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中的土地法规:法国1804年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颁布的民法典,1807年改称《拿破仑法典》,是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法典和资本主义国家立法的范本。法典包括总则和3编20章2281条。其中第544条对近代资产阶级所有权给予明确规定,即:“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的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在此基础上规定资产阶级拥有的生产资料可完全自由使用、收益和出售;对农民的私有土地加以保障(第578条下有关对他人产权的收益物权及第637条下有关地役权的规定)。对于土地。劳动力及畜类的租赁手续及缔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做了明确规定(第1078-1831条)。其要点是肯定土地等生产资料的租赁是一种自由的契约关系,是一种经济行为。从而彻底废除以封建的超经济强制为前提的许多义务。但这种形式上的自由和平等原则并不能阻止农村中的阶级分化。
2.3.3德国近代农业
德国在17世纪中叶至20世纪初的农业发展过程,可分为农奴制恢复和强化时期,农业中资本主义发展时期与垄断资本形成后时期。
(1)领主农场制
16~19世纪初东普鲁士的封建土地制度,又称领主庄园制。12世纪时,以德意志骑士团为先导的移民占据了原来不属于日耳曼人的易北河以东地区,从事东方殖民活动,随领主迁入定居的日耳曼农民,得到两倍于德国农民平均拥有的土地。并有权世袭及转让,对领主只承担缴纳少量实物或货币地租的义务。骑士领地则驱使被征服的斯拉夫人等提供劳役来直接经营。15世纪后,随同商品经济的发展,这一地区的农畜产品远销西欧,领主获得更多收益而扩大经营,通过兼并和侵占农民土地,并剥夺失去土地农民的人身自由,强迫为其服劳役,从实物地租倒退到劳役地租,农民重又沦为农奴,在这一地区形成独特的领主庄园制。在19世纪初斯泰因—哈登改革后,开始缓慢的转化为容克式的资本主义大农场。
(2)普鲁士农奴制改革
19世纪初普鲁士王国施行的以解放易北河以东地区的农奴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改革。由当时先后出任普鲁士首相的斯泰因(Heinrich Friedrich Karlvon Stein,1751—1831)及哈登堡(Karl Anguste Hardenberg,1750—1831)提出,目的是缓和因对法战争而加深的政治经济危机,又称斯泰因—哈登堡改革。1807年10月由斯泰因制定的《关于放宽土地占有条件的限制和自由使用地产以及农村居民的人身关系》作为国王敕令颁布,简称《十月敕令》。主要内容是取消农民与领主的隶属关系,给予农民以人身和迁居的自由,废除选择职业的限制,允许地主支付一定代价占有原属农民的份地,便于把小块土地联成大地产。哈登堡继任首相后于1811年9月颁布了《调整地主和农民之间关系》的敕令,简称《调整敕令》。主要内容是农民可以用出让部分土地给地主的方式,把已占用的土地归己,并解除其他封建义务,条件是农民须割让原来占用土地的1/3给地主,无世袭份地使用权的农民须让出其土地的1/2。对这一部分割地也可经协商用一次付赎金或以后缴纳地租的方法来换取。1821年又公布了《公有地分割法》及《义务解除法》,规定村社公有地,根据当时具体使用情况,在领主和农民间分割变成私有地,富裕农民用支付25倍的地租可赎回。上述这些法令并未触动领主的根本利益,但仍受到领主的激烈反对,改革受到种种阻力,只有部分富裕农民得到土地和人身自由权利。1848年革命胜利后,政府被迫于1850年又制定新的调整法,无偿取消一些次要的封建义务,但同土地有关的各种劳役和地租仍必须向地主赎买,原来可共同利用的土地权利也被剥夺。1850~1865年,农民的处境略有改善,但阶级分化随之而来。地主则因夺占了更多的土地,攫取了大量赎金,加快了向资本主义经营的转变过程。
19世纪前半期改革虽不彻底,但德国的农业还是有了很大进展。德国西南部推行改良三圃轮栽制逐渐推及各地。休耕地在全部耕地中的比重,从19世纪初期的33%减少到中叶的15%。农业化学也迅速发展起来。矿质及人造肥料如矿石、钾盐、过磷酸钙及骨粉等陆续施用。在地主和富裕农民中也开始使用农业机械。中耕机、收割机、打谷机及蒸汽拖拉机等先后推广。作物种植结构出现了新变化。原产新大陆的马铃薯,1770~1771年饥荒后在德国迅速推广,除了作为穷人的主食,还用来提制酒精,甜菜在18世纪30年代从西里西亚和萨克森发展起来。甜菜所要求的深耕条播,适应了德国自制农业机械的发展。此外,三叶草、萝卜等牧草及饲料作物的种植,对保证家畜越冬和提高家畜品质起了很大作用。亚麻、大麻等纤维作物的扩大栽种推动了纺织业的发展。这一时期,农业技术发展和一些农学家对农业技术的提高和农业教育的发展所做出的贡献有关。泰厄所著的《合理农业原理》,阐述了当时已知的有关农学科学全面知识,创办了普鲁士的第一所农业学校,终生致力于农业知识的普及与传播。李比希是近代农艺化学的创始人,对增进和培养地力的途径,曾做过有意义的探索。其他如休维尔茨等杰出的农学家,都为近代农学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2.3.4俄国近代农业
俄国近代农业发展过程可分为早期(封建农奴制形成)、中期(农奴制强化)及晚期(农奴制解体)三个时期。俄国于7世纪原始公社解体后即形成封建关系,没有经过奴隶制阶段。
(1)早期(12—14世纪)
俄国于7世纪原始公社解体后即形成封建关系,没有经过奴隶制阶段。沙皇俄国源于莫斯科公国。莫斯科始见于12世纪的记载,起初只是一个小村落,由于地处商业要道且受外族入侵较少,遂于14~15世纪时合并周围土地形成独立公国。14世纪时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式是封建世袭领地。由于封建贵族分成等级,其领地也大小不等。早期的社会组织形式村社(米尔)依然保留。领主的领地和依附农民的份地交错相间,强令农民为之耕种。农民除缴纳实物地租,还要承担各项劳役。为了适应市场对谷物的需求,领主开始扩大自己经营的领地,加重劳役,发展谷物种植。农民份地不断缩小,但农民在偿清债务和履行其他义务后,也可另投领主,仍是可以迁移的依附农民。14世纪时三圃制在俄罗斯及乌克兰一些地区开始推广,装有铁制犁铧的犁已广泛应用,耕地面积逐年扩大,劳动生产率也有所提高。
(2)中期(15—18世纪末)
莫斯科大公伊凡三世时经过长期战争,对俄国基本实现统一,建立起强有力的中央政权机构。对服役有功的下属以“封地”的形式分给土地,但不能世袭,也不得买卖转让。这些获得小块封地阶层称为服役贵族或地主贵族。为了在限期内取得更多的收益,地主贵族们把依附农民固着在封地上,并想方设法阻挠其离开。1497年伊凡三世规定,农民只能在犹利节(11月26日)前后各一周的限期内偿清债务,准许离开领主另找工作。1550年规定农民只能在犹利节日离开。1581年规定即使在犹利节日也不准转移,1597年又颁布了追捕法令。规定领主有权追捕外逃后不满5年的农民,依附农民的状况急剧恶化,农奴制逐渐形成。17世纪初罗曼诺夫王朝建立,沙皇阿列克塞米哈伊洛维奇于1649年通过法典,明确规定封地占有者缴纳金钱后可转为世袭领地。法典又取消了对农民追捕年限的限制,使农民最后固定在土地上成为农奴,领主拥有对农奴及其子女财产的完全支配权。至此,用国家权力以法律形式把农奴制确定下来。随着农奴制的形成,农奴处境进一步恶化。18世纪沙皇俄国成为欧洲强国之一。这时的农奴按其归属分为私人农奴、采邑农奴和国家农奴三种。农奴不仅从事农业,有的也到城镇手工工场劳动。这时的农业仍推行三圃制,工具十分简陋。为了出口的需要,后来又因扩大大麻、亚麻等纺织品的生产机木材的采伐,使纤维作物和林业也因而有所发展。
(3)后期(19—20世纪)
俄国进入19世纪后,由于农奴制的束缚,工农业生产都落后于当时的西欧。1801年亚历山大一世即位后公布法令,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买卖土地;富农、商人可以占有土地,从事雇工经营;适应市场需求可出售种植的谷物及甜菜等,农业中出现新的资本主义的因素。随着农奴制的内在矛盾不断加深,社会动荡加剧,农民起义不断。1853~1856年克里米亚战争的失败,社会危机更加深化,沙皇被迫于1861年公布废除农奴制的法令,即俄国1861年农奴改革。宣布废除农奴制,使2000多万农奴获得人身自由,并以赎买的形式来取得过去使用的部分份地。改革的结果,虽不能使农民完全摆脱对地主的依附,但加速了农民的分化扩大了国内市场,推动了资本主义在俄国的发展。改革后的农村经济制度出现了新的形式,即雇佣制和工役制相混合的制度。雇佣制的出现改变了作为农奴制经济基础的自然经济及人身依附,雇佣劳动代替了农奴劳动。工役制是在农民摆脱了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后,因缺少土地及资金而不得不依旧依附于地主的土地,以提供工役的形式,来承租地主的土地或领取货币报酬。地主经济的演变及因此出现的农业中富农和商人的雇工经营,就发生以新的自由轮作制代替三圃制,并采用新的技艺来改进农业生产。部分地区采用新式农具及农业机械,使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比过去有了进步。部分地主使用雇工劳动和机器进行生产,建立起资本主义农场,但更多的地主不能适应这一变革,只好把土地典押出去。截至第一次大战前的20世纪初期,俄国农业生产成就主要是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扩大了甜菜、烟草及向日葵的种植面积,农业机械和化学肥料的使用较为普遍。农产品出口在压缩农民必需的情况下有所增加。虽然农业技术及生产水平和商品率都有所提高,但俄国农业中的劳动生产率仍远远低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