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管理学界的合法性理论的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相关的研究成果也不多,但是从以下研究中可以看出学者们对合法性理论的饱满热忱和美好愿景。田志龙、高海涛(2005)尝试将合法性理论应用于中国企业的战略研究中,对中国民营企业管理自身经营合法性的策略进行了调查研究,识别出9种管理合法性的策略。李玉刚、杜俊(2007)认为在中国限制性行业中,企业战略行为的变化主要受制于其所在的制度环境,企业在制度框架下所具备的合法性高低决定了其战略行为的变化情况。他们采用离散事件历史分析方法,对我国20多家汽车企业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之间的轿车合资行为进行了考察,发现企业的声望和能力是汽车企业取得合法性的两个重要因素。研究发现,限制性行业中影响企业合法性的因素与其他行业有所不同,而合法性高的汽车企业成为行业中战略行为改变的先行者。
曾楚宏、朱仁宏和李孔岳(2008)以综述形式对战略视角的合法性研究做了较为深入的总结。胡艳曦、曾楚宏(2008)在此基础上讨论了商业模式创新中的合法性问题,提出企业可以通过展示新的商业内涵、慈善捐款和结盟等形式来主动获取合法性。张玉利教授领衔的南开大学创业管理研究中心高度重视合法性理论,并将其运用到新企业生成及成长机制的创业研究中。如张玉利、杜国臣(2007)提出了创业的合法性悖论,着重讨论了以合法性为代表的制度因素对于新经济活动和新组织的生存和成长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以及在特定的制度安排和制度压力下,创新或创业活动的制度选择和反应机制。杜运周、任兵和尹珏林(2008)基于合法性理论的视角,在分析新企业创新网络资源整合的社会关系和动态特征以及传统结构洞等理论解释局限性基础上,从合法化战略视角提出了团队创业企业创新网络资源整合的途径。尹珏林、任兵(2009)通过详尽的案例研究,深入研究了中国直销行业形成组织场域并建立合法性的过程,比较了制度创业者在这个过程中采取的策略和发挥的作用,揭示了转型经济背景下的独特情境因素对场域形成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杜运周、张玉利(2009)基于合法性理论视角,确立了高管创业企业合法化成长过程模型,并通过对蒙牛和港湾的案例分析验证了克服同行竞争障碍、维护行业利益、开发顾客认知合法性、传播创业故事和响应政府管制等的合法化水平差异是影响高管创业企业成败的重要合法性因素。
6.评介
组织合法性理论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概念体系和理论基础:从合法性问题产生的原因,到合法性问题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再到获取合法性的战略。合法性理论的研究对于企业战略理论、创业理论、制度理论等理论发展都产生了有力的启发和促进作用,特别是在研究创业中的新企业缺陷(liability of newness)上表现出了强大的理论解释力。然而,正如科学研究是没有止境一样,以下问题是合法性理论研究必须直面和解决的。
(1)从研究内容来看,合法性测量、合法化机制、合法化战略是研究的薄弱环节。首先,合法性概念的测量问题包括如何评价组织的合法化程度,尤其是如何科学测量规制合法性、规范合法性和认知合法性。以往也有研究虽尝试进行实证测量。例如Certo和Hodge(2007)以“顾客对组织产品的高度评价”、“供应商与组织进行合作的意图”、“雇员的组织荣誉感”、“竞争者对组织的尊重”这4个描述性评价来衡量组织合法化程度。Liet al.(2007)认为国外全资子公司在中国的合法性来源主要是跨国公司协会组织的合法性溢出和当地公众的认可,尝试通过定量方法来测量外资全资子公司的合法性程度,其中,利用协会中的组织数量来测量合法性溢出程度,用媒体对相关外资子公司的报道进行编码来测量公众认可。但是,这些合法性测量研究由于缺乏一般理论的指导,影响了研究成果的推广。
其次,合法化机制即组织如何获得和维持合法性问题的研究更为薄弱。随着制度创业理论(institutional entrepreneurship)的涌现,这个问题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最后,合法化战略是根据组织和环境在博弈中的主被动关系来划分的,尽管Suchman、Scott等学者提出了框架性的战略合法化途径,但通过实际研究加以验证的并不多。正如前文中提到的,多数研究是单独分析3种合法性(规制、规范、认知)中的一种或某一特定的合法化战略,缺乏对合法化战略框架的整体性研究。
(2)从研究层次而言,合法性研究主要聚焦于组织域和组织,个人层面上的研究寥寥无几。而中国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战略选择和组织行为在较大程度上体现为企业领导者的价值取向,企业行为是企业家行为的人格化体现。在中国转型经济的特殊制度情境下,以企业家为主体的合法性研究对于促进合法性理论的发展具有独特的本土化意义。
(3)从研究情境来看,基于在像中国这样的转型经济国家的情境嵌入性研究、尤其是情境特定性研究的还不多。转型经济较高不确定性的制度环境特点对组织的合法化环境和战略选择提出了不同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要求。国外的合法性研究都是基于成熟的制度情境,它对于合法化对组织绩效的影响及组织行为对合法化程度的影响具有预见性的作用。而我国转型经济所衍生的尚不完善和经常变化的制度环境特点既给企业的合法化战略行为增加了许多的不确定性,也同时给参与其中的合法化行动者们提供了更多的创业机会。
三、制度创业理论
Garudetal.(2007)指出,制度创业(institutional entrepreneurship)把行动者的主观能动性、利益和权力引入制度分析中,为观察制度变革和场域形成提供了创造性视角。所谓制度创业,是指制度创业者(个人或者组织)通过改变现有制度或者创造新制度,建立并推行组织获得公众认同所需的规则、价值观、信念、行为模式,从而创造、开发、利用盈利机会(DiMaggio,1988;Maguireetal,2004)。Maguire,Hardy和Lawrence(2004)认为制度创业是对特定的制度安排感兴趣并且能够配置资源以创造新制度或者改变现有制度的行动者的活动。概言之,制度创业是通过制度创新来创业。制度逻辑强调体现均衡、连续的秩序,创业逻辑强调表现不均衡的创新,两者都具动态性。制度创业实现了两者的辩证统一,为创业研究赋予了哲学内涵和深度拓展理论解释力的集体主义方法论指导。
尹珏林和任兵(2009)指出,当前的制度创业研究大多关注什么样的行动者成了制度创业者(Greenwoodetal,2002),制度创业涉及哪些关键要素(Maguireetal,2004),哪些因素影响了制度创业(Hargadon和Douglas,2001;Kostova和Roth,2002),但是很少有研究从纵向角度考察场域形成的不同阶段制度创业者的策略及其对于推动场域合法性演化的作用。
这从一个角度折射了制度创业研究的现状。根据制度创业是制度创业者通过制度创新来优化创业绩效的活动的过程性认识,下文将从制度创业者和制度创业行为这两个方面展开分析。
1.制度创业者
(1)制度创业者的界定
DiMaggio(1988)指出制度的创造和变迁来自于拥有丰富资源的组织行动者,他们可以看到制度变动中的潜在的利益价值,脱离现有的制度安排,从而创造或改变制度。Greenwood和Suddaby(2006)将制度创业者定义为:那些能预见新制度所能创造的巨大利益的组织化行动者,他们是利益导向的,明确了解并且精于计算制度创新所能带来的利益。Childetal(2007)认为制度创业者是在一个场域的形成过程中,主动带头制定规则并促进制度场域涌现的行动者。Jain和George(2007)主张制度创业者是积极转移资源用于创造新的制度逻辑或是转化现有逻辑或框架的行动者。
在Greenwoodetal.(2002)看来,制度创业者包括管制机构(如政府)、专业协会(如行业协会、企业联合会、非政府组织)、企业尤其是拥有资源或权力的企业。总体而言,制度创业者是制度创新活动的组织者。
有的些学者还区分了核心制度创业者和外围制度创业者,认为只有拥有丰富资源的核心行动者才能被称为制度创业者。首先,他们对制度环境的理解往往超越现实,可以脱离现有的框架来思考制度问题;其次,他们的行为更多的暴露在道德规范进程中,公众对其行为很难有一致赞同的评价(DiMaggio和Powell,1983);再次,他们的制度行为往往与技术问题相关,并且可以从制度行为的保证中获取技术开发汲取利润。并且,一些经验研究也发现,单独的制度创业者往往很难拥有足够资源用于制度的改变或创新,所以为保证制度创业的顺利进行,制度创业者必须获取其他参与者的支持。这就要求制度创业者具有高超的社会技巧和分配制度创业利润的能力,同时也要求其采取的战略兼具政治约束力和文化感染力(Leca和Naccache,2006)。
(2)制度创业者的技能
Fligstein(1997、2001)指出,制度创业者必须具备社会技能,即通过为行动者提供共同的信念、身份来鼓励合作,形成集体行动。他还具体罗列了对制度行动者非常适用的具体战术(社会技能):指导授权、设定行动计划、明智地理解组织、整合集体行动、经纪人、留有余地、协调意见和利益、掌控组织、创建网络、通过确立美好前景等来鼓舞士气等。尤其强调这些内容。第一,拥有直接告知的权力,使场域成员处于其控制之中。第二,具备“讲故事”的能力,通过塑造故事使场域成员产生兴趣和认同。第三,构建沟通网络,激发场域成员的集体意识。第四,从场域公共利益出发来处理事务。第五,具备发现与利用场域机会的独特能力。同时他又认为,制度创业者对特殊技能和战略的使用,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形成组织场域及其场域的稳固性和是否处于危机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