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访谈,甘肃近代社会的直系家庭和联合家庭比较多。在一个300户的村落里,各种类型的家庭所占的比例分别是:核心家庭约占20%,直系家庭约占40%,联合家庭约占20%,鳏寡孤独家庭约占10%,复婚家庭中的一夫多妻家庭约占0.5%。由此可见,中小户人家仍占家庭类型的绝大多数,而一妻多夫、兄弟共妻、姊妹共夫的家庭则十分罕见,是特殊区域的个别现象。比如藏族聚居的区域或汉族居住的偏远地区,因短期的性别比例失衡,有可能出现这种家庭类型。
在数百户的村落里,联合家庭是当地人们夸奖的表率,受到尊崇和仿效。联合家庭产生的必要条件是,必须有寿龄高、辈分高的曾祖父母和祖父母健在。由于家庭观念提倡“孝”为先,故辈分高的老人便成为凝聚家庭成员的向心力。但近代社会人均寿命比较短,寿龄高的人很少,大家庭所占比例还是比较少的,家庭产生消减得也很快。譬如,以一对夫妻组成的家庭来推论,假设他们结婚时双方都为19岁,初生年龄在20岁,当他们40岁时,长子结婚,而在他们50岁时,所有的儿子都成家,此时他们已到正常死亡的年龄了。他们组建的家庭就很难继续,到儿子辈一般都分家析产。因为在没有长辈的家庭,同辈之间的联合家庭很难维持。意外的情况是家庭有足够的田产,长子有能力组织兄弟们共同生产、生活,才能使大家庭得以继续存在,但这种情况比较少见。因此,一个联合家庭形成约需40年的时间,而其存在则需要20余年的时间。
少数民族普遍实行小家庭制,回族有一些联合家庭,绝大多数仍然是中小户家庭;藏族和其他游牧民族几乎全部为小家庭制。儿女成婚后,另立帐房,组成新家庭,一顶帐房就是一个家庭,父母和最小的儿子生活在一起。就藏族而言,产生小家庭的原因有这样几点:一是藏族在家庭观念上,没有传宗接代、家大业大的意识。二是游牧的生产、生活方式,动辄逐水草而居,迁徙别处,大家庭难以行动,反之,小家庭迁徙起来方便快捷。这就使小家庭更容易适应生产、生活的需要,更能使人接受。三是少数民族实行幼子继承制,这种继承制限制了家庭规模的扩大。四是人均寿命较短,家庭消亡得快,大家庭很难形成。
3.家庭关系
以姻缘和血缘为纽带组建的家庭,需要有一定的规矩和秩序来维护它的存在和运行,同时;这些规矩和秩序又可以协调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传统社会以儒家思想为主导,家庭关系也遵循儒家的伦理道德,充分体现出家庭成员之间应该遵守的各种规矩。家庭伦理关系主要体现在辈分和性别上。从家庭辈分来看,体现的伦理关系是父父子子,即在家庭中,父亲有绝对的权威,儿子要服从和尊重父亲。在隔代的血缘关系中,父父子子的伦理关系稍微宽松,如孙子辈和祖父辈的关系就不很严格,不是很拘谨,但仍然重视“孝”,孙子通过“孝”体现对祖父的服从和尊重。在三代同堂的大家庭里,祖父的权威最大,次为父亲,再次为孙子,祖父年事已高,父亲便承担家长的职责,在家里行使权力,但祖父的权威仍然存在。在同辈关系上,伦理关系体现出长幼之序,长子在家庭中的地位仅次于父亲。在父亲亡故的家庭,长子肩负着父亲的责任,这就是人们所说的“长兄如父”;长子懦弱,可由次子代替长子行使权力。汉族家庭财产实行长子继承制,这种家庭财产继承制度包含两层含义:一是长辈在世的情况下,在划分遗产时,长子继承正房或较多的财产。二是在长辈均故的兄弟联合家庭中,长子有权将家中的共同财产分给其他兄弟。由于不同辈分之间有严格的界限,故不同辈分之间有很多禁忌,如晚辈禁呼长辈的名字,晚辈要避长辈的名讳;长辈站着时,晚辈不能坐着;长辈谈话时,晚辈不能随便打岔;长辈呵斥,晚辈不能顶撞,等等。
从家庭性别来看,体现的伦理关系是男尊女卑。男子拥有绝对的权威,夫妻、兄妹、叔嫂,甚至母子均不能脱此窠臼。妇女的生活指向是未嫁从父兄、既嫁从夫、夫死从子,未婚女子在家庭中没有多少权力,出嫁后则以丈夫为中心,侍奉公婆、抚养子女、织褐烧饭,承担着繁重的家务劳动的必要的生产劳动。家中用餐时,公公和媳妇、伯叔和嫂、弟媳均要回避,禁忌他们同桌吃饭,避免迎面撞见,彼此很少交谈,平时无事时不经常见面,尤其是刚结婚的新媳妇更甚。
由于每一个家庭成员都通过一定的伦理关系来约束,故他们都有明晰的角色定位,在伦理道德规定的范围里生产和生活。所谓“一室之内,各有所事,男耕于野,妇爨于厨,完纳钱粮,应对宾客。则惟当家者,负其责,名分懔然,下不犯上,家长命令,男女老少绝对服从,祖孙对于祖若父,生奉养,病医药,殁殡葬,即葬之后,遵守先人遗训而不敢或违”。这段史料反映出传统家庭成员的角色和责任。传统家庭以安定和睦为理念,求“和”与“全”是传统家庭的最高理想。凡家训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宜和睦,“凡人家道之昌,端由和睦,一家之中,有耕有读,为工为商,各执一业,乃能相与有成”。人们普遍认为,要和睦就要厚风俗,明人伦,而明人伦就是要求每一位家庭成员明白各自的家庭角色。传统社会严格的伦理关系保证了家庭的“和”,这一般都能实现,而“全”则很难如愿,因为人的寿命短,死亡率高,“全”便是人们追求的一种理想了。家训还有求刻苦、彰勤奋、崇节俭、妇女勤、互亲爱等内容。民间舆论不主张分家,视分家为“折箸”。如果一定要分家,就十分郑重,要请舅舅或同宗的长辈或村里的耆老来主持公道,划分家产。弟兄分家要留些养老田归赡养人所有,父母一般和最小的儿子生活在一起。新分出去的家在砌灶时,需从老灶拿一块砖砌上,第一次点火要从老灶燃,有烟火不断、彼此多多联系之意。当家庭中的角色定位被打破后,便产生了家庭矛盾。传统家庭很少僭越名分的行为,稍有逾越和冒犯,便被视为大逆不道,受到社会舆论和家法、宗族法的制约和谴责,家庭成员多能和睦相处。富裕且人丁兴旺的人家要修家谱,各家谱都有训言。多数人家都有家祠,祠内都有训诫,让家庭成员温习遵循。
进入近代以来,传统社会的家庭关系开始发生变化,这种变化率先在城镇显现。城镇从事商业或手工业的人家,多为直系家庭和核心家庭,联合家庭日益减少。从事新兴行业的人员,比如教师、记者、医生等,多在城镇建立小家庭。城镇小家庭的出现,使家庭关系有简单化的趋势。另外,城镇家庭关系的另一重要变化是妇女的社会地位有所提高,随着妇女接受近代学堂教育,传统家庭男尊女卑的旧规矩逐渐被打破,男女自由平等成为家庭关系发展的新趋势。
少数民族有各自的文化传统,家庭关系也有其特点。藏族多为小家庭,家庭关系简单,但男女性别上的尊卑之分仍然比较明显。妇女在家庭中居于中心地位,承担着绝大部分生产、生活劳动,如放牧、挤奶、背水、晒牛粪等;男子则较清闲,只是担当部落内的公共事务,如战争、守望、迁移、放牧、交换或办理交涉事务。游牧的藏族家庭财产实行等份制,人均有份,男女平等。当孩子出生后,父母就将最值钱的财产——牲畜,拨一部分在他(她)的名下。女孩子出嫁时,可以将属于本人名下的财产带走。人去世后,其所属的财产多数或全部献给寺院,因子女名下已经有属于本人的财产。某些定居从农的藏族人家财产仍实行幼子继承制,早成家的子女都分得部分财产,另立门户,父母和幼子生活在一起,父母去世后,财产或归寺院,或全归幼子继承。土族家庭关系比汉族略为松散,伦理关系不是很严格,遵守自然的长幼之序,男女之间也有尊卑之序,但略为宽松。近代在土族聚居的村落,女比男大的婚姻现象比较多,这种婚姻现象造成男子在家庭中只从事清闲的生产劳动,诸如捻毛线、放牧等,其他生产生活方面的事,均由妇女做主承担。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较高,家里的事情都是妇女说了算。回族严格遵守伊斯兰教约定的长幼尊卑之序,妇女地位低下,且有许多禁忌。其家庭类型多为核心家庭,人数少,关系比较简单,父母基本都和最小的儿子在一起生活。而同为信仰伊斯兰教的东乡族,推崇大家庭制,父母亡后,长子有权掌握家政。在裕固族的家庭里,也有严格的辈分界线。
甘肃的各民族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舅权思想,需要协商的事情首先要征求舅舅的意见。在少数游牧民族或半农半牧的民族中,舅权意识尤为严重。比如在裕固族里,舅舅、舅母虽不是家庭成员,却受到外甥家的格外尊重。外甥家凡婚丧嫁娶,诸如姑娘戴头、出嫁等事,舅舅是必到的贵客。第一个外甥出生,舅母先要送礼,到三岁,孩子剃头时,舅舅亲自开剪。外甥家的争讼斗嘴,只有请舅舅来主持公道,争讼双方才无异议。总之,凡属分家、继承、婚姻、争讼等重大事情,舅舅均有参与权和决定权。有些地方的汉族也有舅权思想。
4.家庭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