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考试国有资产管理与资本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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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1)

国有资产管理是对国有资产运行不同环节或过程的管理,包括对于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评估、投资、运作、收益处置和分配、监督等方面或环节的管理。清产核资、产权登记是对产权的基本计量和确认;评估是对资产产权的价值考量;投资就是执行所有者权能,进行投资选择和决策;运作是资产的经营操作行为,是履行经营权的一种行为;收益处置和分配是对于产权收益的处分。概括起来说,国有资产管理就是对于国有资产行使产权的一种具体形式,侧重于国有资产整个寿命周期的管理。

国有资产的管理包括很多环节,鉴于“国家所有,分级行使出资人产权”的管理格局正在形成,具体内容在形态表现并不稳定,呈现出因地制宜的倾向。探究国有资产的管理,其实质就是产权管理,其对象就是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不一定都是国家。事实上,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可以由国家以外的主体来承担。例如:国家以外的主体可以参与甚至负责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这样经营权管理职能由国家以外的主体执行。同样,国家的所有权职能,也可以授权别的主体来代理国家行使或部分行使。在实践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许多内容和工作,和其他所有者的资产管理是相结合的,例如:混合所有制下的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不可避免涉及非公有制经济成分资产的经营管理。

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上实现了根本性突破,跳出了理论上的一些误区,从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奠定了坚实的体制基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副主任白津夫撰文指出,这次所有制理论上的根本性突破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跳出了社会主义是单一公有制的误区,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第二,跳出了所有制可以超前发展的误区,坚持了生产力标准,提出所有制形式和结构的选择是由生产力决定的,必须以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为第一原则。

第三,跳出了所有制和所有制结构一成不变的误区,提出了所有制是不断变化的,相互之间是可以转化的,由此形成了所有制结构运动,所有制结构正是在这一运动中发展完善的。

第四,跳出了公有制与其实现形式等同的误区,提出了公有制与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区别,公有制实现形式具有多样性。把公有制与公有制实现形式区别开来,这是所有制理论研究的又一重大突破。

第五,突破了公有制的唯一性。一是在对公有制先进性的判断上,所有制的先进性主要体现在促进生产力发展上,如果能够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这样的所有制就是先进的,否则就不一定是先进的。二是公有制并不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同样也存在一个结构调整问题,这样才能实现公有制结构的优化。三是公有制的数量增长和质量提高并不是一个概念,公有制在保持一定规模优势的条件下,重要的是质量的提高,不断增强公有经济的控制力。四是公有制并不就是完美无缺的,公有制也存在着缺陷,所以要进行所有制改革。

第六,突破了所有制的抽象论,提出所有制效率问题,对公有制也要从效率和成本的角度去认识。

1.1我国国有资产的形成与发展

我国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了我国国有资产与以往任何私有制国家的国有资产有着重大差别。但是,鉴于社会主义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一样同属于社会化大生产的商品货币经济,同处于现代商品经济及市场经济的发展阶段,从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来看又必然具有一致性。社会主义国家同样必须建立和发展国有经济,通过形成强大的国有资产体系来促进和维持整个社会主义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1.1.1中国国有资产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脱胎于一个人口众多、生产力水平很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新中国国有资产的建立,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是为了符合社会主义革命的需要,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之初的国有资产,主要是通过以下三个途径建立起来的。

第一,没收官僚资本并将其强制转化为国有资产。伴随着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顺利推进,直至新中国成立初期,经过对剥削者的剥夺,即废除帝国主义在华的特权、没收国民党和官僚资本家等手中掌握的资产,将这些资产强制性地转变为国有资产,完成国有资产最初的积累。废除帝国主义在华经济特权,主要是指废除帝国主义列强过去强迫满清或国民党政府签订的一切不平等条约,接管帝国主义霸占的中国海关,收回我国在关税及海关事业方面的主权,统一行使我国对外贸易和实行外汇管理,取消帝国主义利用进出口方面的不等价交换和特惠的关税条件收取丰厚利润的特权等。没收官僚资本则主要是指,没收国民党各级政府经营的企业和国民党各大官僚分子所经营的包括工厂、矿山、银行、商店、铁路、邮政、电报、电话、电力、船舶、码头、自来水、农场等在内的企业单位。据估算,当时没收的官僚资本按照固定资产原值计算约为150亿元。这笔资产包括了银行、铁路和占工业总额80%的近代工业,控制了国民经济的命脉,构成了建国初期我国社会主义国有资产的基本部分。

第二,将人民政府领导下所兴办的公营企业资产直接转化为国有资产。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府在革命根据地逐步兴办了一批公营企业,以保障战争时的军需民用。抗战前,苏区人民政府出于保障国家和民族独立的考虑,不但将操纵在帝国主义者手中的租界、海关、银行、矿山、工厂等实行国有化,而且建立了公营经济。在抗战时期,各边区人民政府兴办起了自己的工厂。

嗣后,随着解放战争的节节胜利,民主政府除了没收解放区的官僚资本外,还继续兴办公营企业。所有这些无疑为我国建国后的国有资产发展和壮大打下了比较好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这些公营企业直接转化为国有经济,企业资产也就自然地转化为国有资产。

第三,改造民族资本从而将其以和平方式转化为国有资产。在从新民主主义阶段到社会主义阶段的过渡时期,党和政府通过对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将民族资本以赎买的方式和平地转化为国有资产。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央人民政府果断废除帝国主义在华的经济特权、没收官僚资本从而掌握国民经济命脉。

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民族资产阶级的特点,制定并实施了“利用、限制、改造”和“赎买”的政策,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这一改造又分成先将民族资本主义经济改造为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然后再转变为社会主义国有经济两个步骤。

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金融业比一般工商业先行一步。至1952年底,我国基本将全部银行、钱庄由私营转变为公私合营。1953年底,在整个商业流通领域中,供应和供销合作社批发商业的比重达到了70%。1954年中共中央转批的中央财委《关于有步骤地将有十个工人以上的资本主义工业基本上改造为公私合营企业的意见》指出,经过4年的利用、限制和改造,已经有60%以上的资本主义工业逐步转变成了国家资本主义工业。作为高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公私合营又经历了两个阶段:1955年以前,主要是对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逐个地进行公私合营;1955年底开始对全行业进行公私合营。至1956年底,共有11.2万户私营企业和40万户私营商业转变为公私合营的企业和商业。有关资料显示,在1956年工业企业创造的总产值中,国营工业企业产值占67.5%,公私合营工业企业产值占32.5%,私营工业企业产值已所剩无几。在批发商业中,私营商业比重仅占0.1%,而在社会商品零售额中,私营的比重也只剩下4.2%。因此可以说,在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完成之际,对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也基本完成,同时也意味着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制度的最终确立。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虽然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曾经走过弯路,但总的来说,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始终在波折中前进。

建国初期,我国的国营企业,一小部分是在解放战争年代由解放区政府兴办的,大部分都是通过没收和接管官僚资本企业转化而来的。虽然政府在接管资产时进行过资产的清点等工作,但当时清点经验不足和方法不够统一。为了摸清国有资产的“家底”,更是为了加强经济核算和国营企业的经营管理,从1951年下半年开始对国有资产进行了建国后的第一次清查,这次清查工作一直到1952年底完成,历时一年多。这次清查的结果是: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净值为158.9亿元,流动资金经核定1952年定额计划为8.6亿元。这笔资产构成了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主要物质基础,也代表了新中国初期的国有资产总体规模。

1953年起开始了我国第一个五年建设计划,由于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工农业生产获得了发展,国营经济比重得到提高,国有资产因此得到了发展和壮大。财政收入由1952年的176亿元增长到1957年的约310亿元。相应的,国家基本建设投资也从1952年的37亿元增加到1957年的约126.5亿元。整个“一五”时期,全国完成基本建设投资总额累计达588.5亿元,约占同期国营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96%。截至1957年,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净值已增加到了382亿元,定额流动资金也上升为402亿元。

1958年开始进入了持续3年的“大跃进”时期。3年间,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总额比“一五”时期5年的总额增长了81%,3年间年均基本建设投资额是1957年的1.4倍,3年中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分别占同期财政总支出和国民收入的一半以上和1/4强。急于求成的结果是:经济效益低下、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国家财产遭受严重损失。为此,从1961年起不得不对我国经济进行必要的调整。作为配合这次经济调整的重要措施,自1962年3月到1964年1月在全国开展了第二次清产核资工作。据1964年1月的统计,这次核定的损失数字为185亿元。核资后财政一共补充流动资金约13.5亿元,同时财政还拨款人民币近60亿元用于收购积压物资。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随之而来的是,我国整个国民经济再次遭受严重摧残并达到了崩溃的边缘。作为我国经济主要构成的国有经济自然难以幸免,其经营效益普遍大幅度地下降。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百元固定资产净值实现的利润额,从1966年的40.6元下降到了1976年29元;百元资金实现的利税也由1966年的34.5元降到了1976年的19.3元。由此而来的是国有资产并没有获得应有的发展。

虽然“大跃进”和“十年内乱”给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也使我国国有资产未能获得应有的发展与壮大,但是所有这些弯路和曲折并不能从根本上阻碍我国整个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前进步伐,同样也无法阻挡国有经济的发展与国有资产的壮大。截至改革开放前夕的1978年,国误有经济产值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达到了55%。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产、供、销完全纳入国家计划,其在国家计划安排物资、资金、技术项目等方面又处于优先满足的位置,其实现的利润又大部分由国家集中并被统筹安排到其他新的建设项目,毫无疑问,以国有资产为物质基础的国有经济为我国现有工业基础和体系的形成、为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保障人民生活的逐步改善和社会的稳定发展,起到了极其重大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经济建设进入了又一个新时代。国有经济获得了更大更快的发展,国有资产也随着国有经济的发展和国家财政投入的加强而有所增长。至1988年底,仅财政预算内国营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团体等所拥有的国有资产原值,达到了16000多亿元。如果把财政预算外管理的、军队的、用于商业性贷款形成的以及国家资源性的国有资产考虑在内,那么我国国有资产的总量显然还要远远超过以上数字。之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向纵深发展。

近年来,经济体制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国有经济也进入了结构调整和企业转制的关键时期。在国有资产已经积累一定数量的情况下,为了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日益激烈的国内国际竞争并在竞争中保持有利地位,国家又及时地制定并已开始实施了企业转制和结构性调整的策略,以不断优化国有资产的配置结构、提高国有资产的营运效率、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

总的来看,自新中国建立至1996年期间,全国的国有资产约以年均12.4%的速度递增,其中,1990~1996年期间年均增长率约为17.5%。2002年,我国国有经济结构调整步伐进一步加快,国有经济稳步发展,国有资产总量继续保持良好增长势头。据财政部会计决算统计,截至2002年底,我国国有资产总量共计118299.2亿元,比上年增加8982.8亿元,增长8.2%。在全部国有资产总量中,经营性资产76937.8亿元(占65%),非经营性资产41361.4亿元(占35%);中央占用国有资产为56594.2亿元(占47.8%),地方占用国有资产为61705亿元(占52.2%)。2002年,经营性国有资产总量比上年增长5.2%。在全部经营性国有资产中,一般工商企业(含境外企业,下同)占用65476.7亿元;金融保险企业(含境外企业,下同)占用10223.0亿元;各类建设基金占用1238.1亿元。从结构变动情况看,一般工商企业国有资产有较大幅度增长,在经营性国有资产中所占比例有所提高,金融保险企业国有资产继续稳步增长。2002年一般工商企业占用国有资产比上年增长了6.9%,占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比例为85.1%,比上年提高了1.4个百分点。金融保险企业占用国有资产比上年增长了8.6%,其中中央所属金融保险企业占用国有资产比上年增长了11.4%。2002年,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总量比上年增长14.4%,其中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30406.1亿元,比上年增加4242.6亿元,增长16.2%。

此外,按照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等。如果将这些自然资源和土地等资源性国有资产包含在内,国有资产的总规模自然更为巨大。

1.1.2中国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各级各类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及其相互关系的总和。它由法律规定的管理体系、部门或行业管理体系、经营管理体系和监督体系等共同构成,是界定国有资产相关经济主体之间国有资产管理权限和责任的根本制度。制订合理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对理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的关系,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