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族穆斯林丧葬习俗中体现出浓重的互帮互助的精神。伊斯兰教教义规定:穆斯林有埋葬亡人的责任。每个人都有为亡人举行葬礼的义务,至少要有一个人履行这项义务,别人才能卸去责任。如果遇上鳏、寡、孤、独者或家在外地而当地又无依无靠之人,以及死者家中确有困难的人,群众都能给以帮助,清真寺也为其料理后事,阿訇及其他穆斯林为其净身行殡礼、送葬,而且往往比一般人更隆重,人们争相为其行殡礼、送葬。一般来说,如果一个穆斯林不幸去世后,他的同胞会自动前来为他(她)送行,哪怕他(她)是一个饿死路边的乞丐,也会有人把他(她)埋葬。这些互帮互助的行为体现出回族是十分重情义的民族,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族团结,融洽了民族感情,加强了民族凝聚力。
三、回族饮食习俗伦理
回族穆斯林将饮食卫生提升到宗教信仰和伦理道德的高度,对饮食卫生非常讲究。伊斯兰教认为,若要保持一种纯洁的心灵和健全的思虑,若要滋养一种热诚的精神和一个干净而又健康的身体,就应对人们赖以维生的饮食及卫生予以特别的关注。饮食之物有善者有不善者,有洁者有不洁者。穆罕默德曰:“一口不洁,废四十日之功。”因此,在饮食卫生上,回族穆斯林非常讲究并对食物选择严格,对饮食有许多禁忌,与汉族和许多其他少数民族在饮食和卫生方面的习俗有较大差别。“回族的饮食禁忌是回族风俗习惯的核心。”
《古兰经》明确规定:准许人们吃一切佳美的食物,禁戒吃污秽的食物。(7:157)回族穆斯林遵守这原则规定,认为,任何东西只要它本身纯净并且对人有益处,而且只要作适量的取用,都是佳美的,都是可饮可食的。反之,举凡任何本身不纯净并且对人无益甚至有害的食物和饮料,在通常情况下,都是不可饮不可食的。除此一般性原则外,还有《古兰经》明令禁止的食物和饮料。由此形成了回族饮食禁忌习俗。
(一)回族学者关于回族饮食禁忌习俗的论述
明清以来,许多回族学者根据伊斯兰教教义,对回族饮食禁忌习俗作了较多论述,由此逐渐形成了回族饮食禁忌习俗文化,这些论述所表达的思想构成了回族饮食禁忌习俗文化的基本内容。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论述主要有:
一是王岱舆关于“可食与不可食”与“酒为诸恶之匙”的论述。王岱舆在《正教真诠·荤素》中,对“可食者”与“不可食者”作了明确区分,他说:“然诸肉有可食者,有不可食者,不可不知也。可食者,如畜养之类,牛、羊、鸡、鹅是也;山野之类,獐子、兔、鹿是也;水潜之类,鱼、虾是也;飞翔之类,天鹅、野鸭是也。其不可食者有七:惯于刁抢者不可食,鹰、鹞之类是也:性之惨酷者不可食,虎、狼之类是也;形异于常者不可食,鳖、鳝、刺猬之类是也;秽污不堪者不可食,豕、犬之类是也;乱群而生者不可食,驴、骡之类是也;半途而化者不可食,猫、鼠之类是也。”在《正教真诠·博饮》中,王岱舆又论述了“酒为诸恶之匙”。他说“博戏饮酒,正教所禁。因吾人道履清真,一心契主,虽有他端,莫得而间之。惟兹博饮,能惑其心。……且酒之误人尤甚于此,是故经云:‘酒为诸恶之钥匙也。’是锁若开,无恶不至,历来严禁,未尝少弛,而听之者谁也?”
二是马注关于“酒乃万恶之媒”的论述。马注在《清真指南》中论述了“清真严禁饮酒”之原因和饮酒之危害。他说:“清真严禁饮酒。盖谓酒乃万恶之媒,邪魔入罪之根,古来丧国倾家、败伦灭理者不可胜记。奉主禁谕,所以清蒙晦,禁逸乐,斩万罪之源也。”马注还针对当时兴起的吸食鸦片之风,引经据典予以抨击。他说:“烟之宜禁也。明兴二百余年,建烟乃出。……经云:‘一切醉人之物是黑拉目(阿拉伯语,即非法之物,——引者注)。’昔圣人同众贤进一花园,见此叶而摇首,贤问其故,圣人曰:‘使吾救生迷路,伤以妈纳(阿拉伯语,即信仰,——引者注)多半从此叶中,后世从坟中复生之日,面黑、口臭,从吾搭救无分。’又谕云:‘吃烟之人,地为之做歹堵挖(经堂语,即诅咒,——引者注),不受主之慈悯。”
三是刘智关于“饮食养性情”与“勿市诸所禁”的论述。刘智在《天方典礼》中对回族禁忌习俗作了全面、系统、详细的论述,可以说,《天方典礼》是最详细、全面论述回族禁忌习俗的汉文译著。在《天方典礼》卷之十五《财货》中,他强调:“勿市诸所禁。豕、酒暨血(一切生物血),人身之物(如乳、发、粪及胎衣之类),自死之物(禽兽自死者或妄杀者同),皆不可货卖。”他在《天方典礼》卷之十六《饮食上》中详细论述了穆斯林可以食用的动物和鱼类;在《天方典礼》卷之十七《饮食下》中明确指出了穆斯林不可食用的植物、鸟类、动物、凶禽猛兽、自死物、浮水鱼、未按伊斯兰教法宰者、死于火器(被火枪、火箭、铳炮伤死者,或被火焚死者)者等。刘智在《天方典礼》中写道:“山野鸟兽,如鸡、凫、雁、雉、鹿、麋、獐、兔之类,或射箭,或兵击,或纵鹰犬猎而捕之,获者皆可食。当于射之初,纵之始,必诵主名。既死,必肉破血流可食。否则不可食。”但他强调“死于火器者,勿食”;“凡禽兽被火枪、火箭、铳炮伤死者,或被火焚死者,虽诵名皆不可食。盖物被火伤,则血凝而不流。虽有血出,非通身之血也。且火伤者必有火毒,其害更大。兼此二说,故断勿食。”刘智对“勿啖豕”“勿饮酒”作了特别强调。刘智依据古代中国的传统典籍,引经据典,旁征博引,系统论述了戒食猪肉的必要性和“酒乱”的危害性。刘智还特别指出了伊斯兰禁忌习俗的宗旨:“饮食,所以养性情也。以彼之性,益我之性。彼之性善,则益我之性善;彼之性恶,则滋我之性恶;彼之性污浊不洁,则自我之污浊不洁性。饮食所关于人之心性者大矣。物性有善者,有不善者,则人有可食者,有不可食者。”
四是金天柱关于“酒之害人”与“中国古代圣人禁酒”的论述。金天柱在《清真释疑》中,专设“饮食”章,对酒之危害以及中国古代圣人禁酒作了比较系统的论述。他说:“彼不思酒之害人多矣。虽中国圣人,亦屡禁之。故禹恶旨酒而好善言,周公作酒诰,群饮则杀之。夫酒小罪也,杀大刑也,以小罪而加之以大刑,周公直忍而不疑者,盖以酒之生害而至于杀人者众矣,以为不如是,不足以一民心而成吾治道。此中国圣人之教民也,亦有是禁。”
此外,当代回族学者有许多关于回族饮食禁忌习俗的论述。在当代回族学者的著作和论文中,有很多涉及回族饮食禁忌习俗的内容。如王正伟的《回族民俗学概论》、勉维霖的《中国回族伊斯兰宗教制度概论》、白剑波的《清真饮食文化》、孙振玉的《回族社会经济文化研究》、拜学英的《回族习俗探源》、王根明的《回族饮食禁忌习俗的渊源与传承》等,这些著作和论文,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对当代回族饮食禁忌习俗的内涵、内容、特点、依据、渊源、价值、作用、意义等作了较为全面的论述,大大丰富了回族饮食禁忌习俗文化的内涵和内容。
(二)回族饮食禁忌习俗的内容
回族饮食禁忌习俗的内容丰富,主要包括:禁食自死物、禁食血液、禁食猪肉、禁食诵非真主之名而宰的动物,禁饮一切使人致醉的饮料,禁止吸烟、吸毒。“回族的饮食禁忌,基本上是遵循和恪守伊斯兰教的根本经典——《古兰经》的禁食原则和伊斯兰教‘以清净的为相宜,污浊的受禁止’的教法规定,《古兰经》中规定的禁物是自死物、血液、猪肉、诵非真主之名而宰的动物以及使人致醉的饮料或物品。”
1.禁食自死物。
自死物,指所有未经屠宰而自死的禽畜,包括因疾病、饥饿、跌撞、衰老等各种原因而死亡的动物。刘智在解释禁食自死物时说,自死物不可食的原因有二:一是凡物自死必有毒。二是一切生物均有二性——本然之性和气质之性。本然之性对人生有益,而气质之性是由血气而生,为贪恶嗜欲之性,有累于人心者也。伊斯兰教教法禁止食用的动物无论宰杀或自死,穆斯林均不能食用。伊斯兰教认为自死物是污秽的,令人厌恶的。一是凡动物自死,必有毒;二是动物自死者,血气未去,嗜欲之性仍存,终为人心所累,故不可食。自死之物,或因疾病而死,或因意外灾祸(自然灾害、中毒等)而亡,或因衰老而死亡,食之会给身体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故不可食。同样勒死的、捶死的、跌死的、牴死的、野兽吃剩下的动物也属禁食之列。
2.禁食血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