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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唐代当铺官民齐办

当铺自南北朝产生以后,曾一度局限于寺院经办。然而从唐代起,在中央集权相对稳定的政治条件下,工商业的发展及市场的繁荣,大大刺激了当铺这一产业的发展。此时的当铺出现了官办与民办等形式,当铺的法律制度也逐渐形成。在唐代,当铺已经不再由寺院独家垄断经营,而形成了官办、民办、僧办几类。按当铺东主的身份地位和资金来源划分,当铺开始出现多种类型。

唐代当铺行业的兴旺与当时的经济发展形势有关。唐代国力强盛,工商业发展加快,货币需求迅速扩大,这些都为民营当铺行业的兴起创造了有利条件。当时唐时商业多至200多种,但是,最大的商业是柜坊,柜坊其本质就是当铺。

高额的利润不仅吸引富商豪贾的投资,朝中的权臣大吏也私下经营当铺,就连朝廷也用公款办当铺,以增加财政收入。

唐代的寺院当铺仍很兴旺,除此之外,还出现了民办和官办性质的当铺。其中的民办即由地主商人涉足,而官办又有官僚自营和朝廷投资两种。民办和官办的出现,打破了南北朝时期寺院独家垄断经营当铺的局面。

唐代的民办当铺一般规模较小,当时的当物大多是衣服、织物等物品,当本最低的只有20文,一般物品的当本也只有50文至100文。据史料显示,当时长安的一斗米都要卖三四千文钱。

由此可见,当时民营当铺放当的钱财金额很小;另外一方面也说明去当铺的一般都是家境贫寒的穷人。

和民办当铺相比,由皇亲国戚、高官显宦所置办的官办当铺,其规模及其获利,都是民办和僧办的当铺所难以望其项背的。

在这个时期,由于当铺经营的范围广和其独特的融通资金的作用,所以上至皇家贵族、士大夫,下至平民百姓,都不可避免地要与当铺行业打交道。

当时的大诗人杜甫就在诗中描写自己生活的困窘,常常以典当度日,说道:

朝回日日典春衣,每日江头尽醉归。

当时唐肃宗收复长安,杜甫在朝廷当官,但是俸禄微薄,也常常陷入要典当衣物才能买酒喝的窘境。大诗人白居易在《自咏老身示诸家属》的诗中写道:“走笔还诗债,抽衣当药钱”。

白居易又在《杜陵叟》的诗中写道:“典桑卖地纳官租,明年衣食将何如?”这首诗,作者描写了居住在杜陵的一个老人要去当铺典当衣物,以换钱买药和为付地租而将赖以生存的田地卖光当尽的凄苦生活。

从这些诗句和事例中,人们能够看到,在以繁华著称的大唐时期,当铺行业已经非常发达,并成为当时人们融资的一条重要渠道。在封建时代,对于典当这种民事行为,我国历代几乎都没有专门法规加以调整,而只是由散见于其他法规中的零星条款予以提及。在唐代之前,虽然各朝君主为了富国强兵,减轻百姓高息借贷的负担,发出过一些希望能够抑制高利贷的命令,但从本质上而言,当铺行业并不能完全等同于高利贷,所以那些命令对当铺影响和规范作用并不大。

事实上,真正接近现代意义的典当,并将当铺行业作为一个正规行业记载在正规的、成文的文件中都是始于唐代。因此,后人能够考证到的关于当铺的管理法律制度也是始于唐代。

唐太宗贞观年间,宰相房玄龄根据唐太宗的旨意,在编写唐代的法律《唐律疏义》时,第一次以国家法令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利息的幅度:典当业的存息不得超过5%,也不得放息超过10%,朝廷也不允许利滚利。

另外,朝廷还多次颁发诏书,禁止大臣以朝廷的名义从事典当业与民争利的行为,否则将追究大臣们的责任。

例如当时一份诏书中就说道:“如闻朝列衣冠,或代承华胄,或职在清途,私置质库、楼店与人争利,今日以后,并禁断。仍委御史台,察历奏闻。”

这段话的主要意思是:禁止皇家贵族和朝廷大臣私自开设当铺,与人争利。为了查访这种违法行为,朝廷还专门委任御史台进行调查举报。

唐玄宗在728年下诏,明确对放款月利率作出了规定:“比来公私举放,取利颇深,有损贫下,事需厘革,自今以后,天下负举,只宜4分收利,官本5分收利。”

这段话的大意是说:之前由于朝廷和民间对于典当业都有经营,利润也非常丰厚,这样一来就损害了贫苦老百姓的利益,以后对这样的情况要加以避免。从今以后,民间的典当业获利不得超过4%,朝廷从事典当业利润不得超过5%。

唐王朝的这一系列有关当铺法律政令的颁布,进一步限制了高息放贷的暴利行为。

在“安史之乱”后,为了解决朝廷财政收入入不敷出的问题,唐德宗在782年下令,由朝廷出面,向所有在京师长安开业的当铺“借钱”。

当时,唐德宗还规定,向每户典当机构收取它们资本金的25%。其实这就是对当铺行业进行的变相收税。这次税收政策的施行,朝廷一共取得财政收入100多万缗钱。

由此可见,在唐代,仅在长安地区,当铺行业的资本金就应该在400多万缗钱以上,这大概占当时朝廷全年财政收入的30%以上。唐代当铺行业已经成为最大的商业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