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中国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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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章 专制集权的强化与腐朽(3)

2、移民屯田,奖励开垦:1370年,因为中原田地多数荒芜,朱元璋设置司农司于河南,专管垦田之事。在这之前,朱元璋还曾下令,凡州、县人民开垦荒田,不论有无原主,都归垦荒人所有,作为永业。为了奖励垦殖,还责成地方官,散发耕牛、种籽,使流民能够定居附籍,具备从事农业生产的条件。朝廷还规定按垦田的多少来判定地方官吏的赏罚。1372年(洪武五年),诏令陕西、河南、山东等州县田地,允许农民尽力开垦,超过定额的,官府不得征税;缺少耕牛,派官到广东购买,然后分给农户。总之,尽量使抛荒的土地都得到垦殖。据《明实录》的记载,到1391年(洪武二十四年)为止,当时全国已有交纳税粮的官民田地387万多顷,每年可征收米麦豆粟等共3,200多万石。

朱元璋还推行了屯田,其中的民屯,是“移民就宽乡”,使丁多地少地区的农民,得到足够的土地。1371年(洪武四年),徐达迁徙北平山后民35,800余户,散处各府卫,军籍者给衣粮,为民者给田地。又徙沙漠遗民32,800余户在北平屯田,置屯于大兴、宛平、良乡、固安等县共254处,开垦荒地1,343顷。同年,又迁徙江南民十四万到凤阳屯种。1388年(洪武二十一年),又把山西泽、潞二州无地农民迁徙到河北闲旷地区,置屯耕种。以后又迁徒浙江、山西民到安徽、山东、河南、北平等地。对于这些屯田的移民,朝廷给以耕牛、种籽和路费,还免赋役三年。在定额之外多开垦的荒地“永不起科”(即永远不征收租赋。但到了宣德时这种地也被核入赋额)。从而刺激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加速了荒地的开垦,缓和了元末土地高度集中的情况。

3、减免赋役:明初对于新附地区的夏税秋粮,多次进行蠲免。江南地区也以“兴王之地”,支持战争有功,多次优免税粮。对受灾地区,也以免税为救济,对那些地方官吏不及时呈报灾情和赈济的,还要给以严厉的惩罚。这样,虽然往往是“诏免灾赋,特及富室,佃民输税如故”。然而,对当时大批自耕农来说,总还可以减轻一定的负担,获得暂时喘息的机会,对农业生产是有利的。

4、解放奴隶:元朝保存着蒙古奴隶制的残余,各地流行奴婢制度。元朝亡后,处在社会最低层的奴婢,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放。诗人贝琼在他的诗里说:“海岱初云扰,荆蛮遂土崩,王公甘久辱,奴仆尽升同。”(《黄湾述怀廿二韵寄钱思复》)正是这种阶级变化的写照。

朱元璋即位后,即下过解放奴隶的诏令,他说:“曩者丧乱,人民流散,因而为奴隶者,即日放还。”此外,他还下令由朝廷代赎那些因饥荒而典卖的男女,使奴婢得到人身自由,有利于生产的发展。然而,朱元璋在下诏解放奴隶的同时,又给予权豪占有奴婢的特权。明代后期,许多地方的权贵缙绅得以大规模役使奴婢,正是凭藉着这种特权。

5、兴修水利: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早在1358年(元至正十八年),朱元璋就派水军元帅康茂才为都水营田使,专管农田水利。并且下令地方官吏,凡人民条陈水利,就要即时奏上。1368年(洪武元年),修和州铜城堰闸,周回二百余里,就是采纳和州人的建议修筑的。1375年(洪武八年),命耿炳文浚泾阳洪渠堰,溉泾阳、三原、醴泉、高陵、临潼田二百余里。1391年(洪武二十四年),浚定海、鄞二县东钱湖,灌田数万顷。1394年(洪武二十七年),特谕工部,凡是陂塘湖堰可以蓄水防旱的都要修治。为此,分遣国子生督修水利,成塘堰40,987处,河4,162处,陂渠堤岸5,048处,为农业生产的发展和提高,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6、鼓励种植经济作物:1365年(元至正二十五年),朱元璋即下令在他统治的地区要栽种桑麻和木棉,以解决衣着问题。当时规定:“凡农民田五亩至十亩者,栽桑麻木棉各半亩,十亩以上者倍之”,四年以后征税。对江南部分州、县,令每户种桑、棉、枣各二百株,由官府给予种籽,对超额种植的,永不收税,以利推广。如果不遵从这规定的,就要给以处分。“不种桑,使出绢一匹。”同时还把种植桑麻木棉的多少,作为考核地方官吏政绩的重要标准。因此,这些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日益扩大,为改善农民生活,促进纺织手工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朱元璋推行发展农业的措施,使全国交纳田赋的土田总数增加到五、六百万顷之多。当然,朱元璋给农民以土地,其目的不是保证农民有生活资料,而是保证地主有劳动力。这一点,朱元璋自己表示得最清楚。1370年,他召集富民到京师,就曾对富民们说:“今朕为尔主,立定法制,使富者得以保其富,贫者得以全其生。”“全其生”的目的是“使富者保其富”。因此,荒地大部分开垦了,生产有了恢复和发展,但农民流下的血和汗,却养肥了新皇朝的封建主阶级。正是在这个基础之上,明初的封建经济得到了一定恢复和发展。

《大明律》的主要内容

《大明律》是明代统治者实行封建地主阶级专政的法律。朱元璋总结历代法律施行的经验和教训,详细制定了明代的法令条例。《明史·刑法志》说,1365年(元至正二十五年),朱元璋占领武昌时,就着手议定律令。1367年(吴元年),命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编修明律。同年年底,律令修成,计令145条,律285条(明朝中叶以后又有条例,神宗万历时,刑部尚书舒化定律为正文,例为附注,律例相合,令就不再通行了)。除此以外,又修了《律令直解》把适用于民间的律令条文及违犯法令的案例,分类编辑成册,颁发到州县。1373年(洪武六年)冬,朱元璋令刑部尚书刘惟谦再次修订律令,第二年书成。经过实践考察之后,又经过三次修改和增删,1397年(洪武三十年)才将《大明律》正式颁发,作为各级司法部门决狱量刑的依据。

《大明律》共分三十卷,篇目有名例一卷,包括五刑(笞、杖、徒、流、死)、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八议(议亲、议故、议功、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宾),以及吏律二卷、户律七卷、礼律二卷、兵律五卷、刑律十一卷、工律二卷,共460条。这种以六部分作六律总目的编排方式,是承《元典章》而来的,与《唐律》面目已不尽相同,在内容上也较《唐律》有许多变更。又增加了“奸党”一条,这是前代所没有的。在量刑上大抵是罪轻者更为减轻,罪重者更为加重。前者主要是指地主阶级内部的诉讼,后者主要指对谋反、大逆等阶级镇压的严厉措施。不准“奸党”“交结近侍官员”,“上言大臣德政”等,反映了明朝初年朱元璋防止臣下揽权,交结党援的集权思想。

朱元璋在制定《大明律》的同时,又于1385年(洪武十八年)亲自采辑官民犯罪的事例,编成《大诰》一书,内容有揽纳户、安保过付、诡寄钱粮、民人经该不解物、洒派抛荒田土、倚法为奸、空引偷军、黥刺在逃、官吏长解卖囚、寰中士大夫不为君用等十条。此后,又钦定《大诰续编》、《大诰三编》以及《大诰武臣》,记录了枭示、凌迟、种诛及弃市以下一万多案例,发至全国,并作为府、州、县和社学的学生的必修课程。朱元璋为了普及《大诰》三编及《大诰武臣》,还规定凡犯罪者家藏有《大诰》,即可减罪一等。于是,全国上下争购《大诰》成风。一些士大夫也以此为进身之阶,争相讲读。史书记载:“天下有讲读《大诰》师生来朝者十九万余人”,都得到赏赐回去。

在刑法上,《明律》渊源于《唐律》,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即所谓“正刑”,其他如律例内的杂犯、斩、绞、迁徙、充军、枷号、刺字、论赎、凌迟、枭首、戮尸等,有的承自前代,有的则为明代所创。所谓廷杖,就是朱元璋时开始实行的。其他《大明律》没有规定的酷刑滥法,也层出不穷。至于锦衣卫狱,杀人最惨,为害最甚。其后,又有东厂、西厂、内行厂相继设立,酷刑峻法,愈演愈烈,一直到明朝灭亡。

明代的科举制度及八股文的盛行

科举制度是封建王朝选拔官吏的重要途径。

明王朝建立后,朱元璋袭用唐宋科举考试的办法选拔官吏。1370年(洪武三年),朱元璋颁发科举诏令。“既而谓所取多后生少年,能以所学措诸行事者寡,乃但令有引荐举贤才,而罢科举不用。”1382年(洪武十五年)又恢复科举。1384年(洪武十七年),重新颁发了科举条例,对科举的意义、要求以及时间、次序、内容、生员答卷的文体等,都作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从而使科举制度臻于完备。

明代科举条例规定,三年一试,每次考试分三场。第一场考试经义,范围限于程朱注释的《四书》、《五经》。考察生员对儒家经典的理解与熟悉程度。第二场考试论、判、诏、诰、表等,考核生员对各种文体的掌握与运用。第三场考试经史时务策论,考核生员对某一问题的政治见解。三场之中,最重要的是第一场,目的是把知识分子的思想统一在儒学的框框之中。

凡参加科举考试的府、卅、县学生员(通称秀才),首先在各省布政使司主持下进行考试,称乡试。考试及格者,通称举人,第一名称解元。第二年,乡试及格的举人,到京师参加考试,称会试。因会试是在春二月举行,又称春闱。会试由礼部主持,考试及格者,通称贡士,第一名称会元。三月,贡士到宫中奉天殿,由皇帝亲自出题策问,称为殿试,又称廷试。殿试及格被录取的通称进士,分一、二、三甲,一甲三人,称状元、榜眼、探花,赐进士及第;二甲若干人,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人,赐同进士出身。二、三甲的第一名,称传胪。凡考中进士,就可以做官。举人连续会试不第,也可以由吏部分授官职。

从1370年(洪武三年)八月开始乡试,次年二月第一次会试起,到1643年(崇祯十六年)最后一次会试止,明代共举行会试88科。每科录取进士,多少不一,最多的是472人(洪武十八年、永乐四年两科),最少的是三十二人(洪武二十四年一科)。成化以后,大致每科录取进士300人,世宗、穆宗两朝的首科,录取进士又曾达四百人。

参加科举考试生员的答卷,其行文格式有严格的规定,就是通常所说的“八股文”。

八股文,由破题、承题、起讲、入手、起股、中股、后股、束股八个部分组成。如破题,要求用两句话点题;承题,是承接破题的意义进一步加以发挥;起讲,开始议论;以后各股把议论层层推进;中股是全篇的中心。在最后四股中,都必须有两股排比对偶的文字,共为八股。所以叫做“八股文”,或者称为“八比”。在明朝初年,“起讲”后的排比对偶,还可以或散或偶,要求并不特别严格。直到宪宗成化年问,才使八股文的格式固定化、严格化。

“八股文”,形式死板,内容空洞,陈陈相因,千篇一律。鲁迅说:“八股原是愚笨的产物。”它反过来又成为愚民政策的工具,这种封建统治者用来束缚知识分子思想的文体,到清朝灭亡才被废除。

明代科举,弊端百出,诸如行贿、夹带、代考、换卷、传递、顶替等等,不一而足。例如,1508年(正德三年)大学士王鏊和吏部尚书梁储主持会试,太监刘瑾批了个条子,写了五十个人的名字,命令全部录取。两个主考官只得俯首从命,把原定录取名额从三百人增加到三百五十人。1539年(嘉靖十八年),吏部尚书吴鹏的儿子吴绍,请人代考,取中第二甲进士,人们敢怒而不敢言。万历初年,张居正任首辅,他的长子张敬修落榜,张居正很不高兴,下令停止这一科的“馆选”,以示报复。下一科(万历五年)张居正的次子张嗣修就以榜眼及第。再下一科(万历八年)张居正的三子张懋修就成为状元了。据说张懋修的廷试策问卷还是张居正代作的。其他辅臣也纷纷效尤,吕调阳的儿子吕兴周,张四维的儿子张泰征、张甲征,申时行的儿子申用懋也“相继得举”,甚至有“儿子不与试,则录其婿,其他私弊不乏闻”的情况。1586年(万历十四年),南京户科给事中王嗣美奏劾应天壬午科(万历十年)乡试主考官沈懋孝,说他当了主考官以后,新置了上好田六千多亩。凡向他行贿五、六百亩土地的就可录取。又说,这些年的考试,贿赂公行,录取的人,一半是富室。这些事实充分说明,从中央到地方,在科场上,权势富豪,相互勾结,营私舞弊,经常发生。明代科举弊端的产生决不是偶然的,它是封建制度腐朽本质的反映。

明代的军屯和商屯

军屯和商屯,是明朝解决边塞和内地卫所军士粮饷和军需而采取的重要措施。

明朝建国后,最大的军事威胁便是北元蒙古。为此,朱元璋在沿边要塞,封王建国,设置都司卫所,严为守备。边军的粮饷,一律由内地调运,距离遥远,运输不便。为解决这一困难,朱元璋继承和改进元代屯田办法,令边塞卫所军开荒种田,并逐步推广到内地。1392年(洪武二十五年)制定军士屯田则例。明确规定,边军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每个军士受田一份(五十亩),由朝廷供给耕牛、种籽、农具。三年后交纳赋税,每亩一斗。1402年(建文四年)规定屯田赋税条例,军士一份屯田,征粮十二石,贮于屯仓,由本军自由支配,余粮上交,作为本卫所官军俸饷。明成祖永乐初,又制定屯田官军的赏罚条例,大大刺激了军士屯田的积极性。这样一来,东到辽东,北到大同,西到甘肃,南到云南,普遍建立起军屯,每年收获很多粮食,不仅可以支付内外卫所军的粮饷和军需,有的地方还略有剩余。

宣宗以后,军屯逐渐衰废。《明史·食货志》说,宣德时,屡次核实各处军屯田地,年产余粮减半。英宗正统以后,军屯的管理更显松弛,屯粮仅存三分之二。此后,由于镇守太监和军官占夺屯田、役使军士的结果,军士逃亡,屯田荒废,军屯制度趋于崩溃。

商屯建立于1370年(洪武三年)。这是明朝政府为满足边军粮饷而采取的一种补充手段。具体办法是:由商人从内地把粮食运到指定的边塞卫所,然后按照交纳粮食的数量,发给价值相等的盐引(领盐凭证),商人凭盐引到产盐地领取食盐,运向指定的地点销售。这种召商输粮而给予盐引的办法,明史上称它为“开中”。由于从内地运粮,道途艰难,运费昂贵,商人便设法直接在边塞地区募民垦荒屯种,把生产的粮食交卫所官仓。这样既省气力,又能赚钱。这种商人管理的屯田就叫做商屯。商屯最早在山西大同实行,商人运粮一石交大同仓,运粮一石三斗交太原仓,给淮盐一小引(200斤)。这种办法,后来逐渐推广到其他边塞地区。实行军屯、商屯的结果,在明朝初期,边军粮饷充足,战斗力比较强大。其后,明朝政府根据临时需要,改变纳粮为纳马、纳铁。同时取消了商人支盐贩运的地区限制。宪宗成化间,朝廷只知承办盐务,不管产销。加上权贵专门牟取盐利,官吏、盐商相勾结,徇私舞弊,出现了官盐滞销、私盐盛行的混乱状况。1492年(弘治五年),明朝政府采纳户部尚书叶淇建议,废止开中办法,规定以银代粮,商人直接纳银于盐运司,支取盐引。盐运司解银太仓库,分给各边。每引输银三四钱不等,一时太仓库积银至百余万两。但是,由于废除赴边输粮规定,商屯遭到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