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发布实施以来,我国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逐步展开,省级和地市级政府机关职位分类和人员过渡基本完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新的人事行政制度初步确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管理机制,法制完备、纪律严明的监督体系正在逐步形成。经过几年来的实践,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取得了以下成效:
①加强法制建设,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依法管理。我国原有的干部人事制度的一大缺陷是管理制度不健全,用人缺乏法制。在干部的选拔录用和使用上,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手续,在许多地方基本上由领导者根据个人意志而决定。为了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以来,特别是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以来,加大了人事行政法制化建设的力度。至今,已经形成了一个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龙头,以36个与此配套的单项法规、规章和实施办法所构成的国家公务员管理法规体系。
②职位分类和人员过渡基本完成。为了推进职位分类和人员过渡的有效进行,我国制定了《国家公务员缺席实施方案》、《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和《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
③各项制度已入轨运行,其功能初步显现。
(2)建立高素质的专业化干部队伍
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以来,经过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人事部门的努力,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变革原有的干部人事制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建立全新的国家公务员制度毕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因此,在短短的几年中就将制度建设及其实施完善化是不现实的。目前,必须在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制定对策,以促使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更加完善。
从国内行政学界对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所作的追踪调查和研究结果来看,目前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完善应重点搞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①健全国家公务员立法,真正实现“法治人事”。应当说,经过几年的立法实践,初步构成了国家公务员的法规体系,“法治人事”已经基本实现。目前,为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起见,仍需在原有立法基础上力争有所突破。首先,提高国家公务员的立法层次。《国家公务员法》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时就已经列人,尽管有报道称《国家公务员法》以现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基础,不应另起炉灶。但也应利用这一机会,充分吸收和认真贯彻近些年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些新的精神,并认真研究总结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以来的经验,对《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作适当调整和必要的补充完善。其次,配套缺项的单项法规。据人事部有关部门称,近期的重点是出台国家公务员纪律、聘任制、退休、管理等方面的单项法规,力争五年内基本建立起比较系统和完整的国家公务员法律法规体系。此外,为了规范约束国家公务员的行为,应当通过立法制定国家公务员的行为规范。
目前,有的省人事部门已成立起草小组,着手对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立法问题进行研究和起草,并准备以政府行政规章的形式发布。在通过地方立法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适当时机可制定统一的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行政法规,用以引导和制约国家公务员的行为,努力建设一支行为规范、优化高效的国家公务员队伍。最后,对已经颁行的各单项法规根据实施情况的反馈加以修改补充和完善,以使其在国家公务员管理中更有效地发挥作用。
②完善管理机制,提高制度功效。进一步完善国家公务员的运行机制是深化改革的方向。确立激励机制,应在继续抓好考录、考核、奖惩、晋级增资等制度的基础上,重点突出国家公务员职务晋升中的竞争上岗,使其逐渐成为国家公务员职务晋升的主要形式;对新陈代谢机制,应在继续巩固考录、退休、辞职辞退等制度实施成果的基础上,重点突出“聘任制”的试点和完善工作;对勤政廉政保障机制,应在抓好国家公务员义务与权利、晋升、考核、奖惩、交流、回避等管理环节的同时,重点突出国家公务员纪律和行为规范的制定,开展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
4.案例:为什么我没有竞争资格
李某,31岁,大专文化,鄂西北某县某库管理处职工,有较好的文化素养和较强的工作能力,成绩显著。1993年7月,该县水利局机关人员调整,空编2名。该局将李某从二级单位调入局机关,担任机关团支部书记。此后,该局因工作需要经人事部门批准又调入2名新的工作人员。1998年3月,该县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按要求中层及其以下干部实行竞争上岗,并依照有关政策,对竟争资格作了严格规定,即1996年7月29日(该县机构改革方案宣布之日)前,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入机关,并在干部岗位工作的人员方可列为国家公务员过渡对象。水利局作为推行单位,在进行资格审核时,发现李某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经县推行办认定,李某没有国家公务员竞争资格。李某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随后李某找到县人事局询问,方知自己从水库管理处调人水利局机关时,没经人事部门批准,属非正当调配。争议由此产生,李某找的水利局有关领导,询问当时为什么没按规定为她办理人事调动手续,水利局有关人员负责解释,李某不服,遂向人事争议仲栽办公室提出申诉。 李某诉称:1993年,她是在水利局机关人员编制空缺,且急需用人的情况下调入机关的。当时水利局下发了调动通知,此后主管战线县农委又下发了任职文件。水利局没到组织人事部门为她办理正常的调动手续,是水利局工作上的失误,后果应由水利局负责。
水利局辩称:在干部管理权限下放以后,水利局按照有关程序,在编制内将李某调入机关,属系统内人员调整,后来由主管战线任了职,如果说没按规定办理调动手续,那也是当时局主要领导要求这样办的,是当时局主要领导的事,现已时过境迁,原主要领导已调离,几年来,局机关其他人员也有较大幅度调整,现任领导没有义务为其解决编制及安置问题。
七、干部人事制度
1.干部管理体制的确立
新中国干部管理体制是在革命战争时期党的组织工作的基础上形成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主革命是以农村为主要根据地,以武装斗争为主要形式的斗争过程,复杂、严酷的斗争环境形成了一整套高度集中统一的党管干部的组织工作体制,这是一种适应革命战争的战时军事管理体制。它不仅为中国共产党政治路线的顺利贯彻和革命战争的胜利推进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障,同时也为新中国干部人事制度建立了雏型。新中国建立后,为了迅速地医治战争创伤,恢复经济和巩固政权,仍然需要高度集中统一的、比较机动灵活的干部管理体制,战争时期形成的党管干部体制仍有积极作用。在这一管理体制中,党、政、青、工、妇等各条战线的党内党外干部均直接由党委管理,实行“尽可能多管”的原则。随着国家政权的日益巩固和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大规模建设事业的开始,干部队伍不仅在数量上迅速扩大,而且结构和类型也日益复杂。由党委直接管理干部的体制已经适应不了新形势,于是,党中央于1953年发布了《关于加强干部管理工作的决定要求》改变现行的干部管理办法,建立在党中央路线党委统一领导下的、中央和各级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下的管理体制。
2.干部人事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