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医疗机构还有“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之分。政策对“非营利性”鼓掌欢迎,如果明目张胆给自己贴上“营利”的标签,对不起,就要课以税务,如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多重税务占去了民营医疗机构的大部分利润。如果向公立医院靠拢,声称是“非营利”,虽然可以得到免税的好处,却也不得不为“非营利”付出代价,接受政府指导价,收益大大降低。若非出于慈善的目的,大部分民间资本是趋利的,涌入医疗领域的民间资本也不例外。毕竟,我们不能指望打着“非营利”招牌的“活雷锋”撑起深不见底的医疗市场。
信息不对称、产品与服务的特殊性以及消费者“最贵的才是最好的”之心态,导致医疗市场中民间资本的边缘化。大量民间资本具备进入医疗行业的资格,却在进入后发现难有立足之地。国有医院的招牌远远比民营医院砸进数百万甚至上千万的广告费更有权威性,民营医院的发展步履维艰。再有,很少有民营医院能进入医保体系,有医保的人在民营医院看病,将无法报销相关药费。对于有医保的人来说,即使大医院拥挤、看病难、看病贵,为了报销医药费,也不愿去完全由自己掏钱的民营医院。
同时,趋利的民间资本过于急功近利,“挂羊头卖狗肉”或者打出“包治百病”幌子的屡见不鲜。而政府在规范民营资本方面,又存在失职现象,有些民营医院非但没有为品牌镀金,反而落得臭名昭著。
济世救人固然闪耀着人道主义的光辉,但也不排除济世救人之余也要有钱可赚。如果我们单纯以“医疗是特殊行业,与生命有关”为由,就将医疗服务的营利性抹杀得一干二净,恐怕有绝对之嫌。
试想,如果人没有衣服穿,没有食物吃,没有水喝,会不会冻死、饿死、渴死?同理,生产衣服、面包以及矿泉水的企业,同样是生产着关乎人生死的产品。但附加在它们身上的伦理道德拷问并没有让它们不堪重负,它们也同样没有抱着“如果离开了我们,消费者就会冻死、饿死、渴死,所以我可以把价格提得更高一些”的想法。如果全世界只有一家服装店、面包店、水店,恐怕买一块面包,要用一块同等重量的金子才能抢到。原因很简单--垄断在作祟。
正是由于民间资本进入医疗领域时,遭遇了种种制度约束、消费者刻板心理、环境歧视等,导致民间资本难以在医疗领域施展拳脚,医疗市场成为公立医院一方独大的卖方市场。
即便背靠制度、社会软环境、消费者趋同效应等大树好乘凉,公立医院并没有再接再厉,提供更多以满足人们需求的医疗资源。1978—2005年期间,全国的医院数目仅增加了 101.3%,门诊部所增加了119.8%,医院、卫生院床位增加了43.5%(同期人口增加了 35.8%,所以每千人床位只增加了21.3%);同期全国医护人员的增加数,医生为87.6%,医师155.2%,护士多一点,也不过 231.9%。【周其仁: 《病有所医当问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虽然买方市场迅速膨胀,注入医疗市场的资金也不断增多,我们并没有享受与资金输入相匹配的医疗服务。
公立医院,一个从未有人质疑其公立身份的非营利组织,因为政府拨款寥寥,只能自力更生,还要与政府打“公费医疗”的配合战;竞争者--民营医院、外资医院又是势单力薄,诸多“天时、地利、人和”因素加在一起,自然可以让公立医院有恃无恐地喊出鲍鱼、鱼翅的价格了。我们究竟是不是花鲍鱼、鱼翅的钱吃到了鲍鱼、鱼翅,由于信息高度不对称,普通人不得而知,恐怕只有医生心知肚明。
卫生部:医患矛盾是社会矛盾在卫生行业集中体现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中国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今日表示,医患矛盾是转型期社会矛盾在卫生行业的集中体现,要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最根本的还是要通过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解决好群众的看病就医问题。
最近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布通告,卫生部随后又发布了落实通告的通知,其中包括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邓海华回答记者有关此事的提问时表示,医疗机构是广大医务人员履行救死扶伤职责、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一个重要场所,通告的印发是为了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它表明了政府对于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的态度和依法严厉打击涉医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这种决心。
邓海华称,通告不单是在为医生说话,在通告的第二条、第四条,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并且要按照医疗投诉管理的有关规定解决患者的投诉问题。
邓海华强调,一方面要通过积极有效的措施来预防和化解医患矛盾,通过客观、公平、公正的途径和办法来调解已经形成的医患纠纷。另一方面,要对于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予严厉的打击,保护医务人员和就诊患者的人身安全。
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只是卫生部在贯彻落实两部门通告时的一个具体的意见建议,具体设置与否、怎么设置,还是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由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进行具体的协商以后,由公安机关来决定。
调解医患矛盾、化解医患纠纷、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医患矛盾是转型期社会矛盾在卫生行业的集中体现,成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医疗服务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有体制机制、医疗保障、社会环境等方面的问题。要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最根本的还是要通过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解决好群众的看病就医问题。同时,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医患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机制。
首先,要深化医改逐步解决深层次的矛盾。通过深化医改,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的覆盖面和保障水平,加强和改善医疗服务能力,落实惠民利民便民措施,可以从体制机制上逐步消除医患之间在经济利益上的对立和冲突,使人民群众能够看得起病、看得好病。这是预防和化解医患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根本所在。
其次,要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从源头上防范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开展医疗工作,要继续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开展“医疗质量万里行”、“三好一满意”等专项活动,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努力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医患沟通,增进医患互信,加强投诉管理,保障患者权益,从源头上防范医疗损害和医疗纠纷的发生。这是预防和化解医患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关键。
第三,积极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制度。2010年1月,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已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专门组织1358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网络地市级以上全覆盖,县级覆盖面达到73.8%。2011年1月到10月期间,全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专门组织共调处医疗纠纷14976起,其中,调处成功12218起,调处成功率81.6%,调解满意度在95%以上。全国已有30个省(区、市)启动了医疗责任保险工作,覆盖238个地、市、州和90个省(市)直管区县,参加医疗责任险的医疗机构数达10113家。各地要进一步推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构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大调解机制,有效化解医患纠纷;同时,要组织公立医疗机构统一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和支持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建立起完善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这是预防和化解医患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制度创新。
第四,深化“平安医院”创建,维护正常诊疗秩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以《通告》的贯彻执行为契机,加大医疗机构安保投入,严格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医疗机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和沟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对犯罪分子形成有效震慑,切实维护正常的诊疗秩序。
第五,要加强卫生行业文化建设,弘扬新时期的医疗卫生职业精神。同时,希望新闻媒体能够支持和帮助医疗卫生部门,加强生命科学、医学知识的宣传报道,引导公众科学认识疾病,正确看待医疗风险,理性维护合法权益;同时,呼吁新闻媒体在涉及医院暴力、医患纠纷、医患关系的新闻报道时,能够秉持媒体的社会责任,进行客观、公正、科学、全面的报道,共同营造全社会尊重生命、尊重医学科学、尊重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