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款:受许方必须在签定协议前十天内,把所属分销区域市场营销报告提前交给特许方,其报告内容应有:分销网点、市场分析、市场设计、销售目标值、资金运营计划等,由特许方综合考察评估确认。
第四款:受许方只能在所属分销区域内发展固定分销网点,选择有资质的经销商、零售商经营及开设专卖(店、厅、柜),进行有序分销业务。新增分销网点,必须向特许方申请,签定协议、颁发证书后方可运营。
第五款:受许方只能在特许方授权的分销区域内开展业务,不得在其他分销区域销售商品,如未有其他分销商经营的区域,受许方如愿发展业务,必须向特许方申请,签定协议、颁发证书后方可运营。
第六款:受许方只能在特许方所指定的进货渠道进货,不得到其他地方进货。通过市场的细分、有序的管理、合理的分配,有效支持分销网点商品供应。
第七款:受许方所属分销区域的配货中心、特许专卖(店、厅、柜)内,受许方承诺保证只能经营“ABC”品牌产品,不得经营其他品牌产品和销售假冒产品。
第八款:协议有效期内,受许方所属分销区域内分销网点的零售价格,在特许方建议价格范围内保持统一,不得随意大幅度调价。
第九款:受许方有义务为特许方收集所需要的市场信息,或根据特许方的要求进行市场调查,并在规定期限内汇总上报特许方。
第十款:受许方应按特许方要求,随时将分销网点内外陈设、布置加以改善、修正,以配合“ABC”特许经营系统的标准形象设计,但受许方应自行解决有关广告宣传品所需要的审批手续,并无条件积极参与特许方所举办的宣传及推广促销活动。
第四条:维护特许经营业务的良好声誉。执行《ABC特许经营手册》所规定的内容。
第五条:妥善保存受许方的经营业务记录,以备特许方的核查。
第六条:按协议按时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第七条:受许方应详细列出分销区域内的年销售计划书,呈报特许方审核确定受许方的年销售预测值,受许方向特许方交纳完成销售预测定值的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元。在协议签定之日起一周内全额交纳给特许方。如受许方能很好地执行协议有关条约,并完成年销售预测值,特许方全额退还受许方的保证金。
第八条:接受特许方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确保特许方的商业资料不会流失、被盗用。
第十条:涉及受许方销售方面的各种税费由受许方依法承担。
(第八章)受许方权利
第一条:使用特许方授权范围内的商标、商标标识、VIS形象设计及特许方提供的适当范围的经营技术和商业秘密的权利。受许方应在本协议签定之日起一月内,按特许方提供“ABC”品牌特许经营手册或其他资料中装修标准和要求,完成其配货中心,专卖(店、厅、柜)布置和装修,并书面通知特许方派员(或委托派员)审查。
第二条:受许方具有从特许方指定进货渠道进货并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销售的权利。具有因特许方提供的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可无条件退换的权利,但属受许方经营问题则由受许方自理。
第三条:获得特许方所提供的培训和指导的权利。
第四条:独立处理协议约定以外事项的权利。
第五条:获得特许方承诺提供统一广告的权利。
第六条: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行使特许方所赋予的权利。
第七条:承担市场物流、组织功能的受许方有权推荐、考核所辖范围内分销商或零售商。但推荐的分销商、零售商必须向特许方申请,签定协议、由特许方颁发证书后方可运营。
(第九章)加盟注册费
第一条:根据协议第六章第一章、第七章第六条的规定,特许方有权向受许方收取特许经营加盟注册费,受许方有义务向特许方支付特许经营加盟注册费。
第二条:特许经营加盟注册费按受许方的性质分为代理商人民币元、经销商人民币元、专卖店(厅)人民币元、零售柜人民币元。
(第十章)协议终止和赔偿
第一条:违约终止
第一款:在受许方违背本协议第六章第十条、第十一章规定(即违法经营、制假、售假、恶意窜货、侵犯特许方知识产权等严重侵害特许方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行为)时,本协议视作立即终止。特许方有权采取对受许方的下列措施:1责令受许方自行承担费用拆除所有“ABC”品牌的灯箱及一切有关的装饰用具、店面装修、宣传品等。受许方自行承担软件和硬件设备投资的一切损失。2向有关执法机关提出执法请求,封存受许方所有的带有特许方商标标识的商品。3依法提请司法和执法机关追索受许方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与此同时受许方必须(1)结清与特许方(特许方指定的供货商)的财务往来关系。(2)不得再进行销售特许方的商品。(3)必须承担客户后续服务成本,包括退货、维修、索赔等。受许方所有的加盟注册费、销售保证金,特许方不予退还。
第二款:在特许方依据本协议第六章、第十一章的有关条款终止协议时,受许方须自行承担下列损失:1软件和硬件设备投资的损失,包括自行承担费用拆除所有“ABC”品牌的灯箱及一切有关的装饰用具、店面装修、宣传品等。2结清与特许方(特许方指定的供货商)的财务往来关系。3在特许方指定的地点和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库存商品。在规定期满后不得再进行销售特许方的商品。处理库存商品的损失由受许方自行承担。4客户后续服务成本,包括退货、维修、索赔等。所有的加盟注册费、销售保证金,不予退还受许方。如受许方给特许方造成不良影响的,特许方依法保留向受许方追索赔偿的权利,必要时可通过法律程序提出诉讼。
第二条:中途终止
第一款:双方协议终止:如受许方在协议期未满前,非因第十二章规定之不可抗力而自行提出终止协议,受许方须自行承担下列损失:1软件和硬件设备投资的损失,包括自行承担费用拆除所有“ABC”品牌的灯箱及一切有关的装饰用具、店面装修、宣传品等。2结清与特许方(特许方指定的供货商)的财务往来关系。3在特许方指定的地点和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库存商品。在规定期满后不得再进行销售特许方的商品。处理库存商品的损失由受许方自行承担。4承担客户后续服务成本,包括退货、维修、索赔等。
加盟注册费、销售保证金双方另行协议解决。
第二款:符合第十二章不可抗力的规定,造成协议终止,受许方须自行承担下列损失:1软件和硬件设备投资的损失,包括自行承担费用拆除所有“ABC”品牌的灯箱及一切有关的装饰用具、店面装修、宣传品等。2结清与特许方(特许方指定的供货商)的财务往来关系。3在特许方指定的地点和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库存商品。在规定期满后不得再进行销售特许方的商品。处理库存商品的损失由受许方自行承担。4客户后续服务成本,包括退货、维修、索赔等。
加盟注册费双方另有协议解决,销售保证金90天后全额退还。
第三条:协议期满终止
受许方未在协议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续约申请的或者特许方对受许方进行审核后认定不予续签者,受许方在协议期满,须自行承担下列损失:1承担软件和硬件设备投资的损失,包括自行承担费用拆除所有“ABC”品牌的灯箱及一切有关的装饰用具、店面装修、宣传品等。2结清与特许方(特许方指定的供货商)的财务往来关系。3承担处理库存货品造成的损失,库存货品必须在协议期内销售完毕,协议期满后不得再进行销售特许方的商品。4承担客户后续服务成本,包括退货、维修、索赔等。
特许方在协议终止90天后内归还受许方销售保证金。
(第十一章)所有权
第一条:“ABC”是中国驰名商标,属特许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重点保护。
第二条:所有带有表示“ABC”或“ABC”相关产品的标识,均属特许方所有。未经特许方事先书面专项授权,受许方不得使用“ABC”名称、商标、公司司标等涉及公司知识产权内容、标识进行工商注册、招商、广告等;不得使用特许方提供的标识用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交易。受许方承诺不得擅自印刷有关商标、标识及促销广告发布;不得超越本协议所规定受许权利(受许性质、受许地区、受许产品范围)擅自制作ABC总经销、总代理、代表处的证书、文件、名片、搁牌、铜牌等进行营业和运作;不得擅自改变“ABC”特许经营统一的形象进行招牌、灯箱有关标识物的制作和装潢。
第三条:若受许方违反第十一章第二条规定,特许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受许方除应按第十章第一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特许方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十二章)不可抗力
第一条:如特许方或受许方因不可抗力,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事件的发生,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社会骚乱等情况而不能履行其业务,本协议的履行可以终止。
第二条: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授引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必须在15天内或通讯障碍消除之日起15天内以书面的方式,必要时以传真或电传的方式,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该事件的发生。如果他在上述期限内未能这样做,他将不能继续从本条协议中获益。
(第十三章)适用法律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四章)争议的解决
如果产生有关本协议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释、终止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或者任何一方拒绝协商的,则任何一方均可诉请本协议签定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五章)通知及协议备案
第一条:本协议所规定的“ABC”特许经营,受许方如有需要,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特许方应提供备案所需的有关文件。
第二条:任何书面通知业务按本协议中所述双方的注册地址或图文传真送达通知人后,即视为送达。
第三条:协议签署地为上海市。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各备案一份,复印件无效。
第四条:受许方兹承认签署本协议,并已阅读及明白本协议所列条款所包含的规定,并同意受其约束。
(第十六章)附则
如果某个条文认为是不适用或无效的,可以在本协议的附加协议中予以更改和修正,该条文不适用或无效不应影响整个协议的效力。同时签署的本协议的附加协议中的更改和修正,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特许店经营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条本公司设置特许店的基准及其营运方针,皆以本规定的内容为准则。
第二条经营商品
1.经营商品以××为主体,目前的主力产品是靠旧有客户的交易。为了将来的发展,目前新产品也应视情况经营,以此渠道开始发展。
2.特许店负责前项商品的批发和零售。
3.特许店不得经手其他厂商的同种产品。
4.今后将逐步增加其他厂商的同种产品。
第三条特许店的设置
1.特许店的设置依下列规划进行
(1)A地区每区×店;
(2)B地区每区×店;
(3)C地区每区×店。
2.前项区域划分,可因销售额的提高、人口的增加及其他因素而变更店数。
3.本特许店制度只限用于大都市及附近县市,其他区域的实行方针则依照总代理店制度来进行。
4.特许店的选定
从以往与本公司有交易的零售店中遴选;从目前虽与本公司无交易,或交易额虽小,但却极具潜力的零售店中遴选。
5.从实绩小的零售店中选择特许店时,须依照下列基准来进行。另外,选店时必须以经营稳健且具有合作性、肯积极投入的销售活动者为对象。
(1)每年销售本公司产品金额超过××万元以上的店;
(2)每年销售××产品数量超过××套以上;
(3)目前的交易额虽小,但具有诚意且付款准时的零售人。
6.未有交易往来却具实力之店需符合下列条件:
(1)该地区尚未有旧客户;
(2)以地区性来说,具有销售潜力且未来仍有可能开拓销售渠道的零售。
第四条与非特许店交易客户的往来方式
1.对于非特许店的交易客户,一概以既有的交易方法来进行买卖。
2.批给这些店的售价,不论货出于本公司或出于特许店,价格都应统一。
3.对于新的交易申请,原则上应转交给地区的特许店去经手。
4.这种非特许店商品交易,应随着特许店销售能力的增长而终止,这些商店之中如有交易增大者,应设法将其纳入特许店中。
第五条特许店的义务
1.特许店依其过去的实绩及所在区域的实力,每年要有一定的销售责任额,而此额每年得经双方协议而修正。
2.目前各商品的最低销售责任额暂定如下:
(1)××地区——××万元或××套。
(2)新产品及新型号则依当时条件另订。
3.特许店一经加入总店,总店则是协助、拓展特许店业务的亲睦团体。
第六条交易方法
1.交货给特许店的批发价及特许店本身的售价依下列规定实施。此价格亦为本公司交给工厂的价格。
(1)A价:公司批给特许店的价格;
(2)B价:特约公司及公司给零售店的价格;
(3)C价:卖给一般消费者的售价;
(4)D价:季节前的交易价格,届时另订。
2.为提高特许店的销售效益,本公司特设佣金制度。
3.货款的缴付以每月25日为截止日,次月10日须以现金缴付。如以期票缴付,则付款金额包含折扣费。
4.关于季节性的货款缴付,另外订有特别价格。
5.货物运送过程中发生的破损等由公司负担。
第七条支援销售制度
1.对于特许店,本公司将免费或以成本价提供销售用的目录、广告用册子、传单、海报等。
2.公司负担在报纸、杂志、传单及其他媒体上的产品宣传费用,在实行这些广告宣传之前,公司会做好实施预定表,事前与特许店联络。
3.本公司会对特许店进行有关销售方法、商品说明方法及其他相关的教育,并指示销售计划。
4.在开始销售新型产品时,公司免费提供或借与各特许店该产品的样品。
5.本公司对特许店及店员进行有关产品的组合及使用方法、产品说明、销售时的应对方式等的教育指导。
第八条制造方法
1.偏远地域的订货量增多时,可于市内及各地设生产承包责任制工厂。
2.本公司内部将自设模具工厂,采取公司经营下的生产承包责任制。
3.针对×××及×××各产品,本公司将设装配工程科,以付费方式将工程委托该单位。
四、特许店组织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条××特许机构(以下简称甲方)即特许权授予者与特许权接受者(以下简称乙方)之间互惠共利,为保持良好关系起见,特缔结本规章合同。
第二条乙方经甲方授权,自合约生效日起以“××特许店”的商标公开营业。
第三条乙方为本事业成功起见,应接受甲方组织管理的章程规定事项,全力配合甲方授权的经营管理人员执行此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