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什么样的人、怎样做人,是每个人一生必做的答卷。这个问题,同样摆在每一个公务员面前。公务员作为行使国家公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的职业群体,必须履行与之自身职业特点相适应的道德义务,他们的道德义务不同于其作为普通公民应该遵守的一般家庭伦理规则和社会公德。
公务员职业道德是指国家公务员在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公务员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道德,是调整公务员之间、公务员与行政机关、与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思想和行为规范的总和。公务员职业道德是职业道德在政府系统中的特殊表现。国家公务员作为社会分工的一种,其职业道德是指国家公务员职业范围内的特殊道德要求,是从事公务员职业的人所应遵循的,与其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具有公务员职业特征并反映公务员自身特殊要求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以及在其特定职业实践中形成和表现出来的道德传统、道德心理和道德品质。
公务员职业道德,是指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必须遵守的伦理规则与道德行为规范,是调整公务员之间、公务员与社会之间关系时应遵循的行为准则与规范的总称。它通过制度、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使公务员形成相关信念、习惯而对其行为发生积极作用。
公务员姓“公”,因此这个职业的道德规范的核心,首先就是一个“公”,公而忘私、公道正派,是其首要的规范。其次,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落脚在一个“实”字上,要实事求是,说老实话,做老实事,当老实人。第三个是“廉”,清正廉洁的职业道德规范既是公务员公正无私执行公务的需要,也是消除腐败现象的重要保证。第四点是“俭”,即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生活上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反对奢侈和浪费。一方面,公务员应该成为人民群众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表率。要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不贪财,不利用职务和工作的便利中饱私囊,不利用职权索贿受贿、贪赃枉法。另一方面,作为人民公仆的公务员必须具备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证公务员用好人民给予的权力,把有限的财力和物力真正用到为人民谋福利的刀刃上。有了艰苦奋斗、勤俭节约这个“法宝”,就能使我们的政府永远是人民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反之,如果公务员一味追求享受,贪图安逸,唯利是图,其结果只能是败坏公务员的声誉,丧失人民群众的信任,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一)公务员的职业特征
公务员职业道德的特点是由公务员职业特征所决定的。所谓公务员的职业特征,就是公务员和职业活动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强烈的政治性;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服从国家意志即统治阶级的意志,依法行政,代表并服务于国家的利益即统治阶级的利益。因此,行政管理活动就具有深刻的阶级性,强烈的政治性。二是重大的责任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负有制定并执行政策、法规,组织、领导和管理国家社会公共事务的重大责任,协调社会各方面关系,保证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顺利进行。因此,行政管理职业直接关系到国家社会的前途和命运,其责任之重大,是其他任何社会职业所无法相比的。三是掌握并行使权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从事行政管理活动,拥有国家法律赋予的相应的权力。如何正确掌握和使用手中的权力。自觉制约自己的行政行为,积极正确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除了相应的法规、行政纪律约束外,还需要相应的职业道德规范来制约其行政行为,以调整其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各样、错综复杂的行政关系,这是十分必要的。
(二)公务员职业道德的特点
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公务员思想道德素质,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获得成功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与一般职业道德相比,公务员职业道德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鲜明的政治性。公务员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人民对于国家和执政党的政治信念和政治认同。公务员的职责与政府活动有直接关系,是围绕执行公共权力而展开的,是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公务的。公务员行为体现着国家意志,公务员职责体现着某种政治的价值追求,体现社会利益的分配。这就必然赋予公务员职业道德以相应的政治属性。忠于国家、拥护政府无一例外地成为国家公务员的义务和天职。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公务员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代表,是人民的公仆,他们所掌握的权力从根本上说是人民赋予的,必须为人民谋福利。
第二,一定程度的强制性。一般而言,道德主要来源于社会的价值观念和信仰之中,一般也没有特定的形式,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习惯、良心、信仰来维持和保障实施。公务员职业道德却不完全相同。由于公务员职业是关系到一个部门、一个单位、一个国家的发展方向、前途和命运的职业,公务员在社会中担负的责任极其重大,社会公众对公务员的职业素养也赋予了极高的期望值。同时,公务员的职业道德也来源于国家和政府有关行政活动的法律、政策、规章、制度等,都具有法律的效力和行政的效力。由于道德与法一致性的存在,许多国家和政府既把公务员道德以法的形式规定下来,又把道德的规范纳入到法律条文之中,形成了公务员道德法制化的倾向。由此,公务员道德在实现方式上,除了主要通过行为评价之外,也逐步通过强制的手段,从而较其他行业的职业道德相比,具有了强制性与非强制性并举的特点。
第三,公务员职业道德的示范性。公务员职业与其他社会职业相比,其最大特点在于依法行使公共权力,对整个社会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公务员既是公共利益的集中代表者和维护者,又是公共意志的体现者和执行者;既是公共活动的组织者和教育者,又是公共人际关系的协调者和设计者。在社会生活中,公务员的职业显然处于“组织”、“协调”、‘‘控制”、“管理”、“服务”的地位。公务员的职业特性,使得公务员道德对公务员的行为和内心规范上,已超出了对于公务员个体的范围,是通过公务员个体达到对全社会的调整。公务员的职业道德状况,也直接影响到其他各行各业乃至全社会的道德状况。因此,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在社会道德体系中,处于示范领导的地位。
(三)对公务员职业道德的要求
与众多从业者一样,公务员在工作期间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准则与规范。由于公务员的职业不是一个普通的职业,是承担社会公共责任、以实现和捍卫公共利益为己任的公仆。因此,对公务员的道德要求的确应比一般人更加严格。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以公众为服务对象,公务员应具备责任意识、诚信理念与奉献精神
一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指引下的责任意识。人们常把公务员比喻成人民的公仆,意味着公务员就是要为民众尽心服务、排忧解难。因此公务员肩负着保障民众生活得安心满意的重大责任。传统的管理与控制理念显然已经不能满足当代民众对公务员的道德要求,于是,新公共行政的治理理念更注重培养公务员的责任意识与服务精神。它要求公务员不再只是对其所在职的公共机构负责、对行政组织的上级权威负责,更要对公众负责。在我国公务员的责任意识是受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所指引的,即关注民众基本权利的实现、公平正义的生活状态与社会环境。另外,加强公民对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对政府日常工作和决策过程的民主监督能够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意识,使公务员的行政活动注重实现社会公共效益、满足公众需求。
二是主动建立“官民互信”的良性关系。一般情况下,我们说做人应有诚信,就是说做人要诚实、信守承诺。公务员具备诚信的职业道德,能够以诚信的态度面对公众,除了需要一种在被问责时的坦白表态、一种信守承诺的严谨作风,还需要在信息博弈中主动向公众公开必要的工作信息,保障公众对公务员决策与执行过程的知情权。我国在2008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意在转变单边的简单行政思维,督促公务员以开诚布公的执政理念换取公众对政府的充分信任,以此为基础建立起“官民互信”的良性关系。可见,对公务员的诚信道德要求与建立透明政府、提倡阳光行政的诉求是一致的。也只有营造出相互信任的公共政治环境,才能构建起和谐稳定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