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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五十三) 两税法

(五十三)两税法

两税法,是唐代后期的赋役制度。唐初所行制度基本上沿用隋制。在土地与赋役制度上,

初继承了北魏开始至隋朝的均田制和与均田制配套的租庸调制。后来,武则天至玄宗时,土

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遭到极大破坏,这样就使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土地,脱离户籍到处

流亡。安史之乱后,这一情况更加严重,实际上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按丁征收赋税的租庸

调制也已无法执行下去。这种状况使国家财政收入大为减少,造成了严重的财政危机。为了

解决这个问题,唐朝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结果一切努力均告失败并造成了赋税制度的进一

步混乱,唐朝财政面临崩溃。唐德宗即位后,宰相杨炎建议改革赋税制度。建中元年(公元

780年)唐朝政府颁布两税令,实施两税法。

两税法的基本内容有:(一)中央根据财政支出定出的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目

当地人户征收;(二)土著户和额居户,都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的多少定

出户等;(三)两税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十一月纳毕;(四)“租庸调

”和一切杂捐、杂税全部取消,但丁额不废;(五)两税依户等纳线,依田亩纳米粟,田调

税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均平征收;(六)没有固定住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

入征收三十分之一的税。

两税法有如下特点:(1)课税对象:“户无主客,以见居为薄。”两税法将课税对象由

去的主户扩大到客户,并对商人重新规定税率。客户纳税,反映了其地位由非法到合法的变

化及其人身依附关系的相对减轻。扩大征税面,保证财政收入,这是制定两税法的目的之一

。(2)征课内容:包括户税和地税。唐代征赋名目繁多,除租庸调外,后又有地税、户税

、青苗钱等各种杂税。两税法则“置两税以总之”,将各种名目的赋税统一并到户税和地税

这两税中,“以一其名”,并规定,若有“此外敛者,以枉法论”。(3)课税标准:“人

无丁中,以贫富为差。”租庸调制以丁为计算单位,贫富负担不均。而两税法“惟以资产为

,不以丁身为本,资产少者则其税少,资产多者则其税多”。(4)征课时间:分为夏秋两

季,“夏输无过六月,秋输无过十一月”,相对集中并节省了征收时间。(5)征课形式:

“以钱谷定税,临时折征杂物。”租庸调制是“租出谷,庸出绢,调杂出缮纩布麻”。还有

各种杂税杂役。两税法则先“定税计钱”,交纳时再“折钱纳物”,即所谓“定税之初,皆

计缗钱,纳税之时,多配绫绢”。这样,相对简化了纳税手续,便于国家征收计算。(6)

征课原则:“量出以制入。”量出为入是中国赋税史上仅有的创见。两税法提出,“凡百役

之费,先度其数,而赋于人。”即国家根据财政支出确立每年全国总税额,然后摊派各地征

收。这种量出为入的原则可以说是创我国预算原则之先河。

“两税法”实施不久,就告失败,这可从《无名税》中看出。

唐代著名诗人白居易的《无名税》诗,不仅对封建社会的税收制度和衰败剥削劳动人

民做了生动的写照,同时对“两税法”的产生、发展、消亡也做了精当的剖析。诗文如下:

厚地植桑麻,所要济生民;

生民理布帛,所求活一身。

身外充征赋,上以奉君亲;

国家定两税,本意在忧人。

厥初妨其淫,明敕内外臣;

税外加一物,皆以枉法论。

奈何岁月久,贪吏得因循;

浚我以求宠,敛索无冬春。

织绢未成匹,缫丝未盈斤;

里胥迫我纳,不许暂逡巡。

岁暮天地闭,阴风生破村;

夜深烟不尽,霰雪白纷纷。

幼者形不蔽,老者体无温;

悲端与寒气,并入鼻中辛。

昨日输残税,因窥官库门;

缯帛如山积,丝絮如云屯。

号为羡馀物,随月献至尊;

夺我身上暖,买尔眼前恩。

进入琼林库,岁久化为尘。

由此可见,劳动者在封建剥削制度下,“所要”、“所求”、仅仅是“济生民”,乃

“活一身”。“身外”之物,即生存必需以外之物,要送奉君王。这充分暴露了在剥削制度

下苛捐杂税的残酷剥剥性。在“两税法”实施初期,唐王朝为维护其严肃性,防止在执行过

程中,擅自滥增税目税额,明令官吏不得在税法规定的范围之外,私自额外附加征收,否则

作为枉法论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贪得无厌的封建官吏仍在两税定额之外敲诈勒索。许多

官吏为了得到升官提位,在正税之外用“羡馀”的名义,向上级官吏直至皇帝进贡。沉重的

苛捐杂税,使劳苦人民陷入了民不聊生的悲惨境地。这种额外的苛捐杂税,也就是白居易将

诗命题为《无名税》的由来吧。“两税法”实际上是失败了。

两税法是中国古代一次具有重要意义的赋税制度改革:一、两税法将唐中期以来名目繁多

杂税统一为户税和地税两种,并规定“此外敛者,以枉法论”,这样既简化了征税名目,又

可使赋税相对稳定,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从制度上杜绝了官吏从中作

弊乱摊派的可能,使人民的负担有所减轻。二、两税法规定贵族、官僚、客户、商人都要交

税,这就扩大了税源(这也是制定两税法的目的之一),此外客户纳税,反映了其地位由非

法到合法及其人身依附关系的相对减轻。三、把原来按丁征税转入按贫富征税,立法原则较

为公平,很显然比租庸调制一律按丁征税合理。这些做法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税集中在贫苦

农民身上的赋役负担不均的不合理状况,对改善当时的社会状况和广大贫苦农民的生产生活

是有积极作用的,总之两税法是与当时土地高度集中以及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相适应的

,是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同时这次改革反映了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发展

的基本趋势即收税标准以人丁为主向以土地为主的转变,奠定了唐后期到明代中叶赋税制度

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