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信用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是最古老的一种信用形态,是通过贷放货币或实物以收取高额利息为目的的一种信用关系。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高利贷是一种占主导地位的信用形式。也就是说,在现代银行制度建立之前,朝廷放贷和民间放贷是一种普遍现象。
在我国封建社会,高利贷作为一种金融信用形式,是封建经济的组成部分,是小生产者仅用于维持简单生产活动的有利保障。
高利贷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我国古代高利贷在长时期内是朝廷经营与民间经营、货币借贷与谷物借贷同时并存。
春秋时期,史书《周礼》中有由国家机关“泉府”贷放货币的记载。“泉”通“钱”。《周礼》谓地官司徒所属有泉府,掌管市的税收,收购市上滞销商品以待将来需要时出售,管理人民对财物的借贷及利息。
西汉末年,商人势力再次崛起,王莽改制时,设置专门的官吏,负责平衡物价、赊贷事务。当时市场上的平衡物价,实为贱买贵卖,从中获利;而赊贷事务本身就是带有利息的赊欠和放贷活动。
唐王朝的“公廨本钱”,官府用公款投入商业或贷放市肆,主要是对城市商人和手工业者的放款,从中取利。
宋代,官营高利贷推及农村,王安石的“青苗法”就是和预购相结合向农民放款。
宋以后,官府除保留救济性赈贷,以及常平仓和社仓等非高利贷的借贷之外,以营利为目的的官府高利贷逐渐消失。
民间高利贷在春秋战国时就已具相当规模。齐国有一些放贷者,常常贷钱和贷谷物,遍布全国。比如齐国孟尝君贷款给薛邑农民,一次收债就得利息10万钱。
唐宋以后,民间手工业特别是小农经济日益发展,高利贷遂进一步发展。首先是典当业。典当就是以借款人提供抵押物为特征的高利贷形式。其借贷对象多为工农业小生产者和城市贫民。
明清时期,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具有高利贷性质的典当除在城镇发展外,还深入农村,并有大规模资本积聚,成为高利贷的重要形式。
明万历间,浙江乌青镇有典当9处。清嘉庆间,陕西有当铺30多处,散布于渭南、临潼、蓝田、咸宁、长安数百里之间。
除典当外,商人、地主还以其他形式经营高利贷。清代,山西商人遍布各地,其中许多人经营高利贷,并多在北方各省活动,专以放债营业。
地主在农村放债,本是古老而普遍的现象。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地主中遂出现大量经营放债者,这就是高利贷。
清代,这种高利贷发展为以物换谷。如江西地主以谷为本,多的达数千石。湖南的这种谷本叫“头谷”或“源头谷”,多的达万石。
高利贷是以利息率高为特征的借贷,因此,历代封建王朝都颁有法定利率。
比如汉代有列侯因取息超过法律规定而被免爵的记载,体现了朝廷对高利贷的约束力。汉代的市场高利贷率一般高于法定利率,生活借贷利率一般高于生产借贷利率。在个别场合,利率特别高。
清代的印子钱也是年利本息相当或利大于本的高利贷。放债人以高利发放贷款,本息到期一起计算,借款人必须分次归还。据《清史稿》中记载:“民间贷钱征息,子母相权,谓之‘印子钱’。”
当贷出原本时,即扣除本利,然后按日索取每日应还的本利,到期取完。因每次归还都要在折子上盖一印记,所以人们就把它叫作“印子钱”。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高利贷资金供应增加,为供求关系所决定,市场通行的“常利”趋向降低。这可从利率的降低反映出来。
由于朝廷出台高利贷利率的法律,更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作用,高利贷利率不但在降低,还呈现利率平均化趋向。我国古代的高利贷具有一定的意义。首先,由于小生产者为了归还高利贷,就不得不把劳动的产品拿到市场上去卖,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劳动产品的交换比率,促使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解体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
其次,高利贷信用在生产方式向资本主义过渡中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由于放高利贷者手中集中了大量的资本,这些资本有可能投入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去。同时,因为需要归还高利贷,一些小生产者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来维持生活,这就为资本主义提供了工人。
总之,高利贷是适应封建制生产方式的条件和需要而形成的。特别是农村高利贷是以维持小农的再生产而为封建制生产方式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