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2>第三节 盐业与慈善事业的兴旺
通过方志资料可以很容易发现,在天津市区的慈善事业中,盐业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无论是慈善机构的创设与运转,还是临时性救济,多依赖于盐官、盐商及盐业资金的支持。故时人有诗颂称:“津门好,善事出芦纲。千领共捐施袄厂,百间新建育婴堂,丸药舍端阳”【168】。
一、常设慈善机构
(一)育婴堂
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天津遭遇水灾,百姓流离载道,“婴孩之弃而弗养者愈多”【169】。芦商周自邠目睹此景后“恻然”【170】,遂出资建屋,雇觅乳妇,收哺婴儿。后因所费甚巨,其家资渐不能支。时长芦运司运使嵇承志与其为寅好,将其事报于长芦巡盐御史征瑞。经征瑞奏准后,于天津东门外建立育婴堂。其共有屋一百零二间,“中为大堂,两厢为官厅、斋舍,前为米房、为衣被房、为制药房,东偏为庖厨、为仆舍”【171】。并由嵇承志详定章程,创立条规。凡工食薪米,更换单、棉衣,天棚,煤炭诸费,及月给医士之薪水,均有定数。所有岁需经费,均于众商捐交参课项内视收养多寡酌量拨给,自五千两至七千两为止,如本年收养尚少,即以余银修理堂屋。
嘉庆九年(1804年)二月,育婴堂之婴儿、乳妇已多达三百余人,但因管理的滞后,时有婴儿因照顾不周而夭折。于是仿照京师育婴堂与广育堂之例,增设内堂女司事二三人,由心思细密、富有爱心、热衷于慈善事业的绅士女眷充当,月给薪水,令其朝夕约束乳妇,体恤婴儿。内堂门昼夜封锁,以防闲人进入,并于其旁设立传筒,作为传递零星物品之用。如乳妇出入,必有号签、照票。外堂设立外司事,管理经费、档册。长芦运司运使仍委监堂官一员、总商数人,轮流分班检查,以收实效【172】。
(二)救火会
清前期,由于天津“人烟稠密,往往不戒于火”【173】,故“多火灾”【174】。康熙初,芦商武中岳之子武廷豫(字建侯)出资购买器具,创立“同善救火会”,“阖邑赖之”【175】。雍正间,长芦巡盐御史莽鹄立捐置救火器具。在其示范下,津邑士民接踵而兴,续立救火会至四十余处。
天津各处救火会的设备、管理制度、救火方法、资金支持等均相似。其救火器具有水龙、备水机、水桶等。其会规“皆极慎密而精严”【176】,如要求水龙“不许对面激水”;“不许前后拥塞,致碍水道”等【177】。若遇火灾,鸣锣递传,救火者顷刻奔集灾所,挹水救护,惟恐后时,必尽扑灭乃止,火熄亦以锣为令,按道里分宾主,次序秩然。每岁或春或秋,各局首善摆设酒席,邀请捐资之绅士、铺户与救火之伍善,以示酬谢。各会添制号衣、器具、蜡烛、灯笼等件,用项甚巨,除长芦众商每年捐助会资外,长芦运库亦每岁助银一千余两。天津救火会“行之久而不懈,一方所最赖为善举者”【178】。
(三)其他
义冢。乾隆五十年【179】,长芦运司运使张栋、经历钱荫南,以及幕宾、属官于天津城西门外捐置土地一百二十亩,凡遇贫民之亲属过世而无力安葬,及倒毙无主认领,悉为之收埋。冢旁建屋三间,贮存掩埋之具,并派专人打理。先是,有邑人李氏捐地数十亩,以埋葬倒毙无主之尸,名为“掩骨会”。其地与义冢相毗连,但其花销来自募捐,常常面临供费不给的境地。此时,遂将两处合并,每年于长芦运司商捐公项内动支银一百六十八两,供募夫工食、灯火及施舍席片,日常修理、纳粮等费【180】。
与义冢功用相类似的还有邑民李廷秀等创办于康熙年间的“施棺会”,其倡行数十年,亦常受到经费问题的困扰。乾隆间,经理其事者呈请长芦运司运使卢见曾,请求资金援助,遂酌定每年助银二十四两。然其后终渐废。后有史姓邑民,重立于白衣寺内,邑人王德荣等复请于运使,定岁给银二百四十两,从商捐公费内给发【181】。
施粥厂。乾隆五十七年,山东、河南岁歉,两省贫民奔往奉天。时有夫妇二人携子女经过天津,因又饿又累,妇人与子女落队,且无法继续前行,大哭良久后,均沉河自尽,及夫返回找寻,闻之亦自沉。周自邠、朱光觐等听闻慨叹,认为此惨案始于饥饿,遂筹备、设立粥厂【182】。此外,周、朱二人等又设立“饽饽会”,以蜀秫蒸作饽饽,遇风雪,与会者分赴各处,遇贫人、乞丐,每人给发二枚,遇病人、产妇,加给钱文【183】。
留养局。天津县设留养局六所,分别位于城内、西门外柴厂、葛沽、西沽、县西关与杨柳青,各局规模不一,用以收养鳏寡孤独废疾者及流散贫民。其原始资金一千零五十两,由知县陈宏模等捐输。乾隆二十年,将之作为本金借发给商人,月取利息一分五厘,岁收一百八十九两。此外,又有长芦盐商每年捐银二百两【184】。宁河县留养局之经费来源于此相似,先由知县等捐银,交发盐商,月取利息,只是利率较高,为三分【185】。
至清后期,盐官与盐商谋划、注资创建的慈善机构还有“延生社”、“育黎堂”等,不一一赘述。
可见,由于慈善机构的正常运转需要源源不断的资金支持,故单凭个人力量难以支撑,天津多数私人慈善机构最终或是破产,或是转而依靠长芦运司及盐商的支持。至清中后期,随着盐商的衰落,天津的慈善机构也开始面临困境。如延生社即因“需馍者数已倍增,施财者数反顿减”【186】,虽欲照旧章施以救济,但无如所入不敷,只好张榜劝捐。
二、临时性救济
与常设慈善机构相比,临时性救济无论是在救济时间、救济方式还是救济人群上,均具有相对灵活性。
天津施行临时性救济者以盐商为主体。如康熙四年(1665年)夏,天津水患,“民庐漂没”【187】,查日乾禀请有司设粥厂以赈济,并首倡捐资;十三年,津邑复被水,査日乾偕里中尚义者捐谷若干石,“所救更多”【188】;五十年,岁饥,安尚义设粥厂于南门外,煮粥供饥饿者食,“继十余年不替,全活无算”【189】;乾隆八、九两年,芦商牛兆泰为穷民捐施衣食,共费银三千四百四十五两【190】。又如武廷豫,每岁腊月及严冬雪夜,必率仆携钱遍历闾巷,散给冻馁者,并不使之知其姓名【191】;再如侯天顺,其视天津城北门外有一废庵,便出资改建,夏则于其处设饮,冬则施粥、棉衣,遇病者给药、死者给槥,见有路遗枯骸必代为埋葬【192】。
盐官在临时性救济方面扮演着捐助者与劝捐者两种角色。前者如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八月,天津遭受水灾,长芦巡盐御史征瑞捐资修造水车,以“戽水归河”【193】,排除积水;后者如雍正三年(1725年)六七月间,天津阴雨不止,诸水合并横流,四野村田尽被淹溺,从而造成米价腾贵,柴薪无处寻觅。巡盐御史莽鹄立遂劝谕众商捐资买米数千石,委分司官吏兼管煮赈,以救饥民【194】。又乾隆八年十二月,巡盐御史伊拉齐等视贫民“祁寒可悯”【195】,于是劝绅士商民等公捐棉。还有如道光十五年(1835年)十二月,因天津粮价增昂,百姓乏食,巡盐御史钟灵督同运司、道、府劝谕绅商捐银三万二千两,散给贫民,以作为腊、正两月之口粮【196】。
此外,遇突发事件,部分富裕灶户也会慷慨解囊,对困窘乡邻进行救济。如雍正三年,天津水患,“漂没庐舍”,民食无源,丰财场灶户魏君舜视村中数十户咸欲外徙,遂散给粮食慰留之【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