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元宫秘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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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疆土无垠绽奇葩——文化政治篇(2)

但为什么强大的蒙古骑兵未能踏入印度境内,很快撤军了呢?相传,促使成吉思汗回马班师的原因与成吉思汗在印度河遇到了一种叫角端的怪兽有关。当年成吉思汗的部队攻到印度河,遥见河水蒸气磅礴,日光迷蒙。将士们口干舌燥,纷纷下马饮水,可是河水热度似沸,不能入口。这时将士上下怨声不断,恨不得立刻驰归。耶律楚材正想再次进谏,忽见河滨出现一大怪兽。成吉思汗命令将士准备弯弓射杀,忽然听到响声,酷似人音,仿佛有“汝主早还”四字。耶律楚材立即阻止弓箭手,乘机对成吉思汗说这种瑞兽名叫角端,是上天派来儆告成吉思汗为了保全民命,尽早班师的!成吉思汗于是秉承天意,没有行进,回马班师。八剌亦即日北归。会师后,成吉思汗率军返回蒙古。

一个只有100多万人口、10多万军队的民族战胜了拥有几千万人口、数百万大军的金国、南宋、花剌子模和欧洲联军。蒙古骑兵战无不胜,攻无不克的秘密是什么?

蒙古骑兵擅长闪电战,他们的行进速度惊人,一天能行进数百里,乃至上千里地。这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蒙古军的胜利。马是蒙古人特有的资源优势。马既是他们的生产资料又是他们的生活资料,既是他们的交通工具又是他们的作战工具。蒙古军队“出入只饮马乳,或宰羊为粮”。只要有供马匹和畜群食用的水草,蒙古人就可以自给。即使一时缺乏马乳和羊肉,还可以射猎作为补充。在作战中,蒙古骑兵就是依靠马匹和畜群来给养的。这在后勤供应上大大减少了军队行进的辎重。

但蒙古骑兵也有两大弱点。一个是善骑好射、策马急袭的蒙古骑兵在江河湖泊面前显得毫无用武之地。可是,这一点毕竟可以解决。1220年,成吉思汗建立了水军。在西征时,就有一个月内造船百艘,载蒙古骑兵渡过漠兰河的记载。但是另一个弱点是蒙古骑兵解决不了的,生活在蒙古高地草原和西伯利亚干寒地带的蒙古人惧怕湿热,不耐高温。这一点在攻占南亚、东南亚一带的战役中就显露无遗了。

在印度,高的战象达到27米,这使得架在它背脊上的塔楼可以居高临下地向敌军射箭投枪。在众多的动物中,印度人对大象怀有特殊的感情,印度人称呼大象为“哈第”。在印度人看来这种动物是力量、智慧和善良的象征。

大象力大无穷,而且又可以驯化,如果在战场上排上象阵将会起到所向披靡的效果。公元前3世纪,印度孔雀王朝的军事力量就已经主要依靠战象了,现在出土的钱币上就有战象的图样。据记载,孔雀王朝还支援伊朗王朝和亚历山大大帝五百头战象,帮助他们战胜马其顿王朝。

大象与马能配合得很好,象马并肩作战,有象开道,马就能冲锋陷阵;有了马冲锋,象就可以冲杀践踏。根据印度文献记载,当时印度的部队包括4种,象兵名列其首,其次是马兵、战车兵和步兵。

真正促使成吉思汗回马班师的原因也可能是蒙古骑兵适应不了当地的气候以及地理环境。根据记载,当时正值盛夏,暑气逼人,蒙古军队只行了数里路,就觉得气喘神疲,汗流不止,有不少士兵中了暑不能行军作战。这使得剽悍的蒙古兵顿时丧失了斗志。而印度兵却对这种气候习以为常。蒙古的骑兵在印度这块土地上再也没有在高原草地上纵横驰骋的气势和战斗力了。

蒙古民族祖先的传说

游牧民族里流传着天地、人类的创造及各种神仙的超自然活动的传说。但从严格的意义上讲,这并不是神话,只是蒙古民族关于自己祖先的两种传说。

第一种传说,出现于10世纪前后。蒙古民族由东方迁移到斡难、客鲁涟二河上游,是在这里融合了土耳其的高车、突厥等民族血统的后代。

第二种是扶余或者高句丽等民族也有的感生传说。据说,成吉思汗的远祖孛端察儿的母亲阿阑豁阿在其丈夫朵奔篾儿干逝世以后,每天夜里都被从蒙古包的天窗照射进的一束光照在身上,因而怀孕生了三个孩子。其末子孛端察儿后来娶妻生了成吉思汗世家的孛儿赤斤氏。

蒙古民族是把两者混合起来了。总之,反映了蒙古民族由东向西迁移的历史事实。

还有第三种传说,这只有在西方伊斯兰史料中才能看到。这就是:在成吉思汗诞生的两千年前,蒙古民族被其他民族全部杀害,只剩男女各四人。这些男女避难于额尔古纳峰的山洞里。后来由于人口繁殖不得不走出山洞。他们在山中采铁矿,用木材冶炼,用70只风囊(即风匣)加大火势,引以爆破,从而来到广阔的土地上。这就是额尔古涅——昆的传说。

但无论是那种传说,对各部族的由来都有详细的说明。第二种传说以阿阑豁阿感光所生之子做祖先的系统有尼仑(16个氏族)和客斡惕(客斡惕和客斡惕孛儿赤斤)这样两大部族。朵奔篾儿干及其妻子阿阑豁阿生了两个儿子。在父亲去世以后,母亲又生了3个儿子。于是他们在母亲背后窃窃私语:“我们的母亲,在既没有父亲的兄弟,又没有表兄弟的情况下又生了3个孩子。若说家里的男人就只有马阿里黑巴牙兀惕,这3个儿子肯定是他的。”阿阑豁阿听到这种责难,在春光明媚的一天,把5个孩子叫到面前坐下,首先让他们折一支箭。结果独木难支,随即被折断。接着她把5支箭捆到一起让他们折,这时众箭难毁,谁也折不断。于是母亲把后生的3个儿子的来历告诉他们说:“这些孩子是神的儿子,与众不同。你们不要当作普通的人妄加评论。将来他们要成为万人之王的哟。”用束起来的箭告诫兄弟必须团结的故事,在其他北方民族里也有,只是箭数不同。

在那以后经过若干世代,这个氏族就生了成吉思汗。成吉思汗年幼时因为自己钓的鱼被抢夺而与异母兄弟争吵的时候,他母亲就引用这些远祖的故事,夸耀自己的氏族是黄金氏族,同其他氏族的传统、素质不同。当确立了王权的时候,这种传说就成为开国的佳话。说明自己的氏族优越于其他氏族,成为王权神授说的起源。于是皇帝——可汗就成为“天命所生”,从而也被看作“神圣”。

元朝的行政制度是怎样的

忽必烈在建立元朝时,就一心想推行汉法,重用儒士,借鉴金代制度,同时保留能充分保障蒙古贵族特权地位的种种制度,重新在华北确立了封建的中央集权制统治体系以及相应的各种典章制度。中统、至元间的创置,奠定了有元一代的行政制度。元朝制度多沿袭金制,同时又有不少前代所不具备的特点。其中有的反映了中原王朝历代相承的传统体制本身的发展变化,如行省的设立;有的反映了被保留的蒙古旧制,如蒙古、探马赤军中的奥鲁(老小营)建制;也有一些是在这两者的交互作用下形成的,如刑罚体系中某些不同于前代的变化,对吐蕃地区实行的政教合一的统治等。

中央政府的军、政统治机构,主要由中书省、枢密院和御史台构成。中书省相当于金代的尚书省,领六部,掌全国政务,枢密院掌兵,御史台掌督察。此外,元世祖忽必烈曾于至元三年(1266年)设置国用使司,总理全国财政,以后一度成为与省、台、院并立的最重要的国务机构之一。至元七年,罢制国用使司,立尚书省,统六部,并改天下行中书省为行尚书省。中书省建制虽仍被保留,但实际上已改由尚书省总领国政。至元九年,罢尚书省,以其职权归并中书省。至元后期和武宗至大年间,元廷又两次立尚书省,分别历时五年、三年,以“理财”为施政中心。主持全国释教及吐蕃地区军、民之政的宣政院,由于职掌的特殊性,自成系统。蒙古国初期,即置札鲁忽赤治天下刑政。随着元朝国家机器的完备,设大宗正府为札鲁忽赤官署,主要治理诸王、驸马、蒙古人、色目人的刑名等公事,时而兼管汉人刑狱。在宗教、文化方面,元代比较独特的中央机构还有管理也里可温的崇福司、掌回回历法的回回司天监、蒙古翰林院及其所属蒙古国子监等。

地方最高行政机构,在忽必烈即位之初,为十路宣抚司;同时,他又委派重臣以都省官“行某处省事”系衔,到各地署事,行使中书省职权,简称行省。至元后期,行省官员不复以中书省官系衔,行省逐渐由临时性的中央派出机构定型为常设的地方最高行政机构。除“腹里”(河北、山东、山西)直隶于中书省,吐蕃由宣政院辖理以外,置有岭北、辽阳、河南、陕西、四川、云南、甘肃、江浙、江西、湖广等行省。在距离省治较偏远的地区,分道设宣慰司,就便处理军民事务,“与职民者,省治之;职军者,院临之”。边陲民族地区的宣慰司、宣慰司都元帅府及其所统路府州县或宣抚、安抚、招讨等司,多参用当地土官任职。御史台在地方上也有相应的分设机构,即监临东南诸省的江南诸道行御史台(简称南台)和陕、甘、滇、蜀地区的陕西诸道行御史台(简称西台)。中台和两个行台下各设若干道肃政廉访司(元初称提刑按察司),定期检查各种案卷账目,监督纠劾各级官吏,复查已审案件。御史台(或行台)与诸道肃政廉访司相衔接,构织成全国范围的垂直监察系统。为了征伐或镇抚的需要,枢密院有时也在有关地区设置行枢密院(简称行院)。行省以下的行政机构,分别为路、府、州、县。诸王、勋戚在内地各行省的封地上仍保留相当的特权,但这些封地在行政建置方面同样被纳入郡县制体系。路治所在城镇,并设有一个或几个录事司,管理城区居民。

元代始终没有颁布完备的法典。至元八年(1271年)以前,中原汉地断理狱讼,基本上参用金代泰和律定罪,再按一定的折代关系量刑。至元八年十一月,在建“大元”国号的同时,下令禁用泰和律。以后曾数次修律,都没有完成。判狱量刑,主要根据已断案例,类推解释,比附定刑,与其他封建王朝相比,司法的随意性较显着。其他方面的立法行政,也都以诏制、条格(经皇帝亲自裁定或直接由中书省等中央机关颁发给下属部门的各式政令)为依据。因此,元朝的法制体系,主要是由因时立制、临事制宜而陆续颁发的各种单行法构成的。政府下令,凡在朝及地方各衙门均应分别类编先后颁发的各种格例,使官吏有所持循。当时“内而省部,外而郡府,抄写条格,至数十册。遇事有难决,则检寻旧例,或中所无载,则施行比拟”。条格和断例岁增月积,繁杂重出,互相抵牾。元政府有时将历年所颁降的某一方面的条例重加“分拣”、“斟酌”,厘定“等第”,形成新的法律文字,作为“通例”公布。同时,对国家的政制法令,也几次召集老臣,从以往颁发的政府文书中选出“可着为令者,类集折衷,以示所司”,所成《大元通制》、《至正条格》等格律类聚都是具有法典性质的政书(见《通制条格》)。

元朝法律大体上遵循前代“同类自相犯者,各从本俗法”的原则。“五刑”的刑罚体系与前代相比发生了某些变化。同时,由杀人者向被害者家属偿付烧埋银,以及将刺字断放的前科罪人发付原籍,由官司籍记充“警迹人”,交由村坊邻右监督等规定,从元代开始制度化。对伤害罪,规定由加害者交付给受害者一定数量的“赡养之资”、“医药之资”,对加害者所处的实刑则比前代相应减轻。元代法律从维护地主阶级利益出发,制定了种种不平等规定,如地主殴死佃客,只杖一百七,征烧埋银(丧葬费)五十两。又在许多方面明确规定四等人的不同待遇(见四等人制)。禁止汉人、南人收藏兵器、练习武艺,甚至集场买卖。法律规定杀人者死,但蒙古人因争斗和乘醉殴杀汉人,不须偿命,只罚出征,征烧埋银。蒙古人、色目人殴打汉人、南人,汉人、南人不得还报。因而元代刑法带有鲜明的民族压迫色彩。有些蒙古法,如对偷盗牲畜处以赔九之罚、倍赃制,屠宰牲口时禁抹喉放血等,对施临于汉族居民的刑罚体系也有一定的影响。

中统初,定都省及左三部、右三部之制,吏、户、礼为左三部,兵、刑、工为右三部。至元元年(1264年),罢诸侯世守,裁并路府州县官吏,行迁转法。至此,任命、迁调各级官员的权力始收归中央,初定一代铨选制度。枢密院、御史台、宣政院用人得自选闻奏;此外,百官的任免进退,一般都须经过中书省系统。职官升迁,从七品以下属吏部,正七品以上属中书省,三品以上由皇帝决定。实际上,一般外任官都难以升到从四以上的品秩。高级官僚阶层基本上为世袭的蒙古、色目贵族和极少数汉族官僚所垄断。从怯薛护卫中不断选拔人员担任军、政要职是保持这种垄断的重要途径之一。中下层官僚的来源大部分是掾史、书吏。他们的晋升途径,首先是从县吏经州、府做到路吏,然后被选入廉访司,经御史台或行台书吏升为省部掾史,遂出职为从六或正七品官;也有从儒人中直接荐入廉访司为吏而逐渐晋升者。常选之外,还有所谓“别里哥选”。别里哥为蒙语音译,意为“符验”。“别里哥选”指皇帝以特旨委任官员。由省部掾史出职往往比从九品官员依常例迁转至七品更快,所以元代有许多人宁可已官而复掾。据元人自己的估计,由吏入仕者占元朝官员总数的十分之八以上。元朝科举的最初尝试是窝阔台时期的“戊戌选试”(1238年)。延佑年间,元政府始正式设科取士。直到元末,开科共16次,取士人数仅占文官总人数的百分之四,其规模远不足与唐宋两代相比拟。南人想要入仕尤其困难,能做官的,大多数也不过州县卑秩。

元代户籍制度非常特殊,相当复杂,将全国居民按照不同职业以及其他某些条件(如民族)划分成若干种户计,统称诸色户计。他们所承担的封建义务有所不同,隶属和管理系统也不尽相同,而且一经入籍,就不许随意更动。诸色户计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军户,出军当役的人户。站户,在站赤系统服役的人户。军户、站户占地四顷以内免税,四顷以外依例课税。元代前期军户、站户都可以豁免杂泛差役,中期、后期部分军户、站户有时也要负担杂泛差役。匠户,为封建国家从事各种工艺造作的人户。他们须缴纳地税,中期以后也要负担杂泛差役。灶户,又称盐户,以煎盐为生的人户,按国家规定的数量缴纳额盐,支取工本钞或口粮,严禁私卖盐货。盐户的其他赋役经常得到宽免或优待。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等宗教职业者,也各有专门户籍。他们占有的土地中,凡属于皇帝赏赐和元初旧产都可以免税,续置土田须验地课征。终元之世,他们基本上享受免役的优待。儒户,验地缴税,元代中期曾一度负担杂泛差役。打捕户及鹰房户,专门为皇室猎兽以及捕养行猎时所用鹰隼等动物的人户。按元政府规定,打捕户必须送纳皮货以代替其他户计缴纳的丝料和包银。民户,一般的种田户等。对北方民户大体上征收丁税和科差,南方征两税(见税粮)。民户须负担杂泛差役。

此外还有医户、运粮船户、舶商等项户计。诸王、勋戚和功臣还各自拥有一部分私属人户,他们不承担国家赋役,完全供其领主役使。这种私属人户中也包括一部分匠人、打捕鹰房、金银铁冶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