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置缉私关隘
(一)缉私关隘
由于私盐具有流动性,故凡食盐生产与运销所及之处,基本均设有一定的检查、缉私关隘。其或为固定的实体哨岗,或为流动的往来巡逻;或为常设,或为临时。天津缉私关隘多设于盐场及海河、运河沿线。
首先,盐场的缉私关隘。由于私盐多是经由盐场流散而出,故“盐法缉私重在滩场”【133】。盐场缉私关隘通常设于滩坨,其巡役称滩巡,又称滩役,或由各州县拨派,或由商人雇募,悉归场大使管理。清代,丰财场曾一度设有滩坨巡役六十八名,由营兵驻场巡缉,并津武口岸商巡会同巡查,守护附近要隘,如新河庄【134】、刘庄子、杨惠庄、泥沽、咸水沽、邓沽、善沽等处;芦台场曾设哨卡五处,巡役六十名,其中每处派兵八名,县役四名,此外,仍有蓟六商巡联络堵缉【135】。
其次,海河沿岸的缉私关隘。
1.掣盐厅。对此,前文已有较为详细的介绍(见第四章第三节),故不再赘述。
2.盐关。明万历二十一年(1593年),长芦巡盐御史姚思仁认为“直沽一河为行盐要地”【136】,也是防堵私盐的绝佳之处,因而奏请设立浮桥,于河两岸置船二只,横以拦江铁索二条,系以木桩,遇夜封锁,天明始开,即便潮水涌涨,索与船相为浮沉,“纵有神奸不能越渡”【137】。并再委小直沽批验所大使或长芦运司首领官一员驻扎该处,专司盘验,每日放船二次,一一盘查盐船的数量、执照,以及引、盐是否相符等,果无别弊,方准放行,如有夹带,解司究问。如此,则不惟人惕于法,私贩可绝,即外坨之盐亦有稽考【138】。遂从其议。至二十九年,浮桥破敝,缉私功能残缺,长芦巡盐御史吴达可奏请修复浮桥,其奏称:“天津海口私盐出没之所,宜修复浮桥,以稽私贩”【139】,然史载并无后文。至清雍正八年(1730年),天津分司运同孟周衍因海河病涉,遂捐造浮桥一座,并将其作为盐关,委员查验秤掣,船只“莫能飞越”【140】。王守基赞此为“净引私有法也”【141】。
3.大沽口。明代情况不详。清康熙五年(1666年),以“装盐船只别无小河可通,必从天津大沽出口,由海边行走”【142】,遂令依照顺治十三年定例,在大沽口设立检查关隘。经行船只需先领取巡盐御史衙门颁发的号票(上填有人数等船只详情),再赴海防大沽营验放【143】。如无印票,或人数不符,及携带违禁货物者,拿获治罪,地方文武官疏纵者照出境例处分【144】。
最后,运河沿线的缉私要隘。运河往来船只多乘便夹带私盐,四处贩卖,故明天启七年(1627年)九月,长芦巡盐御史袭萃肃条议盐法六事,其中之一即于沿河要津竖立禁牌,盘讦私盐【145】。
1.天津关。康熙六十一年,天津总兵官袁立相请于粮船抵天津关时,委员搜查私盐。然而户部认为:粮船夹带私盐,应饬沿途地方弁兵在何处卸盐,即于何处查拿,若至粮船过关时一概截止,逐船搜查,不只粮船阻滞,而不肖丁舵水手必乘此偷卖官粮。故令循从前定例,粮船昼夜攒行,不许片刻停泊,亦不许闲人上船,所请不允【146】。至雍正元年(1723年),规定回空漕船通过天津关时,由长芦巡盐御史会同天津镇总兵官亲往验放,如发现夹带之私盐,尽抛入河,失察各官照例议处【147】。
2.四党口。雍正二年,直隶巡抚李维钧(浙江秀水人,贡生)疏称:天津南至沧州滩场,惟静海县属之四党口为私贩出没要路,应加强巡缉。遂令拨派抚标下守备一员,把总一员,由保定移驻四党口,并于保定在城三营内、天津标下分别调拨马步兵五十名,听从守备调遣,一年更替。如私盐由此而出,但人、盐未能并获,备弁照失察私盐例参处,倘若三年内无漏一私贩,则以应升之缺即用【148】。
3.杨柳青等处。乾隆二十年(1755年),令嗣后每年回空粮船过天津关时,由盐法人员会同王庆坨都司去津城五十里静海县属之于家堡地方,并长芦批验所大使在沧州属之砖河地方,同天津镇所派外委盘查验放,除每船准带食盐四十斤外,如有多余,起获充公【149】。又道光十一年(1831年),谕令于于家堡,天津杨柳青、独流各处添派盐务官各一员,查缉运河私盐【150】。
(二)缉私队伍
由于私盐流散性极强,且无孔不入,故缉私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配合方能完成。参与缉私的人员众多,包括盐务官员、漕运官员、地方官员,以及驻军、特募人员等。如清代在防范长芦漕私方面,参与者就有直隶总督、山东巡抚、长芦盐政、天津镇总兵、沿河营汛与州县、漕弁等【151】。
明代缉私队伍的建设不详。清代,缉私队伍可分为官设与商设两种。
1.官设
清代规定:各省私盐之巡缉事务,均责成地方专汛及邻汛额缺员弁经管,不得另派候补人员。如营汛辽阔,本汛相距遥远,且无附近邻汛可委,但又势须派员巡查者,当拨派额缺千总、把总以及经制外委,不得派遣额外外委【152】。天津由通、永两镇总兵拨派营汛员弁分驻各卡所,谓之外委,三月更换,听命于长芦巡盐御史【153】。此外,总督仍饬员弁巡查。
清初,巡役不许携带军器,只准用棍棒。雍正二年,直隶巡抚李维钧疏称:鸟枪历奉严禁,但巡役人员如仅执棍棒,倘遇伙众私贩,持械拒捕,断难捍御。遂准允巡役使用鸟枪,由长芦运使编号、烙印,按名给执,由营汛点验【154】。
乾隆十七年,因长芦场盐屡被枭棍匪窃偷扒,以致商灶不敢多积,经奏准,令场员照例制造鸟枪,上刻场名,编号注册,每滩坨发一二杆,择老成谨饬之役,给与收执,遇有匪窃,施放恐吓。此外,令巡盐御史不时稽察,如有轻行施放者,将该管场员照例参处。各滩坨增造鸟枪之时,仍令册报兵部察核【155】。四十九年,令查禁民间私枪。但因长芦鸟枪之设在于护解盐课,吓禁贼匪,在所必需,非民间私枪可比,不必禁断,准令仍旧编号注册,岁底报核【156】。
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以各省武职员弁均享有养廉银,故巡缉私盐当为其分内之事,遂下令停止给发其盐规银(即盐商所出助巡银),并谕令各省督抚设法查禁。而外委兵丁等因所得月饷无多,且离汛缉查,饭食、盘费等项不无所需,所以准其照旧支领盐规,以示体恤【157】。后直隶总督刘峩覆奏:天津镇向于运库支领养廉银二千六百两,已于议给武职养廉案内停支,存贮运库,另行拨用;又号礼银二百二十四两,前任总兵祖尚德奏明归公排造巡盐快船二十二只,岁支修舱银八十八两,解司充公银一百一十二两,余银二十四两为解司银两添平火耗之用;以及天津镇标兵丁,岁支巡盐盘费银一千六百八十一两零,闯查盘费银一百两,祁口汛岁支巡盐盘费银一百四十二两,静海营岁支巡盐盘费银一百一十五两,四党口岁支巡盐盘费银一千三百两,均系商众愿捐,运库支领,经分析造册,并无重支需索等弊。况且兵丁每日实际所得饷银无几,而天津一带又系私盐出没之所,谘请留给,以恤兵艰。遂从其议【158】。巡盐盘费银按照兵丁品级高下,并依据巡查地方之远近、日期之久暂酌量给发【159】。
2.商设
乾隆十七年(1752年),覆准长芦盐区设置商雇巡役,并饬令各该州县详察实在需役若干,定为额数,如有老病者则更换,亡故者则选补。巡役统归该州县管束,看守滩坨人役归各该盐场官员就近管辖【160】。
雍正二年,始令商人雇募之巡役携带鸟枪。但后来,由于其使用肆意,遇百斤左右之私贩及市买食盐数十斤之人,亦动辄使枪,酿成命案,造成恶劣影响,故乾隆八年九月,规定嗣后商募巡役概不准携带鸟枪,如发现大枭,即飞报营汛地方,由兵丁携带鸟枪,协同擒捕,至于寻常巡缉,止许执持棍棒等械,勤紧缉拿,违者照私藏军器律治罪。失察之地方官交部照例议处【161】。
先是,商募巡役之工食多用盐斤折给。道光十七年(1837年)十月,经直隶总督琦善等奏称易滋弊混,饬令查禁【162】。
尽管明清政府对私盐的设防较为严密,但在腐败的吏治下,皆形同虚设,不堪一击。如场官贪求商人之“微贿,不顾溺职”【163】;其他盐务官员“视巡缉为具文,等功名于儿戏,连樯巨艘既诡私而难防,车载驴驼复猖獗以难制”【164】;巡捕人役“非畏缩不前,即得钱故纵”【165】,甚至“于另外生事苛求,将贫难小民概行扰害”【166】,对那些既无贿赂可图,擒拿又不费力气之小伙私贩,或肩挑背负之贫难百姓,“每借以为冒功塞责之地”,且此种恶习相沿“已非一日”【167】;而“最作恶者无过于巡役商人”,他们“横行霸道,招纳亡命,指借巡盐名色奸盗诈伪,无恶不为,甚至自带盐斤,骗赖良民,而其实真正私贩反受贿纵放”【168】。地方有司官员对私盐之查缉亦“漫不经心,恝然膜视,间有虑及考成,勉强缉捕,又因稽察无方,互相朦蔽,或云盐犯兔脱,或云驴盐被抢变价,悉归乌有”【169】,或因“受其贿赂,公然包庇卖放;或畏其党与多强横拒捕,不认真缉拿”【170】10,或者为营利,将所获私盐收归己有,纵放私贩,如康熙三十七年,静海县知县钟尚志先后两次捉获私盐船只,但因其欲将所获私盐收入自己囊中,对此事隐匿不报。
总之,不同环节、不同岗位之缉私人员的不作为或者“惟贿是趋”【171】,往往使得“大奸漏网,而肩挑穷贩不能营脱”【172】,更甚者,“防私者反为私薮矣”【173】,加重了私盐泛滥的态势。
任何事物均具两面性,天津私盐问题也不例外。一方面,其损害了政府利益,并对地方社会造成了一定危害。因前已有论,毋庸复表;另一方面,在客观上,其对天津的发展产生了一些积极作用。依笔者所见,主要有如下三点。
第一,由于天津私盐盛行,引起了相关官员及明清政府对其地的重视。如明成化七年(1471年)三月,兵科给事中秦崇等奏陈备边四事,其中谈到:天津为南北要冲,富有盐海之利,其民嗜利不畏刑法。且沿河军卫俱有府州县以相钤辖,而天津既无有司以控制,又无驿递以送迎。都督陈逵镇守而居于通州,未尝一至,其地所以恣肆尤甚。况今水旱相仍,倘有相聚为梗,揭竿而起者,不可不深虑。乞请选都指挥一人守御,并添设馆驿,以便往来,则积习之毙可以渐革。由是,令都督陈逵往来巡历【174】。又如清嘉庆十五年(1810年)六月,谕令长芦巡盐御史道:“向来天津盐政例应扈跸热河。因思彼时正值回空,滋敝□大之时,嗣后该盐政毋庸前往,着责令在天津专心查办此事,并着直隶总督饬令地方文武一体查禁。”【175】
第二,天津私盐问题严重,使得明清政府不得不加强了对其的驻防以及机构建置。最明显之例者莫过于青州分司、长芦巡盐御史等盐业管理机构的先后移驻。详见上文,此处不再赘述。
第三,天津私盐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以与之有关的不同人群为例,通过私盐交易,灶户的收入增加,商人的利润上升,普通百姓在食盐消费上的支出减少,而这些内容对天津地方的经济发展无疑是有所裨益的。再从其实际作用看,私盐贸易作为天津地区经济活动的一部分,吸引了众多来往客商,同时吸收了大量的货币资本,促进了天津地区的经济增长与商业繁荣。
注释:
【1】《长芦盐务述略》参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津市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天津文史资料选辑》第26辑,天津人民出版社1984年。
【2】《长芦盐务述略》参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津市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天津文史资料选辑》第26辑,天津人民出版社1984年。
【3】(光绪)《顺天府志》卷58,经政志,盐法。
【4】《世宗宪皇帝实录》卷78,雍正七年二月甲午条。
【5】(嘉庆)《长芦盐法志》附编,援证2,历代律令。
【6】《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4,乾隆元年三月上壬寅条。
【7】(民国)《天津县新志》卷18,吏政4。
【8】《世宗宪皇帝实录》卷9,雍正元年七月庚寅条。
【9】《仁宗睿皇帝实录》卷249,嘉庆十六年十月己未条。
【10】《仁宗睿皇帝实录》卷311,嘉庆二十年十月壬戌条。
【11】(乾隆)《天津府志》卷4,形胜疆域志,形胜。
【12】顾炎武:《肇域志》卷10。
【13】《明孝宗实录》卷162,弘治十三年五月丁卯条。
【14】《明太宗实录》卷109,永乐八年十月乙未条。
【15】《明太宗实录》卷109,永乐八年十月乙未条。
【16】《明太宗实录》卷109,永乐八年十月乙未条。
【17】《明孝宗实录》卷162,弘治十三年五月丁卯条。
【18】《明孝宗实录》卷162,弘治十三年五月丁卯条。
【19】《明孝宗实录》卷162,弘治十三年五月丁卯条。
【20】《明宪宗实录》卷260,成化二十一年春正月己丑条。
【21】陈子龙:《明经世文编》卷85,《题为钦奉事》。
【22】《明武宗实录》卷141,正德十一年冬十月甲戌条。
【23】《明武宗实录》卷143,正德十一年十一月己丑条。
【24】《明英宗实录》卷160,正统十二年十一月乙卯条。
【25】范钦:《嘉靖事例》。
【26】(雍正)《畿辅通志》卷36,盐政。
【27】《明宪宗实录》卷166,成化十三年五月庚午条。
【28】《明宪宗实录》卷246,成化十九年十一月辛亥条。
【29】《明孝宗实录》卷162,弘治十三年五月丁卯条。
【30】《明英宗实录》卷207,景泰二年八月己巳条。
【31】《明孝宗实录》卷162,弘治十三年五月丁卯条。
【32】《明宪宗实录》卷246,成化十九年十一月辛亥条。
【33】《明孝宗实录》卷98,弘治八年三月丙戌条。
【34】《明经世文编》卷124,《乞取回刘允及停止张玉不差题本》。
【35】《明经世文编》卷124,《乞取回刘允及停止张玉不差题本》。
【36】《明武宗实录》卷51,正德四年六月丙子条。
【37】张泰交:《受祜堂集》卷4,视鹾,申律文牌,《饰座船私盐示》。
【38】《明宣宗实录》卷67,宣德五年六月癸未条。
【39】《明英宗实录》卷237,景泰五年春正月壬申条。
【40】《宣宗成皇帝实录》卷21,道光元年七月甲子条。
【41】汪砢玉:《古今鹾略》卷6,利弊。
【42】《明英宗实录》卷160,正统十二年十一月乙卯条。
【43】汪砢玉:《古今鹾略》卷6,利弊。
【44】汪砢玉:《古今鹾略》卷6,利弊。
【45】《明神宗实录》卷520,万历四十二年五月癸丑条。
【46】《仁宗睿皇帝实录》卷260,嘉庆十七年八月辛酉条。
【47】陶澍:《陶文毅公全集》卷15,奏疏,盐法,《陈奏回空粗船未便任带芦盐折子》。
【48】《明孝宗实录》卷177,弘治十四年闰七月癸卯条。
【49】《明熹宗实录》卷41,天启三年十一月戊辰条。
【50】陈仁锡:《无梦园初集》劳集2,两淮盐政。
【51】毕自严:《度支奏议》山东司卷2,《题覆户科黄承昊条陈两淮盐法疏》。
【52】《仁宗睿皇帝实录》卷249,嘉庆十六年十月己未条;《仁宗睿皇帝实录》卷252,嘉庆十六年十二月丙寅条。
【53】《宣宗成皇帝实录》卷69,道光四年六月乙未条。
【54】陶澍:《陶文毅公全集》卷15,奏疏,盐法,《陈奏回空粗船未便任带芦盐折子》。
【55】《宣宗成皇帝实录》卷187,道光十一年四月丁亥条。
【56】《宣宗成皇帝实录》卷188,道光十一年五月辛酉条。
【57】《宣宗成皇帝实录》卷187,道光十一年四月丁亥条。
【58】《仁宗睿皇帝实录》卷231,嘉庆十五年六月甲辰条。
【59】《宣宗成皇帝实录》卷190,道光十一年六月庚寅条。
【60】(雍正)《畿辅通志》卷36,盐政。
【61】《世宗宪皇帝实录》卷43,雍正四年四月甲子条。
【62】陶澍:《陶文毅公全集》卷15,奏疏,《再陈回空粮船未便任带芦盐折子》。
【63】陶澍:《陶文毅公全集》卷15,奏疏,《再陈回空粮船未便任带芦盐折子》。
【64】陶澍:《陶文毅公全集》卷15,奏疏,《陈奏回空粗船未便任带芦盐折子》。
【65】陶澍:《陶文毅公全集》卷15,奏疏,《再陈回空粮船未便任带芦盐折子》。
【66】陶澍:《陶文毅公全集》卷15,奏疏,《再陈粮私最为淮纲之害现在缉私紧要附片》。
【67】陶澍:《陶文毅公全集》卷15,奏疏,《再陈粮私最为淮纲之害现在缉私紧要附片》。
【68】陶澍:《陶文毅公全集》卷15,奏疏,《再陈回空粮船未便任带芦盐折子》。
【69】陶澍:《陶文毅公全集》卷15,奏疏,《陈奏回空粗船未便任带芦盐折子》。
【70】陶澍:《陶文毅公全集》卷15,奏疏,《陈奏回空粗船未便任带芦盐折子》。
【71】查嗣瑮:《査浦诗抄》卷11,《私盐》。
【72】(雍正)《畿辅通志》卷36,盐政。
【73】《宣宗成皇帝实录》卷275,道光十五年十二月己巳条。
【74】查嗣瑮:《査浦诗抄》卷11,《私盐》。
【75】《宣宗成皇帝实录》卷275,道光十五年十二月己巳条。
【76】《宣宗成皇帝实录》卷275,道光十五年十二月己巳条。
【77】《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4,乾隆元年三月乙巳条。
【78】《宣宗成皇帝实录》卷275,道光十五年十二月己巳条。
【79】查嗣瑮:《査浦诗抄》卷11,《私盐》。
【80】《宣宗成皇帝实录》卷275,道光十五年十二月己巳条。
【81】余缙:《大观堂文集》卷2,《严禁私盐疏》。
【82】《宣宗成皇帝实录》卷275,道光十五年十二月己巳条。
【83】《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47,乾隆六年七月丁亥条。
【84】《世宗宪皇帝实录》卷16,雍正二年二月丙午条。
【85】张泰交:《受祜堂集》卷4,视鹾,《申律文牌》。
【86】(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26,舆地八,风俗、物产,静海县。
【87】《明英宗实录》卷126,正统十年二月庚戌条。
【88】(民国)《天津县新志》卷21,人物一。
【89】(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26,舆地八,风俗、物产,静海县。
【90】(民国)《天津县新志》卷18,吏政二。
【91】张泰交:《受祜堂集》卷4,视鹾,《申律文牌》。
【92】毕自严:《度支奏议》山东司卷2,《题覆户科黄承昊条陈两淮盐法疏》。
【93】《万历疏钞》卷27,钱盐类,《循职掌酌时宜敷陈盐政利弊以禆国计疏》。
【94】(光绪)《宁河县志》卷5,赋役。
【95】陈子龙:《明经世文编》卷360,《答王总制论屯盐书》。
【96】王守基:《长芦盐务议略》。
【97】张泰交:《受祜堂集》卷4,视鹾,《申律文牌》。
【98】(同治)《续天津县志》卷19,艺文四。
【99】(光绪)《宁河县志》卷5,赋役,场灶。
【100】《明武宗实录》卷21,正德二年正月辛卯条;(光绪)《宁河县志》卷5,赋役,场灶。
【101】(嘉庆)《长芦盐法志》附编,援证7,历代奏疏。
【102】《明神宗实录》卷358,万历二十九年四月戊寅条。
【103】(雍正)《畿辅通志》卷36,盐政。
【104】(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
【105】(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
【106】(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
【107】(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
【108】(嘉庆)《长芦盐法志》附编,援证2,历代律令。
【109】(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
【110】《明英宗实录》卷15,正统元年三月戊子条。
【111】《明英宗实录》卷25,正统元年十二月丙子条。
【112】(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
【113】(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
【114】州县拿获私盐例交商变价,但因例内准其减价售卖,故而出现州县官不将私盐交商,而由任胥役领卖侵渔的情况。至乾隆三十四年,经长芦盐政高诚奏请,方令嗣后拿获私盐,概照本地官盐价值,交商变价入官。(参见《高宗纯皇帝实录》卷838,乾隆三十四年七月乙未条)
【115】(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
【116】(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
【117】(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
【118】《明英宗实录》卷142,正统十一年六月辛丑条。
【119】(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
【120】(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
【121】(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
【122】(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
【123】(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
【124】(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
【125】(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
【126】(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
【127】(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
【128】(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
【129】(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
【130】(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世宗宪皇帝实录》卷48,雍正四年九月丁未条。
【131】(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
【132】(嘉庆)《长芦盐法志》附编,援证2,历代律令。
【133】左树珍:《中国盐政史》卷4。
【134】乾隆二十八年,天津镇报部,派拨务关营额外外委一员,守兵五名,宝坻营存城守兵五名,驻新河,巡缉南海滩盐,归北塘汛额兵内(参见〈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
【135】左树珍:《中国盐政史》卷4。
【136】《万历疏钞》卷27,钱盐类,《循职掌酌时宜敷陈盐政利毙以禆国计疏》。
【137】《万历疏钞》卷27,钱盐类,《循职掌酌时宜敷陈盐政利毙以禆国计疏》。
【138】《万历疏钞》卷27,钱盐类,《循职掌酌时宜敷陈盐政利毙以禆国计疏》。
【139】《明神宗实录》卷358,万历二十九年四月戊寅条。
【140】王守基:《长芦盐务议略》。
【141】王守基:《长芦盐务议略》。
【142】(雍正)《畿辅通志》卷36,盐政。
【143】(雍正)《畿辅通志》卷36,盐政;周庆云:《盐法通志》卷88,缉私四,关隘一。
【144】(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
【145】《崇祯长编》卷2,天启七年九月戊子条。
【146】福趾:《户部漕运全书》卷83,通漕禁令。
【147】《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43,户部。
【148】《天津政俗沿革记》卷8,盐业,巡缉;(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
【149】福趾:《户部漕运全书》卷83,通漕禁令。
【150】《宣宗成皇帝实录》卷188,道光十一年五月己未条。道光十三年八月,自天津至山东于家堡等处分布漕属备弁共十八员,且随带跟役(参见《宣宗成皇帝实录》卷242,道光十三年八月庚申条)。
【151】陶澍:《陶文毅公全集》卷15,奏疏,《陈奏回空粗船未便任带芦盐折子》。
【152】(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乾隆四十七年二月,议裁各省巡盐官兵之盐规银,而外委兵丁之盐规照旧支给。因而规定:“各省不得仍前派委候补千总及额外外委等弁,应令均责成专汛员弁经管”(参见《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170,乾隆四十七年十二月戊辰条)。
【153】《天津政俗沿革记》卷8,盐业,巡缉。
【154】(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
【155】《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46,户部,盐法下。
【156】(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
【157】《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170,乾隆四十七年十二月戊辰条。
【158】《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195,乾隆四十八年十二月丁丑条;(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天津政俗沿革记》卷8,盐业,巡缉。
【159】(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
【160】《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46,户部,盐法下;(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天津政俗沿革记》卷8,盐业,巡缉。
【161】《高宗纯皇帝实录》卷200,乾隆八年九月甲午条;(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
【162】《宣宗成皇帝实录》卷302,道光十七年十月己巳条。
【163】张泰交:《受祜堂集》卷4,视鹾,《禁灶私牌》。
【164】张泰交:《受祜堂集》卷4,视鹾,《禁灶私牌》。
【165】张泰交:《受祜堂集》卷4,视鹾,《禁灶私牌》。
【166】张泰交:《受祜堂集》卷4,视鹾,《申律文牌》。
【167】《仁宗睿皇帝实录》卷341,嘉庆二十三年四月壬申条。
【168】张泰交:《受祜堂集》卷4,视鹾,《申律文牌》。
【169】张泰交:《受祜堂集》卷4,视鹾,《拿窝犯牌》。
【170】《仁宗睿皇帝实录》卷341,嘉庆二十三年四月壬申条。
【171】毕自严:《度支奏议》山东司卷5,《覆长芦盐院张学周条议盐法疏》。
【172】毕自严:《度支奏议》山东司卷5,《覆长芦盐院张学周条议盐法疏》。
【173】左树珍:《中国盐政史》卷4。
【174】《明宪宗实录》卷89,成化七年三月乙酉条。
【175】《仁宗睿皇帝实录》卷231,嘉庆十五年六月甲辰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