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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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当代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研究(2)

(1)中国共产党和民主革命政权对解决中国民族问题政治形式的探索。

应当说明,民族区域自治并不是中国共产党和民主革命政权首选的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政治形式,其他曾考虑选择的还有分离式的自决制和联邦制,但最终选择的还是民族区域自治。我们在这里以年表的形式把所有这些选择尽可能地都开列出来,一是出于对历史的新生。历史就是历史,不需要也不应当予以掩饰,二是通过这种展示,可以使我们明确,民族区域自治是在与其他的政治形式的比较中和比较后而选择的,因而愈加彰显这一政治形式的正确和可行。

中国的近代社会变革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条件下进行的。面对西方和东方的帝国主义列强对中国的侵略和瓜分,对中国各民族的压迫和欺侮,中国近代革命的首要目标是获取国家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民族的解放和自决,这里的自决当然是指摆脱外族的压迫而使中国各民族获得解放并能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命运,而不是指中国各民族相互间的分离式的自决,就当时的社会革命的根本任务来说,甚至还谈不上国内各民族应采取怎样的政治形式来解决它们之间的联合还是分离这样的问题。此外,反封建的专制统治和经济剥削,也是当时社会革命的另一项重要任务,当然这是主要指汉族及其他一些少数民族而言的,另有一些少数民族,所要摆脱的可能是更为野蛮和残忍的专制制度和剥削制度,如奴隶制或农奴制,此外,还有极为古老的原始公社社会制度及其残余等等。对于这些在当时紧迫的社会民主革命任务来说,资产阶级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为代表的社会进步势力,曾用“民族、民主、民生”的“三民主义”来概括和表达当时的社会革命纲领,这一纲领也曾为中国共产党所承认、接受和拥护。

就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民主革命政权而言,由上述中国民主革命的根本形势和任务所决定,它不断提出解决有关中国内部各民族关系和民族问题的政治设计和战略构想,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才最终找到了适合中国国情和族情的解决中国民族问题和调节民族关系的最适宜的政治形式。

早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就把民族问题列入了它所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根本任务之一。

在1992年7月党的“二大”上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把“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中华民族的完全独立”作为党当时的主要奋斗目标之一。该《宣言》还针对国内的民族问题提出:“三,统一中国本部(东三省在内)为真正民主共和国;四,蒙古、西藏、回疆(指今新疆,著者注)三部实行自治,成立民族自治邦;五,用自由联邦制,统一中国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这里首次提出用联邦制来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

1935年12月27日,毛泽东在《论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策略》的报告中指出:“少数民族,特别是内蒙民族,在日本帝国主义的直接威胁之下,正在起来斗争。其前途,将和华北人民的斗争和红军在西北的活动,汇合在一起。”

1937年8月25日,毛泽东在名为《为动员一切力量争取抗战胜利斗争》的宣传鼓动提纲中指出:“动员蒙民、回民及其他少数民族,在民族自决和自治的原则下,共同抗日”。

1937年8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洛川会议通过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在“全国人民的总动员”,这一条里提出对国内各少数民族要实行“民族自决和自治的原则”。

1938年11月6日,毛泽东在中共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所作的政治报告中指出,各少数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各少数民族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在民族杂居的地方,省、县政府“须设置由当地少数民族的人员组成的委员会”,“管理和他们有关的事务,调节各族间的关系”;“尊重各少数民族的教育”,“纠正存在着的大汉族主义,提倡汉人用平等态度和各族接触”;禁止任何对少数民族“带侮辱性与轻视性的言语、文字与行动”。1939年1月,林伯渠在《陕甘宁边区政府对边区第一届参议会的工作报告》中,对陕甘宁边区政府对蒙、回族的工作做了总结,他说:“我们对少数民族是以民族自决为原则”。

1940年4月和7月,先后由中共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拟定并原则上经中共中央书记处批准的《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和《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提纲》这两个文件中,都强调中国各少数民族与汉民族“在平等原则之下共同联合抗日,并实现建立统一的三民主义的新共和国的目的”。

1941年5月1日,由中共陕甘宁边区中央局提出并经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颁布,并于1941年11月由边区参议会通过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族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

1945年4月,毛泽东在中共“七大”上所作的政治报告《论联合政府》中,重申中国共产党“完全同意”孙中山于1924年起草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里关于在革命获得胜利之后,“当组织自由统一的(各民族自由联合的)中华民国”的主张。

1945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书记处发出了《对内蒙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出解决内蒙古民族问题的基本方针是实行区域自治,要求“首先从各旗开始,争取时间,放手发动与组织蒙人的地方自治运动,建立自治政府”,“准备建立内蒙古自治筹委会的组织,统一各盟旗自治运动的领导”,并对盟旗自治政府的工作任务及干部配备等问题作了指示。

1945年11月10日,中央书记处再次电示,要求先成立自治运动联合会,准备将来成立内蒙古自治政府。在中央指示发出前后,党中央从延安派出乌兰夫等一大批蒙汉干部进入内蒙古地区,着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准备工作。

1945年11月25日,在张家口成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联合会”是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之前开展自治运动的领导机构,具有一定的临时政权的性质。但它代表的主要是内蒙古西部的盟旗,没有东部的代表。后经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一系列艰苦而卓有成效的组织、动员工作,特别是对东部“东蒙自治政府”和“内蒙古人民革命党”的工作,在统一东、西内蒙古自治运动的基础上,为实现全内蒙的民族自治创造了条件。

1946年4月4日,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在第三届边区参议会第一次大会上所作政府工作报告(边区建设的新阶段》中提出:“至于少数民族公民,除与一般男女公民同样享有上述一切自由权利外,更可以建立少数民族自治区,如三边、关中的回民乡与城川蒙民自治区等。”

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在如此大的范围内(初建时为54万平方公里,到1956年扩大到118万平方公里)建立的民族区域自治单位。它的建立,是中国共产党和革命政权向着民族区域自治方向迈出的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一步。

1947年10月10日,毛泽东在起草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中提出:“承认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有平等自治的权利。”

1949年2月,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中共海南琼崖区委领导黎、苗族人民成立了琼崖少数民族自治区行政委员会(后改为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

上述大抵反映了自中国共产党成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夕这段不算短的历史时期内,中国共产党对解决中国民族问题所应采取的政治形式探索的基本情况,对这一段历史探索过程可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分析。

在从中国共产党建立初期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夕这将近30年的历史时期内,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革命政权对解决中国民族问题所应采取的国家政治形式问题,确实提出过几种可能的选择,最后采用在统一的国家内建立民族区域自治政权,行使自治权。是在长期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斗争中,把先进的民族思想、理论与中国的国情、族情相结合的产物。正因为如此,愈发彰显其生命力。

在较长时期先后或同时提出过几种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方法,除了客观上确实需要一个探索过程以外,也还在客观上受国际环境特别是苏联的影响以及主观上的教条主义影响。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早期阶段,特别是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阶段,当时的共产国际在世界性的共产主义运动中还有很大的影响力和组织力。1920年6月5日,列宁为共产国际第二次代表大会草拟的《民族和殖民地问题提纲初稿》提出:“在目前国际形势下,除建立苏维埃共和国联盟外,附属的和弱小的民族别无出路。”1923年11月28日,还专门针对中国作了一个所谓《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关于中国民族解放运动和国民党问题的决议》,其中明确指出:“国民党应公开提出国内各民族自决的原则,以便在反对外国帝国主义、本国封建主义和军阀制度的中国革命取得胜利以后。这个原则能体现在由以前中华帝国各民族组成的自由的中华联邦共和国上。”这个《决议》是在党的“三大”之后做出的,而在“三大”上,中国共产党已经决定与孙中山领导的国民党合作,承认并拥护孙中山提出的“三民主义”纲领。当时的共产国际组织严密,执行严格的民主集中制,甚至向作为其支部的各国共产党直接派遣代表领导各支部的工作,中国共产党也是共产国际的一个支部,在当时的环境下,服从、执行共产党国际的领导、指示、决议等,也是情理中事。

就中国共产党早提出的民族自决权来说,学术界对此多有讨论。论者曾对此作过简单归纳:有人认为,通过民族自决来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主张,是中国共产党当时对民族问题缺乏深入研究和直接经验的情况下提出的,就像中国的革命政权曾借用“苏维埃”这个称号一样,“民族自决”也是效法列宁,借用苏联的提法,后来随着中国共产党在政治上的成熟,便舍弃了这一主张。

另外一些人认为。由于近代中国革命的主要敌人是帝国主义,由此产生的对敌斗争的长期性和残酷性,各民族的自决问题实际上不可能实现。民族自决这个口号并不能动员和团结各民族的一切力量来抵抗帝国主义侵略。相反的,帝国主义都企图利用帮助内蒙古和西藏独立,成立东土耳其斯坦共和国和回回国的口号来实行分裂中国的阴谋。在中国共产党夺取全国政权以后,各民族获得了平等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强调民族自决.那就是与由分散而集中、合小国为大国的历史发展的基本趋向背道而驰。

还有一些人认为.民族自决权的基本精神是反对民族压迫,主张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从根本上铲除了民族压迫制度,但我们仍然尊重民族自决权这一原则,按照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处理国际上的民族问题。

(2)民族区域自治在中国的确立。

无论在中国整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及其所领导的革命政权对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政治形式,做过多少种选择,也无论人们包括学者们对那些选择进行怎样的分析和评价,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创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对中国国情、族情的深切考察和精心分析,逐渐认识到中国既不能通过实行民族自决解决少数民族的自立自强问题,也不能通过联邦制的形式解决问题。而民族区域自治既符合国情,又符合族情,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和立国问题最适宜的政治形式,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过长时期的探索和初步实践取得成功经验之后,最终选择了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根本政策、制度和政治形式。

从前面有关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政治形式的探索的介绍中可以看出,随着中国共产党政治上的逐渐成熟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实践成功经验的初步积累,它被确定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根本政策、国家制度和政治形式。

接下来的问题是,中国共产党究竟在何时最终选择并确定民族区域自治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国家制度和政治形式,尽管没有必要一定要确认某个确切的日期,但从史学和法学的研究意义上来说,确认一个较为确切的时期还是有益的、应该的。然而,学术界在这个时期的认定上似乎并不一致。

有学者认为,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的建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在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运用于中国的过程中,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和分析比较,最后选择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形式作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途径。

还有学者认为,中国共产党自从诞生之日起,就把解决国内民族问题作为中国革命问题的一部分,就努力探索解决民族问题的途径。新中国成立时,就选择了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另有学者也这样认为,1949年9月召开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国各民族各民主党派共商大计,对国家结构再次做出了认真严肃的考虑,经过各民族共同讨论协商,确定了中国建立单一制的人民共和国,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们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一个国策,在《共同纲领》里确定下来。

我们倾向第二种意见,即认为在临近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为此召集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各民族的代表与全国其他进步的民主势力共同确立了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国策和政治制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明确规定,就是其确立的最权威的标志。

1949年9月,在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向纵深发展,并取得了重大的决定性胜利之际,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地区、人民解放军、各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们所组成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北平召开。1949年9月29日,通过了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该《纲领》在《序言》中郑重宣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致同意以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的政治基础,并制定以下的共同纲领(包括民族纲领,作者注),凡参加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均应共同遵守。”《共同纲领》中明文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纲领》还规定了与此相关的一些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