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解
《法法》,即以法执法,以法制执行法令。
如何执法呢?作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执法要严,严刑才能无过;不行私欲,徇私势必枉法;坚定不移,不能朝令夕改;慎行赦免,赦免利小弊大;公开明确,建立法律意识;信实审慎,避免有机可乘;以身作则,坚信上行下效;维护权威,法律才能有效。
正如《法禁》中所倡导的君主要以身作则带头守法一样,本篇在继续重申这一主张,管仲学派要求君主要“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上行下效,上呼下应。这种主张是明智而正确的,遗憾的是,它并没有得到后来统治者的普遍认同和积极效仿。
篇章最后,作者提出了鲜明的主张:“社稷戚于亲”、“令尊于君”、“威贵于宝”、“法爱于民”,认为这乃是君主有效治国的真正法宝。
原文
不法法则事毋常,法不法则令不行。令而不行,则令不法也;法而不行,则修令者不审也;审而不行,则赏罚轻也;重而不行,则赏罚不信也;信而不行,则不以身先之也。故曰: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矣。
闻贤而不举,殆;闻善而不索,殆;见能而不使,殆;亲人而不固,殆;同谋而离,殆;危人而不能,殆;废人而复起,殆;可而不为殆;足而不施,殆;几而不密,殆。人主不周密,则正言直行之士危;正言直行之士危,则人主孤而毋内;人主孤而毋内,则人臣党而成群。使人主孤而毋内,人臣党而成群者,此非人臣之罪也,人主之过也。
民毋重罪,过不大也;民毋大过,上毋赦也。上赦小过,则民多重罪,积之所生也。故曰:赦出则民不敬,惠行则过日益。惠赦加于民,而囹圄虽实,杀戮虽繁,奸不胜矣。故曰:邪莫如蚤禁之。赦过遗善,则民不励;有过不赦,有善不遗,励民之道,于此乎用之矣。故曰:明君者,事断者也。
君有三欲于民,三欲不节,则上位危。三欲者何也?一曰求,二曰禁,三曰令。求必欲得,禁必欲止,令必欲行。求多者,其得寡;禁多者,其止寡;令多者,其行寡。求而不得,则威日损;禁而不止,则刑罚侮;令而不行,则下凌上。故未有能多求而多得者也,未有能多禁而多止者也;未有能多令而多行者也。故曰:上苛则下不听,下不听而强以刑罚,则为人上者众谋矣。为人上而众谋之,虽欲毋危,不可得也。
号令已出又易之,礼义已行又止之,度量已制又迁之,刑法已错又移之,如是则庆赏虽重,民不劝也;杀戮虽繁,民不畏也。故曰:上无固植,下有疑心,国无常经,民力必竭,数也。
明君在上位,民毋敢立私议自贵者,国毋怪严,毋杂俗,毋异礼,士毋私议。倨傲易令,错仪画制,作议者尽诛,故强者折,锐者挫,坚者破。引之以绳墨,绳之以诛僇,故万民之心皆服而从上,推之而往,引之而来。彼下有立其私议自贵,分争而退者,则令自此不行矣。故曰:私议立则主道卑矣。况主倨傲易令,错仪画制,变易风俗,诡服殊说犹立。上不行君令,下不合于乡里,变更自为,易国之成俗者,命之曰不牧之民。不牧之民,绳之外也,绳之外,诛。
注释
况主:据郭沫若之说,“主”字应作“夫”,况夫,意为况且。
原文
使贤者食于能,斗士食于功。贤者食于能,则上尊而民从;斗士食于功,则卒轻患而傲敌。上尊而民从,卒轻患而傲敌,二者设于国,则天下治而主安矣。
凡赦者,小利而大害者也,故久而不胜其祸。毋赦者,小害而大利者也,故久而不胜其福。故赦者,奔马之委辔;毋赦者,痤雎之矿石也。
爵不尊禄不重者,不与图难犯危,以其道为未可以求之也。是故先王制轩冕所以著贵贱,不求其美;设爵禄所以守其服,不求其观也。
使君子食于道,小人食于力。君子食于道,则上尊而民顺;小人食于力,则财厚而养足。上尊而民顺,财厚而养足,四者备体,则胥足上尊时而王,不难矣。
注释
“凡赦者……痤雎之矿石也”:一说认为,根据上下文意,此段文字应移至上文“邪莫如蚤禁之”后;另据王念孙之说,其中“矿石”的“矿”字应作“砭”,砭石,是用石块磨成的针或片,古代用于治病。胥足上尊时:据王念孙之说,其中“足上尊”三字衍,应作“胥时”,即等待时机。
原文
文有三侑,武毋一赦。惠者,多赦者也,先易而后难,久而不胜其祸;法者,先难而后易,久而不胜其福。故惠者,民之仇雠也;法者,民之父母也。太上以制制度,其次失而能追之,虽有过亦不甚矣。
明君制宗庙,足以设宾祀,不求其美;为官室台榭,足以避燥湿寒暑,不求其大;为雕文刻镂,足以辨贵贱,不求其观。故农夫不失其时,百工不失其功,商无废利,民无游日,财无砥墆。故曰:俭其道乎!
“文有三侑……虽有过亦不甚矣”:一说认为,根据上下文意,此段应移至“赦过遗善”前。
原文
令未布,而民或为之,而赏从之,则是上妄予也。上妄予则功臣怨,功臣怨而愚民操事于妄作,愚民操事于妄作,则大乱之本也。令未布而罚及之,则是上妄诛也。上妄诛则民轻生,民轻生则暴人兴,曹党起而乱贼作矣。令已布而赏不从,则是使民不劝勉、不行制、不死节。民不劝勉、不行制、不死节,则战不胜而守不固,战不胜而守不固,则国不安矣。令已布而罚不及,则是教民不听。民不听则强者立,强者立则主位危矣。故曰:宪律制度必法道,号令必著明,赏罚必信密,此正民之轻也。
凡大国之君尊,小国之君卑。大国之君所以尊者,何也?曰:为之用者众也。小国之君所以卑者,何也?曰:为之用者寡也。然则为之用者众则尊,为之用者寡则卑,则人主安能不欲民之众为己用也?使民众为己用,奈何?曰:法立令行。则民之用者众矣;法不立令不行,则民之用者寡矣。故法之所立、令之所行者多,而所废者寡,则民不非议;民不非议则听从矣。法之所立,令之所行,与其所废者钧,则国毋常经,国毋常经则民妄行矣。法之所立,令之所行者寡,而所废者多,则民不听,民不听,则暴人起而奸邪作矣。
计上之所以爱民者,为用之爱之也。为爱民之故。不难毁法亏令,则是失所谓爱民矣。夫以爱民用民,则民之不用明矣。夫至用民者,杀之,危之,劳之,苦之,饥之,渴之。用民者将致之此极也,而民毋可与虑害己者。明王在上,道法行于国,民皆舍所好而行所恶。故善用民者,轩冕不下擬,而斧钺不上因,如是则贤者劝而暴人止。贤者劝而暴人止,则功名立其后矣。蹈白刃,受矢石,入水火,以听上令,上令尽行,禁尽止,引而使之,民不敢转其力,推而战之,民不敢爱其死。不敢转其力,然后有功;不敢爱其死,然后无敌。进无敌,退有功。是以三军之众皆得保其首领,父母妻子完安于内。故民未尝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功。是故仁者、知者、有道者,不与大虑始。
注释
不与大虑始:据王念孙之说:“大”字应作“小”。
原文
国无以小与不幸而削亡者,必主与大臣之德行失于身也,官职、法制、政教失于国也,诸侯之谋虑失于外也,故地削而国危矣。国无以大与幸而有功名者,必主与大臣之德行得于身也,官职、法制、政教得于国也,诸侯之谋虑得于外也,然后功立而名成。然则国何可无道?人何可无求?得道而导之,得贤而使之,将有所大期于兴利除害。期于兴利除害莫急于身,而君独甚。伤也,必先令之失,人主失令而蔽,已蔽而劫,已劫而弑。
注释
人何可无求:其中“求”字应作“贤”。
原文
凡人君,之所以为君者,势也。故人君失势,则臣制之矣。势在下则君制于臣矣,势在上则臣制于君矣。故君臣之易位,势在下也。在臣期年,臣虽不忠,君不能夺也;在子期年,子虽不孝,父不能服也。故《春秋》之记,臣有弑其君、子有弑其父者矣。故曰:堂上远于百里,堂下远于千里,门庭远于万里。今步者一日,百里之情通矣,堂上有事,十日而君不闻,此所谓远于百里也;步者十日,千里之情通矣,堂下有事,一月而君不闻,此所谓远于千里也;步者百日,万里之情通矣,门庭有事,期年而君不闻,此所谓远于万里也。故请人而不出谓之灭,出而不入谓之绝,人而不至谓之侵,出而道止谓之壅。灭绝侵壅之君者,非杜其门而守其户也,为政之有所不行也。故曰:令重于宝,社稷先于亲戚;法重于民,威权贵于爵禄。故不为重宝轻号令,不为亲戚后社稷,不为爱民枉法律,不为爵禄分威权。故曰:势非所以予人也。
政者,正也;正也者,所以正定万物之命也。是故圣人精德立中以生正,明正以治国。故正者,所以止过而逮不及也。过与不及也。皆非正也,非正则伤国一也。勇而不义伤兵,仁而不法伤正。故军之败也,生于不义;法之侵也,生于不正。故言而辨而非务者,行有难而非善者。故言必中务,不苟为辩;行必思善,不苟为难。
规矩者,方圜之正也。虽有巧目利手,不如拙规矩之正方圜也。故巧者能生规矩,不能废规矩而正方圜。虽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故虽有明智高行,倍法而治,是废规矩而正方圜也。
注释
仁而不法伤正:根据文意,应作“仁而不正伤法”。
原文
一曰:凡人君之德行威严,非独能尽贤于人也;曰人君也,故从而贵之,不敢论其德行之高卑有故。为其杀生急于司命也,富人贫人使人相畜也,贵人贱人使人相臣也。人主操此六者以畜其臣,人臣亦望此六者以事其君,君臣之会,六者谓之谋。六者在臣期年,臣不忠,君不能夺;在子期年,子不孝,父不能夺。故《春秋》之记,臣有弑其君、子有弑其父者,得此六者,而君父不智也。六者在臣则主蔽矣,主蔽者,失其令也。故曰:令人而不出谓之蔽,令出而不入谓之壅,令出而不行谓之牵,令人而不至谓之瑕。牵瑕蔽壅之事君者,非敢杜其门而守其户也,为令之有所不行也。此其所以然者,由贤人不至而忠臣不用也。故人主不可以不慎其令。令者,人主之大宝也。
一曰:贤人不至谓之蔽,忠臣不用谓之塞,令而不行谓之障,禁而不止谓之逆。蔽塞障逆之君者,不敢杜其门而守其户也,为贤者之不至,令之不行也。
注释
牵瑕蔽壅之事君者:据王念孙之说,其中“事”字衍,应删。
原文
凡民从上也,不从口之所言,从情之所好者也。上好勇则民轻死,上好仁则民轻财。故上之所好,民必甚焉。是故明君知民之必以上为心也,故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也。故上不行则民不从,彼民不服法死制,则国必乱矣。是以有道之君,行法修制,先服民也。
凡论人有要:矜物之人,无大士焉。彼矜者,满也;满者,虚也。满虚在物,在物为制也,矜者,细之属也。凡论人而远古者,无高士焉;既不知古而易其功者,无智士焉。德行成于身而远古,卑人也;事无资,遇时而简其业者,愚士也。钓名之人,无贤士焉;钓利之君,无王主焉。贤人之行其身也,忘其有名也;王主之行其道也,忘其成功也。贤人之行,王主之道,其所不能已也。
注释
德行成于身而远古:据文意,“德行”后脱一“未”字,作“未成于身”。
原文
明君公国一民以听于世,忠臣直进以论其能。明君不以禄爵私所爱,忠臣不诬能以干爵禄。君不私国,臣不诬能,行此道者,虽未大治,正民之经也。今以诬能之臣,事私国之君,而能济功名者,古今无之。诬能之人易知也。臣度之先王者,舜之有天下也,禹为司空,契为司徒,皋陶为李,后稷为田。此四士者,天下之贤人也,犹尚精一德以事其君。今诬能之人,服事任官,皆兼四贤之能。自此观之,功名之不立。亦易知也。故列尊禄重无以不受也,势利官大无以不从也。以此事君,此所谓诬能篡利之臣者也。世无公国之君,则无直进之士;无论能之主,则无成功之臣。昔者三代之相授也,安得二天下而杀之?
注释
禹为司空:司空,是古代官名,西周始设,主管土建工程;西汉成帝绥和元年改御史大夫为大司空,后称作“司空”。契为司徒:契,传说是商朝始祖,帝喾的儿子,曾助禹帝治水有功,被封司徒;司徒,是古代官名,西周始设,主管民事、户籍、土地和财赋等;秦代免去司徒官职而代之以丞相。汉哀帝元寿二年将丞相改称为大司徒,东汉时又改称为司徒,主管教化。皋陶为李:皋陶,传说是东夷首领,为舜大臣,掌管刑法;李,通“理”,即主管刑法的官员。
原文
贫民伤财,莫大于兵;危国忧主,莫速于兵。此四患者明矣,古今莫之能废也。兵当废而不废,则古今惑也;此二者不废而欲废之,则亦惑也。此二者伤国一也。黄帝唐虞,帝之隆也,资有天下,制在一人。当此之时也,兵不废。今德不及三帝,天下不顺,而求废兵,不亦难乎?故明君知所擅,知所患,国治而民务积,此所谓擅也;动与静,此所患也。是故明君审其所擅,以备其所患也。
注释
古今惑也:据王念孙之说,“古今”二字衍。此二者不废而欲废之:据王念孙之说。“此二者”三字衍,应作“不当废而废之”。唐虞:唐,是尧帝的封号,尧亦称“有唐氏”;虞,传说是舜祖先的封地,舜也称作“有虞氏”。
原文
猛毅之君,不免于外难;懦弱之君,不免于内乱。猛毅之君者轻诛,轻诛之流,道正者不安。道正者不安,则材能之臣去亡矣;彼智者知吾倩伪,为敌谋我,则外难自是至矣。故曰:猛毅之君,不免于外难。懦弱之君者重诛,重诛之过,行邪者不革。行邪者久而不革,则群臣比周;群臣比周,则蔽美扬恶;蔽美扬恶,则内乱自是起。故曰:懦弱之君,不免于内乱。
明君不为亲戚危社稷,社稷戚于亲;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不为重宝分其威,咸贵于宝;不为爱民亏其法,法爱于民。
注释
亲戚:此指内外亲属。
译文
不依照法律办事,事情就没有常规;法律不能严格执行,政令就无法施行。有令不行,是因为没有形成法律;有法不依,是因为制定者不慎重;制定者慎重了还不能执行,是因为赏罚太轻;赏罚重了还不能执行,是因为赏罚不信实;赏罚信实了还不能执行,是因为君主没以身作则。所以说,禁令若能约束君主自身,政令就能在民间施行。
听说贤能却不举荐,危险;听说好事却不调查,危险;发现人才却不任用,危险;团结别人却不牢固,危险;共同谋事却要背弃,危险;危害他人却不成功,危险;罢免官员再次启用,危险;可以做到却不去做,危险;家财富足却不施舍,危险;该隐藏的事却不能保密,危险。君主不周到审慎,言行正直的人就有危险;言行正直的人有危险,君主就会孤立无亲;君主孤立无亲,臣下就会结党成群。如果君主孤立无亲、下臣结党成群的情况出现,这不是臣下的罪过,而是君主的罪过。
百姓没有重罪,是因为过失不大;百姓没有大过,是因为君主严刑不赦。君主赦免小过,百姓中就会增加重罪。这是日积月累而形成的。所以说,赦令颁布,百姓就不再畏惧;恩惠施行,过失便日益增加。如果对百姓广施恩惠和大行赦免,即使监狱装满,杀戮繁多,邪恶也不能禁止。所以说,不如尽早禁止邪恶,赦免罪过,遗忘善行,百姓就得不到勉励;有罪过不赦免,有善行不遗忘,这才是勉励百姓的办法。这样的勉励才最能行之有效。所以说,高明的君主,都能妥善处理赦免和施惠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