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铺业在经历了唐、宋两个重要的发展时期后,至元代,延续了唐宋以来官办、僧办和民办模式,当铺规模不断扩大,行业特色日趋鲜明,呈现出蓬勃兴旺之势。从而催生了典当行业,标志着我国典当业的成熟。
在元代,我国典当业不仅从外表上出现了繁荣的局面,而且在制度上日益走向成熟,出现了以往不曾有过的许多亮点。
元代实现了国家的空前统一,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重新疏浚了大运河,疏浚后的大运河从杭州直达大都。开辟了海运,海运从长江口的刘家港出发,经黄海、渤海抵元朝朝廷还在各地遍设驿站,横跨欧亚的陆上丝绸之路也重新繁荣起来。这些都促使元代商业继续发展,自然带动了当铺业的繁荣。元代的当铺,基本沿用前代名称,称为“解库”、“钱库”,并由此派生出“解典库”、“广惠库”、“周急库”等。元代寺院的“质库”活动十分活跃。元代《白话碑集录》中就说道,当时的寺院当铺就有40余处。
在《元典章》中的《礼部·僧道教门清规》中也记载:当时各地的僧人,财富很多,于是建制私人房产,用来开设当铺。另外据记载,大护国仁王寺质贷出去的钱就多达26万余锭。
至元末时期,僧办当铺急剧减少,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又因为经济的蓬勃发展,大批商人加入当铺行列,因此民办当铺十分兴旺,并逐渐成为经营当铺的主力军。
在民办当铺领域,元代的贵族、商人也大都热衷于经营当铺行业,皇帝还常常以当铺作为对寺院和王公大臣的赏赐。这一时期,回鹘人在当铺的经营活动中表现得相当活跃。
窝阔台攻破金国后,一批西域商人到中原来做生意。这些人主要是回鹘人,他们的拿手好戏之一,常常是以当铺的形式放贷。他们管这叫“羊羔利”。意思是:借出的本金好比母羊,下了羊羔,羊羔又长成新的母羊,如此子孙不断。
窝阔台时期,不少大臣上书要求为民解困。窝阔台采纳了这些意见,下令凡是借了贷款的困难平民,都由官府代偿,利息只付到与本金相等为止。
在有关元代官办典当行的记载中,元世祖忽必烈曾以钞五千锭为资本设立公典,称“广惠库”,放贷收息。这说明在元代官办典当机构也十分发达,朝廷是在继续支持官办典当业的发展。
官办当铺的名字都起得相当不错,除了上面说的“广惠库”,还有叫“周急库”的,经营宗旨也比较纯正,收取利息很低,是专门照顾贫民的。
元朝朝廷针对当铺业的繁荣,出台了一些法律规范。这些法规总体上遵循因俗而治的原则。
在当时,各地的各当铺对解典期限规定不一,有时铺主会利用期限不明来谋取不正当利益。解典就是将物品送到当铺抵押换钱。
元成宗时期,有一年,江西行省龙兴路发生了一起诉讼案件,原告熊瑞在1302年农历八月初三将珍珠1200多颗和6个玳瑁拿到一家叫“诚德号”的当铺,典当得中统钞125两。
1303年8月26日和9月27日,原告两次去回赎,“诚德铺”不肯回赎。被告铺主张义的理由是时限过了一周年,货物已经下架,不能回赎。但按1296年2月中书省颁布的法律,下架期间为两周年。对此,审理此案的官员向同城“丰义库”的铺主张贵了解行业情况。“丰义库”的情况是:金银珍珠两周年;其余匹帛衣服诸物18个月下架。
通过与“丰义库”的情况参考后,审理官员提出原告熊瑞应有权回赎。此案上报到朝廷后同意此判。结果原告熊瑞胜诉。
中书省结合此案,并考察了京师相关典铺的回赎期间后,制订了新的法律。新法规定:“据应典诸物,拟合照依金银一体两年下架,实为民便。”法条明确规定了金银类下架时间是两年。
从上面案件的判决到法规的制订上可以看出,元朝朝廷在商业案件的处理和立法上往往是对各地商业习惯法的认可。
元朝朝廷规范当铺经营活动的法规,除了遵循因俗而治的原则外,也有一些具体的政策性规定。
根据《元史》记载,元世祖曾经下达敕令,规定民办当铺在处理逾期不赎的抵押物的情况下,加收的利息不得过高。
元代当铺业不仅出现了繁荣的大好局面,相应的法律法规也伴随而生,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行业制度。由此证明,我国古代当铺业在元代已经很成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