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学郭沫若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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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关于周代社会的商讨[1](1)

范文澜先生说西周是封建社会,近在《关于中国通史简编》(《新建设》四卷二期)的检讨中揭出了“一点最简单的理由”。我想就那些“理由”,同范先生和研究古代史的学者们来讨论一下。同时也还想附带着讨论一下其他的问题。

一关于人殉的征引

范先生很重视地下发掘,注意到安阳所发掘的商墓,“一个国王死了,殉葬人竟有多至一千人的”,而“考古学者发掘了一百五六十个周墓,仅仅发见三个墓葬里共有六个殉葬人”。以这作为重要根据,证明商、周社会制度的不同。我觉得这首先就值得讨论。

安阳的商墓是商代帝王的墓,考古学者所发掘的“周墓”并不是周代帝王的墓,二者单位不同,不能相比。单位不同,不说“一百五六十个”,即使是一万五六千个也不能相比。商墓的发掘只是十几年前的事,其前关于商代殉葬的情形古书上毫无记载。今天西周帝王的墓一直没有发见过,假使将来发见了,同样惊人的情形是可能出土的,我们今天还不能断定它绝对不会有。

周代的殉葬情形,《墨子·节葬篇》里有几句话说得很扼要:“天子杀殉,众者数百,寡者数十。将军大夫杀殉,众者数十,寡者数人。”孙诒让以为“天子下疑当有诸侯二字”。墨子已是战国初年的人,当时的诸侯已经俨然天子,而当时的天子已经沦落到成为附庸,天子下不加诸侯二字倒似乎是具有用意的。这确是一项很重要的资料,这就证明在战国初年都还有这样残酷的杀殉制度存在。

在历史发展中,在同一单位上来说,殉葬人数的多寡,并不能作为奴隶制的盛衰或有无的根据。照严密的辩证逻辑讲来,倒应该是反比。生产未发达,人的使用价值未被重视之前,人是多多当成牺牲使用的,牺牲就是死的牛马。生产逐渐发达,人的使用价值被重视了,人是要多多当成奴隶使用的,奴隶就是活的牛马。故商王墓殉葬的人多,可以证明商代是有奴隶存在,但只可作为奴隶制的初期,而不能作为最盛期或终期。

大抵人殉制,在春秋中叶以后便开始被人反对了。秦穆公杀殉一百七十七人,把秦国的三良也一并杀了,所以“国人哀之,为之赋《黄鸟》”(《左传》文公六年)。这似乎是开始反对殉葬的一例。范先生说:“经书记载殉葬事,《诗经·秦风》有一条,《左传》有两条(昭公十三年一条不计在内)[2],《礼记》有两条,都是认为‘非礼’而予以反对。例如《左传》(宣十五年)记晋卿魏武子将死,嘱咐他的儿子魏颗一定要嬖妾殉葬。魏颗不听,说这是‘乱命’。又如《礼记》(《檀弓》)记陈乾昔将死,要求兄弟和儿子尊重他的愿望,给他造一口大棺材,让两个宠婢夹着他。儿子说,殉葬非礼,不能那样做。如果殉葬在周朝是一种制度,死者不必提出要求,儿子也决不敢反对制度。”这些“经书”上的材料,都是春秋时代的事,反对人殉的共有这么几条。这倒适足以证明社会内在矛盾在逐渐发展,不成问题的人殉制在开始成为问题了。所以有反对人殉制的这些少数的例子存在,倒正足以证明人殉制在当时还有很大的束缚力量。

马克思告诉我们,在考察社会制度变革的时候,一定要经常注意辨别实际的事实和意识形态上的主张,是存在决定意识,而不是意识决定存在[3]。革命的主张照例是发生在革命底实际之前的,假使我们看到有某种变革的主张便断定已经有这种变革的实际,那就会犯错误了。

如果我们能说:“春秋时代有以人殉为‘非礼’者,故周朝没有人殉制度,”那么我们也可以仿照着这样说:“美国的共产党员反对资本主义,反对帝国主义,故美国向来没有资本主义制度,或美国已经废除了帝国主义。”我们可以这样说吗?当然不可以。

有了制度,死者才可以根据制度以“提出要求”。但在制度已经开始动摇时,尽可以有保守的父亲和进步的儿子。保守的父亲虽然根据落后的制度以“提出要求”,而进步的儿子却可根据进步的理论(意识形态)以“反对制度”。这样的事实就在今天也不缺乏。因此,范先生的论断,我觉得不很妥当,那是有点近于“以意识决定存在”了。

范先生又提到孔子反对用俑的故事。

孟子引孔子说,“始作俑者,其无后乎,为其象人而用之也”,孔子专讲周礼,连俑都反对,足见周朝废除了用人殉葬制度。

这话也有问题,首先在引用上有小小的文法上的疏忽。“始作俑者,其无后乎”,是孔子的话。“为其象人而用之也”,是孟子的解释。孔子这番话,又见于《礼记·檀弓下》:

孔子谓“为明器者知丧道矣”,备物而不可用也。哀哉,死者而用生者之器也,不殆(近)于用殉乎哉?其曰明器,神明之也。涂车刍灵,自古有之,明器之道也。孔子谓“为刍灵者善”。谓“为俑者不仁”,殆(近)于用人乎哉?

“为俑者不仁”,就是“始作俑者,其无后乎”的传闻异辞。关于这个问题,我从前曾经考虑过。我认为刍灵与俑之用先于用人殉。所谓“涂车刍灵,自古有之”,大抵在奴隶社会以前是用茅草人为殉,手工业进步后才开始用土木偶。过渡到奴隶社会,奴隶领主们对土木偶不能满足,便率性用人为殉了。孔子反对人殉,故溯其根源,反对“始作俑者”。

陈家康同志有另一种解释。有一次我同他谈到这个问题时,他说用人殉是贵族才有资格的,一般的士庶人大抵就用俑。孔子连用俑都反对,不用说对于用人是更反对了。家康同志这个意见,我觉得也很有道理,可以补充我的旧说。

假使范先生能同意我们这样解释(无论是我的或家康的),那么,“足见周朝废除了用人殉葬制度”的结论,便须得加以考虑。

周朝并没有废除用人殉葬制度,由上引《墨子·节葬篇》文与其他文献上的记载,是无可否认的事实。岂止周代,连秦始皇死后的骊山陵,人殉多到不可计算,都是有历史记录的。中国的考古发掘还在萌芽时期,还不好轻易下出结论。问题还很多,还待我们继续研究。一个人的力量也有限,也还须得靠大家的力量来共同研究。

范先生征引到《联共党史》的规定,以能自由屠杀与否来判定奴隶与农奴。那规定是正确的,但范先生的运用却不很正确。把视野专一放在人殉问题上,认为“奴隶制度与封建制度的消息就在于此”,这应该是一种偏差吧?奴隶的前身是俘虏,大量屠杀俘虏在秦代前后都还盛行。我可以举出几个惊人的残酷的例子。

秦将武安君白起在长平把赵国打败了,阬杀赵降卒四十万人于长平,只剩下“小者二百四十人归赵”。(见《史记·白起列传》)

楚霸王项羽把秦将章邯打败了,章邯投降了,项羽把秦降卒二十余万人阬杀在新安城南。这些降卒,事实上是修阿房宫的一些奴隶。项羽还有一项“德政”,是他把同时起兵的齐王田荣打败了,“皆阬田荣降卒,系虏其老弱妇女”。这儿的阬杀没有写出数目字,恐怕也不下于一二十万吧。(以上均见《史记·项羽本纪》)

此外,专杀奴隶的事,在秦代依然存在。《汉书·王莽传》言“秦为无道,……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阑,制于民臣,颛断其命”,这就是把奴隶“当成牲畜来买卖屠杀”。直到汉武帝时,董仲舒上书,都还在主张“去奴婢,除专杀之威”(见《汉书·食货志上》,服虔注云“不得专杀奴婢也”)。汉武帝时都还残留着的恶习,要说西周初年便已经废除了,恐怕是说不过去的。我们是以辩证唯物主义来研究历史的人,要从全面来看问题,从发展来看问题,才能够得到正当的结论。

二关于《诗经》的征引

范先生也很尊重《诗经》,认为“从来无人怀疑”。但其实《诗经》是很可以“怀疑”的。虽然不能说是“后人伪造”,但必然是经过后人修改润色,整齐划一过的东西。例如从时代来讲,从周初至春秋末年,有五六百年之久;从地域来讲,从黄河流域至长江流域,包含着二十来个国家;从作者来讲,《国风》取自各国民间,《雅》、《颂》取自朝廷贵族;但诗的体裁大体上是一致的,用韵也是一致的,而在《国风》中竟找不到多少民间方言。请把《楚辞》和《诗经》一比,更可以使我们增加疑问。《楚辞》(汉人作品除外)是楚国一国,少数人的作品,用韵虽然一致,而体裁便有不少的变化:《离骚》与《招魂》不同,《九歌》与《九章》有别。地方色彩的浓重,民间方言的众多,都是一眼可以看到的。把这两者一对比,便可以看出《诗经》的问题了。《诗经》毫无疑问是经过删改的。古人说“孔子删《诗》”,我看不单纯是孔子一人,那是经过先秦儒家不少次的删改和琢磨的。假使范先生能够承认这个见解,那么我们便可肯定地说:《诗经》是不能够予以全面信赖的。经过删改的东西,必然要带上删改者的主观意识和时代色彩。因此,《诗经》的引用,便必须经过严密的批判。

其次还有解释上的问题。这似乎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事,但也并不是漫无标准。标准是什么呢?就是咱们的历史唯物主义。根据尽可能的资料,把当时的社会性质弄清楚了,一首诗才能够得到正确的解释。

但是如像范先生对于所引《诗经》的解释,却是很难令人同意的。例如说:

《诗经·周颂·载芟篇》说农夫带着家里人去耕公田(“有其,思媚其妇,有依其士”)。《良耜篇》描写农夫给封建领主耕地,互相开玩笑说:“或来瞻汝,载筐及筥,其伊黍,”译意为:“你老婆快来看你了,拿着筐子,盛着好米饭给你吃。”西周初年,天子慰劳农夫给陈米饭吃(“我取其陈,食我农人”[4]又“曾孙来止,以其妇子,彼南亩”),这里说的黍米饭,当然是农夫自备。《载芟》、《良耜》两诗,说明当时的农夫耕公田吃自己的饭,而且有颇高的劳动兴趣。

《载芟》和《良耜》两诗,可以同意是“西周初年”的作品。但我们怎么就能知道:“妇”是农夫“家里人”?农夫是在“给封建领主耕地”?“或”(有人)就是“老婆”?“黍”就是“好米饭”?这好米饭就“当然是农夫自备”?“我取其陈,食我农人”,是引自《小雅·甫田篇》,“曾孙来止,以其妇子”等句,同见《甫田篇》与《大田篇》,但那两篇诗却不属于“西周初年”了。这层且作别论。我们现在姑且承认两诗是“西周初年”的作品,“曾孙”也服从郑玄的解释承认为周成王。那么,周成王都还在给农人吃“陈米饭”,《良耜篇》的“老婆”怎么就能“自备”起“好米饭”来了呢?周成王都带着“妇子”去“彼南亩”的,《载芟篇》的“有其,思媚其妇”的“妇”是不是可以解释为这“妇子”之“妇”呢[5]?

其实“殷周之盛”的情形,农民生活的实际,在《汉书·食货志上》里叙述得很明白。

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七十以上,上所养也。十岁以下,上所长也。十一以上,上所强也。……

春,令民毕出在野,冬则毕入于邑。……

春将出民,里胥平旦坐于右塾,邻长坐于左塾,毕出然后归。夕亦如之。……

冬,民既入,妇人同巷相从夜绩。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必相从者,所以省费燎火,同巧拙而合习俗也。

这虽然不见于先秦文献,但班固去古未远,当有根据。《汉书·艺文志》有农家者流九家,百一十四篇,到了《隋书·经籍志》便只剩下“《汜胜之书》二卷”一家。汜胜之是汉成帝时人,先秦农家言是完全散失了。

照班固所说的情形,“殷周之盛”的所谓“民”,不完全是奴隶吗?这些“民”是聚居在有人监管着的共同宿处的,春耕时,白天被集体地赶到田野里去,早出晚归。一出一入都有里胥和邻长,就跟哼哈二将一样,在共同宿处的门口坐着监视。所谓“妇人”,连冬天做工,每天都是十八小时。男人呢?没有说,当然不会是整天睡觉的。《豳风·七月篇》里面有几句话可作补充,便是“嗟我农夫,我稼既同,上入执宫功(工)。昼尔于茅,宵尔索绹,亟其乘屋,其始播百谷。”这些收获完毕了的农夫们,冬天来了又要服工役,白天在做工,晚上也在搓绳子,我相信工作时间是不会少于十八小时的。有没有监工的呢?有,一天到晚都在吆喝着。《月令》季春三月里面又有几句可以补充:“百工咸理,监工日号,毋悖于时”。监工的手里有没有鞭子呢?没有写,但我相信不会是没有的。

这就是“殷周之盛”,农夫们一年四季,一天到晚的生活情形。

范先生说农夫“有颇高的劳动兴趣”,照诗面上看来,好像是那样。但可惜那些诗并不是农夫们自己做的,而是周家的官吏歌功颂德,而且拿来祭祖宗的颂歌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