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例精义,细细体究
原文
一部律例,精义全在名例。求生之术,莫如犯罪自首一条。余初习法家言,邻邑奴获私铸以所供逃犯起意案已咨部完结。越二年,逃者获讯,不承为首,例提从犯质鞫。犯已远戍,诸多掣肘,松江友人韩升庸在座,谓可依原供而改捕获为闻孥。自首,则罪仍不死,案即可完。邻令用其言,犯亦怡然输供。余心识之。后遏情轻法重者辄袭其法,所全颇多。
曩于佐治药言曾记删改自首之报。辛亥居长沙,闻盗首杨辛宗在逃,知官中比父限交赴案投首,司谳者谓与未经破案。不知姓名、悔罪自首不同,不准援减,仍拟斩决。余旋即归里,未见邸钞,不知部议云何。窃思犯罪自首律云凡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免其罪。是指未经破案者言也。事发在逃,律注云若逃在未经到官之先者,本无加罪,仍得减本罪二等。又乾隆三十八年刑部议覆苏桌陈奏,定。例闻孥投首,除盗犯按本例分别定谳外,余俱于本罪上准减一等。是皆指被告被缉而言。故云闻奴也。杨辛宗事发在逃闻限比其父,挺身投案,正苏臬所奏。虽无悔过之心,尚存例免死发遣未为曲法而日与未经破案不知姓名悔罪自首不同,是必逃。在事未到官,律得免罪者方可依闻奴自首科减,向使杨辛宗避罪远扬不顾其父之比责,偷生迟久,被捕弋获,亦止罪于斩决,不致便采纳了这个建议,罪犯也高高兴兴地全部如实招供。于是我就在心里暗暗记下了这个方法。后来我遇上那些犯罪情节较轻,然而依据法律却必须重判的案件,就沿用这个方法。因此而保全了不少罪犯的性命。
在前面的《佐治药言》一书中,我曾记载有“删改自首而遭报应”的事情。辛亥年,我客居在长沙,听说绥宁县的强盗头儿杨辛宗在逃。他知道了官府令他父亲在限期之内把他交给官府的事,于是主动投案自首。可是主办此案的官员认为:杨辛宗这个情况同法律上说的“没有经过侦破的案子,也不知道罪犯姓名,由于后悔自己所犯的罪行而投案自首”的情况不同,不予从轻处罚,仍然上报判他死刑。我因为急着要回乡里,也没有见到官报,也不知道刑部怎样议论看待这事。可是在我心里,默思着有关犯罪自首的法律条文规定:“凡是犯罪没有被发觉,就去投案自首的,免除他已犯的罪行。”这是针对那种官府没有破案的在逃犯而言的。案情败露而负案在逃,法律上说:“如果罪犯在逃,但还没有被抓获以前投案自首的,原本就不加罪,而且可以把他所犯的罪减去二等。”又如,乾隆三十八年,刑部论议并批准答复了苏臬的提案条款。这些条款中有一条就是这样定的:“罪犯听说受到追捕通缉后,主动投案自首者,除了盗窃犯依法应判的罪刑外,其他的罪责全部都在他原本判服的罪刑上,减轻一等。”这是针对正被通缉的罪犯而言。所以在提案条款上有“罪犯听说受到追捕通缉后”一说。杨辛宗听说事情败露,逃跑在外,后来听说父亲被官府限期交出他来,于是便挺身投案自首。这种情况正是符合苏果所奏的那一条。虽然杨辛宗并没有悔过自新的想法,但总算还存有畏惧法律威严的思想,即使免去他的死罪,把他发配到外地也并不是没有按照法律办事。这和有关条文中“没有经过官方立案侦破,也不知道罪犯姓名,罪犯因后悔自己的罪行而投案自首”是不相同的。但并不是说,犯罪后罪犯非得要逃跑不可,且在事情尚未告到官府之前,按法律才可以免其罪行,才能够使用“听说官刑更有加绎。
读谳词殊切耿耿。近日读律之友遇一加重成案,辄手录以供摹仿,在杨辛宗死何足惜,万一闻孥自首之律例不可径引,则凡案类辛宗之被缉而事非强盗者,亦将棘手狐疑。况原谳云杨辛宗因事主家止妇女,辄向事主回骂临时行强,被指名缉拿,其投首在伙犯获后,不准援减。查辛宗劫止一次,并未伤人。视凶劫伤主之盗首,尚属情事较轻,特以首在被缉之后,仍拟斩决,恐援以为准,从总无生路,且案未破而自首者、千百中未闻一二,其甘心投案,多因捕缉紧急,比及父兄子弟,动于一时天性之恩,到官伏罪,若并此一线天良而绝之,则在逃之犯,更无自首。
闻拿自首之例几成虚设矣。案非手办事阅,九年疑实在胸,终难自释,因论治术。商及律例,愿以正之高明。方今圣天子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为吏者遇可出可入介于律可轩轾之事,当与幕友虚中办论,仰体圣慈,力求至当。名例一门义尽仁至,大概必不得已而用法者尤宜细细体究,而自首各则断不可略现大意,倘有投案之犯,务在求生以全民命。欧阳崇公所谓求其生而不得,则死者于我两无憾也,敢为学治者敬告,幸为治者勿哂其老而悖鄙其说之赘。区区之诚,重有望焉。
译文
一部《律例》,精华全在案例部分。犯罪后想获得新生,最有效的办法莫如投案自首。我在当初学习法律著作时,邻县抓获了一名私自铸造官钱的案犯,供述是一个在逃犯给他出的主意,这个案子已经通过刑部审查结案了。过了两年,逃犯被抓获,经审讯,他却不承认自己是首犯。按照惯例,应当提取私铸钱币者来和他当面对质,但是那个造币的人已经被发配到遥远的地方戍边去了,使得案子在办理过程中遇到了诸多困难。当时恰好松江友人韩升庸在座。他建议说:按原来的口供将此案犯按自首处置,自首就不至于裁定为死罪,案子也就可以较为稳妥地结案了。邻县的那个县官府要抓自己就逃跑了,然后去投案自首”的条款,并按这条减罪。假设先前杨辛宗为了躲避惩罚,远远地躲起来,不顾年迈的父亲限期交不出儿子将受的惩治。苟且偷生许久后,被抓住了,按照法律也只不过是杀头而已,而绝不可能再加上其他什么刑罚。
每当我读着一些案件的判词时,总是感到心中耿耿,难以释怀。最近有个学习律例的朋友,他抄录下自己看到的需要重判的案件,以供将来判案时借鉴。对于一个杨辛宗判处死罪,算得了什么!只是万一人们听说“官府在追捕便投案自首”的条文不能被恰当引用,那么从此以后,凡是类似杨辛宗这样被追拿而事实上又不是强盗的罪犯,一定会心存疑虑,而断案人员也甚感棘手。更何况在原卷宗中说,杨辛宗由于原告家里只有女人,于是对原告反唇辱骂,逞一时之强。被指名追捕,后来他投案自首,在同案犯被抓获后,主办官吏就没有援引律例为他减刑。再考查杨辛宗行凶仅一次,也并没有伤人,把他与行凶杀人的强盗匪首相提并论,也是属于情节不太恶劣,案情较轻的。特别是他自首是在被通缉之后,如果仍然判处死罪,我担心自此以后其他官吏在判案时,都会把杨辛宗一案作为典型来加以援引使用,那么从此以后,盗贼们都将无生路可走。况且,在案子未破以前就投案自首的罪犯,千百个案例中也没有几个人这么做。那些心甘情愿投案自首放弃逃亡的罪犯,大都是因为缉捕紧急,又加上官府限期他的父母兄弟交出罪犯,出于一种与生俱来的骨肉之情,便自己跑到官府投案自首。如果他们有了这种与生俱来的良心和道德了,我们法律却不给他一条悔过自新之路,那么,那些正在潜逃的罪犯,就更不会去投案自首了。那么,法律所规定的“听说在追捕通缉自己,便投案自首”之类的条文,也就成了一纸空文而毫无意义了。杨辛宗这个案子不是我亲自办理的,事情虽已过去了九年,对这个案子的疑虑始终埋藏在我心底,总是难以释怀。因为本书谈论到治理方法,讨论到法律案例时,就不由自主地把这件案子提了出来,以便请有识之士修正明鉴。
当今皇上英明,以仁慈之心施行仁慈的政略。做官的人遇到了那种可宽可严,可重判可轻判的案子。应该虚心地和幕僚们共同商讨,多方听取意见,力求把案子办得妥当些以报圣明。刑名律例这个职业,力求义尽仁至。大凡迫不得已,而依法律惩处的,也要细心体察。对于投案自首这一节内容,绝对不应该仅仅看个大概。假如有投案自首的罪犯,就应该体恤他求生的本能并引用相关条文使其保全性命。正如欧阳崇公所说:“只有求生而不能,使他死而无怨,判案的人也不觉得后悔,二者无撼才可以。”我把这句话告诉学习治理方法和研究法律的人,希望那些对治理方法擅长的人,不要嘲笑我年迈力衰,因而瞧不起我说的这番话。那么我心中的至诚之意,也就有了新的希望了。
活学活用
贞观元年(627年),戴胄任大理寺少卿。有一次,吏部尚书长孙无忌被太宗宣召入宫,没有解下佩刀就进入东上阁。尚书右仆射封德彝提议,因监门校尉没有察觉,应处以死刑;长孙无忌误将佩刀带入,罚铜20斤。太宗采纳了他的意见。戴胄反驳道:“校尉没有察觉,与长孙无忌带刀入宫,同属于失误。臣子对于皇上,不能称失误,法律条文中规定:‘供皇帝用的汤药、饮食、舟船,误而不按法律办事的,都判处死刑。’陛下若记念长孙无忌的功劳,就不是宰相所能决定处罚办法的了;若依法处罚,罚铜是不恰当的。”太宗说:“法律不是我一人的法律,是天下人的法律,怎么能因为长孙无忌是我的亲威,就不按法处罚呢?”于是下令,另行议定处罚办法。封德彝仍坚持原来的意见,太宗将要采纳他的意见。戴胄又说:“校尉因长孙无忌之误而犯罪,依法应从轻处罚。若论失误这一点,他们二人是一样的。可是处罚的轻重却相差悬殊。一个得生,一个被处死,这太不合理了,我冒昧地请陛下再重新斟酌。”太宗终因戴胄执法公平无私,免去了校尉的死刑。
当时,朝廷正在大规模地选拔官员,有的人伪造资历,太宗令他们自首,不自首者,一旦查出,一律处死。不久,有的人伪造资历的实情泄露,戴胄依法判处伪造资历者流放充军,并且把处理的情况上奏太宗。太宗说:“我下敕令,凡不自首者处死。现在按流放充军判决。这是向天下人表明我不守信用。您想卖法吗?”戴胄说:“陛下若下令当时处死,这不是我所能管得了的。既然交付大理寺审理,我不敢使国家法令受损。”太宗说:“您自己守法,而要让我失去信用吗?”戴胄说:“法律是国家取信于天下人的典章,言论,只是当时喜怒感情的表达而已。陛下一时发怒而允许杀人,已经知道不能那样处置了,而让我依法处理,这是忍耐小的愤怒而保住大的信义。若随一时的愤怒办事,违背了国家法律的信义,我暗自为陛下感到可惜。”太宗说:“我执行法令有所失误,您能予以纠正,我还有什么可忧虑的呢?”
当官者熟悉法律才不会造成冤假错案。
范仲淹的祖先是邠州人,后来全家搬到江南,在吴县(现在的江苏省苏州市)住了下来。范仲淹从小就很有志气。他两岁的时候,父亲去世了,母亲改嫁给了一个姓朱的人,他也就跟着姓了朱。等他到懂事以后,知道了自己的身世,便告别了母亲去应天府(现在的河南省商丘市)读书。他读书非常刻苦,常读到夜里,人困极了,上眼皮和下眼皮老打架,他就用冷水洗脸,洗完又接着读下去。
经过5年的刻苦学习,范仲淹考上了进士。他开始当官,后来把自己的姓改了回来,仍然姓范。
范仲淹一生为官正直,经常给皇帝提意见。他博览群书,而且他特别喜欢谈论天下的大事,每次他都坚持自己的意见。当时的皇帝是宋仁宗,他很清楚范仲淹的忠心,所以范仲淹提出的一些建议他也都接受了。
有一年,全国发生了大蝗灾和大旱灾,特别是江淮和京东一带更是严重。老百姓吃不上饭,生活很悲惨。范仲淹看到这样的情景,心里着急得很。他请求宋仁宗派人到各地去察看灾情。皇帝没有答应。范仲淹对皇帝说:“皇上,如果您在宫里整天不吃饭,能受得了吗?”仁宗这才被说服,他派范仲淹去救济慰问江淮一带受灾的老百姓。不管是到了哪里,范仲淹都命令当地的官吏把粮仓打开,解决老百姓的吃饭问题。他还取消了受灾地区的各种苛捐杂税。
后来,范仲淹被派到苏州去当官,那里正在发大水,洪水淹没了很多农田。范仲淹一到苏州,就亲自带人观察水情,用疏导的办法把洪水引到大海里去,为老百姓做了一件大好事。
宋仁宗看到范仲淹做官不忘老百姓,很是高兴,就把他调回京城,当上了吏部员外郎,并且兼开封府知府。范仲淹做人很坦率,见到不顺眼的事情,他就一定要批评,这副脾气使他得罪了不少人。
当时,做宰相的是一个叫吕夷简的人,他权力很大,而且喜欢安排自己的亲戚朋友做官,所以他身边的人很多在朝廷里做了大官。范仲淹看到这种自私的行为,生气地写了一篇《百官图》批评吕夷简,说像他这样的人根本不配做宰相。吕夷简看到后很不高兴。
不久以后,范仲淹遭到吕夷简的陷害。那是在讨论建都的时候。范仲淹认为洛阳和开封都是非常重要的地方,在天下太平的时候皇帝可以住在开封。打起仗来皇帝就要住在洛阳了,所以他认为应该在洛阳准备好足够用的房子和粮食。
吕夷简借这个机会批评范仲淹浪费摆阔。范仲淹不服气,写了一篇“四论”给皇帝看,又被吕夷简说成是在挑拔君臣之间的关系。范仲淹更是不服气,他们闹得越来越厉害。仁宗很生气,便把范仲淹贬到饶州(现在的江西波阳)做官去了。许多的人为范仲淹说情,都被仁宗处罚。
范仲淹自幼熟读诗书,精通法律,断案如神,受到人民的爱戴和君主的信任,然他不谙官场事故人情,与权臣做对终被贬。
智慧金言
法律的条文是确定不变的,条文的解释与援引则是可以灵活处理的,心存善念,活用法律,可以“避律”而让人起死回生,减轻无辜者的痛苦;如果执法者心术不正,宽纵罪犯,后果将不堪设想。
曾子说过:“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他认为,当官审讯,不能因为侦破了案件而暗自高兴,对于犯法的人,应该抱着一份哀矜怜悯之情。网开一面,设法替疑犯谋求一条生路。这就是《书经》“若保赤子”的精神。只有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不得其所以生,乃刑之”。尽其哀矜怜悯之心,设法公平理案,但一旦罪名成立,犯人却必须绳之以法,不可姑息,这也就是孔子所说的“君必与众共焉,爱民而重弃之也”。
司法公正是人类社会千百年来一直在追求的一个目标。实现社会的正义,维护司法的公正,是整个司法活动中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其实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中文的“法”字中得到一些启示。“法”字现在的写法是三点水加上一个去字。当然这已经是简化了的,但是这个简化之后的法字依然包含了法最基本的价值定位。按照《说文解字》讲:“法从水,平之如水。”它体现的就是公平公正的精神。那么去呢?就是要去不直,也就是要铲除社会中那些不公正的、那些邪恶的东西。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中,各种各样的案件,其实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法官要实现司法公正首先要解决的是一个什么问题呢,那就是要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