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中国传统文化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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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制度文化(6)

唐常科登科之后,还不能直接授官,只是取得了做官的资格,需要参加吏部复试,合格后才能授官。吏部的复试被称为“释褐试”。复试内容有四项:“一曰身,体貌丰伟;二曰言,言辞辨证;三曰书,楷法遒美;四曰判,文理优长。”其中最重书、判。复试很难通过,有及第二十年而不能获禄者。韩愈就始终过不了复试关,故自云:“四举于礼部乃一得,三选于吏部卒无成。”复试不合格者则被称为“前进士”。

(四)取士推荐与考试相结合

唐代取士有一特点,考试成绩不是录取的唯一依据,甚至不是主要依据。主考官总是依据举子们平日的作品和声望决定取舍。因此,考前考生纷纷奔走于名公巨卿之门,投献自己的代表作,称为“投卷”。向礼部投献的称“公卷”,向达官贵人们投献的称“行卷”。“行卷”比“公卷”对录取的作用更大。考生们投献的作品有诗,有文,还有最能表现史才、诗笔的小说。《幽怪录》、《传奇》以及在宋代还广泛流传的唐诗数百种,皆是考生们的投献之作。正因为如此,“未引试之前,其去取高下,固已定于胸中矣”。

投卷使一些确有才能的人得以显露头角,如王维。但其中弄虚作假,欺世盗名的也不乏其人。到后来,投卷多且滥,一些主考官不得不规定投卷的数量,投卷完全流于形式。考试与推荐相结合为达官贵人营私舞弊大开方便之门。他们利用职权,为自己或同僚的子弟请托,甚至对主考官进行威胁。懿宗咸通(860-874)末年科考,权贵干扰太甚,录取工作很难进行。主持考试的礼部侍郎高湜十分气愤,将乌纱帽掷于地上,愤然表示:“吾决以至公取之,得谴固吾分!”秉公录取了公乘亿、许棠、聂夷中等有真才实学之人。由此可见,权贵势力对科举的干扰甚为严重。

四 宋代科举制

重文轻武是宋王朝的基本国策,读书应举做官也备受统治者与文人倡导与推崇。“三更灯火五更鸡,正是男儿立志时。十年寒窗无人问,一举成名天下知。”宋真宗还亲作《劝学文》:“富家不用买良田,书中自有千钟粟。安居不用架高堂,书中自有黄金屋。出门莫恨无人随,书中车马多如簇。娶妻莫恨无良媒,书中有女颜如玉。男儿欲遂平生志,六经勤向窗前读!”毫不掩饰地用荣华富贵来劝诱学子攻读儒家经书。司马光的《劝学歌》说:“一朝云路果然登,姓名高等呼先辈。室中若无结婚亲,自有佳人求匹配。”“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国家政策和社会风气自此始。科举制度进一步发展起来,士子为得一功名,苦读不休。南宋绍兴年间,士子陈修早年丧妻,别人都劝他再娶。他称,科考未捷,何以家为。一直孤身苦读,到73岁才高中榜眼。宋高宗嘉其心态,怜其孤苦,遂赐23岁宫女施氏为婚。好事者为诗曰:“熟读文章多少担,老来方得一青衫。新人若问郎年纪,五十年前二十三。”

(一)三级考试法

宋代在考试科目上与唐相近。据《宋史·选举志》载:“宋之科目,有进士,有诸科,有武举。常选之外又有制科,有童子举,而进士得人为盛。”即仍有“常举”和“制举”,科目仍重进士科。宋代考试的内容和方法则发生过多次变化。考试内容的争议焦点是以诗赋取士,还是以经义取士。

宋初仍实行乡试和省试两级考试法。一级是各州举行的取解试,主要由各州的判官和录军参军主持。一级是礼部举行的省试,由皇帝选派的官员主持。太祖开宝六年(973),又增加一场由皇帝主持的“御试”。武则天曾在东都洛阳殿策问贡人,但并未形成制度。开宝六年,“李昉知举,放进士后,下第人徐士亷等打鼓论榜,上遂于讲武殿命题重试,御试自此试始”。殿试后,举行皇帝宣布登科进士名次的典礼,并赐宴琼林苑,故称琼林宴。所有及第士人皆成为“天子门生”。

宋朝殿试以仁宗嘉祐二年(1057)为界而前后不同。此前的御试不仅要排列名次,且有黜落。如真宗咸平五年(1002)省试录取72人,殿试只取38人。一些殿试落榜后无钱返家的穷书生流落街头,甚至投水自尽,还有如张元者,因殿试落榜而积忿投奔西夏,帮助元昊侵扰陕西沿边州县。1057年,仁宗下诏,“凡与殿试者始免黜落”。从此,殿试只排定名次。

(二)防止作弊法

唐宋以来,进士被视为才学拔萃的代名词,被当作荣华富贵的同义语。王定保《唐摭言》记载:“进士科始于隋大业中,盛于贞观、永徽之际。搢绅虽位极人臣,不由进士者,终不为美。”在功名利禄的诱惑下,举子们发明了各式各样的作弊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方式:夹带、请“枪替”、黑幕“关节”。与此相应,宋廷制定了一系列防止作弊的措施。这实为宋代对科举考试制度最具建设性的贡献,科举有了一系列保障公平的机制。

第一,禁止考官与考生攀结。唐时考生同考官自然结成座主、恩师、门生之类的关系。太祖建隆三年(962)下诏:“国家悬科取士,为官择人。既擢第于公朝,宁谢恩于私室。将惩薄俗,宜举明文。今后及第举人不得辄拜知举官。……如违,御史台弹奏。……不得呼春官为恩门、师门,亦不得自称门生。”这道诏令对于禁止及第进士与知举官结为派系起了重要作用。此后虽有恩师、门生等称,但只是自谦、客套性语言而已。如马涓守南京,不拜主座,自称“天子门生”。

第二,禁止“公荐”。“公荐”在唐朝是举子争取中选的重要途径,严重影响了考试的公正性。乾德元年(968)九月下诏:“礼部贡举人,自今朝臣不得更发公荐,违者重置其罪。”然而受唐代公荐之风的影响,收效不大。宋廷又于开宝六年和景德元年重申这道禁令,以杜绝公荐之风,增强选举的公正性。

第三,严格“锁厅人”应试。“锁厅人”指已通过恩荫等途径入仕而弃官参加科考的低级现任官员。凡是锁厅投考者,先得奏知朝廷,经允许后另设场屋考试。考中则罢,考不中则要受到处罚,如原任官取消,一度还要定罪罚铜。宋廷还特别规定:“锁厅人不为状元。”

第四,推行“别试”。别试始于唐朝,即另设场屋,另派官员考试当年主考官的亲朋故友。宋代别试对象范围扩大,凡发解官、主试官以及地方长官子弟、亲属乃至门客参加解试和省试皆另设场屋、另派官员考试。

第五,限制和分割知举之权。朝廷不再以礼部侍郎为固定知举官,而采取临时派遣多名官员同领其事,朝廷一般任命知举官一人,同知数人。官员一旦受命主考,则不得返家,径赴考点,与外界是完全隔离,即所谓“锁宿”。后来“锁宿”的对象进一步扩大,各地发解官与知贡举一例锁宿。一般锁宿时间为四五十天。

第六,“糊名”和“誊录”考校。糊名就是把考卷上的姓名、籍贯等密封起来,因而又称“弥封”,或“封弥”。糊名最早出现在唐代,不过只施行于选人注官的吏部试。淳化三年(992)三月,宋太宗御崇政殿,复试进士,据将作监丞陈靖的建议,始糊名考校。《续资治通鉴长编》卷93载有殿试封弥办法:“举人纳试卷,即先付编排官去其卷首乡贯状,以字号第之。封弥官誊写校勘,始付考官再定等。讫,复封弥送覆考官,再定等。乃送详定官启封,阅其同异,参验着定,始付编排官取乡贯状字号合之,即第其姓名差次,并试卷以闻,遂临轩放榜焉。”糊名考校自宋太宗时始,至仁宗正式在三级考试中实施。

糊名之后,又有通过“认识字画”,在试卷上作记号等方法作弊。真宗景德年间,在袁州人李夷宾的建议下,建立了誊录制度。最初只是殿试中“誊录”,后来推广到省试和解试。具体办法是誉录官依试卷原文誉录,校勘官认真校对,然后送考官定等。后来还专设“誊录院”作为誊录的专门场所。举人原卷称“真卷”,交封弥官保存;誉录卷称“草卷”,交考官评阅。誊录法基本上杜绝了阅卷定等中的舞弊行为。

糊名、誊录制度建立之后,主考官很难徇私舞弊,“一切以程文为去留”,曾经盛行一时的投卷之风也就随之结束。但是,一切制度都是由人来执行的。当宋王朝在政治上还比较清明的时候,糊名、誊录确实在选拔人才上发挥了积极作用,到了北宋后期,特别是南渡之后,由于宋王朝的腐朽,科场舞弊层出不穷,糊名、誊录也就流于形式。

(三)特奏名和类省试

特奏名和类省试是宋朝科举制中的两种特殊政策。特奏名是宋政府给屡考不中的举子开辟的一条入仕道路。开宝三年,太祖首开特奏名之制,诏十五举以上者,特赐本科出身。因与奏名进士不同,因此称为特奏名。“自是士之潦倒不第者,皆觊觎一官,老死不止。”“元丰间,特奏名殿试,有老生七十许岁,于试卷内书云:‘臣老矣,不能为文也。伏愿陛下万岁万万岁。’既闻,上嘉其诚,特给初品官,食俸终其身。”太宗时降为十次以上省试者皆有资格享受特奏名。真宗又降为五举以上。特奏名可以陪同礼部奏名进士参加殿试,称“附试”。从此,特奏名增多,至有超过正奏名者。如咸平三年参加殿试者840人,而附试的特奏名达900多人,其中有后晋天福年间开始应试的举子。

类省试是南宋初年出现的一种战时特殊政策。宋高宗建炎初,驻跸扬州,时方用武,念士人不能赴行在,下诏让各路提刑司选派考官,在转运司驻地代行中央的“省试”。这就是“类省试”的开始。这本是一种不得已的临时性措施。建炎三年,“遂去诸道类试”。而川陕地区距离临安路远,士子因贫寒无力赴试,或以路途阻滞不能如期赶到。绍兴元年(1131),宋廷又恢复了四川的类省试,而延续至宋终。考试合格者是否赴临安参加“殿试”由考生自己决定。不赴临安者,由四川当局代表朝廷赐“类省试进士”,并授以官职。其第一名可享受“省试”第三名待遇。

(四)状元、榜眼、探花

科场与金榜俨然是两个世界。士子在科场受尽寒窗十载的酸甜苦辣,一旦金榜题名,那就是人间骄子,顷刻间飞黄腾达。进士及第是一种很高的荣誉,当时人称之为“登龙门”。唐代的周匡物中进士后赠给同年一首诗:“元和天子丙申年,三十三人同得仙。袍似烂银文似锦,相将白日上青天。”王定保:《唐摭言》卷七,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高中状元更是无上的荣耀。此处讲讲状元、榜眼、探花名称的来历。

唐代各州贡送到京城的举子应试前要向礼部呈递州里的解状和本人出身履历等亲状,称为投状。录取后,礼部又要将新进士的身份材料及成绩一起呈报皇帝,称为奏状。排在最前面的就是状头。不过,最初只有甲乙等之分,无状元之名。武则天在天授元年(690)开殿试之选,对礼部的考试再复试一次,这才开始把按成绩排在最前的称状头或状元,两名通用。宋代对状元也倍加重视。大中祥符八年(1015),蔡齐状元及第。宋真宗见他“堂堂英伟,进退有法”,非常高兴,特诏给金吾卫士七人清道。不久下诏:“自今第一人及第,金吾给七人当直,许出两对引喝。”

唐无榜眼,却有探花郎。唐代新进士榜公布后,进士们在曲江有盛大宴游活动,以最年少者为探花郎,原意只是戏称,与登第名次无关。宋代初期,以第一甲第二、第三名进士为榜眼。因为填进士榜时,状元的姓名居上端正中,二、三名分列左右,在进士榜上的位置好像人体的眼部地位,所以称作榜眼。北宋陈若拙并无文才而取中第二名,人们都嘲笑他是“瞎榜”。到了南宋后期,第三名进士改称为探花,于是榜眼成为第二名的专名。状元、榜眼、探花作为三鼎甲的三个专称形成于南宋。不过状元、榜眼、探花都是世俗称呼,在金榜和题名碑上,只是分别称“第一甲第一名”、“第一甲第二名”等。

宋代与唐代相比,录取和任用的范围放宽了。唐朝进士及第每次不过二三十人,宋朝进士分为三等:一等称“进士及第”,二等称赐进士出身,三等称赐进士同出身。这样,每次录取进士的总额通常在二百到三百人左右,最多时达五六百人。宋代取消了释褐试,士子一经录取便可任官,名列前茅者很快就可以得到高官。甚至屡次考试不中、年纪超过五六十岁的考生,也可以奏请皇帝开恩,赏赐出身资格,委派官职,即“特奏名”。宋初,考试的年限还不固定,有时一年,有时二年,到了英宗时(1063-1067),才正式规定每三年开科一次。

五 元代科举制

由宋历元,改朝换代,中国经过了一段政治动荡的时代,科举制度也经历一段曲折。辽夏、金、元都是少数民族政权,由于政治文化的相对落后,对于科举制度只是有限度地采用,因此对科举发展的创新不多。

元代政权是以蒙古贵族为主体。蒙古贵族有自己的一套选拔和用人制度,因而在设科取士的问题上,遇到重重阻力。元代科举仍分为乡试、会试、御试三级,每三年举行一次。乡试在全国11个行省及直隶举行,由各行省主持,在农历八月二十日举行。全国乡试录取合格者300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分卷考试,各取75人,按行省分配名额,如四川蒙古人1名、色目人3名、汉人5名。乡试被录取的举子第二年二月初一再到礼部参加会试,以上四种人各取25人,共100人。会试被录取者于三月初七到翰林国史院参加御试。御试极为严密。四种人列队入场,“每进士一人,差蒙古宿卫士一人监视”。元朝是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其科举制度也呈现出自己的特征。

(一)民族压迫与歧视

元代有蒙古、色目、汉人、南人之分。在科举的三级考试中也把蒙古人、色目人同汉人、南人分开进行。其中体现了不平等:首先,蒙古、色目人试二场。汉人、南人试三场。其次,考试内容方面,对汉人、南人的要求比蒙古、色目人严格得多。虽然左、右两榜都是第一名进士及第,从六品,第二名以下及第二甲皆正七品,第三甲以下皆正八品,但是蒙古、色目人愿试汉人、南人科目,中第者加一等授官。可见,汉人、南人所考内容难度更大。再次,放榜时,蒙古、色目人作一榜,称为“右榜”,汉人、南人作一榜,称为“左榜”。按规定,左右两榜都各有一个状元,但左榜状元,汉人却很难得中,有时还让蒙古、色目人来当选。可见,汉人,尤其是南人,想从科举得官是非常困难的。汉人王宗哲连中三元,就是乡试、会试、殿试都是第一,这在科举史上是非常罕见的,在元朝历届科考中也仅此一人,但他也只担任八品小官,以后再无声名。

(二)科考次数少,录取人数少

早在世祖即位之初就有人建议实行开科取士,但一直不为统治者采纳,到仁宗皇庆二年(1313)才批准恢复科举制。1315年正式开科取士,而此时距元朝建立已是40多年了。仅行21年又因大臣反对而中止5年。1341年,脱脱任丞相,再次恢复科举取士。直至元朝灭亡,共举行科考16届,取士1135人。每次录取的名额,左榜与右榜的总数最多一百人,最少五十人,我们在此与唐、宋、明、清各朝对比一下。元朝虽然轻视科举,但还是出了不少人才。如《琵琶记》作者“南戏之祖”高则诚(1307-1371)和明初著名政治家、军事家兼文学家的刘伯温(1311-1375)都是元朝进士。

(三)“四书”正式成为考试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