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自进入文明社会以来,血缘就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是社会各种关系产生的纽带。诸如家庭、宗族、部落、村落(主要指宗族村落)等都体现出一定的血缘关系。社会最基本的血缘关系是家庭,家庭因此被称为是社会的细胞,而宗族、村落、部落则都是扩大了的血缘群体。在传统社会,血缘作为人们生产生活的纽带,在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中国传统社会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农耕经济,对血缘关系有较强的依附性。农耕经济的特点是稳定单一,它要求从业人员也要有相对的稳定性,稳定的从业人员和家庭有利于农耕生产的正常进行。因此,在传统社会,血缘关系也是比较稳定的。比如汉族主张的大家庭观念,实际上这也是有利于家庭稳定的价值观。家庭的稳定充分体现了与社会其他构成因素相适应的一面。比如,在生产方面,以家庭为单位的稳定的单一的农耕生产方式,有利于集权政治的产生和运行,而集权政治又为稳定的家庭生产提供了支持;在文化生活方面,稳定的家庭为主张伦理道德的儒家文化提供了载体,而儒家文化又为家庭的稳定提供了道德上的支持。因此,血缘关系在中国传统社会显得尤为重要,是传统社会赖以运行的基础和保证。可以说,在传统社会,每一个人只有依附于一定的血缘关系,并在一定的血缘关系圈子里,才能生产和生活。
一、家庭
1.家庭的组建
家庭是婚姻的产物,人们重视家庭的观念也使他们把婚姻看成是人生的一件大事。汉族男女婚姻无自主权,婚姻不是当事人的个人行为,而是男女双方的家庭行为。缔结婚姻严格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规范,认为这样才合乎道德要求,有所谓“无媒不成婚”的说法。媒人是家长认可的,按照家长的意向来行事的。清律对婚姻有许多戒律,如同姓不婚、姑表姨表兄妹不婚、满汉不婚、回汉不婚等,实际上,民间在缔结婚姻时往往违禁,可谓有律难行了。传统婚姻的目的是为了传宗接代,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传宗接代意识,决定了人们在婚姻方面的基本价值观。
甘肃民间将结婚称为结亲或亲事。由于人均寿命较短,男女十四五岁就涉足婚姻,人们对成婚的年龄,大多主张年龄相仿或男比女大,女比男大的婚姻也认可,但比较少见。女比男大的婚姻有这样几种情形:某些家庭因缺乏女性劳动力,在儿子刚及十二三岁,就找年龄较大的女子为妻;或是有些富裕人家早早为儿子娶妻,待年龄大后,再续娶一房;或是某些富裕人家儿子智商低,找个年龄大的女子为妻。总之,这种婚姻比较少见。
民间缔结婚姻重承诺,讲信用,一旦承诺,始终不渝。婚姻由中间人来牵线,一村或数村都有专门从事此营生的人。他(她)们对同一村落或相邻村落的情况了如指掌,能说会道,从中牵线搭桥,一些地方称为“冰人”。也有男方父母请有交情的亲朋故旧或左邻右舍的人来充当媒人的,称为请媒。媒人向双方家庭提供各自所需要的当事人的各种情况,如生辰八字、身体状况、相貌、家境、品行等。双方家庭满意后,才遵照礼俗商议缔结婚姻的事宜。在甘肃近代,某些绅士之家,为炫耀家门,往往请媒人多达三四十人,最少也不下十二人。这些内容,在本书“社会礼俗”一章里有叙述。
由于婚姻是双方当事人的家庭行为,所以缔结婚姻的条件都非常现实。首先,要门当户对,民间有所谓的“砖门对砖门,土门对土门”的说法;其次,男女双方的年龄、相貌、性格等条件要相宜。男方择媳注重勤劳、健康、善良、善操针黹茶饭,女方择婿注重勤劳、健康、本分。婚姻对双方的情趣性格等因素考虑得比较少。绝大多数婚姻都行聘礼,男方给女方一定数目的钱和物作为聘礼,也有大户人家择婿重门第不重聘礼的。女子出嫁后,基本不再为娘家承担责任和义务了,而是在男方家尽职尽责,承担诸如生儿育女,侍奉公婆,抚育叔姑,下地劳作等各种繁杂的事务。民间俗语有所谓“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的说法。在此,从传统婚姻在女性出嫁后完全为男方家承担责任和义务的角度谈谈关于聘礼的问题。我们在批判传统婚姻时,往往将婚姻厚重的彩礼作为其不合理的一面而横加指责,忽略了女子出嫁以后,基本上对其父母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法承担责任的现实。出嫁后的女子,一切为了婆家和丈夫,没有自我,从聘礼和女性婚后的付出看,女性为男方家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比收取的聘礼要多得多。应该说这种聘礼婚还是有一定的社会基础,就传统社会而言,有一定的合理性。
缔结婚姻,除了普遍奉行的媒妁婚,还有其他方式。诸如姑表姨表亲、入赘亲、童养媳、娃娃亲、指婚、抢婚、收继婚、换门亲、服役婚、买卖婚等。姑表姨表亲是近亲之间的婚姻行为,清朝在这方面有禁令,但民间仍大行其道,认为这样可亲上加亲,尤其是对一些家境富裕的人来说,认为可以防止财源外流。
入赘婚民间称为“招女婿”,“倒插门”,是无儿户招男子入住女家为婿的婚姻。赘婿承担赡养女方父母或抚养未成年妹妹的责任,为女方家传宗接代,续女方家的烟火。生的孩子要随女方的姓,也有长子随母姓,次子随父姓的,但必须保证所生子女有随女方姓的,尤其保证有男孩要随母姓。入赘者系多儿户或孤穷的男子,为了省下一笔聘礼,入赘到女方家。在宗族意识、地域意识浓厚的传统社会,入赘男子很难取得与本村人平等的权利,社会地位较低。入赘婚在少数民族中所占的比例较高,而少数民族的入赘婚又和汉族的入赘婚性质迥然不同。尤其是藏族十分赞赏入赘婚,入赘男子与本部落男子的社会地位一样。究其原因,主要是其婚姻的目的与汉族有较大的差异,其目的更多的是注重增加人口,而不太在乎性别上的差异,压根就没有传宗接代、续烟火的意识,因此入赘男子的社会地位都比较高。在东乡族等民族中,入赘婚生育的孩子姓氏由父母协商,有的是长子姓父姓,次子姓母姓。
童养媳多为家境贫寒或无依无靠的女孩被人介绍至某家,六七岁至十一二岁不等,到男方家后,暂且如丫鬟一样使唤,年长即娶为儿媳。童养媳不仅使男方节省了一笔聘礼,而且还可以多一个人从事家务劳动,成为只管吃饭穿衣没有报酬的廉价劳动力。童养媳因系未成年人,无任何人身权利,家庭地位十分低下,这种婚姻带有明显的奴役性质。甘肃近代在许多地区,童养媳还是比较多。在泾川县荔堡南庄村的9户人家中,就有3户童养媳。等郎媳为女比男大几岁或十几岁不等的婚姻,女子过门到男家后,先帮助婆家干家务,等小丈夫长大后再成婚。等郎媳的地位也很低下。娃娃亲指幼年由双方父母议定婚姻,及长便成婚。指婚系有交情的人家指腹为婚或大家庭里由家长指定的婚姻,也属于娃娃亲之列。
抢亲为原始的掳掠性的婚姻,有两种缘由:一是地方恶霸强占别人妻女,这种婚姻虽受民间舆论的谴责,但在传统社会,人们的等级地位悬殊,强权当道,这种婚姻偶亦有之;另一种是洮岷、陇东等地区盛行的“抢寡妇”习俗,也属于抢婚。这些地方的寡妇出嫁须暗中商议,否则,他人知道就会半途抢劫,到时候,谁的力量大谁就是胜者,民间习以为常,不以为怪。
收继婚指兄死弟继嫂的缔结婚姻形式,民间称为“上头”,亦称为“倒接亲”(渭源一带的称谓)。土族称为“过房”。在东乡族里,如果丈夫无兄弟,伯叔的儿子可以娶之,除非本族内无继娶者,才可允许媳妇外嫁。换门亲又称“换头亲”,是两个家庭子女互娶互嫁、亲上加亲的缔结婚姻形式。服役婚是比较古老的缔结婚姻形式。近代在土族社会里仍然存留着这种遗俗,即成年男子先到女方家无偿服役5~10年,女方家管吃管住,不支付报酬。服役期满后,主人便将女儿嫁给服役者。之后,夫妻既可与父母在一起生活,也可以另立门户或远走他乡。买卖婚是纯粹以金钱为目的的婚姻,多因女方家贫,父母将女儿卖给家境殷实的人家,女婿或痴或呆,或瘸或拐,并不顾及。一些染上毒瘾的人,常将女儿卖与他人。由于近代社会等级分明,法律庇护的是少数人的权益,强迫性质的婚姻时有发生。笔者在访谈中得知,在新中国成立前,某些地方恶霸或有势力的人家,看上谁家的姑娘,从墙外扔进彩礼包袱,就算订婚。到时候,派人领姑娘就行了,无什么礼节可言,女方家人也不敢吭声。
甘肃近代社会人均寿命短,成年男女的死亡率高,鳏夫寡妇较多,再婚现象比较普遍。从社会观念来看,官方经常表彰寡居者的节烈,挂匾立碑,供地方仿效。实际上民间大多数寡居的女性还是再婚了,因为失去丈夫的女子很难维持生存。民间舆论并不谴责再婚。
传统婚姻的一夫一妻制占绝大多数,也有一夫多妻、共夫共妻、一妻多夫等形式。汉族的一夫多妻现象多为男子家境富裕再娶的,或是妻不生育续娶的,或是妻只生女不生男续娶的。一夫多妻现象比较少见。笔者从调查中得知,一夫多妻婚姻约占传统婚姻的0.5%~1%。个别人口性别比例失调的地方,有奇异的婚俗。比如有的地方有兄弟合娶的现象,“甘人多男少女,故男女之事颇阔略。兄死妻嫂,弟死妻妇,比比皆是。同姓者,惟同祖以下不婚,过此不计也。有兄弟数人合娶一妻者,轮夕而宿。或在白昼,辄悬一裙于房门,即知回避。生子,则长者与兄,以次及诸弟”。在汉藏交界的地区,受藏族婚姻观念和习俗的影响,汉族也有共夫共妻的现象,或是在偏远封闭地区,由于男女性比例失调,也有共夫共妻或一妻多夫的现象。夫妻离婚的现象十分罕见,只有男性才有离婚的权力,女性几乎就没有离婚的权力。男子想离婚,休书一封,便视为解除婚姻,被离弃的女子受社会舆论的谴责,地位十分低下。由于道德观念的约束以及人们择偶范围很窄,男人一般也不轻言离婚。
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有各自的传统。回族也通过媒人牵线搭桥来缔结婚姻,所不同的是禁忌很多。比如要求对方必须是穆斯林,严禁穆斯林女子外嫁,娶进的非穆斯林女子必须皈依伊斯兰教等。近代随着回族门宦制度的产生和新老教派矛盾的激化,门宦之间的隔阂也影响到人们的婚姻,禁止不同教门的男女缔结婚姻。穆斯林社会的一夫多妻现象略多于汉族,因伊斯兰教教义允许男子娶四个妻子。但由于一夫多妻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故大多数穆斯林的婚姻仍是一夫一妻制。有的地方的回族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比较独特,称为“口唤”。
藏族的婚姻有比较明显的等级之分,这在缔结婚姻方面尤为明显。一般平民人家的男女在婚前有一定的社交自由,中间人较少参与缔结婚姻。在相邻的部落,无血缘关系的男女只要两情相悦就可以缔结婚姻,没有太多的戒律,男到女家或女到男家均视为正常,婚嫁界限不太明显;而贵族则注重凭媒说亲的形式。入赘婚相当普遍,未婚的女子能将其他部落的男子联姻后带到本部落,会得到部落里人们的赞许。赘婿有财产继承权,不受部落内的人们的歧视。有不少缔结婚姻的禁令,诸如实行严格的部落外婚制,严禁同部落内的人通婚,因同一部落的人都有远近不同的血缘关系,他们称为禁止“同骨系婚”。此外,还禁止不同等级的男女通婚,禁止有血缘关系的人通婚,禁止不同信仰的人通婚等。藏族婚姻除了占主导地位的一夫一妻制,还有共妻共夫、一妻多夫等辅助形式。造成共妻共夫、一妻多夫婚姻现象的原因很多:一是自然环境恶劣,人口的增减起伏大,男女性别比例不稳定。二是游牧生活居无定所,多以部落为单位进行游牧,人们更多注重部落内的血缘关系,部落意识很浓厚,家庭观念比较淡薄。三是佛教占据藏族社会意识的主导地位,藏传佛教注重心灵的宁静和对人生苦难的摆脱,对人行为也多顺其自然。四是大量男子入寺为僧,男性缺乏,造成婚姻方面性别比例的不平衡。
对汉族来说,婚姻是扩大或延续了已有的家庭,这种扩大或延续的家庭就成为汉族家庭产生的一个特点。而在藏族、回族等少数民族中,男女成婚以后另立门户,一桩婚姻则意味着一个新家庭的诞生。
婚姻作为必需的社会现象,随着社会的变革而发生变化。近代以来,传统婚姻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这在城镇尤其明显,婚姻自主的观念出现萌芽。辛亥革命以后,较早接受婚姻自由观念的是城镇有知识的青年男女,他们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姻从当事人的家庭行为变成了当事人的个人行为。另外,传统大家庭观念也受到挑战,城镇从业人员,成婚以后另立家室,一对夫妻组建的小家庭开始出现。在陕甘宁边区,边区人民政府提倡婚姻自由的新风尚,青年男女冲破传统婚姻枷锁的束缚,自由恋爱。歌剧《刘巧儿》就是根据华池县封芝琴的恋爱故事改编的,在当时的解放区产生了强烈的反响。该剧反映了边区人民在政府的倡导下,追求婚姻自主的新风尚。
2.家庭类型
汉族在家庭观念上褒扬大家庭,因为在农业生产条件下,大家庭可以稳定地组织生产,这样才能保证有足够的收成来满足生存所需和给国家交纳赋税。但累世同堂的大家庭不是很容易形成的。笔者分析,一个累世同堂大家庭形成的基本条件是人丁兴旺,且要人均寿命比较长,否则难以形成。在此,笔者根据学术界以辈分划分家庭的方法,将通过调查所知的近代家庭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核心家庭,由父母和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直系家庭,由父母和一个已婚儿子及未婚子女、孙子女组成的家庭;联合家庭,父母和数个已婚儿子及未婚子女、孙子女组成的家庭以及父母和所有已婚儿子和孙子女组成的家庭;复婚家庭,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兄弟共妻、姊妹共夫的男女与他们的子女组成的家庭;鳏寡孤独家庭,是由无子女的夫妻、鳏夫、寡妇、孤儿等分别组成的家庭。传统乡村社会也有划分家庭的惯例,主要依据人口和财产等综合条件,将家庭划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这种方法划分出来的家庭和前面以辈分划分出来的家庭参照对比可以看出,乡村以人口和财产等因素划分的大户包括联合家庭、部分直系家庭以及一夫多妻的复婚家庭;中户包括核心家庭、部分直系家庭;小户包括鳏寡孤独家庭和部分复婚家庭。家庭的人口和财产有许多必然的联系,人口多的大家庭一般都拥有一定的财产,而人口单薄的家庭也就没有多少财产。甘肃近代社会人口多的家庭约有40人,20人左右的家庭更多一些,多数便是10多人的家庭。总之,大户人家人口有十几至三四十人不等,中户人家则有10人左右,小户人家则仅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