苏认为,学校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以自己不能胜任岗位职责为由,单方将自己解聘依据不足,因此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学校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

与老苏情况略有不同的是在酒店工作的刘女士。2002年,退休在家的刘女士耐不住寂寞,想找份工作让生活充实一些。在朋友的帮助下,她进了一家四星级酒店,每月收入1 800元。没想到2010年年底,由于酒店经营出现问题需要裁员,经理告诉刘女士她被辞退了,而且以刘女士是退休人员为由,拒绝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刘女士找到了当初与酒店签订的劳务合同,上面明确写有返聘后应当享受劳动合同约定的所有福利待遇。在找到这个“靠山”后,刘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分析:老苏和刘女士同为退休后的返聘人员,也都与任职单位签订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就业协议,只是协议中所规定的事项有所出入。老苏的返聘协议只是对其工资收入作了规定,而刘女士的则多了关于福利待遇的约定。

老苏的案例,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老苏受聘于学校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享受退休待遇,其诉讼请求不属于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遂判决驳回了老苏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老苏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而在刘女士的仲裁案例中,仲裁人员经审理发现,王女士返聘时参照劳动合同与酒店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依据协议认定王女士返聘后应当享受劳动合同约定的所有福利待遇。因此,裁决酒店支付王女士6个月(劳动者工作每满1年,用人单位辞退时就要按工资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共计10 800元。

结论:由于返聘者与就业单位属于特殊劳动关系,其唯一可以依靠的就是返聘协议、劳务合同。因此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解聘后的经济补偿金,即使用人单位单方面解聘,返聘人员也无法得到法律支援。经济补偿金对于领取退休金的返聘人员来说,并无法律保障,只有依照合同履行规定。

返聘人员维权三步走

从上述四个简单的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退休再就业人员由于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因此想要保障自身权益,只有通过签订退休返聘协议或是劳务合同来实现。否则,除了休息休假、最低工资、劳动保护三方面的权益,其他方面难以有切实保障,风险也很难有效规避。因此,签订退休返聘协议、劳务合同就成了返聘者维权的第一步了。

而之后第二步所要做的,就是尽可能地细致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比如解聘条件、解聘补偿都要清晰列明,不然发生纠纷后返聘者难以得到有力支持。在工伤风险方面,由于少了工伤保险,劳动者最好与用人单位签约规定其投保商业保险。这既是用人单位风险转嫁的好方法,更是劳动者对自身权益的保护。

至于维权的最后一步,就是在纠纷发生时,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对于上述最基本的三方面权益,如果与用人单位达不成协议,或是用人单位没有按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就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而如果用人单位在约定的其他事项上不能按约履行,返聘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或是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TIPS:老人财务“三诫”

为了规避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和法律纠纷,老年人在日常生活或投资理财过程中,还要特别留意以下三个方面:

切莫轻信他人

老人通常“耳根子比较软”,对现在社会上的新鲜事物不是特别了解,因此一旦碰上类似高科技、新潮流的东西,就特别容易被骗。

上海徐汇警方就曾联合银行工作人员阻止了一起类似案件。张老太在家接到欠费电话后信以为真,当她准备将银行卡内3万余元转入对方提供的“安全账户”时,银行工作人员警惕地询问老人,是否认识对方。张老太虽按照对方讲授的方法说了“认识的”,但因为紧张,说话非常不自然。银行工作人员觉得有点蹊跷,就联系了民警。后经警方耐心劝阻,张老太才没有上当。

还有一些老人经常在公园、银行门口等地,碰到一些骗子设置的“迷魂阵”,此时一定要做到“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比如,如果遇到有人向你兜售外币,一定要先到银行进行鉴定后才可兑换,千万不要因贪小利而落得“一场空”。

莫贪图高利

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也没有只赢不输的投资,如果太贪心,很容易遭受损失。老人在私人借贷、个人投资等方面,一定要特别提醒自己,不要追求过高的收益,免得翻船。

不要盲目为他人担保

有些老人常碍于面子为他人提供经济担保,把储蓄存单、债券等有价证券抵押给银行,办理贷款业务。殊不知,一旦签了字,如果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无力偿还,作为担保人,银行就会依法冻结你的有价证券用于收回债权,这时,损失就不只一点点了。

另外,不要轻易给别人签署各类文件、报告,也不要把自己的金融资产凭据、有价证券等借给别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