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悦读MOOK(第七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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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书里书外(1)

《查太莱夫人的情人》和我

朱正

一九八六年这一年,我是湖南人民出版社的总编辑。在我任内最后一件事,也是引起最大风波的一件事,就是出版了《查太莱夫人的情人》一书。

我们出这书,可以说唯一的目的就是想赚钱。那时我们很少有印数大的、能赚钱的书,承受的经济压力是很大的。为了摆脱困境,全社上下都是在想主意。就是在这个背景之下,一天,译文编辑室主任唐荫荪兄向我提出了出版《查太莱夫人的情人》的建议。他告诉我:有友人给他提供了一册三十年代饶述一的旧译本,他看了一下,译文还可以,拿来照着翻印就是了。着者译者都不必付稿费了,对提供底本的朋友也不必付酬,只印出来多送点样书给他就行了。

他这提议使我犹豫起来。我知道它会有个较大的印数,可以赚一点钱,这是不成问题的。但是我也知道,劳伦斯的这部小说刚一出版,在他的本国和美国就被认为是一部色情小说而遭到查禁,打了多年官司,直到一九六○年才获准合法发行。虽说在外国已经不成问题了,要在中国出版,恐怕还是有风险的。为了这事,唐荫荪兄同我商量了好几回。我再三考虑,于是想到仿照人民文学出版社凭购书证发行《金瓶梅词话》(删节本)的办法,我们也来个凭证发行,把发行范围限制在大学文科师生、作家、翻译家、社会科学研究者……等等之内。商定之后,还真印出了一大堆购书证。这大约是一九八六年十月的事。

这年十月十九日是鲁迅逝世五十周年的日子,中国社会科学院为此召开了一个国际学术讨论会,我应邀赴会了,记得主持开幕式的是副院长钱锺书先生。在这几天会期里,我抽空到国家出版局去看朋友,在闲谈中,我说起要出《查太莱夫人的情人》,朋友连忙说,这书不能出,漓江出版社报了这个选题,没有批准。说着,他就从办公桌上拿出一张打印件给我看,大意是,漓江出版社:你社选题计划中的《恰特利夫人的情人》不得安排出版。话虽说只这一句,可是毫无弹性。我就想,这书是不能出的了。

一回到长沙,我就提出立即刹车,不出这书了。可是在领导班子的会上,五个人中有四个(正副社长和两个副总编辑)反对刹车。他们的理由,一个是,我看到的那个文件是给漓江出版社的,又不是给我们社的,不用管它;一个是,开印前的各项工作都已完成,要是不印了,前期的投入收不回来,经济损失不小。总之是已成骑虎之势。我想,既然大家都主张印,那就印吧。由此也可见我并没有最后拍板定案的权威,我这一年总编辑也当得够窝囊的。

在这些日子里,发行科廖科长更是情绪高昂。她每次遇到我,都兴奋地把最新的征订数字告诉我,总之是征订数字逐日直线上升,开印的前一天还说是三十万册,到开印的时候,就是三十六万册了。

确切的日子记不清楚了,总之是一九八七年元旦前几天或后几天,书印出来了。当时的场面真是壮观,订了货的书商把汽车停在印刷厂的门口等候,装订好一批就运走一批,很快就上了书店的货架。

就在这时候,发生了一件当时看来很小的小事、一件后来变成了很大的大事的小事。武汉有一家书店,看到如此热销的市面,也想进点货来发卖,可是当初他们收到我们社的征订单的时候没有回应,于是只好找我社发行科来情商了,没想到碰了个钉子。这时正是发行科最得意最亢奋的时候,答复说:当初我们发了征订单你怎么不订货呀?现在我们是按征订数开印的,没有多余的书给你们了。大约还奚落了几句。这事当时我完全不知道,就由发行科这么自作主张处理了。我想,假如发行科来问我了,我或者会反问能不能匀出一点书给他们,实在匀不出,也应该婉言回答,请他们稍等一等,添印了再给书。现在你不给书,还语带奚落,岂不是得罪人吗?

这就确实得罪人了,而且是得罪了得罪不起的人。这家书店的负责人是熊复的老部下,他就给熊复写信告状了。解放初期,熊复是中共中央中南局(驻武汉)的宣传部副部长,这时是《红旗》杂志的总编辑。熊复把这封告状的信转给了邓力群,邓力群马上作了批示。他批示之后,国家出版局不敢怠慢,即将这事立案,雷厉风行地进行查处了。

当时的情形就像突然遇到了一场大风暴一样,社里派人四处追回已发出去的书。大约是为了表示我们纠正错误的态度很坚决,分管发行的副社长提出把全部存书销毁。我答复说,只把还没有来得及装订的化浆吧,已经成书的都封存起来,听候处理。这些留下来的书,后来经过上级批准分批卖掉了不少,算是减少了一点损失。

既然国家出版局已经立案查处,湖南省委也就不能不重视了。一天,主管意识形态的省委副书记刘正找了省出版局局长李冰封、副局长黎维新、湖南人民出版社社长戴超伦和我这个总编辑,四个人到他那里去谈话。他说,他工作太忙,没有时间看书,让秘书看了一遍,把有问题的地方折了出来给他看,他看了,觉得“真不像话”。我默不作声,心想:文学作品能够这样去读,去批评的么?谈到最后,他要我写个检查,说“这样主动一些”。我回答说:这检查我不能写,我写了人家就会说我是外行了。

外行还真有。湖南省出版局有一位副局长,是从延安来的老干部,批评说:什么书不好出,要出“撒切尔夫人的情人”,这不会影响同英国的关系吗?

唐荫荪兄原来和我在《新湖南报》社同事,一九五七年一同被打成右派分子,后来又在湖南人民出版社共事,这时他来找我了,说,没想到这本书闯出这样大的祸来。这书是他一再建议才出的,责任都在他,应该向上面说明这情况,要处分就处分他。我说,这书虽说是你建议出的,我同意了,签字发稿了,就是我的责任,你就不用管了。至于说到处分的话,上面对处分一个编辑室主任不会有任何兴趣的,就是处分我这个社领导,味道也不大,据我看,他们是想处分省出版局的领导呢。我这样看是有道理的,因为办案人员找我谈话,总是问局领导的责任,似乎是希望我提供这方面的材料。我的回答是:局领导当初批准了这个选题,当然是有责任的。但是在后来运作过程中,他们曾打电话来制止,我没有听他的,责任在我。我这态度大约使办案人员有一点失望。最后的处分是:李冰封、黎维新受党内警告处分,戴超伦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我不是党员,受行政记大过处分。

待人谦和的荫荪兄已经去世多年了。今天重提这一段不愉快的往事,希望不要妨碍他在天之灵的安息。

不久以前听黎维新兄谈起一件有关的事情,说当时他一位在北京的朋友寄了一份油印的简报给他,简报的内容是,胡乔木参观国家出版局办的一个小型的内部展览会的时候指出:把《查太莱夫人的情人》一书放在淫秽读物里展出是不妥的,他说了一下这书在文学史上的地位。于是展览会上即撤下了这本书。黎维新兄收到了这份油印简报,觉得应该让有关领导知道这个信息,于是将它复印了四份,分寄给省委有关的几位常委。看来这一信息对于我们的处分是起了作用的,即处分决定没有说我们出了一本坏书,出了一本淫秽的书,而是以“违纪”这个罪名来处分的。如果让我来挑选,我倒宁愿得到“出版淫秽读物”这罪名。

这事在我们社里,对我们几个受处分的人来说,当然是一场大风暴。可是在别人看来,只不过小事一桩罢了。因为也就是在这前后,人们关心的是一件真正的大事:一九八七年一月十日到十五日北京开了一次重要的会议,会上胡耀邦辞去了中共中央总书记的职务。所以后来我自我解嘲,说我这个总编辑是和胡耀邦总书记同时下台的。

大约是前年吧,我在书店里看到人民文学出版社二○○四年一月出版的新译本《查特莱夫人的情人》,译者赵苏苏,版权页上的印数是五万册。我连忙买下一册珍藏,置于当年我们印的那一本之旁,留作记念。

2008年3月24日

谁首先使用“漫画”一词

黄可

在我国,谁首先使用“漫画”一词?亦就是谁首先将“漫画”一词作为绘画品种名称使用?

多年来,比较流行的说法,认为是丰子恺先生首先将“漫画”一词作为绘画品种名称使用。

一九八六年十月(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出版,毕克官、黄远林所着的《中国漫画史》就认定丰子恺首先使用“漫画”名称。(见该书72页)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上海《新民晚报》副刊《夜光杯》载杨云棠先生《大师们》一文,更是明确说:“首创‘漫画’一词的是艺术大师丰子恺先生。”还引证刘海粟先生在《怀念丰子恺》一文中,亦谈及“‘漫画’一词,即是丰子恺先生首创。”

此后,见一些书报刊物依然谈及“漫画”一词为丰子恺首创。例如,见朱国荣先生编着,二○○五年八月上海书店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美术之最》一书,亦认定“最早使用‘漫画’一词的人丰子恺”。(见该书104页)

那么,丰子恺先生自己是怎么说的呢?丰子恺于抗日战争后期撰写的《我的漫画》一文中回顾自己漫画创作生涯时说:“‘漫画’二字,的确是在我的画上开始用起的……约在民国十二年左右,上海一班友人办《文学周报》,我正在家里描那种小画……逐期刊登在《文学周报》上,编者代为定名曰《子恺漫画》。”并且说:“其实,我的画究竟是不是‘漫画’,还是一个问题。因为这两字在中国向来没有。”丰子恺于一九四一年撰写的另一篇《漫画》一文中说“‘漫画’这两个字最初是日本用出来的。后来舶来中国,到今日已经盛行。”(见丰华瞻、戚志蓉编《丰子恺论艺术》,1985年9月,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