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1988年4月期间,县法院对民事、经济案件的再审,分别由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办理。1986—1997年5月期间,刑事案件的再审,由当时的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审理。1988年4月至1997年5月期间,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再审,由告诉申诉审判庭办理。1997年5月设立审判监督庭后,所有再审案件均由监督庭办理。审判监督庭除办理再审案件外,还按规定负责办理涉及本院国家赔偿案件,检查各业务庭和人民法庭每月审结案件质量评查等工作。
1986—2005年期间,共审结一审刑事再审案件593件,其中维持原判414件,改判或变更原判决177件,作其他处理2件。审结一审民事再审案件295件,其中维持原判126件,部分改判38件,判决驳回106件,调解16件,撤诉9件。审结一审经济再审案件60件,其中维持原判16件,改判17件,判决驳回2件,调解6件,撤诉10件,作其他处理9件。审结一审行政再审案件8件,其中维持原判2件,改判1件,驳回1件,作其他处理4件。
二、复查纠正历史错案
1986年5月24日,县法院和县公安局联合向所属的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发出《关于清理历史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将涉及统战、侨务、台胞台属和知识分子的案件,各类“破坏”、“三黑”投机倒把案件,逐一清理登记造册。法院抽出49名审判人员,从区乡临时抽调47名干部,组成11个复查工作小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各个历史时期共判处的1.16万件各类刑事档案中,清理出1957—1961年期间所判处的反革命案件和政治性破坏案件1469件,涉案1482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应复查的遗留部分76件,涉案78人。统战对象应复查的遗留部分83件,涉案83人。经复查,1957—1961年期间,法院所判处的反革命和政治性破坏案件中,维持原判851件861人,免予刑事处分的3件3人,宣告无罪的615件617人。“文化大革命”期间应复查而遗留的76件中,维持原判71件73人,宣告无罪5件5人。统战对象应复查而遗留的83件中,投诚起义的79件,其中宣告无罪的60件60人,减刑1件1人,免于刑事处罚2件2人,维持原判16件16人。宗教界2件2人,地下党案1件1人,侨胞侨属案1件1人,均宣告无罪。在复查纠正历史错案中,对宣告无罪的当事人政治上平反,引导他们及直系亲属向前看,积极投身现代化建设。对生产、生活特别困难者,由县财政拨付1.74万元(含应退罚没款5000元),分别情况给予一定经济帮助。1978—1987年8月,县法院历时9年,复查纠正刑事错案工作基本结束。
三、告诉立案
1988年4月,县法院设立告诉申诉审判庭(1997年更名为告诉立案庭),除处理来信和接待来访外,负责对本院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再审。1997年起,县法院实行大立案运行机制,全院应当受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执行等案件,统一由告诉立案庭受理立案,按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的规定,分流到相关业务庭办理,各人民法庭应当受理的案件,在确定立案后,即时电话告知告诉立案庭登记立案,统一编号。
四、减免缓交诉讼费
2000—2005年,?咸交诉讼费9件,2.33万元。免交诉讼费3件,1200元,均属于因灾害引起家庭生活特另_难的当事人。缓交诉讼费310件,178.21万元,其中,特困企业48件,35.4万元;破产企业21件,6.33万元;残疾人22件,9.86万元;属国家救济的当事人51件,31.7万元;属因灾害弓起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当事人34件,10.8万元;属孤寡老人2件800元;属未成年孤儿1件,400元;其他对象131件,84万元。
(第八节)机构与装备
1986年安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县法院)内设办公室、信访科、政工科、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执行庭。在十区一镇设人民法庭。1988年设立行政审判庭、纪检组,撤销信访科,设立告诉申诉审判庭。1990年设立监察室。1991年设立少年刑事审判庭。1992年撤销城区和岳城人民法庭,分别更名为岳阳第一、第二人民法庭,新设立林凤人民法庭。1993年设立岳阳第三人民法庭。1996年设立法警队。1997年撤销经济审判庭,分别设立经济审判第一、第二庭,撤销政研室、少年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第一、第二庭,恢复刑事审判庭。法警队更名法警大队,告诉申诉庭更名为告诉立案庭,设立审判监督庭。2000年5月设立执行局。2000年撤销岳阳第一、第二、第三人民法庭和林凤人民法庭。2001年4月撤销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第一、第二庭,设立民事审判第一、第二、第三庭。2005年10月撤销民事审判第三庭。2005年底,县法院内设办公室、政治处、监察室、政研室、法警大队、告诉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第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派出机构有通贤、永清、龙台、石羊、李家、兴隆、镇子、周礼、驯龙9个法庭。
1996—2005年期间,用中央政法专款和自筹资金160余万元,添置审判业务用车16辆、摄像机3部、数码像机1部、复印机2部和电动幕、展示台、投影机、扫描仪、打印机、电脑等多台。2005年县法院得中央预算内专项基建基金150万元,加上另筹资金,将在岳阳镇普州大道南段新建审判法庭和办公大楼。
(第二章)检察
(第一节)检察改革
一、人事改革
县检察机关采用吸收部队转业人员和其他部门调人的进人方式逐步转变为“逢进必考”。1988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检察干部16人,从高等院校选调优秀大学生5人。中层干部实行空缺职位竞争上岗制度,通过5次竞争,选拔任用中层干部21人(次)。推行一般干部试用、待岗、轮岗、双向选择等制度,激发队伍活力。1999年10月起,推行主诉检察官、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经过宣传发动、报名、推荐、资格审查、考试考核、论文答辩、综合考评等程序,任命主诉检察官7名,主办检察官4名。主诉检察官、主办检察官对所决定的案件承担相应责任。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
检察机关侦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2003年10月,县检察院聘请人民监督员5名,同时设立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对县检察院侦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逮捕案件不服逮捕,撤销案件,拟作不起诉“三类案件”进行监督,对应立案未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赔偿未赔偿,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五种情形”可提出意见。2004年6月,县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刘昌建涉嫌玩忽职守拟作不起诉一案,启动人民监督员程序进行监督。被邀监督员听取案情,适用法律介绍后,查看相关证据,独立进行评议和表决,3名监督员均同意不起诉。
(第二节)刑事检察
一、审查批捕
1986—2005年县检察院审查批捕科受理公安机关和县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批捕的各类刑事案犯5 866人,经审查后批准逮捕5171人,不批捕695人。批捕的案件中,故意杀人案犯273人,抢劫案犯1045人,放火案犯24人,强奸案犯375人,爆炸案犯6人,投放危险物品案犯12人,故意伤害案犯307人,盗窃案犯1374人,流氓、寻衅滋事等案犯81人,贩卖毒品案犯70人,诈骗案犯257人,窝藏、销售赃物案犯40人,阻碍执行公务案犯19人,危害公共安全案犯8人,破坏生产经营案犯18人,故意毁坏财物案犯11人,破坏电力设备案犯40人,赌博案犯2人,交通肇事案犯75人,窝藏包庇案犯11人,非法捕捞案犯2人,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案犯51人,敲诈勒索案犯61人,扰乱社会秩序案犯85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案犯16人,侮辱案犯7人,扰乱金融秩序案犯31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公文案犯1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犯1人,破坏电视电话设备案犯1人,过失致人死亡案犯1人,抢夺案犯1人,拐卖妇女、儿童案犯533人,非法行医案犯1人,其他犯罪96人,贪污、贿赂犯罪案犯193人,渎职犯罪案犯42人。在审查批捕工作中贯彻“严打”方针。在对各类重大疑难案件,层层把关,严审批捕条件。在开展“严打”和“打黑除恶”专项工作中,积极配合和介人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危害大的各类刑事犯罪,共批捕涉黑涉恶犯罪人员14件72人。1986—2005年县检察院侦监科提前介人重、特大疑难案件300余人次,缩短了办案时间。逮捕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捕的案件,及时制作退补提纲。重大疑难案件须经集体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并向上级院报告才决定是否依法批捕。
二、诉讼监督
1997年新修定的《刑事诉讼法》第87条中增加检察机关履行立案监督职能。县检察院侦监科成立立案监督组。1986—2005年,深人各乡镇派出所、法庭、司法所初查284件立案监督线索。对公安机关有案不立、以罚代刑、不立案侦查的137件,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共立案监督各类刑事案件137件142人,批捕104人。共追捕漏犯127人。
三、青少年维权工作
2000年以后,批捕科向法院提出对青少年犯罪适用轻缓刑的量刑建议,开展青少年犯罪研究。对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帮教维权回访工作。配合县公安机关检查整治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歌舞厅、网吧等场所。向教育局发出预防青少年犯罪建议被采纳,与县北坝中学、县卫校等共建青少年维权联系点,建立安岳县钦华少林武术学校法制教育基地。教育青少年犯罪嫌疑人的家长和所在学校、单位、社区,不得歧视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并对他们复学,就业提供帮助,鼓励他们成为有用之人。2004年,批捕科被省综治委、省团委评为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四、审查起诉
1986—2005年,向县法院起诉公安机关侦办的刑事案件和县检察院自侦案件共4760人,出庭支持公诉案件4000余人,免予起诉案件323人,不起诉案件43人,审查后报送上一级检察院向中级法院起诉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案件543人。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坚持退回补充侦查、联查或自查。对公、检、法认识不统一的案件,主动向人大请示报告,求得监督与支持。
20年间,经侦查监督,追诉犯罪嫌疑人212人,改变案件定性103人,增加罪名7人。在审判监督上实行事后监督,接到审判机关判决书后,审查其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恰当,量刑有无奇轻奇重,提请市检察院抗诉17件,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140余条。
1997年1月,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县检察院取消对犯罪嫌疑人的收容审查强制措施,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取消检察机关免予起诉决定权,改为作出起诉、不起诉决定。在刑事诉讼中,实行告知制度、会见制度、听证制度、复查复核制度。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辨护人。2003年,对适用简易程序模式进行审理的公诉案件,国家公诉人不出庭支持公诉,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第三节)反贪污贿赂检察
1986—2005年,县检察院共收到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1000余件,奖励举报贪贿等职务犯罪有功人员31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案发频繁的企事业单位建立检察室的规定,1988年3月至1997年11月检察院设立税务、供销、金融、粮食系统四个检察室,查处这些部门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
1989年8月,县检察院与县法院联合发出《关于贯彻执行“两高”〈关于贪污贿赂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的通知》,8月18日、10月16日县委、县政府两次在县城召开贯彻“两高”《通知》大会,县城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层以上干部2000余人参加,公、检、法、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结合各自职能提出贯彻“两高”《通知》实施意见,并以案讲法,宣布对一批违纪、违法人员的处理。两个多月收到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64件,有3人到检察院投案自首。
2000年围绕全县农村合作基金会账务清算,县检察院直接或协助对483笔10万元以上未归还的款项逐笔清查,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4件4人。
1986—2005年共受理经济犯罪案件线索1767件。初查后,立案侦查603人,其中贪污案394人,受贿案117人,挪用公款案63人,行贿案11人,其他经济犯罪案18人。犯罪金额在1万~5万元的129人,5万~10万元的29人,10~50万元的12人,50万元以上的3人。犯罪嫌疑人中,有共产党员147人,县人大代表8人;科级干部47人,处级干部2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3486万元,粮食50万余公斤。1986—1994年,粮食、供销等商贸企业发案率较高。查出镇子、龙台粮站所辖14个粮管所窝案窜案13件34人。经济体制改革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主要发生在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乡镇站所等部位。多名党政、事业干部因犯贪污、贿赂罪被起诉。
2000—2005年,县检察院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的工作方针。严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通过部门配合联手预防、重点行业专门预防、警示教育、以案讲法等多种形式搭建条块结合、纵横联系、点面支撑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网络,从源头遏制腐败案件发生。参加56个重点工程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发案单位发送检察建议33份,组织干部参观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8次,1000余人次接受警示教育。与管委、乡镇召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席会,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系制。在城建、金融、交通部门审签建筑、交通工程廉政协议300余份。
2003年安岳县反贪污贿赂局被省检察院评为先进反贪局,被市检察院记集体三等功一次。
(第四节)渎职侵权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