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乡镇、村社统一提收的项目公积金(包括农田基本建设、购置固定资产、兴办集体企业、林业病防、电灌设施维修)、公益金(包括五保户供养、特困户补助、儿童保健)、管理费(包括村社干部报酬、村让贤干部补助、办公费、订阅报刊费)、乡镇统筹费(包括教育费附加、计划生育、军烈属优抚、民兵训练、乡村道路维护、广播收听维修、治安费、文化费)。1986—1998年实行按总额控制在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人的5%以内,每年分大、小春两次收缴。1999—2000年,实行以1998年各项目人均计提金额为基数“一定三年”不变。2001年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取消全部乡镇统筹费项目,集体提留项目的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各项目取消后改为农业税附加费,随每年的农业正税一并征收。
(二)部分农民承担或不常年性交纳的收费项目畜禽防疫费、蚕桑发展费、“三高农业”费、植保费、农田灭鼠费、农房保险、治安联防费、育林费、户籍证明盖章费、身份证办证费、户籍迁进迁出办理费、户籍查阅费、外出务工人员管理费、农业普查费、“三五普法”费、宅基地登记费、高压线“二改三”费、用电耗损费、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农村宅基地超占费、农村宅基地办证费、农民建房勘察费、水费、水资源费、水利建设发展基金、水利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水土流失防治费、乡镇级管电组织维护管理费、农机管理费、农机年审费、林政管理费、森林资源更新费、绿化费、育林基金、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屋产权办证费、生猪看槽费、打鸡针费、狂犬防疫费、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费、婚前体检费、殡葬罚款、收养登记费、结婚证工本费等。县委、县政府于1993、1998年和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按照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规定,取消和纠正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收费项目。2001年新增农业税附加费和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费项目。2005年,农业税附加费随农业税停征一并被取消。
(第二节)摊派负担
1986—2001年,摊派负担项目主要有:农村教育集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购国库券、农村办电集资、畜禽防疫费、打鸡针费、乡镇文化站建设费、村广播线维护费、乡镇农民看电影费、基本农田建设集资、订阅报刊费、农业生产用水费、农村义务工及劳动积累工折资、生猪屠宰税、农业特产税、农税粮加码、计划收购粮分摊任务到户等。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后大部分项目被取消,保留项目按实际受益对象提取。
(第三节)积累工和义务工负担
农村劳动积累工,是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规定确定的,主要用于兴修、维修水利工程、改造中低产田土和植树造林等项目建设。1990年,全县开始按照互助互利、以工换工、清工结账、大体平衡、无工折款,逐年偿还的原则,由乡(镇)村统筹统一调配使用。按每个农村劳动力20~30个工日安排,以投劳为主,也可以资代劳。按每个工日1.5元交现金或交一定数额的粮食抵扣投劳任务。
1992—2003年每年每个农村标准劳动力投劳标准为10~20个工日,1992—2003年折资标准为1.5~4元一个工日。2004年全县取消积累工。
农村义务工,是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规定由农村有法定劳动能力的农民向集体和国家承担的投工义务。义务工主要用于公路民工建勤、植树造林、防洪抢险。1986—1989年,主要以投劳尽民工建勤义务。以资抵劳标准金额与积累工同。2004年全县统一取消农村义务工。
(第四节)集资捐资负担
1986—1990年,农民捐集资的项目主要有教育捐集资、农田基本建设集资、农村办电集资。
1991—2001年,农民集资捐资项目有“普六普九”教育集资、“普实”捐资,建校集资、公路修建捐资、“三高农业”发展集资、重点场镇电话通讯基础设施建设集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集资、电视差转台建修集资、场镇改造建设集资、体育捐资等。捐集资标准和收费基数,根据当年该项目建设所差金额、承担对象数量而定,全县无统一的规定。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大部分捐集资项目被取消。
(第五节)其他负担
1986—2001年,农民主要承担不定期、不常年性的其他负担项目有:少种棉花任务处罚款、完不成油菜籽交售任务处罚款、完不成肥猪交售任务处罚款、粮食定购保证金、计划生育保证金、村社统一提会议费等。2002年以后,随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而自行取消和纠正。
(第六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是农村实行土地承包到户责任制后,各级党、政部门和农村工作主管部门的一项新的农村工作内容。1986—2005年,历届县领导班子及农民负担主管、监管部门十分重视这项工作,建立并实行县委书记、县长负总责亲自抓,主管领导、部门常年抓,监管部门协同抓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把全县农民负担始终控制在合适范围。
一、制定规范政策
1986—2000年,县委、县政府对各乡镇、村、社每年需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农民负担项目,承担人员、标准及操作程序,都严格按照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制定的政策、法规规定,由县委、人大、县政府会审确定,县政府制发文件至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执行。各乡镇每年编制的农民负担计提方案,年初送县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审批,乡镇人代会讨论通过,乡镇政府制定文件下发各村落实到农户。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后,按中央要求,除农业税及农业税附加费外,取消其余项目。有关部门开展对农服务的涉农收费,村社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由县物价、财政、发计、农经、农民负担监管办按照省政府及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政策规定严格审查、公告并监督执行。1993年10月,县委、县政府贯彻中办、国办《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的通知》,明令纠正取消部分不合法、不合理的农民负担收费项目。1996年5月,县委、县政府制发《关于减轻农民负担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明确农民负担工作由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纳人工委、乡镇、涉农部门年度工作目标管理。1997年4月,县委、县政府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中,对加强农民负担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作出八条规定。2001年8月,县政府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制发《安岳县农村村级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规范统一全县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行为。2004年8月,县委办批转农民负担监管办《关于创建农民负担综合治理示范县实施方案》。9月,县委办、县政府办印发《安岳县农民负担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县政府办制发《关于全面实行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度的通知》。2001—2005年,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都制发文件,对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作出严格规定。
二、农民负担检查
1986—2005年,县农民负担、监管部门按省、市制定的监管制度规定,每年组织1~2次检查。县委、县政府还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安排,对本县农民负担动态情况组织不定时、不定期检查。1993年9月,县委、县政府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的通知》,组织主管、监管部门对全县部门、乡(镇)、村社的涉农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审查。10月,制发《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的通知》,取消涉及农民负担的不合理收费项目37个,纠正14项强制摊派、搭车收费行为和42项达标升级活动。1996年5月,县委、县政府根据中办、国办和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再次组织对全县涉农收费项目进行清理整顿,制发《关于减轻农民负担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取消和纠正31项涉农收费项目和负担资金。2000年5月,县农经局、县监察局制发《关于开展农民负担检查的通知》,组织工委、乡镇开展农民负担检查,发现部分乡镇、村增项加码增加农民负担等问题,督促纠正整改。2003年5月至6月,县委、县政府安排县审计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农经局、县教育局对全县教育费附加、教育捐集资和中小学收费及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清理和审计。2004年8月,县农民负担监管办发出《关于开展农民负担综合治理自查整顿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管委、乡镇和各涉农收费部门认真组织搞好自查整改。8月下旬,县监管办会同农办、县监察局、县农经局组织人员检查部分乡镇自查整改工作,并将情况通报各管委、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