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巧理论”主张,文学是一种以语言为材料的技艺。由于“技巧理论”与“表现理论”都属于艺术过程的第二阶段,所以二者之间常有混淆或者常常相伴而出现。刘若愚指出,“技巧理论”认为写作过程不是思想情感的自然表现过程,而是语言或格律的精心构成过程。但是,在文学作品中,情感的表现必须依赖语言;而语言构成的目的又在于表现情感。所以,这两种理论既然难以区分,也许就没有截然分开的必要。
例如,刘若愚所引录的高启的诗论:“诗之要有三,曰格、曰意、曰趣而已。格以辨其体,意以达其情,趣以臻其妙。”(《独庵集序》)这里所说的“格”主要指文学体裁格式,所说的“意”主要指思想内容情感,所说的“趣”指艺术审美特性,三者在作品中是有机统一的整体。如果我们把“格以辨其体”认为是“技巧理论”,把后二者认为是“表现理论”,显然并不合适。所以刘若愚也承认,高启的诗论“并非纯粹是技巧理论,而是含有部分的表现理论”。
又如,刘若愚所引清人姚鼐的《古文辞类纂·序》:“凡文之体类十三,而所以为文者八,曰神、理、气、味、格、律、声、色。神理气味者,文之精也;格律声色者,文之粗也。然苟舍其粗,则精者亦胡以寓焉。学者之于古文,必始而遇其粗,中而遇其精,终则御其精而遗其粗者。”其中的“神理气味”可称为表现的内在本质,属于“表现理论”;而“格律声色”可称为表现的形式技巧,属于“技巧理论”。作家必须通过形式技巧才能接触到内在本质,而深入内在本质的过程,也就是一个“得意忘言”的过程。所以,刘若愚所分列的“表现理论”和“技巧理论”其实是一个理论的两个侧面,合则双美,分则两伤。黄庆萱也主张:“把技巧理论并入表现理论,成为‘文能逮意’一体的两面。技巧侧重‘文’的一面,表现侧重‘意’的一面,精确而生动地表现心意,方构成文学上表现理论的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