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树杰
一、湖南少数民族概况
湖南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全省共有51个民族,其中,少数民族50个,549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8.2%,居全国第六位。
商周之时,今湖南境内的少数民族统称为南蛮或荆蛮,秦汉至魏晋南北朝按地区分为五陵蛮、五溪蛮、盘瓠蛮、武溪蛮、漤中蛮、澧中蛮、零阳蛮、酉溪蛮、长沙蛮、零陵蛮、桂阳蛮、荆雍州蛮。南朝舞溪有僚、浒。零陵、衡阳等郡有莫徭蛮。唐宋年间,有武陵蛮、辰州蛮、溪州蛮、澧州蛮、南北江诸蛮、锦州蛮、奖州蛮、诚徽州蛮、梅州蛮等。北宋,辰州有徭人。南宋,五溪之蛮有五种即苗、徭、僚、壮、仡佬,辰、沅、靖州蛮有仡伶、仡僚、仡榄、仡佬、山瑶。南宋景定二年26云南大理爨僰军辗转征戍,落籍于澧州慈利县(今属桑植县),明初称为民家。回回人入湘始于元至元十三年27。延佑年间314~132,辰、沅州有洞蛮。元末明初,壮人由广西宾州与平乐府贺县迁至江华县境。明初,回回从北平府(今北京市)和应天府(今南京市)调遣征戍,落籍与宝庆府(今邵阳市)和常德府。西域回部八十佐明太祖征战有功,被赐姓翦,为荆襄都督,落籍于桃源、武陵(今常德市)等地。蒙古族系明末清初由安福守御千户所迁至桑植。满族,原系清代戍守官兵,后落为民,分布于全省各地。畲族原籍福建省福州府和汀州府,清康熙年间662~172由江西省遂川县迁至桂东县和汝城县,之后分布于全国各地。布依族、彝族、黎族、佤族、仫佬族、哈尼族、藏族、朝鲜族、傣族、拉祜族、水族、土族、高山族、仡佬族、锡伯族、纳西族、毛南族、布朗族、傈僳族、景颇族、京族、基诺族、普米族、羌族、塔塔尔族、柯尔克孜族、阿昌族、门巴族、撒拉族、鄂伦春族、哈萨克族、俄罗斯族、珞巴族、达斡尔族、德昂族、东乡族、独龙族、怒族、保安族、裕固族等,多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以下简称新中国建立后)迁入的少数民族。
湖南少数民族分布面广,呈小聚居、大分散态势。全省14个地、市、州都有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主要聚居于湘西、湘北和湘南的崇山峻岭之中。共有一个自治州(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7个自治县,2个享受自治县待遇的区县,此外,还有7个少数民族人口超过半数的县和101个民族乡。全省民族自治地方总面积3.65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17%,民族地区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28%。
二、新中国成立前湖南民族团结的
基本特点及其成因
(一)新中国成立前民族团结的基本特点
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形成之前,湖南民族团结逐渐形成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1.形成了以汉族为主体大杂居、小聚居、多民族杂居共处的格局;
2.形成了同源异流、异流同源而又源流交错、各民族不断分化融合,因而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且各具个性的源远流长的血缘和亲缘关系;
3.形成了各民族之间、山区与平原之间优势互补,相互依赖影响的经济文化联系,以及居住于平原地区的民族和人口多、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民族,统治居住于山区及人口比较少、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民族;
4.形成了各民族之间占主导地位的相互吸收、相互依存、友好合作和共同发展,与不占主导地位的相互矛盾、相互排斥、隔阂冲突以至武力争斗长期共存、交替出现的民族关系格局。
5.不同民族之间的矛盾、隔阂、合作有比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突出地表现在苗、瑶与汉族的矛盾、隔阂要深于土家族与汉族的矛盾、隔阂,土家族与汉族的合作的广度、深度都胜于苗族与汉族的合作。
(二)新中国成立前湖南民族团结基本特点形成的原因
新中国成立前湖南民族团结基本特点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地理环境的影响
湖南地处长江中游地区,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土地肥沃,考古和文献资料都证明,很早以前就有人类生息繁衍于此。自1987年在新晃发现旧石器遗址以来,至今已经发现近200个遗址,范围包括湘、资、沅、澧四水流域和洞庭湖平原,尤其集中于湖南西部的沅水和澧水流域。杨越、濮人等族群都是今湖南境内的原住族群。湖南又是中原地区与华南、西南地区的结合部,历代或因战争,或因灾荒,中原地区的各族群的人口很多都迁到湖南,其中一部分就定居于湖南,与原土著族群共同生活,甚至融合形成新的族群,更多的则是将湖南作为迁徙的中转站,从湖南又迁到其他地方。因此,湖南就成为多元民族文化汇聚的地方。湖南人最多的少数民族土家族的族源一直众说纷纭,有巴人说、乌蛮说、土著说、宗贝人说等,未有定论。笔者认为,几种说法都有依据,但都有片面性,实际上土家族是由多种不同文化的族群在长期的历史熔炉中铸就的。
2.民族迁徙流动及汉族的凝聚核心作用
特殊的地理条件使湖南既是远古人类的发祥地之一,又是古代区域多种族群和多元文化交汇融合的重要地方。从远古到清朝,湖南境内的民族迁徙流动都未中断。土著民族中荆蛮的一支——楚人,在秦汉统一后,逐渐与华夏族融为一体,但也有相当一部分离开长江中游、洞庭湖畔,向西南山区迁徙。在土著族群的基础上,先秦时期苗瑶族群的先民就南下进入湖南,尔后历代其中不少向今贵州、广西、云南、广东等地迁徙。居住在湘南一带的越人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开始向今贵州、云南方向迁徙。宋末,蒙古族大将兀良合台在云南组建一支以白族先民为主的爨僰军征战,一部分后落籍于今桑植县境。回族自元代始进入湖南,明代大批从军的回族将士受朱元璋派遣,从南京、北京和西北诸省落籍于宝庆(今邵阳)和常德两个军事重镇。明末清初,李自成、张献忠起义军中也有不少河北省宛平县等地的回民落籍湖南。随着东西交通和商业贸易的发展,又有不少回民从东南沿海通道口岸及长江中下游城镇溯江而上,入洞庭湖,经湘、资、沅、澧四水进入湖南腹地定居。清末和抗日战争期间,因灾荒或战乱,也有不少回民从全国各地迁入湖南。壮族则是元明时期从广西迁至湖南的。明初,维吾尔族从征至湖南而定居。在过去二千多年的岁月中,多种不同文化的民族在湖南这块大地上共同生活,文化上互相交流,在汉族文化的强烈冲击下,湖南各民族团结形成了以汉族为凝聚核心的多元一体格局。湖南的少数民族很早就接受汉文化,并逐渐消化吸收成为本民族传统文化的有机成分。荆楚甚至早就已经融入汉族,成为汉族的有机组成部分。
3.历代民族政策的作用和影响
民族政策是国家或政党为协调民族关系、解决民族问题而制定的行动准则。在古代中国缺乏法制传统的情况下,民族政策几乎是调节民族关系的惟一手段,因此,历代统治阶级的民族政策,对湖南历史上民族团结基本特征的形成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剥削阶级的本质决定了历代封建统治者所制定和执行的民族政策,必然具有政治上压迫、经济上剥削、军事上镇压和文化上歧视的性质。这种政策曾经极大地伤害过湖南少数民族,在汉族与少数民族以及少数民族之间造成严重的隔阂和对立,给历史上湖南的民族团结的发展制造了很大的障碍,因此,形成了湖南民族关系格局中不占主导地位的相互矛盾、相互排斥、隔阂冲突以至武力争斗的一面。然而,湖南这个多民族的省份,各民族之间的关系始终以相互吸收、相互依存、友好合作、共同发展为主流,包括长期实行土司制度的湘西地区也从未喊出过要脱离中原王朝的口号,进而成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一部分,中央王朝的民族政策的作用和影响不可低估。历代封建王朝的民族政策,除了军事征服和镇压外,政治上具有怀柔羁縻性,对少数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的上层,起到了“攻心”和“德化”的作用,这些对于历史上民族团结基本特点的形成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羁縻土司制的影响
羁縻土司制是历代封建王朝治理南方少数民族地区的重要政策。这种政策的核心就是“因俗而治”、“以夷制夷”,只要少数民族首领们听命于中央,中央就不改变各少数民族政治经济结构和社会组织,让少数民族首领继续管理其内部事务,中央只负责协调各民族各部落之间的事务,并要求定期向中央贡赋;如果不服从中央调谴,则将受到武力征讨,即所谓“自古御戎无上法,服则羁縻,叛则征伐”。在湖南,秦汉至隋时,少数民族地区虽然设立了不少郡县,但实际上仍是各民族首领各据一方,自称王侯。唐宋时期,在今天的湖南西部设立了大量的羁縻州。如,在今天土家族聚居的腹地,五代时设立了龙赐、无赐、忠顺、保静、感化、永顺、懿、安、远、新、洽、富、来、宁、南、顺、高等共20个州。宋代改设5个羁縻州。在苗族聚居区,唐代就设辰、锦、叙、奖、溪等州,宋朝又增设了十多个州。对于封建王朝和土官势力未能达到的苗族聚居区被统称为“生界”,朝廷在羁縻州和“生界”沿边安置“土兵”,控制羁縻州和“生界”。元明清时期,朝廷在湖南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在羁縻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土司制度。在土家族聚居区建立了16个大小土司,在苗族分布区共设立大小土司18个,当然其中不少既是土家族聚居区的也是苗族聚居区的。
羁縻土司制度虽然其本质是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的一种压迫制度,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巩固中央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但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进步性。因为中央王朝正视少数民族地区与汉族地区的差异,采取不同的统治政策,给当地少数民族首领有较大的自主权,从而拉拢了少数民族的上层人士,使他们感到中央是维护他们的利益的,是值得信赖和可以依靠的。另外,中央王朝虽然要各少数民族首领定期向中央王朝进贡,但每次进贡,中央王朝都给较贡品更多的“回赐”,以示皇恩之“浩荡”,从而使少数民族首领更加忠诚于中央王朝,为中央王朝效力。
“教化”政策的影响
文化上的差异和对立是民族间产生对立的重要因素,反之,文化上的认同和趋同有利于民族的和解。历代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不遗余力地推行儒化和汉文化,其目的就是使少数民族“汉化”,其虽然摧残了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但客观上促使了少数民族追求汉文化,认同于汉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民族间的对立。宋元以前,就有一些汉族文人到湖南少数民族地区传播文化,一些地方少数民族首领也聘请老师教育子孙。元朝以后,今湖南的土家族、苗族等少数民族地区在中央的命令和地方官吏的倡导下,都纷纷建立县学、书院,大户人家的子弟都纷纷入学,出现不少文人儒士。清雍正年间在湖南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改土归流的同时,也进一步加大办学力度和科举录取比例。例如,雍正十一年73,永顺府城设立府学,永顺、保靖、龙山、桑植4县设立县学。永顺府城建考棚一所,照例岁科两试。文童三年一试,按“土三客一”的比例录取土家子弟。同年,永顺县首任知县李瑾在县城北门文庙内设立桂香书院。乾隆五年74,“详准永顺府属之永顺县设义学三处,保靖县设义学四处,龙山县设义学二处,桑植县设义学三处。每年赴藩库领银给馆师十六两。”乾隆《永顺府志》卷五,转引自《湖南省志》第二十四卷《民族志》,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118页。过去偏重于防范的苗族聚居区,清朝统治者也更加注重“教化”。在原腊尔山“生苗”区,康熙四十三年70,建凤凰厅。雍正十一年73建永绥厅学。次年建乾州厅学,凤凰厅创办敬修书院。乾隆二十一年75,永绥厅创设绥阳书院。苗族聚居区普遍建立义学。清朝统治者对“苗疆”士子和苗生参加考试,实行另编子号分别取中的办法,予以照顾。为解决苗疆生童参加考试的盘费,嘉庆十四年80奏准“拨田收租给苗疆生童试资”。从凤凰、乾州、永绥3厅“屯苗各佃新垦田内拨出田一千亩,按亩收租变价,作苗疆生童考试的盘费”。按定例,凤凰、乾州、永绥、麻阳、泸溪、保靖6厅、县生童“录取书院正科者”,凤凰、乾州、永绥、保靖4厅、县生员“内科考取正案者”,又该4厅、县“岁科试童生考取前十名者”,赴乡试“各给盘费银十两”,赴府、厅、县试“各给盘费银一两”,院试“各给盘费银一两”。“苗童”则“无论是否前列十名,凡赴县、厅、府、院试者,各给盘费银一两”;“苗生”则“无论科考之正案录取与否,凡赴乡试者,各给盘费银十两”。《苗疆屯防实录》卷二十九,转引自《湖南省志》第二十四卷《民族志》,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277~278页。清光绪年间到民国期间,废除科举,兴“新学”,湖南少数民族的文化教育又有了新的发展。
由于历代封建王朝对湖南少数民族政治上采取羁縻土司制,经济上采取贡赐制,文化上实行“教化”政策,使少数民族尤其是上层人士逐渐认同于汉文化,增强了少数民族对中央的向心力。这方面土家族表现得尤为明显。改土归流后,越来越多的土家族人放弃本民族语言而改操汉语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即使是较好地保持传统文化的苗族,也是“文化很为进步,教育逐渐普及。永绥之苗族,登仕籍者。颇不乏人。如江苏知县石永年,山西洪桐县石正荣,河南知县龙韬,长沙府教授石洪仁,道州教谕石正魁,善化县教谕石昌荣,永州教谕石正典,衡山县教谕石如玉,均官声卓著。未出仕之举人,石永奎、张正璧、龙正升历佐田茂林,石正常、石廷硅、石廷琛、龙廷骧、龙际清、龙纳言、刘宝书等乡绅之名誉,甲于全县之汉族。道光年间。应院试之文童。已达六百余人”石启贵:《湘西苗族实地调查报告》,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221~222页。民国时期,湖南省教育厅在乾城创办特区师资训练所,主要培养苗族小学教师,然后在苗族地区开办短期小学,专收苗族学生,取得较好的效果。以致20世纪40年代以后,国民党当局曾宣布,湖南“苗族多已汉化,教育已相当普及,此后已无办理边教之必要”。石启贵:《湘西苗族实地调查报告》,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218页。这一论断未免有些言过其实,但也可以反映出历代王朝“以夏变夷”政策的成效。
改土归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