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不利局面,波音公司全体动员,采用了“全方位的进攻”策略,提出财务方面的便利,零配件的供应,飞机的保养以及飞机机组人员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条件,以吸引买方的兴趣。早些时期,波音公司为了站稳日本市场,曾选择三菱、川崎及富士三家日本著名的重工业公司,合作制造747机身部分。空难事件后,波音公司把“诱饵”加大,一边向合作厂提供5亿美元的制造订单,一边主动提出愿意与日本人合作,制造150座的767型客机,与“客中客车”的A——320型客机抗衡。波音公司这一系列的优惠条件,获得了日本企业界的好评。波音公司“反客为主”最终战胜了西欧对手,在空难5个月后,与全日空正式签订合同,成交额在10亿美元以上。
5.借鸡下蛋
西方一位著名企业家曾经说过,一个企业如果能够“合法而巧妙”地获得或使用某个声誉显赫的、但却属于别人的商标,它就必将有朝一日声名显赫起来。其实,在市场经济与竞争中,这番话的本质一言以蔽之曰:用别人的名牌,打自己的天下。使用名牌商标有两大明显利处:一是可借力起飞,打开并占有市场;二是在名商标高质量标准的监督下可以促进和保证产品质量。当然,要想以此开拓市场,借力发展,第一步是首先要“合法而巧妙”地得到名商标专用权的使用许可,而迈出这一步绝非易事。
德国某公司是生产监测仪器的大型企业。它所拥有的TCP商标享誉世界,每年因此使销售额达两亿马克。这项技术在我国还比较落后,靠自我研制、发展将严重滞后。我国某监测仪器设备厂通过研商,准备与该公司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引进该公司设备,并使用该公司拥有的TCP商标。中方预计,如果能够获得该商标使用权,将为企业商品在短期内打开国际市场创造极好的前景。最终,他们如愿以偿了,但他们也为此付出了智慧的辛苦。
商标是一个企业的财富与生命,名牌商标就更是如此。外国企业对待自己的名牌商标视同身家性命,无不千方百计地加以保护,要想获准使用往往颇费周折。在这个问题上,他们最最看中合作方的信誉和实力,而获得外方名商标拥有者的信任是能否达成合作的关键一步。德方参加合作谈判的首席代表就曾对中方谈判人员公开宣称:“我们要把高贵的商标让具有高贵企业品质的人来使用。”
德国人不是傻子,几代人辛辛苦苦创下的名牌,怎肯轻易假恩于人?你要取得他的信任,光有使用的真诚、操作的严肃还不够,你还必须使其一开始就看到你给他带来的实际利益。此时,你就必须“开宗明义”,能退便退,以退待进,一开始就把外方的利益和你的信任度结合起来考虑才行。这样才会有一个今后友好合作的开端和讨价还价的基础。
表现你的信任度不是你嘴上信誓旦旦就能让外国人相信的,你要寻找机会,在其最敏感和关注的问题上作文章。在草拟合同时由于外商不太熟悉我国有关商标的法律,把商标使用许可认同为商标转让特许,如果这样写入正式合同,生效后如双方出现矛盾纠纷较起真来,对外方是极其不利的。因为商标专用权使用许可,不意味商标专用权的转移,只是商标注册人在一定条件下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他仍有使用此商标的权力。而商标的转让一般意义是指整个商标权的转让,转让人转让后不再有继续使用此商标的权力。这是一个有重大区别的法律问题,中方发现这个错误后,立即抓住这个机会,表现中方的公正姿态,向外方指出,及时更正了这个严重失误。中方提醒其更正后,外方才“醒过梦儿”来。外方很感动,称赞中方是光明正大,真诚合作的伙伴,很快结束意向谈判和调研阶段,进入实质性谈判,并就此提出有关补充条款:“商标合作权的归属虽允许中方使用,但商标专用权永远属于TCP公司。同时提出,TCP商标非经外方公司同意不能再转让他人”。中方此举,即体现了我国商标法的精神,又取得了外方的高度信任,同时也为先退后进的策略铺平了道路。
TCP商标是信誉度很高又被世界许多国家承认的名标,但还需不需要在中国注册登记?外方代表认为TCP商标已在一些国家注册,属于国际注册商标,不必在中国另行注册。但必须经过我国商标管理部门的注册才受我国法律保护,这不仅是个技术问题而且是国家主权和尊严的问题,国家没有尊严,企业又如何能在今后与外国人的使用中挺直腰杆?因此决定必须据理力争。
外方代表以为中方不熟悉国际有关公约,拿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有关条款压制中方: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条件,在本联盟各国由其本国法律决定。言外之意,中方无理由坚持在中国注册。中方立即指出“巴黎公约”的确有此规定,但条约中也有这样的规定:在原属国正式注册的每一商标,本联盟其他国家也应和在原属国注册那样,接受申请和给予保护,各国可以要求其提供原属国主管机关发给的注册证书。实际上已经说明在联盟的其它国家(中国为成员国)也还有必要申请注册并受该国法律管辅与保护。中方又严正指出,在中国境内的合资企业接受中国法律的管辖是不容争辩的。中方对国际公约的谙熟和维护主权、法制尊严的态度使外方惊叹和折服,不得不同意在中国进行申请注册。外方由此不仅提高了对中方的信任度,而且再也不敢小视中方,他们不得不坦言:“棋逢对手,棋逢对手!”
中方“借”用外国人商标,当然是有求于人,但必须求而有度,保证自己使用这一商标所应获得的利益。但如何确保这些利益的实现呢?外方作为TCP商标的所有者时常摆出惟我独尊的救世主架子,对中方使用此商标进行了诸多限制。他们提出,外方如发现合资公司产品达不到标准,有权令合资企业停止生产和销售,有权终止特许证,对认为不合格的产品将予以销毁。外方的这一要求实际是一种无条件的绝对限制措施,如照此办理,中方必然处处被动,时时有可能受制于人。中方据此,在立场上采取了针锋相对的策略,但在具体问题上采取了迂回灵活的方法。中方明确指出,合资企业已不是TCP公司,它是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自己的组织、章程、机构的新的企业。外方只是合资一方,不能独揽大权、干涉支配企业内部事务。外方自知理亏渐有收敛,中方趁外方锋芒稍弱之机,立即就具体问题提出建议:合资企业只有TCP商标不利于产品经营和市场开拓。万一出现次品,也会直接影响TCP声誉,因此,除用TCP商标外,企业还可拥有自己的商标,并可使用TCP以外的第三者的商标,合营公司和第三者的商标可以同时用于同一种产品。中方在这个问题上直捣外方痛处,抓住外方维护其商标信誉的心理说服对方,使对方陷于自相矛盾之中:既想进行商标垄断,又怕影响自己名声,最终只能拈量轻重,接受中方建议。而此一举使中方从使用外方单一商标的钳制下解脱出来,在很大程度上摆脱了外方的控制,也在经营、销售活动中为自己留了“后手”,获得了更多的主动权和灵活性。可谓击其要害,一举多得。
外商凭仗名商标漫天要价是其最大限度回收商标效益的常用手段。TCP公司也是如此,他们提出,在“特许证”合同执行期间,合资企业支付给外方商标使用费每年140万美元。如果按外方要求,合资企业就又要付出一笔巨大的款额,这样,使用外方商标就无多大赚头。怎么办,中方经反复谋划,决定不采取强硬态度,而是动之于情理使之收回这个要价条件。中方首先向外方指出,作为合资企业,外方是合资一方,合资企业创建初期,中外双方必须积极扶持,不能在一开始就给其发展增加压力。中外双方是同舟共济、生死相依的关系,强调外方责任,使其从企业发展大局来看待此事,亦即从自身利益关系来看待此事。这一招十分有效,外方态度开始松动,提出只要50万美元使用费。中方看到外方已经妥协,又采取依法据理力争的方法,向外方明确指出,中方使用TCP商标,已经支付了一笔巨大的技术转让费,根据有关法规和惯例,商标费应认为已计入技术转让费用以内,不能另行收取。在法律与事实面前,外方只好一退再退,放弃了收取商标使用费的要求。这个要求一经放弃,基于此项要求的诸多附加条款如“费用周期”、“酬金利息补偿”等也就随之一概取消了。
在产品质量监督问题上中方也采取了类似上述的“把你拉过来站在一起共同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外方提出,如果外方发现产品技术不过关,外方有权停止合资企业使用TCP商标直到终止合同。对此中方指出,外方维护其商标信誉是可以理解的。但合资企业的设备、技术都来自于外方公司,对合资企业产品质量应负有更多的责任。要想从根本上维护TCP商标信誉,仅靠增加限制性条款是不够的,更积极的办法是外方如何协助合资企业加强管理、培训和监督,帮助提高产品质量。中方这个意见合情合理,外方没有推卸责任的空子可钻,最终也只能放弃了原来的苛刻条件。
外方认识到中方的确是不可小视的一个合作对手,而这样的对手才是有力的合作伙伴。外方因此将原来五年的使用合同期限延长至30年,使中方使用外方名商标的长期稳定和长期利益也得到了有力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