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甘肃近代社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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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少数民族社会的某些特征(1)

甘肃多民族分布,在区域社会内,各个少数民族又构成了一个个小社会。少数民族社会的特点是:经济上的游牧方式,政治上的土司制,社会组织上的部落制,社会意识上则有伊斯兰教和藏传佛教。其他许多方面也都各有特点。如何在本著述中反映少数民族社会的特点,成为笔者设置章节的难点。少数民族社会的有些内容可以和其他章节放在一起论述,但有些内容则不能总而论之。笔者考虑到甘肃民族交错杂居的特殊情形,将具有民族特色的内容放在一起,编成“少数民族社会的某些特征”一章,选择特点,予以论述。这样既可以将少数民族小社会的某些特征反映出来,又能使甘肃区域社会更加丰满,也符合区域社会史研究的整体思路。

一、土司

甘肃自古以来就是汉族农耕文化和少数民族游牧文化融和的地区,各少数民族在丝绸之路通道的两侧游移分布,到近代这种分布格局仍未改变。长期以来,封建统治者对周边少数民族采取因俗施治的统治措施,遗存到近代的土司制度,就是明王朝对少数民族进行特殊统治的一项政治制度。土司源于明朝,它依存的社会基础是少数民族的部落组织。在清代,土司制度仍然是甘肃周边地区某些少数民族的政治制度。这种因俗施治的措施,使各个土司实际上成为一个个相对独立的小社会。进入近代,毗邻少数民族的洮岷山地、河湟谷地等地分布着大大小小30多个土司,著名的有洮岷山地的卓尼杨土司,永登连城的鲁土司,河湟谷地的祁土司等。在近代社会变革加快的背景下,土司作为传统社会的政治制度,已是日薄西山,穷途末路了。所谓“河州、洮、岷、西宁之间,前明土司甚多,其小弱者辄割地以鬻于强者,承报袭职。向有部费,贫不能筹,遂不请袭,日渐式微,大半无可稽考”。

洮岷山地是藏族聚居区,这里峰峦叠嶂,崇山峻岭,气候高寒,自古以来就居住过许多少数民族。自明清以来,大小八个土司、五位僧纲分属着当地的住民。其中以杨土司辖地最广,势力最强,盘踞了洮岷山地的绝大部分地区,辖境包括今天甘南藏族自治州所属的卓尼、迭部两县和临潭、舟曲、西固(今宕昌)等县的部分地区,兼辖四川松潘境,号称千里之国。杨土司先祖些儿地在明永乐时因功被授为世袭指挥佥事兼武德将军,从明永乐年间起到1949年卓尼解放,凡500余年,世袭职位共20代,坐镇边陲,统辖一方。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值第19代土司杨积庆承袭祖职时,辖13000余户,也有记载辖2万余户的,人口6万多人。

洮岷山地除了杨土司,还有其他几个土司。在1941年时,有岷县城南20公里地的赵土司,明授世袭土司副千户,时辖43族;临潭县的昝振华土司,明授世袭土司副千户,时辖7旗,约10部族,290多户。杨复兴时,昝振华在临潭县任骑兵队长。其他小土司还有岷县城南60公里的马土司,明授世袭土司百户,时辖16族;麻童赵土司,明授世袭土司百户,时辖3族;攒都沟土司,明授世袭百户,时辖290人;闾井土司,明授世袭百户,时只辖22户;临潭小土司杨廷选,明授世袭副千户,光绪时辖7部族,士兵20名。

土司作为中央集权统治下的民族自治制度,内部有一套完备的政治、经济、军事系统。在此,以杨土司为例,来看看土司内部的某些情况。土司将辖区的百姓分为16掌哈(一说18掌哈)、48旗,共570余族。掌哈相当于一个自然村,居民大多是土司的宗亲,与土司有亲疏不同的血缘关系,他们分布在衙署周围,就近有12掌哈,外围有4掌哈,共有属民500多户,4000多人。各掌哈设一头人,有权出入衙门觐见土司,受土司直接指挥。掌哈之外的48旗则是散处在辖境内的其他部落的居民。卓尼杨土司在杨积庆时期,有卜峪(为官邸)、卓尼两处衙门。

行政上,土司下设大总管(或称大头目)2人,由土司亲自选任,掌握辖区内的军政大权。总管下设“传号”4人,协助总管处理行政事务。衙门内设小总管3人,负责衙门内的钱财、粮秣、资产、食物、劳役等事务。大多数官员,在16掌哈中选派,以土司的名义在衙门口悬牌重用。48旗设旗长,也称长宪或头人,旗长由大头目推荐,有的也在16掌哈内产生。旗长是土司辖区内的地方官,代表土司对地方负责,比如军队的调遣、钱粮的分配和征收、土特产的交纳等,旗内重大事情报请土司决断。只有黑番四旗的两个旗长和迭部的两个旗长,因属地距土司衙门较远,属民又多,故可以单独处理民刑案件。这两个旗长在诸旗长里地位较高,收入也丰厚。各旗又设总管1~2人,帮助旗长管理旗内事务。总管的产生,先由本旗的前任总管召集百姓推举3人,将名单报请土司审核定夺批准后,发给汉藏两文的委任书,称为“尕书”,才算就任。数旗为一组织单位,设一头目,48旗共有头目33名,以后改称为连长。官员的报酬,除了土司衙门内的大总管和小总管有一定的俸禄,其他如旗长、头目等的报酬都从交纳的钱粮内开支。他们根据身份可提取一定的杂粮,多寡不等。除此而外,还拥有一份兵马田。衙门里的杂役由附近耕种兵马田的属民承担,不付报酬。表现好的杂役可升迁。

军事上,土司实行寓兵于农的制度,所谓“上马为兵,下马为农”。有战事时,自备兵马钱粮为兵,奉命出征,无事则下马为民。牧区或半农半牧区为骑兵,农区为步兵。对战死的兵士,均有奖赏,战功显著的可封给世袭总管、百户等职位,也可以免征一段时期的钱粮和兵役。凡在土司辖区内承担修路、搭桥、建寺等事务的都属徭役。辖区内的4大衙门、5座暗门、20处重要隘口,常年派兵把守,人数400名左右。

经济上,土司辖境的土地、树木、草地、河流等都属其所有,属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通行三种土地制度:一是兵马田。兵马田是主要的土地制度。耕种兵马田地的属民,向土司纳粮供奉,并负担军事劳役。其纳粮供奉情况是:农耕区以村落为单位,每年每户上缴1斗粮食(约22公斤),草一牛车,全村上交生猪一头;牧区以旗和部落为单位,每年交纳牛羊、酥油等,数量不等;林区、山区或村或部落则交纳烧柴、木材、木炭、土特产品等。还有根据出产为土司承担特殊供奉的,如迭部桑巴旗一带产黄金,规定每年交纳黄金20两。属民对兵马田有继承权和转让权,没有买卖权。土司允许外地户口迁入,迁入者须经旗长、总管审核报请土司批准后,耕种入住地死亡或绝嗣的大房子(原住户)的兵马田地,并发给汉藏文书(称为尕书)。之后,便成为吃兵马田的属民了。迁入者多为商贩和佣工,称尕房子。这类迁入户多为洮河两岸的汉族,约占原居民的5%,经过长期的融合,他们已经成为藏族了。二是户世田,也叫衙门田,即内12掌哈和外4掌哈的土地。这部分土地在衙门附近,有两种分配形式,一种是土司把土地按份地的形式分配给16掌哈,他们只承担土司衙门内的杂役,不承担远途的劳役和兵役;另一种是土司把土地分配给宗亲,这些宗亲再将土地分配给属民。属民将收入留用部分外,其他都上交主人。宗亲的属民不承担土司的兵役。三是香火田,即寺院所属土地。这部分田地由寺院附近的农户佃种,农户向寺院交纳一定数量的实物地租,再附加承担寺院的各种劳役。

司法上,土司衙门有审判各种案件的权力。属民的一切民刑纠纷,先由所属地区的头人、旗长调解处理,实在无法处理的重大案件,上交土司衙门,由土司审理定夺。杀人案件,有赔偿财物和偿命的处罚,罪行严重的犯人,白天在衙门口捆绑示众,警示他人,晚上收监。

宗教上,杨土司是属地许多藏传佛教寺院的首领,寺院由政府封立僧纲,僧纲多由寺院主持担任。土司是世俗社会的首领,而僧纲则是宗教管理者。杨土司属地内最大寺院是禅定寺。禅定寺在甘南拉卜楞寺未建立以前,是洮岷山区最大的寺院,原属萨迦派,格鲁派势力兴起后,改属格鲁派。嘉庆十九年(1814年),禅师无人继承,由土司摄政,以后便开了土司摄政寺院的先河。杨土司受封为世袭僧纲后,政教合一炉而治之,权力强化,成为辖区内的政教领袖,寺院内的事务和纠纷均归土司决断。杨积庆遇难后,其一子丹珠被中央政府册封为“辅教普觉禅寺呼图克图”,另一子即继任土司杨复兴被封为“护国禅师都督诺门罕”,僧纲和土司分离。但杨氏家族仍然在禅定寺拥有较大的权力。禅定寺规模最大时,统辖分寺达108个,分属17个教区,以后逐渐减少。1951年前后,辖37个寺院,有僧人300余人。

洮岷山区的其他寺院规模都比较小,设僧纲管理。岷县圆觉寺僧纲,辖寺院35处;黑峪寺黄僧纲,辖24族;临潭嘛尼寺僧纲,民国34年(1945年),在第18世僧纲马彻霄时,管辖21族,265户,960余人,僧兵18人;卓洛寺都纲,建国前,都纲杨彩云辖34户,160余口;圆成寺僧纲,新中国成立前辖4族,26户,140余人;垂巴寺僧纲,新中国成立前,辖10族,63户。

土司不承担任何赋税、徭役等国家义务。进人民国,土司制度作为旧的自治制度,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潮流了,改土归流的呼声渐著,在此大势下,杨积庆响应共和,与政府积极合作,先后被国民党甘肃省政府任命为洮岷路游击司令、洮岷路保安司令等职。民国26年(1937年)卜峪事变后,甘肃省政府于1938年1月借机设置了卓尼设治局,作为设县的过渡。设置局的内部组织等同于县政府。从此地方政府将卓尼土司纳入地方行政的统辖范围。但几百年的土司制根深蒂固,鉴于土司权势过大,仍让其子杨复兴担任设置局的保安司令,局里的经费采取属民承担和政府筹集相结合的办法。抗日战争时期,杨复兴赴南京陆军大学学习,归来后,被国民政府加封为少将,丹珠仍然担任禅定寺的僧官。新中国成立后,卓尼土司才正式纳入中央政权的统一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