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实战全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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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章 工资(1)

工资是劳动者从事某种形式的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报酬的形式有很多,但工资是最基本的一种,

所以工资在劳动关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实践中,因为工资引起的争议很多,如果这些争议得不到妥善解决,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会受到不利的影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如想获得“双赢”的结果,那最好的办法就是预防争议的发生。因此,全面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就显得尤其重要。

关键词工资最低标准支付减扣

(第一节)确定工资的范围

工资是基于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在划定劳动者工资的范围时,应当对以下问题有所注意。

工资的范围是一定的,在其范围内工资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现阶段,我国的工资形式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和津贴,除此以外的劳动者的收入不能计入工资的范围内。

1.计时工资是工资的主要形式之一

计时工资是指按照劳动者技术熟练程度、劳动繁重程度和工作时间的长短支付工资的一种形式,是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长短来计算工资额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月工资制、日工资制和小时工资制来确定不同的计时工资标准。

2.计件工资也是工资的主要形式之一

计件工资是指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工资的一种形式。它不是用劳动时间来计算劳动报酬,而是以劳动成果来计算劳动报酬。计件工资将劳动报酬与劳动成果联系在一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工作时间内怠工现象的发生,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工作或工种都能采用计件工资的形式。所以,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适用计件工资。

3.奖金是工资的辅助形式之一

奖金是对劳动者有效超额劳动所给予的报酬,是对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的一种补充,能够体现出对劳动者的激励。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本着提高经济效益的原则设置不同的奖金种类,比如超产奖、质量奖、节约奖、安全生产奖、劳动竞赛奖、年终奖等等。

4.津贴也是工资的辅助形式之一

津贴是对在特殊情况下工作的劳动者所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进行合理补偿的附加劳动报酬和物质奖励。用人单位目前一般采用的津贴制度的内容,按照设置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

(1)按工作特点和劳动条件而设置的津贴,例如井下作业津贴、高空作业津贴。

(2)为特殊劳动和额外生活支出的双重性设置的津贴,例如夜班津贴、山区津贴、林区津贴、驻岛津贴。

(3)为保障职工身体健康而设置的津贴,例如高温津贴、保健津贴、医疗卫生津贴。

(4)为补偿物价变动设置的津贴,例如价格补贴。

(5)为维护社会管理所需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设立的津贴,比如环卫工人享有的津贴。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劳动者所从事的具体工作和所面临的劳动条件的特点为劳动者发放不同的津贴。

5.劳动者的有些收入不能计入工资范围

并不是劳动者所有的收入都被计入工资的范围内。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时,有些收入应当扣除在工资以外。按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劳动者的以下收入不属于工资的范围:

(1)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费用。

(2)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比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总之,并不是所有的劳动收入都可以计入工资的范围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是工资的两种主要形式,奖金和津贴是工资的两种辅助形式,它们都在工资的范围之内。

操作要点

用人单位在划定对劳动者支付的工资范围时,应当注意:

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是工资的两种主要形式

奖金和津贴是工资的两种辅助形式

有些劳动收入不应计入工资的范围内

宋某是一家技术开发公司的员工,每月从公司领到的劳动报酬总计6 530元,这6 530元中包括当月工资、奖金和各种补贴。2009年6月公司因为业务发展需要接待几名外国客户,但是外国客户来得很匆忙,公司没有及时找到合适的翻译,于是让专业英语水平较高的宋某来做临时翻译。宋某为公司做了两天的翻译,外国客户走后,公司向宋某支付了3 000元的翻译费。2002年7月10日是公司向员工发放6月份工资的日子,宋某在财务部门领工资时只领到了3 530元,并被告知其之前领到的3 000元翻译费是被入算在工资范围内的,扣除翻译费3 000元后就只剩下3 530元了。宋某认为这样很不合理,于是向自己的一位做律师的朋友咨询。这位朋友告诉他,按照有关规定,翻译费不能计算在工资的范围内,公司应当向宋某支付6月份金额工资6 530元。因此,宋某决定与公司协商以解决此事。

(第二节)进行工资的集体协商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就劳动者的工资形式和数额等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协商一致后达成的协议被称为工资集体协议。该协议是双方专门就工资问题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一方面,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协议所确立的最低标准;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不得以低于工资集体协议所确立的最低标准的数额向劳动者发放工资。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进行工资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就本单位内部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1.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和组成应当合法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劳动者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工会的用人单位由劳动者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劳动者的同意。用人单位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协商双方要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劳动者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未成立工会的,由劳动者集体协商推举首席代表。用人单位首席代表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期间轮流担任协商会议执行主席。协商会议执行主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协商双方可书面委托本用人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

2.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协商双方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

(2)由用人单位内部产生的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活动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待遇不变。其中,劳动者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对劳动者协商代表采取歧视性行为,不得违法解除或变更其劳动合同。

(3)协商代表应遵守双方确定的协商规则,履行代表职责,并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责任。

(4)协商代表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5)协商代表应了解和掌握工资分配的有关情况,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接受本方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

3.工资集体协商包括的内容应全面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应包括的内容主要有:

(1)工资协议的期限。

(2)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3)劳动者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4)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5)工资支付办法。

(6)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7)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

(8)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9)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4.集体协商确定劳动者年度工资水平时应综合参考的因素

集体协商确定劳动者年度工资水平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

(1)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2)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3)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4)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5)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6)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7)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8)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5.工资集体协商应遵循法定程序

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时,应当经过的程序和步骤主要包括:

(1)提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提出方应当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写明协商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另一方在接到意向书后应在20日内予以答复。

(2)提供资料。协议双方应当按照对方要求,在协商开始前的5日内提供相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3)协商。协商双方代表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草案。

(4)草案的审议。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

(5)工资集体协议的成立。工资集体协议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用人单位一方制作工资集体协议文本。工资集体协议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

6.劳动行政部门对工资集体协议及其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用人单位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工资协议15日内,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工资协议的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查。劳动行政部门经审查对工资协议无异议,应及时向协商双方送达《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工资协议即行生效。劳动行政部门对工资协议有修改意见,应将修改意见在《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中通知协商双方。双方应就修改意见及时协商,修改工资协议,并重新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工资协议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经过15日后,协议双方未收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视为已经劳动行政部门同意,该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协商双方应于5日内将已经生效的工资协议以适当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均可在原工资协议期满前60日内,向对方书面提出协商意向书,进行下一轮的工资集体协商,做好新旧工资协议的相互衔接。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进行工资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时,应当注意在以上各方面都要符合法律规定,只有这样,所签订的工资集体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

操作要点

进行工资的集体协商应掌握以下内容: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和组成应当合法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工资集体协商包括的内容应全面

集体协商确定劳动者年度工资水平时应综合参考各相关因素

工资集体协商应遵循法定程序

劳动行政部门对工资集体协议及其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节)理解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而确立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对用人单位提出的强制性要求,如果违反就会承受相应法律后果。在处理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时,用人单位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的最低工资报酬。

1.用人单位和工会有权参加对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的协商

在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时应遵循“三方原则”,即政府、工会和用人单位三方代表共同协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根据该项原则,用人单位和工会有权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和参考有关因素来发表意见,然后经过三方协商一致后,最终确定出最低工资标准。

2.用人单位应当将政府对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告知本单位劳动者

用人单位必须将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告知本单位的劳动者,这是用人单位的一项强制性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将政府对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告知本单位劳动者,那么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3.有些劳动收入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4)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交通等支付给劳动者的收入。

4.有些情况下对劳动者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享受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是在法定的劳动时间内,因此如果劳动者有下列情形,就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

(1)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有迟到、早退、旷工等违纪行为。

(2)下岗在企业内待业人员。

(3)放长假和病休的人员。

(4)处于非带薪假期间的人员,如事假等。

(5)按规定处于息工期间的人员。

(6)处于停工期间的人员等。

除以上情况外,凡是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带薪休假期间内的休假,比如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而按照规定休假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的,都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并适用最低工资保障规定。

5.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将最低工资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支付给劳动者。对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向劳动者补足低于最低标准的部分,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其相应的工资折算额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视其欠付工资时间的长短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欠付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20%赔偿金;欠付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50%赔偿金;欠付3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100%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