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者都是由国家依法宣布或预算拨款形成的,其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资产。
(2)两者都不以营利为目的,同属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2.两者的区别
(1)运用者的身份不同。权力机关的行政性国有资产的运用者是国家机构,国家机构的身份是社会事务的管理者。它与其他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之间处于不对等的地位,能够对社会事务进行强制性管理,而非协商性或合同性管理。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运用者是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身份是从事各项公共事业的主体,与其他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之间不发生直接的行政法律关系,也不存在强制性关系,相互之间仅在民事法律关系上作为平等的权利义务人而存在。
(2)使用目的不同。行政性国有资产使用的目的是支持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为了保证政府在管理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对行政性的国有资产的用途要作明确的限定,尤其是不能用于经营,用于营利。政府机关不能经商,行政性资产要与经营性资产划清界限。事业性国有资产的使用目的是促进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各项公益事业。为了发展各项公益事业,事业单位可以用事业性国有资产获取一定的收益,但是这些收益的用途仍然限定在各项公益事业上。各项公益事业的受益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
(3)发挥的作用不同。行政性国有资产是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政府履行对社会综合管理职能的物质手段。事业性国有资产则是促进和发展社会主义各项公益事业发展的手段。
(4)资产来源不同。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要求超脱于任何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保持严格的公共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所以,行政性国有资产来源必须是经过法律规范的方式从全体社会成员那里取得的,而不能由某些私人或企业来提供。
这说明行政性国有资产的来源具有单一性和限制性的特点,只能是来自于财政预算拨款。发展各项公益事业,并不需要保持其很高的权威性和超脱性,所以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资产来源可以是多渠道的,政府也应当鼓励企业或个人为社会公益事业作贡献,例如,资助教育、科研、医疗、文化和体育等。
3.4.5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问题与分析
目前,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着不少问题:
1.资产形成上渠道多头、来源复杂,管理不规范
一个部门可用于购建资产的经费,如行政经费、基本建设资金、外事费、事业费等分别来自于几个机构,分别设立不同的账户,并且各机构之间互不通气;也没有建立有效的资产预算管理机制和合理的管理程序进行约束。许多单位对于固定资产更新、维修所形成的资产,从其他渠道购入的资产以及调入、捐赠等形成的资产等不及时入账,甚至不入账;对于已经报废和已作处置的资产也不及时地进行调账,造成账外资产数量巨大,账账不符、账实不符问题普遍存在,几次清产核资都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前清后乱。
2.资产管理分散,相关部门工作缺乏有效协调,甚至严重影响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
目前,国有资产管理或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不少,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物资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纪检审计等部门,但这些部门的职责划分不够规范。资产的购建预算掌握在各单位手中,造成资产实际占用权、处置权等全部落在各个占用单位,要进行跨部门、跨单位的资产配置基本上不可能,致使部分资产不能进行评估无法入账,形成产权证外资产。特别是房地产,在事业国有资产中房地产占有很大的比重,其中,土地的管理问题又显得格外的突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土地实行属地管理,中央单位用地可能与地方利益发生冲突;二是房地产产权证的产权人登记比较混乱,有登记在部门的,有登记在部门内设的一个机构里的,有的直接登记到下属企事业单位的,还有许多房地产没有办理产权证,产权不清,产权纠纷长期存在;三是事业单位在转制的过程中,土地使用权性质发生变化,导致了在权属登记、土地利用等方面的矛盾。由于产权管理的不严谨,造成了国有资产所有者“虚位”与“空位”并存,导致事业国有资产长期被外单位占用、资产流失等现象。
3.资产使用的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缺乏,资产闲置和资源浪费严重
资产低效使用的问题一直都很严重,普遍存在“重钱轻物”、“重购轻管”的现象;在资产购置上存在随意性乃至盲目性,赶超消费浪潮,追求“高精尖”、“功能全”,提前更新,使大量尚能使用的设备处于闲置状态;不及时地对资产进行保养、检修、维修,致使许多资产无法对继续使用或超常规、破坏性地使用,造成设备快速老化,影响了资产的使用效果和寿命。
4.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措施建设,滞后于资产质量、数量、结构的变化
现有国有资产行政管理手段与市场调节机制之间尚未形成有机结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事业单位出现的变化和改革缺乏深层次的研究。《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规章制度,但这个《办法》主要是针对存量资产的管理,对资产形成这样一个重要环节没有任何规定。
归结起来,一方面资产闲置、浪费,许多该处置的资产得不到及时处置;另一方面不断向财政要钱,投资兴建或购置资产,造成国有非经营性资产的低效使用,影响资产管理效能,影响行政事业单位的运转效率。面对这些状况,必须进一步深化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3.4.6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对我国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离不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基本前提。在这个前提下,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形成和使用要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两个文明”建设,有利于巩固社会主义制度,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内容和特征主要有:
1.行政管理与事业管理适当分离
完全纳入行政体系和运用行政手段来管理各项事业的方式在现阶段并不是一种好方法,至少它不能利用市场机制来合理有效地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给事业单位以应有的自主权,由其在法律和法规范围内积极主动地筹集资金,使用资金,自谋发展。政府主管部门适当放权,主要行使制订规划、制订政策、预算收支、制定标准、监督检查、考核评价、信息发布、交流经验、任免重点事业单位领导人、从业准入等管理职责。事业单位则成为自主决策、自谋发展的法人实体。
2.区别对待,分类管理
对不同的事业,制定不同的政策,实施不同的目标和方针。按事业的性质,事业的特点,事业的主体来区别对待。从事业的性质,区别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分别管理;对每项事业,再细分管理,如教育事业,分别义务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管理。从事业的特点,区别基础性事业、应用性事业管理。从事业的主体,区别国立、省立、市立、民办或合办的事业单位管理。
3.重点扶持,优胜劣汰
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定期对事业单位进行考核、检查、分析、评价。
对资产利用效果好,在事业发展领域里取得突出成绩的事业单位与个人,给予重点扶持;对资产利用效果差,不思进取,在事业发展方面一无所成的事业单位,要进行清理整顿,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撤销,促成优胜劣汰,你追我赶的竞争局面。
4.规范资金管理,促进资产流动
制定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资金来源渠道的规范方法,不同类别资产形态的管理制度和产权登记、评估、统计报告制度。事业主管部门要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建立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制度和资产调剂制度、培育事业性资产调剂市场,鼓励闲置、低效资产的合理流动,优化资产配置。
5.健全事业性国有资产“非经营转经营”的审批和有偿使用制度
规范“非转经”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者、经营者之间的权、责、利关系,做好资产占用费的收取以及管理工作,合理确定资产占用费的上交比例,并按规定使用。
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要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改革;国家拨款建造的一部分社会基础设施,有条件的可实行经营性管理。结合教科卫文部门所属企业的特点,探索高科技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要以资本为纽带,推进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之间的联合与合作,推进以科技开发为主的科研院所进入大型企业集团或转化为高技术企业。
3.5资源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
环境和某些特殊类型的资源具有很大的外部性影响,因此有必要列入国有资产的管理范围中来的。例如,江河湖泊、水库、海洋、珍稀动植物等等,这些国有资产有些是天然存在从而以国家权力强制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之内,有些是通过大量的财政资金投入而形成的。一般来说,保护这些资源和环境资产,需要财政资金的不断投放。
所谓资源性国有资产,也就是指在人们现有的知识、科技水平条件下,对某种资源的开发,能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国有资源。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是国有资产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能否管理好资源性国有资产对于我国国民经济能否持续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决定作用。然而目前我国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现状令人堪忧,突出的问题就是用粗放型的经营方式来发展经济,过度消耗资源,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从而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所以必须从管理体制、宏观发展战略以及企业微观经营决策机制等方面改变现状,以实现国民经济长期持续增长的目标,并且给子孙后代留下一个资源充裕、受到良好保护的生态环境。
3.5.1资源性国有资产的概念
(一)国有自然资源
资源性国有资产的主体是已经价值化的国有自然资源。所谓自然资源(naturalresources),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以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和条件。只要在一定条件下能够给人们带来福利并产生经济价值,如空气、水、土地、森林、矿产、草地等都可以是自然资源。从这个定义来看,成为资源就必须能够产生一定的经济价值。自然界中未被发现或已经发现但并没有使用价值的物质并不能称为资源,所以也就不存在价值。自然状态的或者未经加工的物质只有进入社会生产过程或者是进入人类消费过程,才会成为具有价值的资源。
国有自然资源是指由我国法律规定其所有权属国家所有的各种自然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第十条分别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所以,更明确地说,国有自然资源是指我国领土上的矿藏、水流、城市土地和规定属国家所有的森林、草原、荒地、滩涂、农村中的部分土地等自然资源。
(二)资源性资产
资源性资产(resourcesqualitativeasset),是指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开发利用某一类自然资源,能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自然物质与能量。
当科学技术水平低下,或者是人类对于某种自然物质或能量还未有足够认识时,人类还没有能力对这种自然物质或能量进行开发,使之产生经济价值,这种自然物质或能量就只能是一种环境,而不是资源,更不是资产。
所以成为资源性资产必须具有以下几个条件:
(1)构成社会生产要素或劳动对象。
(2)可以为企业拥有、占有或控制。
(3)可以以产权的形式流转。
(4)能够产生经济效益,这一点是最重要的。
(三)资源性国有资产
1.资源性国有资产的定义
综合以上对国有自然资源和资源性资产的分析,资源性国有资产可以定义为: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在人类现有的知识、科技水平条件下,通过开发能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国有自然资源,称之为资源性国有资产。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拥有对国有自然资源的排他所有权,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的精神,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对资源性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因此,资源性国有资产还可以定义为:特定主体(国家)所拥有的排他性的自然资源。
2.国有资源与资源性国有资产的关系
国有资源是指自然界中存在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自然资源,资源性国有资产则是指在人们现有的认识和科技水平下,其开发利用能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国有资源。国有资源是资源性国有资产的源泉和基础,把国有资源变为资源性国有资产是人类经营资源活动的经济目标。在科技水平较低或人类对某种资源的认识不足的时候,这种资源就是一种环境而不是资产,当其开发尚不能给我们带来一定经济效益的时候,也不能称其为资产。
国有资源转变为资源性国有资产应具备如下几个条件:
(1)处于自然界的某一存置空间之中。
(2)能用货币计量。
(3)能为人们所拥有和控制。
(4)能为人类带来经济效益。
(5)能够用现代科学技术取得。
3.5.2资源性国有资产的分类资源性国有资产按照不同的目的、要求和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按资源的条件及生物圈的圈层划分,可分为三大类:
(1)地下资源,存在于地壳之中,也可以称作是地壳资源,如矿产资源。
(2)地表资源,存在于地球表层,如由地表水、地下水构成的水资源,各种动、植物构成的生物资源。
(3)由光、热、风、气、雨等构成的气候资源或太空资源。
按资源所处的空间位置,可分为四大类:
(1)陆地资源。
(2)海洋资源。
(3)大气资源。
(4)太空资源。
按资源是否具有生命,可分为两大类:
(1)生物资源,如森林、草原以及与之共存的各种动植物资源。
(2)非生物资源,如土地资源、矿物资源、水资源等。
按照淘汰的再生性质,可分为三大类:
(1)可再生资源,包括所有能生长、繁殖的生物资源。这些资源的多少和更新率取决于人类的技术进步、自然环境及资源本身繁衍能力的大小。
(2)不可再生资源,如各种矿物资源。这些资源有的根本无法再生,有的再生率极低,或者是需要经过漫长的地质年代才能再生,其资源量现在用多少就会减少多少。
(3)可永续利用的资源,包括太阳能、风能、海潮以及地表水资源。这些资源由于自然规律的作用,可以重复出现和利用,其多少和出现的时间,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尚不会受到人类的影响。
按其经济用途可分为主要形成生活资料的资源和主要形成生产资料的资源等。
3.5.3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