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不得不注意的交往博弈
从经济学的角度讲,诚信是人们在重复博弈、反复切磋中谋求长期的、稳定的利益的一种手段。而从博弈的角度讲,诚信是基于利益需求而做出的一种策略选择,而不是基于心理需要而做出的道德选择。
重复博弈是交往常态
从田纪赛马,打牌等一些简单的博弈例子中,我们可以知道信息在博弈中的地位,以及它本身的价值量。并且懂得在一种特定规则下双人不完全信息重复博弈的均衡点,通过制定规则来确定博弈中所谓“理性”的内涵,并且知道允许犯错误的博弈模型下博弈双方行为以及他们制定策略对博弈结果的影响。
田纪赛马是我们现在耳熟能详的故事,讲述了战国时期齐国大将田纪与君主赛马的故事。“下驷对其上驷,上驷对其中驷,中驷对其下驷”这样的策略让原本处于资源劣势的田纪赢得了比赛。
价值不会无缘无故的流失,这过程里田纪一定拥有马之外的其他生产要素。首先来定义一下田纪赛马的博弈类型。博弈论(game theory)对人的基本假定是:人是理性的(rational,或者说自私的),理性的人是指他在具体策略选择时的目的是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博弈论研究的是理性的人之间如何进行策略选择的。从这点来看,好像这并不属于博弈,因为明显的齐威王比起孙膑来就是个傻子
曾有小学老师教他的学生学习“田纪赛马”这一课曾经用到这样的方法,他课前先和学生打牌,比大小,三局两胜,资源配置和“田纪赛马”相当,结果第一次牌更差的老师赢得了比赛,他的学生一下在就跳了起来,说要重来,并且让老师先出牌,结果可想而知。举这个例子我只是想说明齐威王其实是对博弈的规则太轻视了,所以我依旧把“田纪赛马”归类于博弈的一种。
坑害齐威王的规则是这样的:齐威王三次都是自己先出马,这就形成了信息上的不对称,田纪获得了更多的信息。所以这属于一种不完全信息的博弈。首先我列出完全信息的定义:信息对于双方来说是完全公开的情况下,双方在所决定的决策是同时的或者不同时但在对方做决策前不为对方所知的。其实在“田纪赛马”的过程里,对于完全信息的前半部的定义:信息对于双方来说是完全公开的情况下,双方都是获知的,如果田纪连怎么分辨上驷下驷中驷的知识都没掌握,那他之后的策略完全没有意义。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原因是田纪的决策永远在齐威王之后,而且永远是获知齐威王决策后再进行决策的。
如果双方在完全信息下博弈,那这个事件就完全只是几个概率,赛马的对阵情形种类N=3*2*1*3*2*1=36,田纪能获胜的次数为M =3*2*1+3*2=12,则田纪获胜概率为1/3,齐威王2/3.,在这种情况下,这样我们能说在概率空间里投资大的永远比投资小的获益高。
另外田纪赛马属于重复博弈,重复博弈是指同样结构的博弈重复多次,其中的每次博弈称为“阶段博弈”。重复博弈是动态博弈中的重要内容,这里田纪赛马重复了三次,有三个阶段。其实我更倾向于把它当作是两次,因为第三次根本就没有信息流动,关于这点我会在下面的段落里重点解释。
当然,赛马双方是田纪和齐威王,不存在第三者,所以我把田纪赛马归类于双方不完全信息重复博弈。
在日常的交往中,田忌赛马故事比比皆是,我们必须采用这一博弈策略保持自己良好的心态,增加自信,并且能够运用它来在自己总体优势处于下风时也能取得自己的胜利!
你所承诺的都是“债”
一个无条件的行动(不计代价、只要胜利)可以使这个参与者获得策略上的优势,抢占先机,率先出招。即便你并未真的先行,仍然可以通过对一个回应规则提出一个承诺,获得相仿的策略优势。虽然你是跟在别人后面行动,但这个回应规则必须在别人开始行动之前就实施。父母对孩子说:“除非你做完作业,否则不许出去玩。”实际上就是在确立一个回应规则。毫无疑问,这个规则必须在这个孩子跑出去之前就开始实施,并且明确宣布。
许诺是对愿意与你合作的人提供回报的方式。检察官会向一个被告许诺说,只要他愿意成为公诉方的证人,检举同案中的其他被告,他就会得到宽大处理。许诺同样可以分为强迫性的和阻吓性的两种。强迫性许诺的用意是促使某人采取对你有利的行动,比如让被告摇身一变成为公诉方的证人;阻吓性许诺的目的在于阻止某人采取对你不利的行动,比如黑帮分子许诺好好照顾证人,只要他答应保守秘密。相仿地,两种许诺也面临同样的结局:一旦采取(或者不采取)行动,总会出现说话不算数的动机。
有时候,威胁与许诺的界限非常模糊。威胁与许诺的界限只取决于你怎样称呼当前的情形。老派的歹徒会威胁说,假如你不给他一点银子,他就要加害你。假如你没有给,他就会动手“修理”你,从而造成一种新的情形,而在这种新的形势下,他又会许诺说只要你给他一点银子,他就会住手。随着形势转变,一个强迫性的威胁会变得和一个阻吓性的承诺差不多;同样,一个阻吓性的威胁与一个强迫性的许诺的区别也只限于当时的情况。
显而易见,在你作出一个许诺的时候,你不应让自己的许诺超过必要的范围。假如这个许诺成功地影响了对方的行为,你就要准备实践自己的诺言。这件事做起来应该是代价越小越好,因此也意味着许诺的时候只要达到必要的最低限度就行了。
不那么容易看到的是,适度原则其实同样适用于威胁。你不应让自己的威胁超过必要的范围。这么做的理由相当微妙。
为什么美国不会威胁日本说,假如日本不同意进口更多的美国大米、牛肉和柑橘,美国就要动武呢?虽然动武的想法有可能博得美国一些农场主和政治家的欢心,但同时却存在几个很好的理由,说明不能这么做。
1.没有人会相信这么一个威胁,因此这个威胁不会奏效。
2.哪怕这个威胁真的管用,日本也不傻,一定会重新揣摩美国究竟是不是它的盟友。
3.假如日本不肯进口更多柑橘,美国说到做到,当真实施自己的威胁,其他国家就会谴责美国选择了一个很不恰当的惩罚方式,日本更会怒不可遏。不过,假如美国不实施自己的威胁,又会让自己日后的信誉大打折扣。无论是不是实施自己的威胁,美国都将遭到失败。
4.这个威胁由于引入了一个本来毫不相干的因素——武力——而使原来的问题变得模糊不清。
上述各点的核心在于,这个威胁大而不当,对方难以置信,而自己又不能说到做到,更别说进一步确立自己的信誉了。
博弈的参与者发出威胁的时候,首先考虑的问题可能恰恰相反,认为威胁必须足够大,大到足以阻吓或者强迫对方的地步。接下来要考虑的则是可信度,即能不能让对方相信,假如他不肯从命,一定逃脱不了已经明说的下场。若是在理想状况下,再没有别的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了。假如受到威胁的参与者知道反抗的下场,并且感到害怕,他就会乖乖就范。
诚信是重复博弈下的手段
从经济学的角度讲,诚信是人们在重复博弈、反复切磋中谋求长期的、稳定的利益的一种手段。而从博弈的角度讲,诚信是基于利益需求而做出的一种策略选择,而不是基于心理需要而做出的道德选择。
对于“诚信”,其实是一种价值取向,是一种道德规范和行为原则。从经济学的角度讲,人的社会行为的基本动机是谋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诚信也是一样,它是人们在重复博弈、反复切磋中谋求长期的、稳定的利益的一种手段。
从博弈的角度讲,诚信是基于利益需求而做出的一种策略选择,而不是基于心理需要而做出的道德选择。为什么这么说呢?下面我用博弈论中一个简单的例子来给大家分析一下。
假定A是一名生产商,B是一名销售商,双方约定做一单100万的生意,那么双方博弈后会出现四种情形:
1.双方都讲诚信,A按时交货,B也按约付款,这样两人都会得到100万的利益。
2.A讲诚信,按时交货,而B不讲诚信,未付款,这样B会得到最大的利益,得200万,而A吃了亏,得到-100万的利益。
3.A不讲诚信,收了钱不交货,那么A会得到最大的利益,得200万,而B吃亏,得-100万的利益。
4.双方都不讲诚信,互不信任,生意泡汤,各自得到0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