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以奉献精神回应公众期待。公众对公务员有许多期待,希望通过他们的努力能使民众对于公共生活的各种要求得到及时而有效的满足。事实上,公务员所从事的烦琐的行政工作不一定能够为公众带来即刻的成效。但这不意味着公众的期待就可以理所当然地被忽略、被搁置。在承受巨大公共舆论压力的情况下,就特别要求公务员能够具有坦然面对非议、不求回报的利他奉献精神。这种奉献精神是公共责任感的集中体现,以奉献精神在公职岗位上踏实工作、认真处理好每一项事务就是对公众期待的最好回应。这比盲目追求政绩以取悦公众显然要更符合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要求。
第二,作为公共权力的执行者,公务员需要秉持公平正义的理念。公共权力来源于公众,但公务员比一般人拥有更多权力来支配社会公共事务。权力越大责任越大,这就要求公务员在面对公共权力所带来的丰富资源及其产生的复杂利益效应时,要比一般人更能够秉持公平正义的道德理念,以规范指引自己的行政实践。
一是公平之下的公权公用。代表着普遍利益的公共权力,具有特殊的尊严,需要公务员秉持公平的道德理念来维护。公平理念的具体内容是指以同一标准、同一原则来评判和对待人与事,不失偏颇。公共权力不是某个团体或个人的专有物,因此公务员在运用公共权力时应充分考虑各方的不同需求,确保公共权力服务于公共的而不是私人的目的,维护公共利益而不偏袒特殊利益。尤其需要强调的是,作为一种国家强势权力的公共权力,不应该对权力之外的个体或组织随意施压、随意支配,不应成为一种造成公众与行政人员对立的强制力量。①因此,要避免使公务员阶层成为凌驾于公众与社会之上的特权阶层,避免使社会公平的维护者蜕化为社会公平的破坏者,避免公权蜕化为私权与特权。公务员需要把“公平”的道德要求纳入处理自己与他人关系的行为规范当中,这样他才有足够的资格担当起公共权力的行使人、成为值得公众信赖的社会公平的维护者。
二是以正义理念为弱势群体发声。美国当代著名道德哲学家罗尔斯在其代表作《正义论》中指出,正义原则是由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组合而成的。其中,差别原则的主要内容是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e也就是说,在基本实现社会公平的前提下,公共管理者应该更多地考虑社会弱势群体与边缘群体的处境与利益。这就要求公务员秉持正义理念、利用公共权力为边缘弱势群体实现诉求,使公共资源的分配天平能够倾向于这些本身资源非常有限的弱势人群。与西方传统公共管理要求公务员保持官僚制的“价值中立性”相比,正义的道德要求显然具有价值偏好的色彩。但正是正义的这种特质为公务员在履行公职过程中加入了更多的人性考量,而不是如同冰冷的机器一般流水作业。事实上,随着公民意识的觉醒与发展,公众对社会正义的期待与诉求愈加强烈,对公务员的道德要求也必须随之调整得更加严格。
三是作为公共利益的实现者与守护者,公务员需要廉洁自律、爱岗敬业。曾有许多有识之士发出过这样的感叹:能吏寻常见,公廉第一难。在现实政治生活中,相比起普通公民,公务员更需要区分清楚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或特殊利益)、明确自己作为公共利益守护者而不是使用者的身份。这就要求公务员具备廉洁自律、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要求公务员不得对公众的、社会的、国家的公共利益动一丝贪念,要恪尽职守,以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为己任。
1.廉洁自律主要体现在反腐与避嫌两方面上
反对腐败主要就是反对涉及公共利益的贪污与贿赂。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白皮书,积极提倡在全社会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促使国家I作人员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推动全社会形成崇尚廉洁的良好风尚。这是我国首次发表关于反腐的白皮书,既显示了政府反腐倡廉的决心,也揭示了腐败现象在个别地方仍是难以治愈的痼疾,需要严肃认真地对待。反对腐败首先要求公务员在道德上廉洁自律,划清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界限,使贪欲受到道德修养的约束,从而在面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利益诱惑时能够形成一种洁身自好、清廉自守的“官德”。廉洁自律的官德作为全社会的道德表率,能够发挥引导和规范社会道德生活的作用,为形成一种普遍的廉政文化夯实了基础。
对公务员避嫌的道德规范要求主要来自于对国外职业道德立法的借鉴。避嫌的目的在于避免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利用其作为公共利益守护者的身份与地位随意占用公共资源、直接或间接地谋取任何私利、或者替他人谋取特殊的利益。国外对避嫌的道德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公务员避免将个人利益牵涉到任何营利性组织和集团之中;第二,公务员接受任何形式的礼品要有严格的限制;第三,公务员的财产申报与真实公开;第四,不应随便利用别人在行政过程中难以获得的公共信息作为个人谋取私利的手段。①公务员因没有避嫌而备受争议的案例很多,如在2003年曾任香港财政司司长的梁某,在他公布财政预算案加税前没有避嫌为家人购车而被香港廉政公署调查并最终请辞。
反腐和避嫌都要求公务员具有严格的自律意识。尽管如此,倘若自律之心有所涣散,以致未能达到自律的良好效果,他律,也就是制度化、法制化的手段就必须出台来弥补自律的缺失所产生的纰漏。
2.认识公共利益的价值与尊严以激发自己的爱岗敬业精神
爱岗敬业是一种基本的职业道德精神,它是指热爱岗位、认真负责、勤恳工作、恪守本职的态度与情感。爱岗敬业也需要有激励因素。也就是说,让从业者发现岗位与职业的可爱可敬之处,更能激发其爱岗敬业的精神。对于公务员而言,因为他通过工作实现的是公共利益,所维护的也是公共利益。因此,认识到公共利益的价值与尊严,并为参与公共利益的实现与维护工作感到骄傲,更能激发公务员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精神。
公共利益所具有的平等性与普遍性能够体现公共利益的价值与尊严。公共利益的平等性,是指它反映了社会成员分享着共同的关于公平与合理的诉求。相对于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为全体社会成员所共享,没有谁能多占一些也没有谁会少得一些。公共利益还是实现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需要的产物,它合理地融入了各方的实际需求,是对社会整体状况作出均衡考量的结果,不会偏袒任何一个社会阶层。另外,公共利益是以社会的共同发展为目标的,不会因为某一个人或小团体的偏好而随意改变方向。公共利益的普遍性是相对于利益的特殊性而言的。特殊利益是有限的、狭隘的,特殊利益之间常常会因为争夺资源而产生矛盾。而公共利益本身并不具有难以调和的冲突性,它在内部是可以相互协调融合的。而且,由于公共利益是一个具有一般意义的抽象概念,它的实现是具有弹性的,也就是说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来丰富自身的内涵以满足社会发展过程中对公共利益的新需求。正是平等性与普遍性赋予了公共利益崇高的价值内涵,使之能够超越一般利益而具有神圣的意义。
公务员维护公共利益的平等性与普遍性,就是在维护公共利益的价值与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局面,也是在形成一种以实现社会及其成员的共同需要为迫切任务的公共关怀。这足以显示出公务员爱岗敬业道德精神的意义之深刻。
(四)公务员职业道德的作用
国家公务员职业活动的特殊性,要求有相应的职业道德规范来约束其行为。因此,这一规范对调整公务员在其职业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
第一,对公务员顺利完成工作任务的保证作用。公务员在执行公务、处理内夕哄系的过程中,涉及到各方面利益,经常会发生矛盾,尤其是受封建剥削阶级意识的影响,官僚主义的恶习不断侵蚀着公务员队伍,虽然对此可以通过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加以约束,但职业道德规范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的调节作用。职业道德规范通过评价、命令、教育、指导、不范、激励、沟通等方式和途径来调节职业内部各种关系调整公务员职业与其他职业关系,调整公务员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使公务员自觉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廉洁奉公,勤政为民。
第二,对激励公务员努力做好工作的精神动力作用。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是一种巨大的精神动力,激励公务员以鲜明的政治态度、饱满的工作热情、空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崇高的献身精神去开拓、创新并提高工作效率,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本职工作,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飞速发展。
第三,对实现公务员自身完善的基础作用。按照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强化每个公务员的道德观念、道德修养、道德行为,是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重要途径。职业道德是职业生活的指南,可以培养公务员的优良品质,从道德上塑造、完善和发展自己,明确对自己、对他人负有的道德责任。在公务员的品质要求上,如美国强调乐观主义、勇气、公正;英国强调纪律、公平、可信赖性和职业道义;我国强调忠诚、公正、廉洁、热忱。
第四,对提高社会精神文明水平的影响作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说到底,就是抓“人”的建设,提高人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公务员在社会生活中占据特殊位置,其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对社会风气的影响极大。孔子曾说:“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就是说,领导带头走正道,谁还敢走歪门邪道。正所谓“夫风化者,自上而行于下者也,自先而行于后者也”。因此,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也为社会树立起一面旗帜,激励和引导着社会成员,对改善民风、优化社会风气具有巨大的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