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写作技法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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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章 契约

§§§第一节契约的概念及特点

一、契约的概念

契约这一文体,是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产物。古代的契约,又称为“券”,其中有竹、木、布、纸四种券。当事者把商定的重大事件刻写在上面,然后把券分成两半,双方各执一半作为对证的凭据。

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不断发展,契约的分工也越来越细。“契”是专用于买卖和大宗借贷的一种文书,其他各类则称为“约”。

契,由买者所执的一方称为“买契”,卖者所执的一方则为“卖契”。其中有地契、物契、房契、奴契、畜契、钱契,等等。

约,亦叫“约文”,又叫“约书”,是契约的另一大类。依据约文的形式,可分为条约、公约、协议、协定、誓词等类型。约文应用范围比较广泛,但是,这一文书多用于国家与团体,双方用这一形式进行政治的和军事的活动。例如,古代的盟国制定的盟约、交战双方停战议和时所定的和约,划定边界时所定的界约。

二、契约的特点

◆简洁准确,朴实无华

契,多用于私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用和分配关系。例如,买卖房屋的房契,买卖土地的地契,还有借契、租契、分契,等等。在写作上则为条款式文字,力求简洁、准确,朴实无华,能够说明问题。

约,特点和契完全相反,一般都是用于公共团体或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例如,机关、厂矿、学校、团体或国与国之间制订的公约、条文、协议书和议定书等。在写作上亦多为条款式。现代的约文,虽比古代繁多一些,但是,在文字上,仍然要求简洁、准确、一目了然。

◆法律性、制约性强

契约的法律性、制约性是极强的。所以,在写作时,要求当事人双方和写作者,具有高度的法制观念,并把这种观念体现到契约条文中去。在写作契约条文时,要有强烈的法制观念。在语言文字上,除了简洁准确之外,还要说得清楚严格,不留情面。如果立契双方和写作者本人,不了解这一特征,就很有可能在契约条文中,有所疏漏,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群众性、监督性强

签订契约文书,从形式上看,似乎是立约双方的事,但是,实际上它的群众性、监督性都是极强的。首先,签订后的契约除了当事人双方各留一份外,还要给房地产管理单位上交一份。这就使契约增加了一层接受监督的成分。其次,共立契约时,还要有中介人,也就是中证人,同时还要有执笔人。这样,又给契约增加了一层群众监督的色彩。此外,还有一层看不见的群众监督作用。就是说,在若干年后,双方因某种原因发生争议时,必须把契约拿出来,给左邻右舍或街巷的人看,以证明各自的清白。

如此看来,在写契约条文时,必须明确责任,分清是非界限,以后万一发生纠纷,双方可以把契约拿出来给村民街友一阅,让众人没有话说。

§§§第二节契约的写作技巧及范例

一、契约的结构

契约有一定的结构形式,不论何种内容的契约,结构形式基本上是相同的。它包括标题、正文和落款。

(一)标题

标题是契约之首,应写在契约最上方的中间,字写大些,以便醒目,要明确概括出契约的名称和相互关系。例如房契、地契、借契、分契、租契等。

(二)正文

正文的开头要写清立契双方的姓名、原因和目的。位置应写在标题下的第二行。

接着写契约文书的主要内容或条款。个人对个人之间的契约,一般都是条款式的,就是说,要把商讨妥当的事项,一条一条地写出来。也有不分条款的,但是必须把内容事项写清楚,不得马虎疏漏。

正文的结尾也很重要,它对契约条文的执行,起着重要作用。所以,要写清楚契约一式几份,分别由谁执有,并说明有效期限。若有附件,还要注明附件的名称和数目。

(三)落款

上述各项内容写完以后,由立契双方签名盖章,写明立契的时间。年份不得略写,例如1991年,不得写成91年。

二、契约的写作要求

1.必须遵照宪法的要求订立契约,废除剥削压迫与被剥削压迫的关系。订立契约双方,必须是平等互利的关系,绝不允许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

2.契约内容条文,一定要符合格式要求。必须做到:态度鲜明,内容具体明确,文字通达,用词得当,不得含混、疏漏。

3.书写要用毛笔、钢笔(黑蓝墨水)或碳素圆珠笔。不得使用容易褪色的纯蓝墨水和纯蓝色圆珠笔书写。字迹工整,文面整洁,标点正确,杜绝错别字。

4.要把契约中房、地产的数量、尺寸、方位和价值写清楚。财产的数字、价款,一定要用大写。

5.文面不得随意涂改。如有修改之处,必须加盖双方印章。如无印章,则可用指印代替。

如有补充说明,可在契约结尾或“附注栏”内写明,并同时写上“本契约壹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的字样,目的在于以后便于对质检查。

应在契约行文的尾部或“附注栏”内,说明双方在立契后产生财产纠纷时,应由卖方负责,以便于日后核实和监督,确保契约条文的贯彻。

【范例】

买卖契约立卖房地产人张××今因生活困难,将自己所有本市碑林区(注:“碑林”二字之下为“新城”二字,且有涂改)仁爱巷门牌2号房屋一处,计楼房1.5间、厦2.5间,共4间,地号陕字段第1396号土地面积0亩1分9厘1毫,以及与房屋相连之附着物出卖给王光古等四人所有,计人民币1160元整,自立契之日,以前的房地产税归卖主清理,以后的房地产税归买主缴纳,该产如有抵押,卖典等产权纠纷,由卖主负责,与买主无干,立契为证。

卖房人张××(章)住址:代理人王××(章)

买房人王××(章)住址:于××(章)

土地所有人刘××(章)吴××(章)

××年×月×日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