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那么用人单位就应该向其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要求所有的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数额时,均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否则约定无效,并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操作要点
用人单位在处理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最低工资标准由三方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负有公布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的义务
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部分的收入范围
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特殊情况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李小姐于2009年3月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对工资事项进行了约定,A公司每月向李小姐支付工资总计1 100元,这1 100元中包括每月的伙食补贴150元和交通补贴70元。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李小姐得知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960元,她以为自己的工资1 100元是高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根据我国有关最低工资标准问题的规定,李小姐的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伙食补贴和交通补贴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所以除去伙食补贴150元和交通补贴70元外,李小姐得到的工资是880元,而880元是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960元的。因此,李小姐有权向公司要求补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那部分工资,并可进一步要求经济补偿或赔偿。
(第四节)正确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进行每一次具体的工资支付时应当注意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和工资支付时间。用人单位在确定工资支付的形式、对象和时间上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1.工资支付的形式应为法定货币
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时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即必须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量的人民币。向劳动者支付实物及有价证券都不能代替向劳动者支付的货币。法定货币在一国范围内作为一般等价物,可以与任何其他商品相交换,从而能保证劳动者获得用以维持和改善其生活的各种生活资料。实物在与其他商品相交换时存在困难;有价证券存在很大的贬值风险,而且其变现也不是完全自由的。
2.工资支付的对象应为劳动者本人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但是在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用人单位可以让其亲属或劳动者委托的人代领。用人单位可以自己直接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也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所支付的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3.工资必须如期支付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时间正好是节假日或休息日,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而不能顺延到约定时间过后的下1个工作日支付。用人单位至少应每月支付一次工资,而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可以按周、日、小时来支付工资。
对于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4.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支付
除非有正当理由,用人单位不得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支付劳动者工资。这里所谓的“正当理由”主要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工资,延期的最长时间限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除以上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资的拖延支付都是违法的。如果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那么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规范用人单位具体支付工资行为的重要依据。
总之,用人单位在每一次具体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时,都应当在支付形式、支付对象和支付时间上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
操作要点
用人单位在每次具体的工资支付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的形式支付给劳动者
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应当按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张某、赵某和蒋某等30人是红星纺织厂的青年女工,她们均是在2009年8月1日与该纺织厂签订劳动合同进入该厂工作。其劳动合同都约定,工资是每月1 500元,并于每月10日支付上一个月的工资。2009年9月10日本应是纺织厂向她们支付8月份工资的时间,但是厂方并未支付。于是她们向厂方提出支付工资,但是厂方的答复是厂里现在没有现金,要再过几天才能支付。但是几天过后厂方还是没有向她们支付工资。就这样一拖再拖,直到2009年10月10日,也就是厂方该向她们支付9月份工资的时候,厂方仍未向她们支付8月份的工资。这30名青年女工无可奈何,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纺织厂向她们支付拖欠的工资。
(第五节)在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
特殊情况下工资的支付,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特殊时间内或者特殊工作情况下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所谓的特殊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加班加点工资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综合计算劳动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要向其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工资规定。
2.休假期间工资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因为这些休假都属于带薪休假。但是劳动者请事假,一般不发给工资。
3.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下述规定支付工资或待遇:
(1)职工因本人过失造成停工,不发给过失者津贴;非因本人过失造成的停工,一般按本人计时标准工资的75%发给停工津贴。按此标准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由省级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拟订较低的津贴标准。
(2)试用新机器、新工具,试行先进经验及合理化建议期间,非因本人过失造成的停工,停工津贴按照本人标准工资的100%支付。
(3)在一个企业内连续工作满6天以上的临时工,可按上述情况发给停工津贴。
(4)学徒工在停工期间的生活补贴照发,若高于本企业一级工的停工津贴时,按一级工停工津贴支付。
(5)停工期间,劳动者享受的地区津贴、野外津贴、生活津贴,按照依法确定的停工津贴的比例支付。
4.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这些社会活动包括:
(1)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2)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3)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
(4)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5)《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
(6)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5.学习和培训期间的工资
经过用人单位的推荐或者批准,劳动者临时脱产或半脱产到有关学校参加学习期间,工资照发;经本单位同意脱产参加函授学习的,在规定的脱产函授学习期间,工资照发;经本单位同意脱产参加成人教育学习的,学习期间工资照发。
6.用人单位破产时的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所欠付的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7.特殊人员的工资支付
(1)劳动者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
①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级等)或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应主要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
②劳动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如收容审查、拘留(羁押)、缓刑、监外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3)就业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总之,用人单位在特殊时间内或者在特殊工作情况下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以及对特殊人员支付的工资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操作要点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
休假期间的工资支付
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
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支付
学习和培训期间的工资支付
用人单位破产时的工资支付
特殊人员的工资支付
王某是一家机床厂的工人,2008年被选为该厂团委书记。2009年4月王某被选为所在市的共青团代表大会的代表,需要去参加为期4天的会议,于是王某想请假开会。但是厂方认为,这段时间厂里接了一批新的订单,需要尽快完成生产任务,因此希望王某不要去参加会议。但是王某没有听从厂方的劝说,还是坚持去开会了。5月7日是厂里发4月份工资的日子,王某去厂财务科领工资时发现少了一些,经过询问才得知自己被扣发了开团代会期间的工资。王某就此事与厂方协商了几次都没有结果。于是王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补发外出开会4天的工资。机床厂认为,当时正是厂里生产任务重的时候,王某请假不利于企业生产的顺利进行,他4天没上班当然就不能领取这4天的工资。经过裁决,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的请求,因为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为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而当选代表出席青年团召开的会议就属于依法参加社会活动之一。
(第六节)依法减扣劳动者的工资
用人单位在一般情况下应当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但是在法律所允许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可以减发或者扣发劳动者工资的。减发和扣发这两种情况又分别包括不同的情形,下面来逐一介绍。
1.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减发劳动者的工资
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减发劳动者工资的具体情形主要有: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2.用人单位可以依法扣发劳动者的工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根据我国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依据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件,以及仲裁机关已经生效的仲裁法律文书,从应负法律责任的劳动者工资中扣除其应当承担的抚养费、赡养费、损害赔偿金或者其他款项。但每月扣除时,应保证该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4)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的数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是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总之,用人单位在减扣劳动者的工资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操作要点
用人单位在减发、扣发工资时应当注意:
用人单位减发或扣发劳动者工资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用人单位依法扣发劳动者工资时不得违反对扣发数额的限制
最低工资标准是减扣工资的底线
张某和何某同为一家制药厂的工人,一日在工作过程中两人因为开玩笑而发生口角,最后扭打在一起。两人在扭打的过程中,不仅造成了双方的轻伤,还打碎了车间的玻璃。该制药厂对此事调查研究后决定:双方在工作时间内打架违反了本厂的劳动纪律,按照厂里的纪律规定,工作时间打架应罚款100元,于是对两人各罚100元;赔偿损坏的玻璃,各自负担50元。决定作出后,厂方在当月的工资发放中分别扣发了两人150元的工资。张某在领工资时共领到1 150元,何某领工资时共领到1 050元,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960元。厂方所做的扣发是完全合法的。