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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刘师培讲国学——经学教科书(8)

昔江都黄春谷先生之言字学也,谓字义皆起于右旁之声,任举一字,闻其声即可知其义,凡同声之字,但举右旁之声,不必举左旁之迹,皆可通用。又谓明乎声音通用之例,则凡同音之字多可通用。推黄先生之旨,盖以右旁之声为纲,而以左旁之形为目。厥后归安姚氏作《说文声系》、长洲朱氏作《说文通训定声》,皆用此例。然造字之源,言之颇略。案《易经》有言“书不尽言,言不尽意”。意即字义,言即字音,书即字形。惟有字义,乃有字音;惟有字音,乃有字形。许君作《说文解字》,以左旁之形为主,乃就物之质体区别也。(如从草之字,皆草类也。从木之字,皆木类也。)然上占人民未具分辨事物之能,故观察事物以义象区别,不以质体区分。然字音原于字义,既为此声,即为此义。凡彼字右旁之声,同于此字右旁之声者,其义象亦必相同。且右旁为声之字,半属静词、动词,而名词特鲜,以是知上古造字,以一义一象为纲,而区别义象之字,皆属静词、动词。凡此字义象,同于彼字义象者,在古代亦只为一字。后圣继作,乃益以左旁之形以示区别,而名词以成,此古人抽象之能也。吾观焦理堂先生《易话》语《易经》假借之例最详,而先生复作《易通释》,谓古者命名辨物,近其声即同其义。如豹、礿为同声,与虎连类而言,则借礿为豹;与祭连类而言,则借豹为礿。羊、祥为同声,《兑》有吉义,则借羊为祥;《大壮》失道不吉,则借祥为羊。借狗为拘,以拘、狗皆句声。借硕为鼫,以硕、鼫皆石声。借蚌为邦,蚌、邦皆丰声也。借鲋为附,鲋、附皆付声也。反复辨论,得义数十条。(如言蔑与灭同,获与穫同,蕃与藩同,祗与羝同,弟与娣、梯、涕三字同,轮与纶同,宠与龙同,角与桷同,倾与仇、九同,宫与躬同,茀与拂同,攻与工同,巳与祀同,颡与桑同,幹与泣同,斡与翰同,连与烂、兰、莲三字同,晖与挥同,形与刑同,无不以声义之通为字形之借。)而西人拉克伯里著《支那太古文明论》,以《易》卦为古文,于一字之中,包含众多之义。又解释《离》卦之文,谓古文“離”字作“离”,“初九”言“履错然,敬之”,履即缡字,错即字,然即字,敬之即瞝之。“六二”言“黄離”,黄離即字。“九三”言“日昃之离,则大耄之嗟”,嗟即字。“九四”言“突如,焚如”,焚即字。“六五”言“出涕沱若”,涕沱即漓字。“上九”言“王用出征,有嘉折首,获匪具丑”,出征即离字,有嘉即字,获即字,匪即篱字,具即篱字,以证《周易》为古文之字典。(以孔子读《周易》韦编三绝,即系翻阅字典之故也。)其说与焦氏合。盖离字本系动词,而缡、等字则皆名词,此由静词、动词借为名词之确证。试用拉克伯里氏之例,解《坤》、《屯》二卦,《坤》卦古文本作“申”字,初爻言“履霜”,即解释“神”字也。(《郑注》读履为礼,即祀霜神也,此其证。)二爻言“直方,大不习,无不利”,即解释“陈”字也。(陈字本从申字,申训为重,陈字亦有重义。)三爻言“从王事”,即解释“伸”字也。(从王事则身见用,故为伸字。)四爻言“括囊”,即解释“呻”字也。(呻训为吟诵,从口申声,而括囊亦指口言。)五爻言“黄裳元吉”,即解释“绅”字也。(绅以束裳)六爻言“龙战于野”,即解释“雷”字也。(阴阳相斗则成雷电,电字亦从申。)是神、陈等字,皆由申字引伸。“屯”字训“难”,亦非名词。初爻言“盘桓”,二爻言“迍如邅如”,即解释“迍”字、“钝”字也。(有迟延不进之义)二爻言“即鹿无虞,惟入于林中”,即解释“杶”字也。(杶为成林之木)四爻言“乘马班如”,即解释“纯”字也。(班为杂文,通作斑,纯为不杂之文。)五爻“屯其膏”,即解释“肫”字也。六爻言“泣血涟洳”,即解释“顿”字也。(顿首泣血,皆为凶礼。)是迍、纯等字,皆由屯字引申。(又如《巽》卦初爻言“利武人之贞”,即解“選”字也。二爻言“用史巫”,即解字也。四爻言“田获三品”,即解“巽”字也。六爻言“丧其资斧”,即解字也。余卦可由此类推。大约《易经》六十四卦为文字之祖,上古之时,有月、阳、岁、冬之号,故乾字即乙字,坤字即申字,震字即辰字,睽字即癸字,是也。余皆静词、动词以外,则近取诸身,远取诸物,其例也。)即此例以推六十四卦,大约皆然。(因文繁,不具引。)且非特《易》为然也,即按之中国文字,亦无不然。

(第二十三节)论《易》学与数学之关系

《易经》为数学所从生。上古之时,数学未明,即以卦爻代数学之用。如卦有阳爻、阴爻,阳卦为奇,阴卦为偶。《易》爻之分阴阳,犹代数之分正数、负数也。

《易经》各卦之爻,非阳多于阴,即阴多于阳。或一阳五阴,或四阳三阴,即《系辞》所谓阳卦多阴,阴卦多阳也。是犹正数、负数两不相等也。故减一阳则增一阴,增一阴即减一阳,斯为定例。又阴爻可进为阳,阳爻亦可降为阴,是犹正数之变为负数,负数之变为正数也。若夫一卦之中,阴爻、阳爻相等,(均三阳三阴之卦)则其象必销。如《泰》、《否》、《未济》、《既济》是。是犹正等于负则销也。此理至精。

且《易经》之中有言加法者。

如“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一节,是又如“天数二十有五,地数三十,凡天地之数五十有五”,亦即加法之最浅者。

有言减法者。

如大衍之数,五居中央,一、六居北,五加一为六,六减一为五,是六与一同根也。二、七居南,五加二为七,七减五为二,是七与二同根也。三、八、四、九,其理亦然。

有言乘除各法者。

如《说卦》言“叁天两地而倚数”,凡数学以一乘一,以一除一,皆不可变,故必起于叁两。叁两者,乘除各法之所生也。

且大衍之数,为勾股、开方、径七之法所从生。

《周髀算经》云:“勾广三股修四弦直五。”案:勾三其积九,股四其积十六,弦五其积二十五,合之则为五十,故大衍函勾股三面积。开方之法,以七数计之,七七四十九,即大衍四十有九之数。

径七之法,圆者径一而围三,以径一围三而计径七之圆数,则圆周二十一。方者径一而围四,以径一围四而计径七之方数,则方周二十八,合二十一与二十八,共为四十九,此亦大衍之数。(以上多本简氏说)

此皆数学出于《周易》之证。又《周易》一书,参互错综,近于算学之比例。以此知《周易》之义,实与数学相通矣。

焦循曰:“《易经》卦画之所之,其比例、齐同,有似九数。其辞则指其所之,亦如勾股割圆用甲、乙、丙、丁、子、丑等字,指其变动之迹。吉、凶、利、害,视乎爻之所之,泥乎辞以求之,不啻泥甲、乙、丙、丁、子、丑之义索算数也。”其说最精详。见前课。

(第二十四节)论《易》学与科学之关系

《易经》一书,于阐明物理,其大旨有二:一曰有裨于化学,二曰有裨于博物。试析之于下:

有裨于化学者。以地、气、水、火为四行,即化学所谓原素。昔印度以地、风、水、火为“四大”,希腊以地、气、水、火为“四行”,中国上古之教,亦四行而非五行。伏羲作《易》,首重八卦,故八卦之中,有正位之卦,有孳生之卦。《乾》、《坤》、《离》、《坎》,卦之列于本位者也;《震》、《巽》、《兑》、《艮》,卦之出于孳生者也。山传于地,泽附于水,雷生于火。(雷与电本一物,雷为电之声,电为雷之形,故《离》为火,又为电。)若天之与风,又皆空气所积者也。(《庄子》言“大块噫气,其名曰风”,而西人亦以为天即蒙气。)由是言之,则八卦出于四行,有明征矣。《易·系辞》言“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四象殆即四行与。(旧注以四象为四时,恐不足据。)及轩辕御宇创为五行,于四行之中屏气弗列。(观《周易》一书,言变动不居,周流六虚;言天地缊,万物化醇。曰一阴一阳之谓道,阴阳即气之代表也。至《周易》之学不明,而气之用废,故格致之学因以不明。)以金之可以耀武也,于是乎贵金;以木之可以备物也,于是乎贵木。由是五行之名成,四行之名灭,而《周易》之学,亦失其传矣。

有裨于博物者。盖于众物之繁,悉该以阴阳二大类以立其纲。《系辞》曰:乾阳物,坤阴物。又曰:本乎天者亲上,本乎地者亲下。盖以众物之繁,悉该以阴阳二类。凡阳爻所言之物,皆阳物也,本乎天者也。阴爻所言之物,皆阴物也,本乎地者也。汉儒析之最详。又《易经》格物学,多见于子夏之言,盖古《易》相传之义也。(《家语·执辔章》子夏问孔子曰:“商闻《易》云生人及万物鸟兽昆虫各有奇偶,气分不同,而凡人莫知其情。惟道德者,能原其本焉。天一,地二,人三,三三如九,九九八十一。一主日,日数十,故人十月而生。其余各从其类矣。鸟鱼生阴而属阳,故皆卵生。鱼游于水,鸟游于云,故立冬则燕雀入海化为蛤。蚕食而不饮,蝉饮而不食,蜉蝣不饮不食,万物之所以不同。介鳞夏食而冬蛰,龁吞者八窍而卵生。龃龇者,九窍而胎生。四足者,无羽翼。戴角者,无上齿。无角无前齿者膏,有角无齿者脂。昼生者类父,夜生者似母。是以至阴主牝,至阳主牡。敢问其然乎?”孔子日:“然,吾昔闻诸老聃亦如汝之言。”又子夏曰:“坚土之人刚,弱土之人柔,墟土之人大,沙土之人细,息土之人美,托土之人丑。食水者善游而耐寒,食土者无心而不息,食木者多力而不怡,食草者善走而愚,食桑者善有绪而蛾,食肉者勇毅而悍,食气者神明而寿,食谷者智慧而巧,不食者不死而神。”盖《易经》多格物之学,子夏所言,其乃一端也。)

要而论之,《周易》之言科学,非仅裨研究学术之用也。盖即以科学为实业之基因,以备物利用,故《系辞》言“以制器者尚其象”,又言“立成器以为天下利”,此皆研究科学之功也。则《周易》一书,非仅蹈空之学矣。

(第二十五节)论《易》学与史学之关系

章学诚以《易》为周公旧典,实则《周易》一书,有裨考史。其用有四:

一曰周代之政,多记于《易经》,故《易经》可以考周代之制度。封建之制,见于《震》,(《彖》云:“震惊百里。”郑注云:“雷发声闻于百里,古诸侯之象。”)见于《晋》,(《彖》云:“晋,康侯用锡马蕃庶。”)又见于《屯》,(《屯》云:“利建侯。”)见于《豫》,(《彖》云:“利建侯。”)见于师。(《象》云:“先王以建万国。”)大夫食采之制,见于《讼》。(“九二”云:“其邑人三百户。”此即《周礼》以室数制都鄙之制,亦即大夫得世禄之制。)出师之制,见于《师》,(《师》云:“师出以律。”)见于《巽》,(六爻皆军礼,见张惠言说。)见于《离》。(“上九”:“王用出征。”)军赋之制,见于《萃》。(《萃》“初六”:“一握为爻。”郑注云:“读为夫三为屋之屋。”张惠言云:“此言军赋起徒役之法。”)刑制见于《离》,(“九四”:“突如,其来如,焚如,死如,弃如。”此盖言周法凡不孝之世子,当处以焚杀之刑及流宥之刑也。)见于鼎。(“九四”:“其刑剭。”郑云:“臣下旷官失君之美德,当刑之于屋中。”盖此即《周礼·司烜氏》所谓“邦若屋诛,则为明龟也”。)若九州五服之制,亦见于《系辞》“一君二民”节郑注。

二曰古代之事,多存于《易经》,故《易经》可以补古史之缺遗。

“高宗伐鬼方,三年乃克”,其事见于《既济》。(与《诗·殷武》篇互阅)箕子为纣所囚,“利艰贞以晦其明”,其事见于《明夷》。(与《尚书》互阅)成汤名帝乙,其名见于《归妹》。文王离殷独立,其事亦见于《既济》。(如东邻指封,西邻指文王,即文王受命独立之证。)

三曰古代之礼俗,多见于《易经》,故《易经》可以考宗法社会之状态。(周代盛行宗法制度,如《同人》一卦所言均是也。若宗法制度,详于《历史教科书》第一册、第二册。)

周制妾子为君,不得尊其母,此制见于《鼎》卦。(“九二”:“鼎有实,我仇有疾,不我能即。”)周制不娶同姓,虽百世而婚姻不通,其制见于《同人》。(“六二”曰:“同人于宗,吝。”)周制以长子主祭,遂以长子嗣位,其制见于《震》卦。(《序卦》曰:“主器者,莫若长子。”)周制长子虽卒,不立适孙,犹立妾子,不立长子之弟,其制见于《鼎》卦。(《鼎》“初六”曰:“得妾以其子,无咎。”张惠言以为不立适孙,立妾子之制。)周制王后无出道,其制见于《同人》。(《同人》“六二”,郑注云:“天子、诸侯、后夫人,无子不出。”)

四曰社会进化之秩序,事物发明之次第,多见于《易经》,故《易经》可以考古代社会之变迁。

一见于《系辞下》第二章,即“伏羲氏王天下”数节也。此言事物发明之次第,于农业、商业、工业、礼教、文字之起源,言之最晰。

一见于《序卦传》上篇,即“有天地然后万物生”一节也。此言社会进化之秩序,于野蛮进于文明之状态,言之最精。

此皆《易经》之有裨于史学者也。昔王阳明谓“六经皆史”,岂不然哉!

(第二十六节)论《易》学与政治学之关系

《易经》之论政治也,约有三端,均为古代圣贤之微言。试述之如下:

一曰内中国而外夷狄。

如虞翻注《未济》,以高宗为乾象,以鬼方为坤象,即以阳为中国,阴为夷狄。则《周易》一书,爻分阴阳,阳爻象中国,阴爻必象四夷。凡以阳爻加阴爻,皆指中国征夷狄言。如《谦》卦言“利用行师”、《离》卦言“王用出征”是。郑玄注《易》,亦以阴阳区夷夏,故以一君二民为中国,二君一民为夷狄也。又类族辨物见于《同人》,《孔疏》以“聚类”释之,此即类聚群分之义,故《系辞》又言“方以类聚,物以群分”也。则区别种族以《易经》一书为最详。

二曰进君子而退小人。

《易经》并称君子、小人者六,单称君子者十四,单称小人者三,盖以柔为小人,刚为君子;阳为君子,阴为小人。内君子而外小人,则为《泰》。内小人而外君子,则为《否》。盖以用君子则治,用小人则乱,君子与小人不两立,故君子、小人之道互相消长,《夬》卦云:“君子道长,小人道消也。”《否》卦云:“小人道长,君子道消。”此其证也。然进小人则为凶、为不利。如《剥》卦言“不利有攸往,小人长也”是也。故《师》卦又言“小人勿用,必乱邦”,且《周易》一书首斥小人,其扶阳抑阴,即进君子退小人之义。盖历代之亡国,莫不亡于小人。《易经》之垂戒深矣。约举数端,余可类求。

三曰损君主以益人民。

观《易经》损下益上,其象为《损》;损上益下,其象为《益》。此即有若所谓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也?故《益》卦又言“损上益下,民说无疆,自上下下,其道大光”也。又《兑》卦言“说以先民”,先民者,以民为先也。(焦循说。)《咸》卦云:“君子以虚受人。”受人者,通民情也。又《夬》言“施禄及下”,《谦》言“裒多益寡”,均与益下之义相符。故郑玄《易注》云:“人君之道以益下为德。”盖《履》言“辨上下”,此即卦位言之也。《益》卦所言,则就政治言之。又汉盖宽饶引《韩氏易》谓“五帝官天下,三王家天下”,官天下者,不以天下为私有也。此亦《易经》相传之大义,惜淹没失传。

此皆《易经》之大义也。《易经》之论政治,均就立国之本以立言。则《易经》兼为道政事之书矣。

(第二十七节)论《易》学与社会学之关系

《周易》为社会学之祖。社会学者,必搜集人世之现象,发见人群之秩序,以求事物之总归。美人葛通哥斯有言,社会所始,在同类意识俶扰于差别览,制胜于模效性。今即《周易》全书观之,则《周易》之有《象》辞,即所谓现象也。

《系辞传》曰:“象者,像也。”(详见前课)

《周易》之有《彖》辞,即所谓差别览也。

《彖》训为分,《系辞传》曰:“彖者,材也。”(材即裁成之谓也。其详见前课。)

《周易》之有爻辞,即所谓模效性也。

爻训为效,故效字与爻字古通。(其详见前课)

故《周易》、《系辞》均言社会学之作用,所言社会学之作用,约有二端:

一曰藏往察来。

《系辞》曰:“藏往而察来。”又曰:“往来不穷谓之通。”又曰:“神以察来,智以藏往。”焦循《易话》曰:“学《易》者,必先知伏羲作八卦前是何世界。”

一曰探赜索隐。

《系辞》又言“极深研几,钩深致远”,均即“索隐”二字之义也。

藏往基于探赜,以事为主,察来基于索隐,以心为主。

以事为主,即西人之动社会学,以理为主,即西人之静社会学。

藏往之用,在于聚类群分,援始要终,拟形容以象物宜,以推记古今之迁变,是为探赜之学。

《系辞》曰:“方以类聚,物以群分。”又曰:“原始要终。”故知死生之说。又曰:“拟诸形容以象其物宜。”又曰:“为道屡迁,一阖一辟之谓变。”

知来之用,在于无思无为,洗心藏密,证消息、盈虚之理,以逆数而知来,是为索隐之学。《系辞》曰:“《易》无思也,无为也,寂然不动,感而遂通天下之故。”又曰:“圣人以此洗心,退藏于密。”又曰:“遂知来物,知者观其《彖》辞,则思过半矣。”

藏往以事为主,执一理以推万事,近于分析派,阴阳家之旨本之。

故邹衍持论先验小事、小物以至于无垠,又观消息论终始。

察来以理为主,执定数以逆未然,近于归纳派,道家之言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