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通四海
秦汉至隋唐是我国历史上的中古时期。秦汉的统一,使商业活动开始通行四隅,官商与民商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魏晋南北朝时期,各分裂政权为了获取战略物资采取安商政策,商业在一定程度上反而有了更大发展。隋唐的统一,对于我国境内外商业发展更具正面影响。
在秦汉和隋唐这两个相对稳定的阶段,由于空前统一、国力强盛,商贸活动日益频繁,以至于形成了以我国为中心的东亚地区经济体系。这是我国中古时期商贸的最大亮点。
秦王政统一中国后,统一货币,统一度量衡,统一文字,统一车轨。伴随着这种统一局面的形成、巩固和农业、畜牧业、手工业的发展,商业经济也出现了繁荣的局面。两汉时期,伴随统一局面的形成,政府实行“开关梁,弛山泽之禁”的政策,商业在秦朝基础上有了初步发展。丝绸之路的开通更是促进了中外商业文化交流。秦汉时的商贸活动,有官营和民营之分。在中原地区,在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和在边界及辽远的域外,也都有各具特色的商业活动。
秦汉时期商业能够得到发展,首先是全国的统一,政治的稳定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其次,文字、货币、度量衡的统一利于各地区交流,促进商业发展;再次,道路等交通设施的发展提供了条件;还有国家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秦汉时期商业的发展,体现在官营商业、民营商业,以及与少数民族居住地和世界各国的商业活动。秦汉时期有官府直接经营的商业存在,郡、县地方官府的机构,都有出卖其破旧器物及原料的权力。而重要资源盐、铁,更是官府经营的主要产品。
秦代官府经营商业的做法,到西汉初期,有所放宽,特别是关于盐、铁的经营。
汉文帝之时,允许私家出卖盐、铁,使官府商业的比重有所下降。但汉武帝时,又实行了官营盐、铁的政策,并扩大了经营范围,乃至除盐、铁之外的金、银、铜、丹砂和酒的生产和销售,都进入了官府经营的领域。
汉昭帝之时,酒的专卖制度虽然取消了,但盐、铁的官营,一直循而未变。王莽统治时期,官营商业又进一步扩大。
东汉时期,虽然把盐、铁改为各郡国主管,实行了民营官税的制度,但其他官府手工业部门,依然存在。个别的郡县,仍然实行官府经营采矿、冶铁和销售的制度。如东汉初期的桂阳郡便是如此,以致一岁之入增加了五百余万,可见耒阳县官营冶铁的规模之大。
关于民营商业,在战国时期,秦国就已经有了民营商业。秦献公时“初行为市”,秦孝公时,都城咸阳已有市。所有这些情况,都说明秦国存在专门从事商业贸易的固定市场。虽然这中间也包括官府经营的商业,但民营商业也是其组成部分。
因此,秦国以及统一全国后,在官营手工业与商业之外,千真万确地存在着民营手工业与商业。
到了西汉,民营商业获得了很大的发展。究其原因,一方面同上承战国以来商业发达的余绪有关;另一方面是海内统一局面与奖励政策的结果。加上汉初农业与手工业的恢复与发展,在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土特产各异的情况下,大批农民,或出卖剩余产品,或脱离农业走向手工业与商业。
在商业发达的情况下,汉代许多土特产都成为了商品,如木材、竹子、楮木、野麻、旄牛尾、鱼、盐、漆、丝,楠木、梓木、生姜、金、锡、铅矿石、丹砂、犀牛角、玳瑁、珠玑、兽角、皮革等。以致在当时的大城市中,各种商品琳琅满目。
正因为任何土特产品都可以作为商品出卖而实现为私有财富,因此,在当时社会形成了一个普遍流行的概念:从事商贾之业,是致富的主要途径。
由于民营商业的发达,唐代经学家颜师古所说的两大类型的商贾进一步增多:一是所谓“行商”即流动性商人,他们打破地区与地区之间界限,周流天下;二是“坐贾”,即固定性的商人,这些人大都在城市里设有固定的店肆,贱买贵卖,从中取利。
东汉时期,由于取消了汉武帝以来的盐铁官营制度,产盐铁的郡国虽仍设有盐官、铁官,但仅征收租税而已,其生产与销售均由民间经营,故民间煮盐、铸铁之业又兴盛起来。
除了盐铁之外,其他商贾贸易,也相当昌盛,尤以洛阳为最。洛阳商业发达之状况,表明当时全国各地的情况大都如此。
不过,东汉时期的许多富商大贾,同时就是大地主,而且以其田庄为基地进行商贾贸易活动,从而削弱了他们作为富商大贾的色彩。
秦汉时期与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和域外也有商业活动。这些地方见于记载的商业活动起源甚早。以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来说,云梦秦简中的“客”、“邦客”和“旅人”中,除了有从东方诸国来的商人外,也有从西北少数民族地区来的商人。比如秦灭六国时被迁徙于临邛的赵氏、卓氏,还有著名的大畜牧业主乌氏倮。表明当时是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的贸易。
到了汉代,同北边匈奴、鲜卑、乌丸等族和西南诸少数民族的贸易更为频繁,与西南少数民族的贸易也比较发达。
此外,汉代通过陆上丝绸之路同西方诸国的贸易,尤为发达。早在汉代以前,我国通过河西走廊就与西方诸国发生关系。通过陆上丝绸之路,我国与中亚诸国的商业贸易频繁,有利国用。
秦汉时期商贸活动,不仅强化了当时国人的商业观念,而且加强了同周围邻国的友好交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