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税赋:富国兴邦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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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两晋时期税赋制度

在两晋时期,社会经济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尽管长期处于战乱之中,社会十分动荡不安,但是社会物质生产仍在发展,在这种情况下,西晋在赋税制度上实行占田制,实行户调法。

东晋允许贵族官僚占山,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富有特色的赋税制度。

两晋时期,社会经济特点是江南迅速开发,中原发展相对缓慢,士族经济和寺院经济占有重要地位,商品经济水平较低,以及各民族经济交往交流的加强。伴随着经济的不均衡发展和军事上的变化态势,这一时期的赋税制度和徭役均体现了与以往不同的时代特色。

晋武帝司马炎灭吴统一中国后,于280年颁布《占田令》,首创“户调制”。

此令在占田制的基础上,规定赋税的数额。

所谓占田,是指一般民户可以按人口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数额,课田是按丁承担租税的土地额。占田并非由国家分配土地,只是允许民户自行垦占,无论占田是否达到法定标准,都必须依照规定的课田数交纳田租。

《占田令》包括占田制、户调制、限田制以及官吏占田荫户制。

占田制也叫占田课田制。它规定:男子一人占田70亩,女子一人占田30亩;其中丁男16岁至60岁为正丁;课田50亩,丁女占田20亩。次丁男13岁至15岁、61岁至65岁,占田20亩,次丁女及老小没有占田。“次丁”是指承担部分赋役的未成年或老年的男女。

在纳税额度上,《占田制》规定:有50亩地者,收租税4斛,即每亩8升。除田租外,还要缴纳户调,丁男做户主的,每年缴绢3匹、绵3斤;户主是女的或次丁男的,户调折半交纳。《户调制》规定:丁男为户主的民户,每年纳绢3匹、绵3斤,丁女及次丁男为户主者减半交纳。《限田制》规定:官员一品可占田150倾,以下每低一品减田5顷。官吏占田荫户制规定:第一品官可以占田50顷,以下每品依次递减5顷,至第九品占田10顷。荫庇佃客的数额为,自一品50户至九品一户。户调法有3个特点:一是以户为单位,计征田租和调赋,也就是把土地税和户口税合而为一,寓田赋于户税之中,不问田多田少,皆出一户之税。二是户调所征收的绢绵等实物,只是一个通用的标准,实际上当会按照各地实际出产情况,折合通过标准物计征,不会只限于绢和绵。三是西晋征收的田租和户调,较曹魏时征收田租提高了一倍,户调提高了半倍。晋武帝颁布户调式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分土地,限制土地兼并,以保证政府的税收和徭役征发。户调式制度的实施,是晋代独具的一个特色,增强了西晋的国力。

东晋南朝时期,江南得到进一步开发,社会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北方劳动人民不断南迁,既提供了大批的劳动力,也带去了先进的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因为他们是侨人,散居在侨立的郡县中,赋役上与土著居民不同。

这种不同集中表现在户籍上。两晋南朝时称正式户籍为黄籍。因侨人属不定居、无实土之虚悬流寓户口,皆无赋役。因此,黄籍之外出现了白籍。

流民涌向江南,住侨郡,持白籍,免除税役,这就必然要加重江南土著居民的负担,必然要影响政府财政的收入,造成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

土断因而势在必行。土断的主要精神是划定州、郡、县的领域,居民按实际居住地编定户籍,故称“土断”。因为赋役跟随户籍,故而土断的核心是整顿户籍。

东晋的赋税实际分为4段。自晋元帝至晋成帝“咸康土断”与“度田收租”之前为第一段。这段赋税制仍旧是西晋之制。

第二段自晋成帝“咸康土断”与“度田收租”起,至376年改行口税止,是度田收租制度实行的时期。咸康土断将侨人包括士庶都纳入了黄籍税户之中。度田收租是亩税。

这段税制最大的变化,是取消了王公贵人免税及荫亲属的特权。但他们仍可免役,比如后来376年实施的在役之身可免税政策。

第三段自376年改行口税起,至383年淝水之战后增百姓税米前止。在这段中,东晋除了将亩税改为口税外,还创立了在役之身可免税的制度。

役包括劳役与兵役,正在服役的人可以免除口税,对于农村与军队的稳定,都有一些作用。东晋用以打胜淝水之战的北府兵,都是在免税之列。

第四段从淝水战后增税米起,至东晋灭亡止。这段时间的赋税特征是,税米及布、绢、丝、绵都是以户为单收征收,而且按赀产分等征收田租、户调办法,也就是九品相通。这阶段的一个变化是服役者不能免调。因为形势吃紧,百姓是既要交税,又要服役。东晋的赋税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以实物赋税取代了货币赋税,以户为单位和以丁为单位并重,妇女授田和纳税,适应了大户隐占人口的现实,只能按户征收才有保证。

二是户等的评定采取“九品混通”的办法,即按照资产评定户等,依户等高低纳调,但大户合适。人多丁多,还可依附人口,户调则按一户计算,不是太大的负担。

三是东晋的租调税额取十分之一,率亩税3升。原来是以丁租为主,现改为丁租与亩税并举,按田纳税。但遭到大家族豪强的反对和抵制,后来又实行口税制,依附人口自然不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