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商贸:繁荣贸易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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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明代市场经济的管理

贸易政策

明清两代是我国历史上的近世时期。明清时期商品经济有较大发展,贸易十分活跃,许多地方特产进入市场,进行商业贸易,并出现了牙行、牙人等中间商。

明清两代政府制定的市场经济制度及其管理,顺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了商业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国内外贸易逐步走向规范化和专业化经营。

明清时期的商帮、会馆与公所,是由地域关系联系在一起的商业集体和商人社团。它们的形成和发展,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近代商业发展趋势。

明朝是我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由汉族人建立的王朝。明朝建立伊始,中华大地经过战乱的破坏,一片凋敝,市场经济普遍低迷。对此,朱元璋实行“发展生产,与民休息”的政策。农业生产的恢复发展,促进了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经过几十年的休养生息,社会经济得到恢复发展,大量富余的农产品尤其是经济作物产品和手工业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刺激了市场的迅速发展。明代市场经济制度的制定与管理,也经历了由零散到比较系统,从较大随意性到逐渐有序的特点。大致反映了整个明代商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

明代市场经济由最初的不景气,到各地市场繁荣并日臻成熟,表现为市场规模扩大,交易品种逐渐增多。而且其结构也向多层次、多方位、行业化方向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明朝廷及时进行规范,由此形成了一套比较齐备的市场管理制度。与此同时,市场本身在实践中,还约定俗成了贸易参与者务必遵守的一些条规和守则。

明代城市市场由兵马司兼管。1368年,明太祖朱元璋令在南京兵马司兼管理物价、管取缔违法营商的市司,并规定在外府州各兵马司也一体兼领市司。1404年,北京也设城市兵马司,迁都北京后,分置五城兵马司,分领京师坊铺,行市司实际管辖权。

明代市场管理项目众多,除了历朝历代都有的商税外,其他主要有度量衡管理制度、物价管理制度,以及对牙行的限制制度等。

度量衡的统一,是市司公平交易的保障,明代朝廷对此高度重视。1368年,明太祖下令铸造新的铁斛、铁升,以为标准量器。

第二年再下令,凡斛斗秤尺,由官府定样制造,并打上烙印。明令市场贸易所用的度量衡必须与官定标准相吻,且经官府核定烙印后,方可用于市场交易。

当时各地对依标准样生产度量衡器具十分严格,如明中叶人陈铎锤儿无捅移,杆干要正直,量数儿须匀密……轻重在眼里,权衡在手里,切不可差毫厘。

朝廷还严格对度量衡的监管:一是派兵马指挥司两三日一次定期校勘;二是针对违法作弊现象,制定法律,给以一定处罚,其中如杖六十、杖七十、笞四十等。统一度量衡制度对买卖双方进行公平交易提供了保障,有利于市场的发展。物价平稳、合理,是市场有序乃至国家安定的一种表现,也是市场贸易渠道畅通的关键之一。朝廷对此一直很重视。

1368年,明太祖针对当时物价起伏较大的情况,决定由官方确定物价,并向民间公布。又制定“时估”制,对价格直高不下的货物,随时估计,以平抑市场价格。又规定民间市肆买卖,将价格从实申报于上司。以防哄抬物价,扰乱市场。

朝廷为掌握平抑物价的主动权,通过国家行为,如建立预备仓,实行平粜制度等,来保证物价的平稳。而对于赢利过多的行业,政府则采取限制措施。

商品质量问题,一般由商品经销者自己来把握,但政府规定,伪劣与不合格商品不得在市场交易,否则要受到制裁。平抑物价和质量管理制度,对于约束奸商,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均起过积极作用。

牙行是市场贸易中为买卖双方说合的中介人,也称之为“牙侩”、“经纪”、“牙人”、“驵侩”等。他们协助官府参与街市校勘度量,平抑物价,辨识假银、伪钱,征收商税等市场管理工作,并为卖方提供膳宿、货栈、交通方便以及为买卖双方牵线说合等,在大宗贸易中充当重要角色。

正因为如此,不少牙商就利用对市场行情的经验和政府给予的特权,把持行市,扰乱正常的市场贸易秩序,从中渔利。

明初,明太祖曾有意取缔一切官私牙行,但实际上根本行不通,最后只好撤销原议,同意设牙,同时对他们设定限制。对“高抬低估”物价、“刁蹬留难”商贾的牙商给予严处:“拿缚赴京,常枷号令,至死而后已,家迁化外。”这是对不法牙行实行的法律管制。

明中、后期,国内较大的商贸都通过牙行进行,牙行的存在和活动完全合法化。政府允设官牙与私牙两类。

官牙是政府、诸王开设在各地的官店和市镇中协助地方官府征收商税、管理市场的牙行;私牙即是一般的经纪人。政府对官牙与私牙的身份也有明确的规定。

朝廷还规定牙行可以从事的合法活动:领到官府颁发的印信文簿后,在交通要道上,如实填写商人、船户的住贯、姓名、路引字号、物货数目,每月赴官查照;将收来的税款,如数交付监察御史、主事稽考;说合买卖,代商贾买进卖出货物,帮助雇请车船、脚夫,解决客商停放货物、供应食宿诸问题,并从中收取牙佣;评估物价,缴纳牙税等。

对于在上述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牙商,明律定有处置办法:私充牙行,即没有得到官府批准,发给牙帖者,杖八十;所得牙钱隐而不交公者,笞五十并革职;在评估物价时,令价不平者、与商贾勾结者,一是罚没牙佣,二是杖八十等。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些由商贾们在商业活动实践中约定俗成的店规、守则中,有不少是前朝少有,只有在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才出现的新鲜的经营管理模式。比如合资制度、伙计制度和账目制度等。

合资制度也称同本制,在中小商人中十分流行。因为这种合伙股份式经营制度,虽不能使入股者在商业成功时暴富,却能使他们在商业失败时免于倾家荡产。

事实上,注重血缘亲族关系的大商人,也常合伙经营,或父子、兄弟、叔侄之间,或同里、同乡之人,结伙经营。

伙计制度的宗旨是以富资贫,凡经商而家贫者,富者则助金经营,时人称之为“伙计”。嘉靖、万历年间人沈思孝说:在山西豪商中,合伙经商者,名曰“伙计”。一人出本,众伙共商之,即富商出钱股,贫商出力股,双方共同经营。

伙计制度在大商人中较为普遍,正当时,一个拥有20万资金的富商,大小伙计就有百余人。这其中显然多是雇佣关系。伙计的职责和义务都各有规定。

账目制度是明代商人普遍采取的经营方法之一。记账格式,一般分“旧管”、“新收”、“开除”、“见在”4项。而且微物小钱,也必日月具报明白。可见当时的记账制度已相当完备。

有些商铺还建立掌事制度,也就是大店家专雇一名出纳财货之人,谓之“掌事”。掌事一般都足够谨慎,不仅慎重出纳款项,而且严守秘密。

明代时人这些新的经营管理模式,体现了明代商业经营文化的新水平,反过来,它们又推动了民间商贸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