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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兵事法制(3)

刖刑,又称剕刑,是砍去受罚者左脚、右脚或双脚的一种刑罚。刖刑在西周时被大范围使用,并沿用到春秋战国以后,着名军事学家孙膑即被处以刖刑。汉文帝时期,把应断右脚的罪行一律改为死刑,应断左脚的改为笞五百。

宫刑,又称腐刑,是阉割男子生殖器、破坏女子生殖机能的一种肉刑。宫刑不但损害受刑者肉体,还会对受刑者心灵造成极大损害,使得他们像一株腐朽之木,有干但不能结实。着名史学家司马迁便受过此刑。

大辟,即死刑,是隋朝以前死刑的通称,执行方法主要是斩首。隋朝以后大辟基本上消失,多称死刑。

肉刑废除于何时?

公元前167年,汉文帝下诏废除肉刑,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文帝刑制改革。

文帝刑制改革起源于一个案件。当时齐国太仓令淳于意犯罪要被处以肉刑,他只有五个女儿,没有儿子,小女儿缇萦便陪同父亲到了京城长安,向文帝上书,说愿意去做官奴,以赎父亲的肉刑。汉文帝被她的毅力和勇气所感动,他下令免除了淳于意的刑罚,也没有让缇萦去当奴婢。

事后,汉文帝责成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等负责修改刑律。同年5月新律法颁行,废除墨刑、劓刑和斩左、右趾改成笞刑与死刑。不过,由于新法中笞刑数量很多,有的三百,有的五百,许多受刑者还是因此丧命。景帝即位后,继续刑制改革,两次颁布诏书,最终笞五百减少为二百,还规定了刑具的长短薄厚,以及受刑的部位,行刑中间不许换人等,大大减少了死伤率。

文帝刑制改革是中国古代刑制从野蛮时期到文明时期的转折点。遗憾的是,肉刑中的黥刑此后一直存在,直至清末光绪三十二年修订《大清律例》时才被彻底废除,前后沿用时间长达数千年。

什么是“封建制五刑”?

封建制五刑,是在隋朝《开皇律》中首次确立的,包括笞、杖、徒、流、死五种基本的法定刑罚。

笞刑始于战国时期,是用法定规格的荆条责打犯人臀或腿的刑罚。笞刑分五等,一等十下,每等加十,最高为五等五十下。笞刑是五刑中最轻的刑罚,针对轻微犯罪而设,或作为减刑后的刑罚。

杖刑,即用法定规格的“常行杖”击打犯人的臀、腿或背,一等六十下,每等加十,最高为五等一百下,稍重于笞刑。

徒刑,是一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其劳役的刑罚。徒刑最低一年,每等半年,最高为五等三年,是一种兼具羞辱性和奴役性的惩罚劳动。

流刑,即将犯人遣送到指定的边远地区,强制其戴枷服劳役一年,且不准擅自迁回原籍的刑罚。流刑最低迁出两千里,每等加五百里,最高为三等三千里。流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较重的刑罚。若妇女犯流罪,一般在原地服劳役三年。

死刑,为五刑中最重的刑罚,主要有斩、绞两等。绞刑可保全遗体,因此稍轻于斩刑。

徒刑始于何时?

徒刑始于商朝,西周继承商制并发展完善,形成了一套对徒刑的管理制度。比如,西周时期被判徒刑者,将统一囚禁在“圜土”,“以圜土聚教罢民”。“圜土”,即早期监狱的雏形。在服刑期间,犯人都要从事一定的工作,执行劳役,如《周礼·秋官·掌戮》:“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阙,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积。”

至秦代,基本上将徒刑和肉刑合并使用。汉朝文帝进行改革后,另外建立了一套以有期徒刑为核心的刑罚体系。此后,徒刑体系发展起来,刑期仍旧从一年到三年不等,这一徒刑制度一直延续到清末。

现代刑法中“徒刑”的含义与古代略同,也是将罪犯监禁于特定场所,剥夺其人身自由。

什么是迁刑?

迁刑,即流刑,是将罪犯放逐到边远地区的刑罚。迁刑由来已久,早在尧、舜时期就有流迁记载。当时的迁刑有很多称呼,如“放”“逐”“迁”“谪”等,后来名目又有调整,“迁徙”“三流”“五军”“发遣”等也是指迁刑。

迁刑作为一种辅刑,虽然没有制度化,但一直被广泛使用。迁刑改变以劳役刑为重心的特征,以乡土观念为前提,把犯人流至远方作为惩治,这样不仅可以对案犯进行惩治,还可以维护社会和统治秩序。受刑之人或家破人亡,孤零出塞;或背井离乡,全家远戍。例如楚国贵族屈原,他被流放多年,悲愤交加中把一腔爱国之情化为凄零的泪,自沉于汨罗江。

南北朝后期迁刑开始进入五刑体制,几千年来备受我国历代统治阶级的青睐而行用不衰,一直影响到清末。

笞刑为何主要责打臀部?

汉景帝之前,对笞刑受刑部位没有统一规定,行刑人既可以责打犯人臀部,也可责打背部、胸部。由于人体的胸、背部是五脏经脉穴道集中之处,如果以竹板或小荆条抽打胸背部,可能将犯人误打致伤残或死亡。于是,汉景帝颁发《棰律》,规定了刑具规格及受刑部位,规定笞刑只能打臀部,不可以打胸、背部,因为臀部穴位较少,可有效避免打死犯人。

隋唐时期笞刑、杖刑较轻微,笞刑打十至五十下,杖刑打六十至一百下,所以当时的责打部位不局限于臀部,也包括背、腿。宋代则将笞刑具体划分为臀杖和脊杖,分别打臀部和背部,脊杖较重。

从元代开始,统一规定笞刑和杖刑只能责打臀部。此刑罚一直延续到清末,有效避免了犯人致伤残或死亡。

什么是“象刑”?

象刑,是封建制五刑以外的一种刑罚。象刑并不以伤害人的肉体为目的,而是要受刑者使用带有某种特别象征意义的“图像”的衣物器具,从而达到惩罚犯罪者和儆戒其他人的作用。例如《尚书·尧典》所载:“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这里的“象以典刑,流宥五刑”,就是指的“象刑”;“流宥五刑”,是指五种“图像”的“象刑”形式。

实行象刑时,可以在受刑者的衣服上画不同的“象”进行惩罚,也可以将“象”画在受刑者使用的工具器物上,从而达到惩罚和儆戒他人的目的。象刑虽然不伤害肉体,但会对人的精神进行摧残,其损伤并不见得比肉体刑罚来得轻巧。毕竟,“象刑”的刑罚是持续一生的。

古代死刑分几种?

在古代,由于罪犯是在统治者的控制之下、掌握之中,所以,拥有刑罚权的人可以充分发挥想象,琢磨出各种各样的死刑方式。人类自然本性中的野蛮、残忍、冷酷,于种种死刑手段中被展现得淋漓尽致。

纵览上下五千年,中国历史上到底存在过多少死刑,目前尚无定论。仅拿比较常见的处刑方式来论,就多达十七种,分别为剥皮、车裂、腰斩、俱五刑、凌迟、缢首、烹刑、活埋、鸩毒、棍刑、锯割、断椎、灌铅、梳洗等。除了用他杀的形式执刑外,也有令受刑者自杀的方式,即所谓的赐死。通常,只有士大夫、宫中嫔妃等有社会地位的死刑犯才可采用自杀,比较常用的有自缢、自鸩、自刎等。

什么是烹刑?

烹刑,或称烹杀、烹煮,为古代酷刑之一。

烹刑在秦汉以前十分常见,在神魔小说《封神榜》中,就有商纣王以烹刑处死犯人的记载。当时,西周奠基人周文王被囚于羑里,文王的儿子伯邑考遭到妲己陷害,纣王暴怒,下令将伯邑考处以烹刑,将其“烹为羹”。施行烹刑时,要先将犯人的衣服脱光,然后将犯人扔入一个如成人般高的大锅内,放在柴火上烹煮,或者加入沸水“烹为羹”。犯人要么因灼伤而死,要么被滚水煮熟。

在正史记载中,烹刑也十分常见。例如司马迁在《史记》中描述楚汉相争的历史时,就写到楚霸王项羽常使用烹刑处决犯人,他曾用此方法烹杀不肯屈服的汉将周苛,还曾威胁刘邦要以烹刑处死刘邦老父。

烹刑在古代西方也很常见,专门被拿来对付投毒犯,只是具体施刑方法略有不同。西方将剥光的犯人放在一锅沸腾的液体中,或者先放在冷的液体里,然后加热至沸腾,而这些液体可能是油、酸、柏油或熔铅,让犯人备受煎熬而后死去。

腰斩是怎样一种刑罚?

腰斩,为古代死刑执刑方式之一,包青天常用的“铡刑”就是腰斩的一种。腰斩对行刑方法有严格要求,行刑者需将罪犯从腰部切成两段或两段以上,这样才能延长罪犯死亡的时间,增加其痛苦。一般来说,受刑人最终死亡原因是失血性休克。

历史上,有很多人被腰斩处死,比较知名的有秦代李斯、汉代晁错。而最后一位被腰斩者据说是俞鸿图。俞鸿图为清朝官员,曾任河南学政,因纳贿营私于雍正十二年(1734年)三月十二日被判斩立决。俞鸿图的死法即为腰斩,监斩人是继任河南学政邹士恒。俞鸿图受刑时痛苦万状,用手指蘸血在地上连续写了七个“惨”字,最后才慢慢痛苦地死去。事后,监斩人邹士恒将此情景上奏,雍正皇帝听罢亦恻然不忍,于是宣布废除腰斩刑。

斩首和枭首有何不同?

斩首,也称砍头、杀头或问斩,是死刑的一种,即将犯人的头部砍去致死。斩首在我国古代运用广泛,常用的斩首工具有斧、剑、刀等。刽子手在行刑前要进行严格训练,因为斩首时必须斩在关节之间,必须完全砍断不能让首级与身体有一丝连接。斩首在中国历行千年,直至清末才以枪决代替斩首。1912年,民国政府正式在法律中宣布废除斩首一刑。

枭首,即在斩首后将犯人首级插在高竿上,悬于公众地方展示,以儆效尤。人们远望人头就像是夜枭站立于树端,因而称为枭首。中国枭首始于秦朝,六朝时被写入律典,至隋朝时被废。明朝时枭首又见于法律,最初用来处死杀母弑父者,后又用于强盗。清袭明制,至清末法学家沈家本重修律法时才正式将枭首废除。

凌迟是怎样一种刑罚?

凌迟,俗称“千刀万剐”,为古代酷刑之一。行刑时,刽子手把受刑者身上的皮肉分成数百至数千块,用小刀逐块割下来。行刑期间必须保证受刑者头脑清醒,如果受刑者立刻死亡,则说明刽子手行刑失败。通常,受刑者要忍受数小时的痛楚才会气绝身亡。

凌迟大约始于五代,《文献通考》记载认为宋代中后期始用凌迟,不过,当时凌迟并非官刑,直至元代以后,凌迟才与斩首、绞刑同列法典。明初,朱元璋将凌迟列入《大诰》,此后凌迟在明代数次被应用。比较知名的受刑者有明惠帝时重臣方孝孺、明武宗时代宦官刘瑾、明末建州豪强王杲、明崇祯年间知名将领袁崇焕等。其中宦官刘瑾共受刑三日,被生割三千三百刀而后才死去。

清代凌迟应用也十分频繁,如太平天国将领石达开即是在同治二年被凌迟处死,相传其被割一百多刀始终默然无声。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法学家沈家本主持修订《大清现行律例》时,凌迟被“永远删除,具改斩决”。

什么叫“登闻鼓”?

登闻鼓,是悬挂在朝堂外的一面大鼓,挝登闻鼓是中国古代重要的直诉方式之一。直诉,不仅包括击鼓鸣冤,也包括直言谏诤者,通过击打登闻鼓向朝廷提出意见和建议。

相传在尧舜之时就有“敢谏之鼓”了,凡欲直言谏诤或申诉冤枉者都可通过挝鼓上言。至周朝,朝廷在路门之外悬挂“路鼓”,由太仆主管,御仆守护,若有人击鼓须立即报告太仆,太仆再报告周王,不得延误。这“路鼓”就是后来的“登闻鼓”。

明清以前,朝廷对登闻鼓十分重视,唐代规定有人挝登闻鼓,主司必须立案审查,否则加罪一等。至宋代,则专设登闻鼓院和登闻鼓检院,专门受理吏民申诉的案件。至明清时期,朝廷虽然也设立登闻鼓,但基本流于形式,并未真正发挥上达民情、监督官僚的作用。清朝廷甚至规定“必关军国大务,大贪大恶,奇冤异惨”者才能击打登闻鼓,违者重罪。在当时凡击登闻鼓者,需先廷杖三十,用来防止无端刁民恶意上访。这样一来,普通百姓再不敢击鼓鸣冤,登闻鼓在清代已是名存实亡。

什么是神判巫术?

神判巫术,又称神裁、神断、天罚等,是一种古老的裁判方法,它是祈求神灵裁判人间是非真伪和财产纠纷的一种巫术。在上古传说中,皋陶氏就曾用神判方法审案,审案时把一只“神羊”带到跟前,神羊用角碰谁,谁就被认为有罪。除了“神羊”,古代还有火判巫术,方法是在火塘或临时烧的一堆炭火中烧一块石头,或者一块铁,令犯罪嫌疑人用手捡出。倘若手没有被烧破,就认定为无罪,否则就有罪。我国古代的阿昌族还有“烧蜡烛”的神判巫术,即由争执双方各点一支蜡烛,以燃烧时间的长短来决定双方的是非。

从现代理性的视角去看,神判法荒谬至极,它不依据事实证据和法理分析判案,而是简单地诉诸神灵的力量,带有明显的迷信色彩和不可预测性。不过,神判巫术在当时却是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一种合理选择,是民间习惯法的重要发展阶段,它有效避免了古代解决争议常采用的血亲复仇、部落械斗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司法的原始正义。

古代审讯中的“五听”指什么?

“五听”最早出自《周礼·秋官·小司寇》,是古代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时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分别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所谓“辞听”,即“观其出言,不直则烦”,就是观察当事人的语言表达,通常说真话者理直气壮,理屈者则语无伦次;

所谓“色听”,即“察其颜色,不直则赧然”,就是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通常理屈者会表现得面红耳赤,手足无措;

所谓“气听”,即“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通常说假话者气息不稳,会显得有些气喘;

所谓“耳听”,即“观其聆听,不直则惑”,就是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反应,通常理亏者听觉失灵;

所谓“目听”,即“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就是观察当事人的眼睛和目光,理亏者通常眼神游移,躲躲闪闪,不敢正视他人。

“五听”审讯法始于西周,此后历代都将“五听”作为刑事审判的重要手段,如《唐六典》规定:“凡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如今来看,“五听”审讯法近于主观,但比起夏商“神判”显然已前进了一大步,说明西周时期已经注意到司法心理分析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司法实践之中,对后世影响较大。

“三法司会审”是怎样的制度?

“三法司会审”,是我国古代的一种审判制度。

“三法司”,源于战国时期的太尉、司空、司徒三法官,后世也称三公、三司。此后,三法司的职称多有变化,如汉代三法司是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唐代则以刑部尚书、御史大夫、大理卿为三司使,至明清两代则以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为三法司。虽然其名称不同,实际职责却是一致的。古代凡遇重大案件,都需由主管刑狱机关会同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共同审理。隋唐需由刑部、御史台会同大理寺实行三法司会审,明代则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机关组成三法司会审。

三司会审一般由皇帝下令,三大司法机关承命,审理结果报请皇帝批准执行。清朝也继承了三法司会审制度,不同于以往的是,清代以大理寺为复核机关,凡刑部、都察院审理的案件均须经其复核。都察院是中央监察机关,有权监督刑部的审判和大理寺的复核。清代还增设了热审、秋审、朝审制度,刑狱案件的审理进一步完备。

什么叫“八议”?

“八议”是古代诉讼的一种特权制度,古代刑律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司法机关不可审判,必须交由皇帝裁决,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八议”最早源于西周的八辟,在曹魏的《新律》中首次入律,是“刑不上大夫”的礼制原则在刑罚适用上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