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政治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可以更好地保护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地方的事务。
湖南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视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让少数民族当家作主。1950年12月,在侗族聚居的通道县就建立民族民主联合政府。自1952年5月成立湘西苗族自治区始,到1957年已经建立了通道侗族自治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撤湘西苗族自治州,建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又建立了芷江侗族自治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到2000年,湖南8个世居少数民族,有土家、苗、侗、瑶4个少数民族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建立了1个自治州、7个自治县,还有2个享受自治县待遇的区县。民族自治地方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17%。此外,还建立了101个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的的补充。
清除民族歧视的历史痕迹,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消除民族歧视的历史痕迹。
1951年5月,省人民政府向全省印发《政务院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要求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执行政务院的指示,对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等开展调查和清理,清除遗留的历史陈迹。永绥县是苗族聚居区,清雍正元年723年)置永绥厅,民国2年91改为永绥县。绥为绥靖、安抚平定之意,常为反动统治者用以掩饰其对人民的镇压。经过清理,认为必须加以废弃。1953年9月,经永绥县人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和政务院同意,将永绥县改为花垣县。还将全长30公里的“苗河”改称为“兄弟河”。凤凰县将带有歧视苗族的地名“得胜营”改为“吉信”(苗语译音)、“总兵营”改为“叭固”(苗语音译),后改为“江山”。
此后,省内行文和出版物,一律采用国家统一公布的民族称谓和地名。对社会上出现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言论或行为,及时加强教育,予以纠正,并抓住典型事例加以通报,以儆效尤;对歧视、侮辱引起少数民族严重不满的事件,则责令有关地区和部门严肃查处。
——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新中国成立后,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受到普遍尊重,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特殊措施,保证他们充分享受赋予少数民族有保持和改革风俗习惯的自由。
在清真“三食”(肉食、副食、饮食)生产供应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族、商业部门,都给以重视和关心。为方便其生活,首先注意清真“三食”商业网点的合理布局。随着改革开放,民族间交往频繁。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在回族、维吾尔族聚居区和大中城市、交通要道,一般都设有清真“三食”网点,并设施配套。即建有由阿訇下刀的屠宰场和羊、牛肉销售店(点),又有清真餐馆、旅社。清真食品的储运、使用器具等与汉民严格分开。凡经营清真“三食”的店家,须经过伊斯兰教协会的检查合格,从民委领取“清真”营业执照后,方能营业。对于清真“三食”企业,各级各部门还从资金、货源供应、税收方面给以照顾和扶持。
对城市回族、维吾尔族居民的肉食供应、差价补贴以及食用植物油,也高于其他民族居民。在节日供应方面,对城镇回族、维吾尔族居民,除全国统一节日与其他民族同等供应外,在开斋节、古尔邦节、圣纪节的食油、面粉供应给予特殊照顾。随着农产品市场放开,城市回族、维吾尔族居民的牛、羊肉食,由肉食水产部门设点统一供应,其定量和补贴高于汉族居民。因途中运输所造成的亏损,由国家财政补贴或由公司内部补助。
在民族服饰方面,为照顾少数民族的需要,商业、供销部门在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县、市和乡、镇,设有少数民族特需用品供应专柜。
在婚丧喜庆方面,也有特殊规定。人民政府提倡民族间婚姻自由。对回、汉通婚的,如汉族一方婚后愿随回族生活习俗的,按当地回族标准供应肉食、副食;如回族一方随汉族习俗的也同等对待。对少数民族丧葬,人民政府尊重其土葬习俗。自愿要求火葬的给以支持,但不强迫其火葬。国家还为城镇回族、维吾尔族居民划定有专门墓地。在实行棉布计划供应时期,专门发给丧葬用布。
在宗教信仰和民族节日方面,强调群众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对于回族、维吾尔族的“三大”节日,早在1950年初,人民政府给回族、维吾尔族干部一律放假1天,职工参加节日活动不得扣工资。其他少数民族的节日,也得恢复,并使之推陈出新,把民族节日和经贸活动结合起来,人民政府还从资金和物资的调拨方面,给以支持。
认真宣传民族政策并检查贯彻落实情况,妥善处理各类民族纠纷,化解民族矛盾,表彰民族团结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新中国建立以来,在全省范围内围绕不同时期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先后开展民族团结和民族政策的宣传。50年代初,中央、中南民族访问团到湖南省少数民族聚居区访问,采取新旧社会对比的方法,宣传民族平等、团结的政策。1952年,省人民政府发出学习《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和《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份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的通知,并印发各种学习资料1.5万多册。1957年,根据中共湖南省委的指示,结合整风整社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广泛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1980年,结合贯彻中共中央52号、49号文件,通过揭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破坏民族团结的罪行,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民族团结再教育。1982年,再次开展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教育,提出民族团结的教育不仅要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而且也要在汉族地区进行,教育对象是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和广大青少年。
在大力宣传民族政策的同时,湖南省先后开展了4次全省范围内的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通过全面的检查和调查,发现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推动民族政策的落实。
在宣传教育,认真贯彻民族政策的同时,湖南省各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处理民族间的一些矛盾。由于历史的原因和民族间的差异以及具体的经济利益,在各民族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少数民族与汉族、少数民族与少数民族以及少数民族内部,也产生各类矛盾。20世纪50年代以来,湖南省在正确处理这些矛盾的实践中,积累了不少经验。主要是思想高度重视,摆上议事日程,把民族团结当作头等政治大事;对于出现的问题,坚持实事求是,是什么问题就是什么问题,既不把民族问题看成是一般问题,又不把一般问题当作民族问题;分清矛盾性质,即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民族矛盾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人民内部矛盾。对于人民内部矛盾,只能坚持摆事实、讲道理,用思想疏导的方法去解决,决不能急躁,更不能用简单粗暴的方法去解决。在解决矛盾的过程中,矛盾的双方都要站在党性和党的政策的立场上,顾大局,识大体,讲团结,讲风格,各自多做自我批评,决不做使亲者痛,仇者快的事。对于那些个别破坏民族团结和统一而触犯刑律的,一定要予以揭露批判,依法进行处理。对于妨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事件,要及时发现,及时调解,防止矛盾激化,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问题发生在哪级政府管辖范围,就由哪级政府或民族等有关部门出面协调解决。如涉及两个不同地区的问题,则由上一级政府或民族工作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协同解决。
湖南省还以争先创优来促进民族团结,开展多层次的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坚持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稳定全国全省大局已为各族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三个离不开”的思想越来越深入人心;各民族间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支持、互相体谅的风尚进一步树立;民族团结进步的好人好事不断涌现。据湖南省民委政法处胡令明处长说,1984年以来,湖南先后涌现了712个民族团结进步的模范集体和个人,受到党和政府的表彰,其中,126个先进典型受到国务院表彰,137个先进典型受到国家民委表彰,449个先进典型受到省政府表彰。
制定地方民族法规
为了充分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的政治和自治权利,根据宪法和国家法律、结合湖南实际,湖南全省制定和批准了不少地方民族法规。
——制定和批准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湖南省组织力量帮助自治州和各个自治县起草自治条例,并都已由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审议,做进一步修改补充。还根据自治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指导自治地方起草单行条例。
——制定全省性的民族法规。
湖南省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1987年9月20日由省六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1989年又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关于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领导和帮助为重点,就条文规定的内容与省直有关部门进行深入协商并具体化,变成可操作性更强的规定,形成了《湖南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在制定其他全省性的地方法规时,都根据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作一些特殊规定。
由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全省性的其他地方法规,如《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细则》、《湖南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实施办法》、《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湖南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等,也根据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点,作了特殊规定。经过多年的努力,湖南地方性民族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民族事务所管理开始走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法制轨道。
2.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尽可能实现经济上的平等
在旧中国,少数民族深受压迫剥削,经济落后,生活饥寒交迫,处于水深火热之中。湖南省历届党委和政府充分认识到,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尽快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是实现少数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基础。为此,湖南省各级党委,政府采取多种措施,诚心诚意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使少数民族地区经济迅速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已初步形成门类齐全、具有地方特色的国民经济体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日新月异,欣欣向荣,各族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部分农民达到小康水平。
特殊照顾政策
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起点底,文化教育水平落后、人才匮乏的特点,湖南省各级政府既在财政税收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又在与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的人口发展、文化教育、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少数民族适当照顾,诚心诚意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
——财政优惠。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湖南省按中央精神给少数民族地区财政有一定范围的自主权,1952年,湘西州成立后就设立州一级财政,还给少数民族发放生产补助、生活补助、社会救济等费用。20世纪60年代实行“财政适当照顾、必要补助”的优惠政策。从1980年起,国家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但是保留原来对少数民族自治的特殊规定,并设立多项补助基金。1994年国家开始实行分税制,改革财政体制,国家正逐步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和资金调度力度,继续照顾少数民族地区。
湖南除认真执行中央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的优惠政策外,还结合本省实际,对民族自治地方采取灵活特殊措施。中央规定只有自治区享受补贴递增10%的比例照顾,湖南的自治州、自治县也均按这一递增比例递增。1989年全国取消这一比例递增办法,省人民政府决定,从1990年起,全省民族自治地方按5%的比例递增。省对散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设区的市、辖的民族乡和散居人口较多的县、市在编制预算时,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规定辖有民族乡的县、市在核定民族乡的财政收入基数时,留有余地,民族乡财政超收部分全留给当地使用。从有利于支大于收给予财政补贴的少数民族贫困县的经济发展,省决定对他们实行提前预拨财政补贴。还对支大于收,连年出现财政赤字累计数额较大的县,省财政采取临时给予拨款补贴,缓解财政困难。到1989年止,全省民族自治地方个州7个自治县)的财政收入达41184万元,支出50468万元。当年的收支基本平衡或收入略大于支出的有吉首、龙山、凤凰、靖州等4个县、市。《湖南省志》第二十四卷《民族志》,第784页。实行分税制后,湖南省对少数民族自治县市的老体制照顾政策继续执行,省财政还通过体制微调,增加了对少数民族财政困难县市的体制补贴,并对支大于收的少数民族财政困难县市省财政继续实行补贴,且每年递增5%。而且,把少数民族县市作为政策性转移支付的一个单项因素,对少数民族县市财政实施政策性转移支付。
——税收照顾。
税收优惠是中国政府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的一项重要政策。湖南省认真按照中央政策,根据本省各民族地区特征以及不同行业部门的特点,社会和经济发展阶段,采取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力求减轻少数民族经济负担,以维持少数民族地区农牧业、工业、交通以及其他各项建设事业的正常运转。从1981年起,湖南省又对全省散居少数民族公社减收农业税和对社队企业免征工商所得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实行分税制后,湖南省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税收实行“统一税制、适当变通、从轻从简”的政策。对少数民族县市(区)和民族乡新办的企业,免征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按税收管理体制及经批准后,可再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少数民族县市的其他企业,因特殊情况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按税收管理体制及经批准后,可免征或减征税两年。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乡在省内其他地区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采取独资、租赁、入股、联营等形式所为的国有、集体和乡镇企业,其税收按所占份额予以退还,以鼓励少数民族地区采取“异地造血”的办法,加快发展。同时,2000年前,继续实行免征民族自治地方农业税和减半征收民族乡的农业税的政策。
——扶持民族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