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税赋:富国兴邦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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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南北朝时期税赋制度

南北朝时期,战乱期间和各政权杂立期间,赋役制度混乱,制度也不稳定,临时征派的现象非常严重。

但在这个时期,也确实有一些颇有成效的赋役制度。比如南齐税制中有不收粟、帛、杂物而收钱的规定,从赋税发展史来说,它与财产税的出现一样,也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北周的纳资代役,可用绢布代替现役,也是历史的进步。

南朝赋役制度,沿袭东晋后期的租调九品相通,但各朝又有所变化和发展。总体上看,赀税和“关市之征”是南朝赋税征收的主要形式。“赀税”就是财产税,即按照民户财产估价总额所征之税。

南齐的税制同于宋代。宋代时的“三调”为“调粟、调帛与杂调”,又名“三课”,一年3次分别征收。但南齐的调粟、调帛与杂调并不就是调实物。不收粟、帛、杂物而收钱。

以三调为形式的财产税,在梁陈时期,基本上维持下来。梁天监初,一度改调帛为“计丁为布”,但后来又有三调。

赀税或者说财产税,适用于士人以外的所有的人户,是南朝最重要的税收。此外,南朝还有一项重要的税收,即关市之税。因为商业交换发达,“关市之征”成为南朝财政收入的必要构成部分。商业及商业有关的税收在南朝税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关税即关津之税。在南朝有埭、津、渡、桁税。埭税,即牛埭税。南朝于风涛迅险、人力不济之处立牛埭,出租官牛,以助民运。

津为过津税,也称之为津税,四方都有。桁与航同,是浮桥的意思。南朝建康有朱雀桁渡,为以舟济河。所以桁、渡也有税。

在关、市之税方面,南朝规定“军人、士人、二品清官,并无关、市之税。”这非哪一朝所制,而是南朝的“旧制”。

除此以外,南朝尚有行之于蛮族和俚族的赋税,叫做“赕物”。某些少数民族以财物赎罪称“赕”。还有行之于官吏的赋税,叫做“修城钱”。做官者只要满20天,就要送修城2000钱。此制在南朝一直延续下来。

以上所述南朝赋税,主要的仍是赀税,其次才是关税。由于南朝的赀税已具有财产税的性质,对财产少的人来说,减轻了负担。

北朝的赋役制度确立于398年设置的八部大夫,负责功课农耕,量校收入。鲜卑拓跋部族的“八部”体制,创始于部落联盟时代,当时将王室直接统辖以外的“国人”分成7个部分,分别由其7个兄弟统领,形成拓跋部族的“宗室八部”,诸部之长称为“大人”。宗室八部是拓跋部落联盟的主干力量,也是后来拓跋政权发展壮大的基础。

拓跋政权入主中原之初,基于巩固政权和保持拓跋贵族特权的需要,在职官体制上采取了双轨制:一方面仿行中原汉族王朝的政权结构;一方面继续保留着拓跋部传统的部落组织形式。

此时的八部大夫实为全国的行政长官,并非单单是管理诸部的首脑。北魏的赋法对八部同样适用。北魏建立之初,在赋法上承继晋朝租调九品相通。

485年,北魏孝文帝拓跋宏颁布《均田令》。它规定:把荒地分配给农民,成年男子每人40亩,妇女每人20亩。

授田有露田、桑田之别。露田种植谷物,不得买卖,70岁时交还政府。桑田种植桑、榆树,不需要交还政府,可以出卖多余的部分,买进不足的部分。

奴婢与耕牛也可按规定领种土地,但每户只能让4头耕牛领取土地。授土地时还对老少残疾鳏寡给予适当的照顾。

这样一来,开垦的田地多了,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比较稳定,北魏政权的收入也增加了。

北齐和北周继续实行均田制。北齐的租调比北魏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两石”要重。北周在征收上,规定了青年、中年、老年之别,这是赋法上的一个改进。

在均田制外,北朝尚有屯田制。比如北魏就曾进行屯田,田赋上“一夫之田,岁责六十斛”,免其正课并征戍杂役。再如北齐也于缘边城守之地屯田,田赋上无具体规定,只是年终根据收入来定。这是在均田和民调之外的另一种田制和税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