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智在解释禁食血液时说,生物必宰而后食,这是为了去其血气,去除了血气,嗜欲之性全消,只剩下纯净的本然之性,食之才有益于人的身心健康。这也是禁食血液的基本原因。伊斯兰教认为血液是污秽之物,动物的血液是蒙昧时期的人才吃的食物,以血为食是不文明的,为清洁的人所唾弃,如自死物一样,危害人的健康。回族学者认为,动物的血液有“嗜欲之性”,有害于人性,故不可食。禁食动物的血液不能食,可食动物的血液也不能食。可食动物必须经穆斯林念诵真主之名屠宰,排尽血液,肉质才变为纯洁、合法,才能食用。
3.禁食猪肉。
伊斯兰教认为猪是最污秽不洁的动物,一切垃圾、废物和肮脏之物都是猪最贪求的食物,认为吃猪肉的危害很大,是引起许多疾病的根源。《古兰经》中先后四次(2:173;5:3;6:145;16:115)明令禁食猪肉。回族学者刘智在解释禁食猪肉时说:猪是畜类中最污浊的,“其性贪,其气浊,其心迷,其食秽,其肉无补而多害。乐从卑污,有锯牙,好攫,啮生肉,愈壮愈惰,老者能附邪魅为祟,乃最不可食之物也”。回族不但不吃猪肉,而且不饲养猪,不经营猪肉、猪脂之类的食品及猪革制品,及一切与猪有关的物品。而且不愿提到猪、见到猪,以防微杜渐,并把禁食猪肉作为第一大禁忌严格奉行与遵守。回族历史上有一些被皇帝赐以“朱”姓者,也因“朱”与“猪”谐音而改为“黑”或“郝”。宁夏西吉、泾源、海原、同心等回族聚居地的回族穆斯林,不用猪毛刷子及含有猪脂的肥皂、香皂,不穿猪皮鞋、猪皮夹克等,甚至在日常生活中也不能用猪作比喻,也不允许其他民族以任何方式表述或者比喻回民为“懒猪”“蠢猪”等。回族民间的种种关于禁食猪肉的传统说法,大多是在经训(《古兰经》和“圣训”)有关规定之下的演绎、推理和阐释。回族视猪为贪懒、不洁物,由于历代统治阶级多次利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嗜猪习惯刺伤、侮辱回族穆斯林,故对这一禁忌尤为敏感。
4.禁食诵非真主之名而宰的动物。
《古兰经》中明确规定禁食诵非真主之名而宰的动物。清代回族学者刘智将此概括为:“勿食妄杀。”他进一步解释道:“不以礼宰者、非其人宰者、宰之不以其法者,皆谓之妄杀。故其凡宰牲,必吾教同人,必断其二喉、二筋,必诵主名。诵主名者,奉主命而宰也。不然,是为非礼之宰,所宰为秽物,勿食。”在宰牲时,不是诵真主之名,而是提及真主以外的其他事物、人物的名字,这样的被宰物是回族禁食的。伊斯兰教禁戒诵非真主之名而宰的动物,其原因是纯宗教的,是为了抵御多神思潮和偶像崇拜的泛滥。伊斯兰教在阿拉伯半岛兴起以前,一是人们信仰多神,当他们宰牲时,向被宰的牲畜诵念他们所崇拜的偶像,如“拉特”“阿撒”“默那特”等,二是当时在麦加天房克尔白周围竖立着360块神石,代表着阿拉伯的360个部落之神,他们曾在神石上宰杀祭祀偶像的牲畜。伊斯兰教已经明令禁食诵非真主之名而宰和在神石上所宰的动物。
5.禁饮一切使人致醉的饮料。
《古兰经》中明确规定:禁饮一切使人致醉的饮料(2:219;4:43;5:91)。阿拉伯人在蒙昧时期,酷爱饮酒,而且喜欢同席对饮,这在他们的语言里表现得很突出,他们为酒创造了100多个名称。在他们的诗歌里,把酒、酒杯、酒会吟咏得淋漓尽致。伊斯兰教创立以后,由于饮酒妨碍宗教活动,影响内部团结和削弱战斗力,遂明令禁酒。伊斯兰教教法规定,凡是醉人的东西无论它是由什么原料制成的都是被禁止的。同时还禁止穆斯林以酒做买卖,以酒作为礼品送人。回族认为饮酒是不光彩的、不应该的,严格禁止。对孩子从小就进行教育,不许饮酒。现在回族无论是烈性酒,还是甜酒、啤酒,都在严禁之列。
6.其他禁食之物
除以上所述五类禁食之外,回族还将其他禁食之物分门别类,以便贯彻于日常生活之中。如凶禽猛兽中暴目者、杀生鸟者、同类相食者等不可食者约有20种;海里的动物《古兰经》中虽无明确规定,但尽量不吃形状不端的水族鳞介、鲂、鲨、乌贼、鲸、鳖等;不吃那些食小鱼的大鱼。回族也不多吃鸽子肉,传说鸽子保护过先知穆罕默德,所以回族中有“吃鸽子肉要用金刀来宰”的说法。
7.禁止吸烟、吸毒。
回族禁止吸烟,更严禁吸食、贩运各种毒品,认为吸烟有碍卫生,是一种浪费,既损害健康,又缩短寿命,还可导致某些恶习、绝症和犯罪行为。新中国成立前,回族人吸食鸦片者极少,有“百里无一”之说。回族老人坚决反对在礼拜场所吸烟。
8.禁止将禁戒物送礼、买卖。
回族禁止将禁戒物(酒和毒品等)作为礼品送人,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或者方式买卖、贩运、经营,即使是与非穆斯林交易或者直接和间接的投资获利也在禁止之列。
9.禁止浪费合法的食物。
《古兰经》指出:“你们应当吃,应当喝,但不要过分。真主确是不喜欢过分者的。”(7:31)
(三)回族饮食禁忌习俗的依据
“回族饮食禁忌的主要原因是禁戒物的不洁和非法的以及对人类的健康有害的。”
一是《古兰经》明文规定的禁忌食物为“不洁之物”。回族饮食禁忌习俗的主要依据是《古兰经》。《古兰经》中将关于动物方面的禁戒物概括为4种:“他只禁戒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真主之名而宰的动物”(2:173)。伊斯兰经注学家和教法学家普遍认为,其中,自死物、流出的血液、猪肉三种都是“不洁之物”,它们严重损害人的身心健康:自死之物无论是自然而死或者未经屠宰或捕猎因其血液未从体内全部流出,淤有污秽之血的肉绝不能食用,几乎所有宗教都把自死物当做禁忌品,人类的天性也认为自死物是污秽之物;伊斯兰教认为血液是一种污秽之物,“圣训”曰:“真主只禁止你们吃血液。”伊斯兰教对于宰牲的规定之一是必须放尽被宰之物的血液。动物体内流出的血液难免带有病菌,如果食之,肯定有害,危害健康;而猪因其天性喜好肮脏,嗜好食饮污秽之物,且习性懒惰、贪婪,有许多劣性,故严禁食之。
《古兰经》中还将关于动物方面的禁戒物细分为10种:除了“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真主之名而宰的动物”外,还有跌死的,被角牴死的,被猛力打死的,被绞死、勒死或扼死的,野兽吃剩的动物等,它们因体内血液未流出,属污秽之物,损害健康。“不洁之物”与伊斯兰的“清洁”的原则背道而驰。
二是《古兰经》明文规定的禁忌食物为“非法之物”。主要是指诵非真主之名而宰杀的动物(2:173;6:121、145)、在神石上宰杀的(5:3)。古代阿拉伯人素有奉自己所信仰之神的名义宰食动物的习惯,如奉摩西之名、耶稣之名宰食牲畜等。伊斯兰教信仰独一的真主,故明令规定宰牲时必诵主名,否则就是非礼之妄杀。其所妄杀的尽管是牛、羊、驼、鸡、鸭等,也绝不准食用。这也是中国穆斯林所以持畜禽到清真寺请阿訇宰后方食用的原因。
三是《古兰经》明文规定的饮食禁忌之物是对人类有害的。如禁酒,《古兰经》中指出饮酒“害大于益”(2:119),又指出“饮酒、赌博、拜像、求签,只是一种秽行,只是恶魔的行为,故当远离,以便你们成功。恶魔惟愿你们因饮酒和赌博而互相仇恨,并且阻止你们记念真主,和谨守拜功。你们将戒除〔饮酒和赌博〕吗?你们当服从真主,当服从使者,当防备罪恶。”(5:90—92)不仅是酒,举凡对人的精神、意志、道德以及身体有伤害性与摧残性的饮料,均不得饮用。所有令人致醉的饮料、麻醉品(大麻、可卡因、鸦片等各种毒品和毒剂)等,损害人类的身心健康,是伊斯兰教严禁的。对于穆斯林来说,真主是其生命的主宰,穆斯林只是其宗教、民族、生活、健康以及财产的占有者,真主是所有这些的施予者,穆斯林不应当疏忽和浪费乃至损害。谁借助于饮酒、吸食毒品麻醉自己、损害自己的身心健康,无异于自杀。《古兰经》曰:“你们不要自杀,真主确实怜恤你们的。”(4:29)“圣训”曰:“你们不要自我损害,也不要损害别人。”基于以上经训,伊斯兰教法学家认为吸烟也是伊斯兰教所禁止的。
《古兰经》提倡和鼓励穆斯林食用佳美的食物。《古兰经》明确规定:“众人啊!你们可以吃大地上所有合法而且佳美的食物。”(2:168)“准许你们吃一切佳美的食物”(5:4)。有经人(指犹太教徒、基督教徒)的食物对于穆斯林也是合法的。“曾受天经者的食物,对于你们是合法的;你们的食物,对于他们也是合法的。”(5:5)但是,可食之物在食用时也不能过分和毫无节制。《古兰经》曰:“你们应当吃,应当喝,但不要过分,真主确是不喜欢过分者的。”(7:31)
根据伊斯兰教规的规定,穆斯林饮食禁忌不是绝对的。《古兰经》明确规定:“他只禁戒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真主之名而宰的动物;凡为势所迫,非出自愿,且不过分的人,〔虽吃禁物〕,毫无罪过。”(2:173)这就是说,人们在不得已时(迫于饥饿,并非自愿)食用了禁忌之物无过;出于无意,并且没有过分也无过。“凡为饥荒所迫,而无意犯罪的,〔虽吃禁物,毫无罪过,〕”(5:3)。这也与《古兰经》倡导的“真主要你们便利,不要你们困难”(5:6)的规定符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