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从1983年10月起开展了民族团结月活动,其主要内容:一是集中地对各民族干部和人民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帮助他们从思想上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的观念,逐步消除旧中国在民族关系上遗留下来的各种错误思想和偏见。这样的教育活动主要通过开设民族理论与政策、民族常识课程,通过农村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和普法教育安排进行。在社会上,《宁夏日报》开辟“民族团结”专栏,宁夏电视台专设“五色土”栏目,宣传民族政策与民族团结的先进事迹。广播电台系统地进行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的专题讲座,受到社会的好评。自治区还举办民族知识有奖竞赛和民族团结有奖活动。坚持广泛深入地宣传教育,使“谁也离不开谁”的思想在各族干部和群众中深入人心。特别是经常教育各级领导干部要做民族团结的表率和模范,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明确团结是民族地区走向发展繁荣的法宝,团结出凝聚力,团结出战斗力,团结出生产力的道理。二是深入检查,认真落实民族政策。民族团结月活动的核心是认真检查民族政策落实情况,解决实际问题。自治区多次结合民族政策与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开展民族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针对民族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民族干部培养、招工提干、发展民族教育、少数民族在生产生活上的困难、尊重回族风俗习惯等问题,制定了相应的措施。在检查过程中,坚持学习与检查相结合,检查问题与解决问题相结合,从而解决了存在的一些问题。在第一次“民族团结月”中,曾组织350多人开展以“山川共济,共同发展,建设宁夏”为内容的大规模山川互访活动,设2个总团、10个分团,山区、川区分头进行互访。川区代表在山区访问中,既看到了山区建设成就,也亲身体验到了山区恶劣的自然条件以及经济和文化落后的状况,目睹了回汉群众艰苦奋斗的精神,从而意识到了“以川济山”的责任。川区代表在互访过程中及互访后一个多月内,向山区无偿赠送树种、草籽4.6万斤,小麦良种1.7万斤以及其他一些生活文体用品等。互访中,还确定了银川市支援盐池、海原、固原;石嘴山市支援同心、西吉、彭阳;银南地区支援泾源、隆德等县。结合扶贫,自治区各厅局还组织人力、物力对山区各县、乡进行扶贫承包。山区代表在川区访问中,也了解到川区先进的工业技术,找到了“山川共济”的伙伴。这次活动,增进了民族之间、城乡之间、工农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促进了自治区“以川济山,山川互济,共同发展”方针的贯彻实施。这次宁夏“民族团结月”活动是宁夏民族团结进步的一个新起点,这一活动的规模和范围都是空前的。它使宁夏各族干部群众在多种形式的活动中受到一次生动、深刻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教育,增强了各条战线、各个行业系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开创自治区各项工作的新局面创造了条件,对此后宁夏的民族工作和民族团结产生了深远影响。
此后,宁夏进行多次的民族团结月活动,每次民族团结月活动取得的效果是巨大的,它进一步增强了回汉民族之间的了解和理解,出现了回汉民族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相支持、互相学习的新风气。在干部和群众中进一步树立了各族人民共同进步的思想。通过这次活动,真正把民族政策落到实处,使少数民族的一些实际问题得到了解决,密切了回汉之间、党群之间的关系,调动了广大回汉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积极性。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宁夏回汉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合作,涌现出了许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堪称楷模。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对他们的先进模范事迹开展表彰活动,树立典型、宣传典型,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深入发展。1983年10月23日,宁夏召开了民族团结表彰大会,这次表彰大会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以来的第一次,是宁夏回汉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在表彰大会上,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授予银川军分区、银川市清真食品厂、青铜峡县峡口公社、泾源县白面小学、石炭井矿务局卫东矿等50个单位“民族团结先进集体”称号;授予何兆国、马凤霞、洪维宗、丁国勇等200名同志“民族团结先进个人”称号,其中有回族96人,占48%。
1988年9月22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30周年之际,宁夏召开了第二次全区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在表彰大会上,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授予青铜峡市回民中学、同心县河西乡、西吉县兴隆镇单家集村等216个单位“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称号;授予杨生华、李德贵、秦凤桐、马凤虎等823名同志“民族团结先进个人”称号,其中有回族385人,占32%。同时,评选出西吉县兴隆镇单家集村、《宁夏日报》民族团结专版等17个单位和洪维宗、李德贵、马桂芬等25人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1993年9月23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35周年时,宁夏召开了第三次全区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在表彰大会上,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授予石炭井矿务局、银川市杂技团、青铜峡市峡口乡、同心县韦州回民女子小学、西吉县兴隆镇单南村等93个单位“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称号;授予何丽华、丁文吉、金玉琴、杨大庆等310名同志“民族团结先进个人”称号。同时,评选出石嘴山民族化工(集团)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委办公室等17个单位和洪维宗、金玉琴等17人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1998年10月23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40周年时,宁夏召开了第四次全区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在表彰大会上,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授予石炭井矿务局、吴忠中学、海原县女子中学、宁夏日报《民族团结》专版等72个单位“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称号;授予马万林、马怀、米永川等178人“民族团结先进个人”称号。同时,评选出永宁县杨和乡杨和村、宁夏民族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15个单位和余振贵、丁晓莲、金玉琴等22人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在四次民族团结表彰大会上所表彰的民族团结先进人物中,除了回汉族以外,还有满、朝鲜、东乡、蒙古、维、土、高山、藏等民族。各市、县及有些大型工矿企业也进行总结表彰,树立典型。
三、宁夏民族团结的特点及原因分析
50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宁夏回汉人民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维护了安定团结的局面,回汉之间在生产和生活中互相帮助,互相支持形成了一个和睦相处的民族大家庭,宁夏的回汉民族团结进入了历史上最好的时期之一,其主要特点是:
第一,回汉民族和睦相处。40多年来,在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指引下,宁夏回汉各族人民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珍惜民族团结。回汉民族和睦相处,无论是干部之间、工人之间、农民之间,还是党政、军民、干部与群众,大家都在相互信任、相互理解和相互尊重的大环境中共同学习,共同工作,共同生活,顾全大局,“和合共事”。至今没有发生过回汉之间的恶性械斗事件,也没有发生过回汉族干部之间的侮辱伤害事件。回汉人民在实践中深切地体会到“汉族离不开回族,回族离不开汉族,两个谁也离不开谁”的思想已深入人心。宁夏西吉县兴隆镇单北村,回族占98%,汉族在村里被当为“少数民族”。1995年,当中(卫)静(宁)公路要从单北村通过,全村要搬迁155户人,回汉人民不仅主动集资拆迁,而且出现了回族村民主动给汉族村民让出宅地、汉族村民纷纷为回族村民盖房、清真寺的阿訇带头迁坟等感人的场面。回汉族村民们说,我们共有一个家,比亲人还亲。宁夏同心县预旺镇南塬村,是一个自然条件恶劣的回汉杂居村,回汉群众和睦相处,亲如一家,他们互帮互助,齐心协力,奏响了一曲同心同德改变家乡面貌走共同致富之路的篇章。汉族村民卢启宏掌握了建筑技术后,主动与回族村民马英苍携手组织村民组建了建工队外出谋生。近50名回汉村民走南闯北,互相照顾,亲如一家,被群众誉为“亲兄弟建工队”。建工队每年人均3000多元,村里许多农民富裕了,回汉群众的关系更加融洽。
历史上,由于民族团结搞得不好,回族等穆斯林人民吃的亏最大,教训最深刻。伊斯兰教要求穆斯林团结互助,和平友爱。《古兰经》中说:“信士们皆为兄弟”,“你们当全体坚持真主的绳索,不要分裂。”圣训说“穆斯林如同一个肌体”,“穆斯林就是穆斯林大众以其口上和手上获得平安的人。”不仅如此,伊斯兰教还要求穆斯林团结、尊重其他民族,因为“宗教无强迫”,信仰自由,人类同为“阿丹的子孙”,《古兰经》中说:“众人啊!我确已从一男一女创造你们,我使你们成为许多民族和宗族,以便你们互相认识。”可见,伊斯兰教不但要求穆斯林内部团结如一,而且要求穆斯林团结其他民族,相互理解,和平共处。只有在各民族大团结、民族内部也大团结的大好局面下,才能搞好各项工作。一批回族伊斯兰教界上层人士与中国共产党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始终协助政府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和教育,支持计划生育和普法宣传,植树造林美化环境以及扶贫工作,维护了社会秩序,促进了民族团结。已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副主任洪维宗,为了宁夏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以自己在群众中的威望,多次出面协调解决民族内的一些民事纠纷,他先后拿出30多万元,捐助回民女子中学、阿拉伯语中专学校和在西北第二民族学院设立“洪维宗奖学金”用来资助家庭贫困、成绩优异的各民族学生,还为宁夏扶贫扬黄灌溉工程(即1236工程)每年捐款12360元,起到了带头作用,受到宁夏回汉各族人民的信赖和好评。一大批汉族干部扎根宁夏,建设宁夏,为了民族地区的繁荣与发展,作出了无私奉献,受到宁夏回汉各族人民的信赖和好评。
第二,民族平等权利得到保障。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对待民族问题的基本思想,基本原则。邓小平同志在解决民族问题上一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基本原则。早在1950年他就指出:我们要使少数民族相信,“在政治上,中国境内各民族是真正平等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强调:“我们的民族政策是正确的,是真正的民族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民族歧视,我们对西藏的政策是真正立足于民族平等。”对“其他少数民族地区也一样”。也就是说,民族平等是我国民族政策的根本出发点。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前提和基础。宁夏回汉各民族的平等,主要体现在坚持社会主义民族平等的基本原则,在政治和法律上保障回族人民的平等权利。为了保障回族作为主体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宁夏各级党委、政府始终注意和重视体现民族平等权利和根本权利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的立法,对回族等少数民族代表名额的分配原则专门做出规定,保障了回族作为自治民族管理本民族本地区事务的权利。在宁夏历届人民代表大会上,回族代表比例都保持在31%~41%左右,超过了回族人口的比例。在自治区历届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领导班子中,回族干部比例大都在35%左右。自治区各部、委、厅、局领导班子中,回族干部约占四分之一左右。一地三市的市长专员及回族聚居的固原地区六县(除隆德县外)及吴忠市的同心、灵武、利通区等县市区领导也都由回族干部担任。在自治区党代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回族代表和委员也占到了相应的比例,他们参与重大决策,管理和商议自治区的重大问题。
第三,回族干部队伍不断壮大。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组织保证,加强民族团结的关键,是实现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关键。邓小平同志历来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把它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战略任务来抓。“在少数民族地区,党必须用最大的努力培养本民族的干部。”江泽民同志1991年6月视察宁夏时强调指出:“为了执行好民族政策,做好民族工作,必须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我们要从解决民族问题,推进现代化事业,振兴中华民族的战略高度来对待这个问题。”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以来,各级党委和政府十分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一大批少数民族干部走上了领导岗位,成为全区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骨干力量。但是,在少数民族干部中,党政干部相对集中,经济管理和技术人才缺乏,中高级少数民族干部还比较少。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宁夏在培养民族干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培养回族干部工作的几点意见》,对培养和选拔民族干部做出了具体规定。通过实行招生优惠政策,在高校设立民族预科班,创办回民中小学和回民女子学校等途径,提高少数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为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壮大民族干部队伍打下了基础;采取在区党校举办民族干部培训班,选送民族干部到大中专院校进修,到中央国家机关和发达地区(福建、浙江、江苏、山东)以及宁南山区挂职锻炼,使全区民族干部的开拓意识,驾驭全局和宏观决策的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划拨专项指标吸收录用等措施,使民族干部队伍不断成长壮大。同时,对少数民族干部进行邓小平理论的教育,使他们进一步提高理论水平和政治素养,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具备公仆意识和全心全意为各族人民服务的思想,增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自觉性。目前,全区少数民族干部已达3.2万人,比自治区成立初期增长了8倍。在各级领导干部中,回族干部所占比例均高于回族干部总数中的比例,自治区政府主席以及回族聚居的地、市、县政府主要领导均由回族干部担任。少数民族专业技术干部队伍由小到大,已由自治区成立初占民族干部总数的4.5%上升为51.26%。现已形成一支包括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等各方面人才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发挥了主体民族在民族区域自治政府及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